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B. 銀行就逾期罰息計收復利是否應當獲得法院的支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另外,《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C.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可以復利嗎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是可以按照復利計算的。
D. 銀行罰息的法律依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
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
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
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
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條規定計息。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
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經一行字第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
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
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
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
辦民銀行年月日發布的銀發〔〕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
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
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年月日作出的法復〔〕號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
的批復》的批復[法釋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
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
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
究現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
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
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E. 請問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逾期收取罰息有沒有上限
應該有限吧因為貸款年利率也有現罰息應該也是限制的不然就亂套了
F.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什麼大神們幫幫忙
一、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中國人民銀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6)是否只有金融機構有權收取罰息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
依照上述規定,聯系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後的貸款採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後一種計息方式中的復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後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並未禁止。
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
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於繁瑣。
G. 貸款逾期後,貸款機構最多可以收取多少罰息
關於借貸利率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第三十條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貸款機構在用戶逾期後,是可以向用戶收取罰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但綜合利率過高的話也是不合理的,超出24%的部分並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H. 金融機構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界滿後的復利和罰息能否支持
當日,原告將40萬元支付給被告。借款到期後,被告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本息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借款40萬元及期內利息,復利,並自合同到期日至實際付款日支付復利和罰息。
分歧: 關於借款期限屆滿後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的問題 ,目前審判實踐中存在著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已經明文予以允許金融機構收取復利,那麼,按照該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既可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對其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對借款人極其不公平。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逾期罰息是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所應給予出借人的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如果既收罰息也計算復利實際上是給予出借人雙倍損失補償,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從而將違約金的補償性變成了懲罰性,違背了合同法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對借款人不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標准計付罰息即可,對未歸還的利息不能再計算復利。
I. 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的問題
借款期限屆滿後,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呢?關於這一問題,目前審判實踐中存在著較大的分歧。金融機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已經明文予以允許,那麼,按照該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即可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借款人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對其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對借款人極其不公平。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賠償性而非懲罰性的。逾期罰息實質上作為對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所應給予出借人的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如果再對罰息計算復利,實際上是給予出借人雙倍損失補償。因此,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不但違反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借款人也不公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和文件中也不允許逾期罰息和復利並存。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中認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不應再計算復利。因此,我們認為,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對未歸還的利息不能再計算復利。
J. 關於收取萬分之五利息(罰息)的相關規定
出自中國人民銀行的《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轉變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發展票據市場,促進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改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把推廣使用商業匯票作為現階段改善金融服務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高度重視商業匯票的推廣使用,充分認識在供求關系變化和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運用和發展商業匯票對於銜接產銷關系,加速資金周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和擴大市場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業銀行要結合本系統實際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引導和鼓勵開戶企業在商品和勞務交易中使用商業匯票,通過大力發展票據承兌、貼現授信和轉貼現業務,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加強流動性管理,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
同時,要選擇並重點支持一些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使用商業承兌匯票,支持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促進商業銀行信用票據化。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通過再貼現適當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合理引導信貸資金流向,支持商業銀行擴大票據業務,發展票據市場。
二、進一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各分行要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轄內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轉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轉授權窗口的作用。
總行將通過分行對部分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單獨安排、下達一部分再貼現限額。同時,各商業銀行要適當擴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據承兌、貼現授信額度,並授權其開辦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大力推動商業銀行系統內以及金融機構間的票據流通轉讓,促進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三、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
一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
二是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不足的一項政策措施。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在防範票據風險和規范業務操作的前提下,可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對其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適當給予再貼現。鑒於上述金融機構沒有匯票專用章,其作貼現背書時,可使用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是對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商業銀行貼現後,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四是對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辦理的再貼現不再實行總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
一是對確因商品、勞務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無增值稅發票作附件,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能足以證明具有真實商品、勞務交易關系的已貼現商業匯票,人民銀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這類票據的范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勞務交易。
二是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辦理回購的,票據不作背書,且票據權利人仍為原貼現或轉貼現銀行。票據回購的業務審查按照現行的再貼現管理規定執行。該項業務僅限於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辦理。
三是要通過廣泛運用計算機手段,提高再貼現業務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運用計算機手段進行再貼現的檔案管理、信息查詢、數據傳輸和業務監控。同時,總行將進一步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五、嚴肅商業匯票結算紀律,切實維護商業匯票的信譽和流通秩序。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促進商業匯票發展的通知》(銀發〔1998〕229號)要求,對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和無理拒付的承兌銀行,按票據金額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在票據到期以前不履約備足資金,造成承兌銀行被動墊款的,承兌銀行對墊付金額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向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息。
(10)是否只有金融機構有權收取罰息擴展閱讀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它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籌資成本,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而且可以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促進結構調整。一般來說,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一種短期利率。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貼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和調整。
第二,是一種官定利率。它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種標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蘭銀行貼現及放款有多種差別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現貼現利率為最低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網路—再貼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