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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機構為主導的運營模式

發布時間:2021-03-04 17:35:29

『壹』 金融機構的盈利模式有哪些

銀行的盈利渠道

銀行的盈利渠道分別是貸款、銀行類保險、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金內融容機具的銷售、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對沖業務、票據業務等。中國的大部分銀行目前的盈利比例為:貸款30%,銀行類保險10%、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0%、金融機具的銷售5%、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30%、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
10%等;國外銀行目前的盈利比例為:貸款15%,銀行類保險15%、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5%、金融機具的銷售10%、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
35%、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5%等。

『貳』 銀行的運營模式

中央銀行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是監管商業銀行,發行貨幣,制定貨幣匯率政策等。

商業銀行版是權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通過存貸差,中間業務,信用卡業務等方式

在我國商業銀行包括: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

國有銀行主要為:工農中建交,還有國家開發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股份制銀行為:招行,中信,民生,浦發,深發展等。

城商行主要為:上海銀行,京行,江蘇銀行等。。

太多,寫一本書都回答不了。建議你看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的《公共基礎》或相關專業書籍。

銀行是比較特殊的行業,銀行一般都是股份制或上市公司,目前國有銀行也是股份制銀行,只是按傳統,還是叫國有銀行。,很少屬於真正意義上的私營銀行。
銀行經營方式還是通過存貸差,中間業務,信用卡業務等方式,我國還是以存貸差為主。

『叄』 我國物流金融運作的創新模式有哪些

我國物流金融業務有兩種運作與盈利模式:物流企業主導模式和金融機回構主導模式,存在物流答企業內生風險、經濟環境風險、質押物風險、物流金融創新風險等風險。要積極建立支持風險管理以及組織業務運行的平台,通過對管控監管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培訓降低道德風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質押物進行管理,利用金融保險化解物流金融風險,通過動態管理的實施達到全程監控物流運行的目的。

『肆』 民間金融的運作模式

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主要運行形式有: 農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組織,後演變為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並非真正意義的金融機構,而是一個社區性金融系統的補充形式。1983年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頓集體積累資金,將集體資金由村或鄉管理並有償使用而設立基金會;1984-1986年處於萌發階段;1987-1991年處於改革試驗階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鼓勵和支持;1992以來,開始處於推廣和穩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前,在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下,全國農村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區級的、鄉鎮的、村級的。
基金會籌集資金渠道主要有:
(1)集體積累資金,即向農民收繳的各項統籌提留資金。如水利費、土地使用費、公路養路費、五保戶軍列屬、民兵訓練費、文教衛生科技服務費等。
(2)農業發展資金:上級撥付或捐贈的支農建設資金。
(3)農戶入股資金。
(4)代管資金:財政撥給鄉(鎮)事業單位的經費收入、各項罰款或收入。
資金投放主要用於:鄉(鎮)、村辦企業,農用基本建設,農戶種養殖業,農戶生活困難救濟等。農村基金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正式金融體制安排下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大多數農村基金會的運作都違背了合作基金會的互助宗旨,把農村基金會變成了辦理存貸業務的第二個農村信用社,由於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內部管理混亂,農村基金會很快出現了大面積的兌付風險。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農村合作金融」課題組在全國的調查中發現,組大多數農村合法基金組織並沒有在當地的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也沒有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其法人地位並未得到法律的認可(有些地方在處理法律問題上把其當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則規定,合作基金組織已基本符合獲取法人地位的條件。法人地位不確立,其經濟行為就必然會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納稅,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1999年1月,為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國務院發布3號文件,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個別地區依然存在極少量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組織,只是經營方式已由以前的公開轉為地下。就這一點而言,其和地下錢庄實際上已經沒有很大差別。雖然農村合作基金會這種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們仍可通過對其分析,借鑒其優點,摒棄其缺點。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其存在的歷史階段,一方面填補了基層農村金融體制斷層,其業務主要面向小農戶從事行社業務不經濟的小額信貸服務,能夠以靈活的金融活動來彌補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從近些年的實踐經驗看,只有在那些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較好的地方,高利貸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對它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且由於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導致了許多憑關系,走後門的情況發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功能被嚴重扭曲。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一個完整走完產生、發展、滅亡全過程的大型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分析可以給我們許多經驗和教訓。一個突出的教訓就是,如果金融監管還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政府還可以對民間金融機構指手畫腳,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間金融的災難。 我國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為幾個類型:
民間開發性募集
如前幾年廣東流行的庄園開發投資就屬於一種私募(美國也曾流行過果園開發投資),目前有一些針對富裕老齡人口的「墓穴預訂投資」也屬於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為了進行新產品、新項目開發而進行是募集。一個公開的案例是海南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三亞地產投資券」。一些研究者將這次發行界定為「資產證券化」(何小鋒、劉永強,1999)是不確切的。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圍公募化了(我國私募范圍的公募化非常普遍,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
帶有會員制性質的募集
包括一些標會和老鼠會等。會員制募集在我國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民間借貸,但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私募的范圍,因為會員制募集報接近投資基金。這種募集的共同點是回報率非常高,有時高得根本不能兌現並被設計為連環套,這就具有明顯的詐騙性和賭博性。
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
一些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推行面對職工的生產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這種募集有時從人數上來看可能並不少,但本質上仍是私募。我國的私募可以說是魚龍混雜,既有真正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私募,更有欺詐性私募。由於缺乏監管,很多本應進行私募的籌資活動遠遠超出了范圍,成為了變相的公開募集,擴大了風險並引起了社會問題。
盡管私募在我國魚龍混雜,但健康的、正當的私募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起到了和正在起著積極的作用。80年代江蘇一帶鄉鎮企業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資本動員方式的成功,當時由於正式金融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所以通過基層政府動員資本成就了鄉鎮企業在計劃經濟的體制外發展。浙江溫州一帶並沒有多少鄉鎮企業,但經濟也發展得較快,其資本動員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場化的民間借貸和私募,民間借貸和私募成就了溫州家庭企業的發展。浙江和江蘇資本土壤的不同使他們有著不同的資本動員方式和不同的企業模式,浙江的民間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蘇活躍;廣東的發展得益於外資,但私募的作用也決不可忽略。 我國的私募資本事實上是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於得到禁止。由於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並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並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採取一些措施,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並對其范圍作出界定。私募是與公開募集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只有在有關證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為可以獲得審核豁免,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為只能以什麼方式、在什麼范圍內進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許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原則上一美元、一個人就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很嚴格,有關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規定了自然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必須多於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又必須公開募集,加大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夠確立,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於五人就可以發起設立並在設立後進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對於小型公司的創立和發展是非常有好處的。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並適度發展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資本風險較大,所以募集對象只能是具有風險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當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個人,但大部分還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大企業的投資公司等等。對於私募資本市場來說,有較多剩餘資金的家庭也是潛在的投資者,但要吸引這些資金並控制風險,較好的方式是發展專業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專業化投資基金不但有利於監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資企業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
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控制風險和防範詐騙的方式既有對私募范圍的限制,也非常依賴於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當事者對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訴訟。很多民間金融活動看起來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實上民很喜歡告,所以詐騙活動懾於訴訟的威力而沒有什麼大市場,當事人已發生的損失追償也只限於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我國的情況不一樣,遇到欺詐性募集,可能沒有人去告,而且還會積極參與,而一旦構成損失,當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擔責任,甚至正常的風險性投資虧損也要政府賠償。而一些高息集資帶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賭博性,投資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麼高的回報,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諾是虛假的、披露是誤導性的,但還是要投資並介紹別人投資。因此,在我國要有效防範風險和詐騙,必須主要立足於對私募范圍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國那樣過多依賴證券理論中的披露主義和事後的以虛假披露為基礎的查究。另外,我們慣常以回報率的高低來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資和是否應被禁止,這實際上既會抑制正當的私募,也並不能防範詐騙。同欺詐性集資一樣,正當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報來吸引投資者,因為私募往往是高風險投資,我們也不能武斷地說如見的年回報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詐騙。而真正的詐騙者,即使以10%的回報率來集資也照樣可以詐騙。所以,對私募風險的控制、對詐騙的防範,不應該是以簡單的標准來判定是非,而應有一整套法律規范。首先,必須對證券的范圍作盡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對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對募集對象、募集人數、募集金額等作出限制。第四,對流動性作出限制。
總之私募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

