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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9 13:40:09

『壹』 求《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編輯詞條 目錄

『貳』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被什麼法律取代了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但《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還部分有效。

『叄』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管理辦法》)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結合國內工作實際和國際標准,對現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兩部規章進行了修訂、整合。

《管理辦法》於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考慮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准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管理辦法》在發布後、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3)成立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賬戶業務相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賬戶業務連續處理。做好機房巡查、系統運維、備份管理等工作,密切監視賬戶業務相關系統業務並發量等關鍵指標和網路連接情況,消除風險隱患。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結合本轄區、本單位實際,開展場景預演,預判風險。建立健全企業銀行賬戶業務應急預案,明確各類突發事件防範措施和處置程序,責任到崗到人,確保突發事件快速響應、及時上報、有效應對。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和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肆』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0〕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專法》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伍』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發生什麼應該銀監會寶貝

炎黃咨詢提醒您: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有的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對金融許可證從頒發、申請、換領、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的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金融機構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六條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四)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五)營業地址;
(六)頒發許可證日期;
(七)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被撤銷、被撤回,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機構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在收到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金融許可證繳回頒發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逾期不繳回的,由頒發金融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在繳回期滿後5日內依法收繳。

第十一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三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應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負責人姓名按金融機構上級部門的任命文件確定。金融機構在業務范圍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更換公示內容。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許可證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如果還有更多疑問請網路搜索【炎黃咨詢】來了解更多的喲!!!

『陸』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柒』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是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專序開展,規范銀屬行債權轉股權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的辦法。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款和應收款項;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即重分類)。在企業合並的情況下,對企業合並中取得的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或指定,不屬於此處所指的重分類。
關注環球網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捌』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是否仍有實施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玖』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 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1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法共有七章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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