『伍』 商業銀行的運作模式

商業銀行的運作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通短期商業資金,專具有放貸期限短,屬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此種經營模式對銀行來說比較安全可靠。

另一種是德國式,其業務是綜合式。商業銀行不僅融通短期商業資金,而且還融通長期固定資本,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5)以金融機構為主導的運營模式擴展閱讀:

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中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修正案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二是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特別是第二處,刪除了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

『陸』 互聯網金融公司有哪些經營模式

互聯網金融公司經營模式主要有5種;
分別是P2P、P2B、P2C、P2G、A2P;
每種模式的簡介如下:專
P2P:英文為peer-to-peer,即個人對個人的屬網上借貸模式,即通過P2P平台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給有資金需求的人,而資金借出人也能從中獲得收益。

P2B:英文解釋為person-to-business,即個人貸款給企業的一種借貸模式。借款企業必須要有第三方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才能進行網上貸款。

P2C:在網貸行業中,指的是個人與企業之間的融資借貸模式,即Person-to-company。這種模式是一種線上線下(O2O)相結合的新概念,P2C平台線下開發優質的中小企業客戶,並引進實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項目進行擔保,然後發布至線上進行融資的一種模式。

P2G:英文為private-to-government,主要是以服務政府項目為主的互聯網金融投資模式。P2G模式下,借款對象一般是政府、國企或央企,借款項目包括國有金融機構的債券回購、政府的直接投資項目、國企或央企的保理項目、政府承擔回購責任的投資項目等。

A2P:融資性擔保平台;

『柒』 銀行類金融機構主導的與傳統電子商務企業主導的移動電子商務商業模式有哪些區別

銀行類金融機構主導的移動電子商務,主要是以自身的渠道優勢從自己的客戶群體中來入手,電子商務企業主要是從客源入手。

『捌』 信息化金融機構主要運營模式有哪些

信息化金融機構主要運營模式分為以下三類:傳統金融業務電子化模式、基於互聯網的創新金融服務模式、金融電商模式。

『玖』 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是什麼

在現代西方國家,金融機構體系包括銀行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回

銀行機構分為中央銀答行、商業銀行、各類專業銀行;而非銀行機構又分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組織、基金組織、消費信貸機構、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中央銀行是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商業銀行是主體,各種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重要組成部分。

過去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分工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分業制專業經營模式,即銀行業與信託業、證券業分離。

商業銀行主要從事短期信用業務,吸收存款和發放短期貸款,而其他業務則有專業化的金融機構承擔。

另一種是以德、日等國為代表的混業制經營模式,即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一切金融業務。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中央銀行監管制度和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的不斷完善,以及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與金融創新的需要,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模式正在被打破,綜合性的趨勢日益明顯。

1999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混業經營體制終於在國際金融界占據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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