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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金融服務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3-04 19:03:02

㈠ 國際金融案例分析題

外匯管制可以追溯到來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自時,當時馬國政府為了防止國外貨幣炒家阻擊馬幣而進一步限制馬幣在馬國以外的流通性。
1997亞洲金融風暴時開始管制外匯。2005年開始放鬆管制。

一、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二、定義: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三、利弊: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該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置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網上摘抄的,你看著寫

㈡ 國際金融案例分析題,求解(最好有步驟)

BSI法是指有應收賬款的出口商,為了防止匯率變動,先借入與應收外匯等值的外版幣(以此消除時間風險)權;同時,通過即期交易把外幣兌換成本幣(以此消除價值風險);然後,將本幣存入銀行或進行投資,以投資收益來貼補借款利息和其他費用。屆時應收款到期,就以外匯歸還銀行貸款。1、選A2、選A3、選B賣出匯率,C、1.71104、5000美元*1.711=8555瑞士法郎選A5、C

㈢ 國際商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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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國際金融學的案例分析題急急急!

如題:1,政策來的放量寬松,發達自經濟體過剩。
2,香港市場大幅走高。貨幣兌的匯率上限的連續沖擊。
3.當境外有大量資金連續進入一個地區,會連續刺激當地的經濟體系,引發當地商品供不應求,市場的活躍帶動周邊國家以及商業投資者的大批入駐,產生強有力的資金鏈接。進而帶動市場的積極活躍性。
4,實時關注境外資金來歷以及時間周期,以防止,短時間內市場經濟貨幣沖擊造成本地貨幣的貶值以及貨物產品流失。再者,針對外來經濟體系的入駐,制定一定的相關條例,以防止。市場的惡性發展。最後,根據入駐的經濟體系,制定出相應的回復措施,以帶動經濟體系入駐的同時,也同時帶動本地經濟發展,並且防止投機分子以混亂市場為目的的現象產生。

㈤ 2014年5月國際商務金融考什麼案例

1、FOB風險轉移
A(賣方)和B(買方)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成套設備的合同,倫敦(在倫敦船上交貨),買方B與C(船方)簽訂了貨運合同。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設備運到倫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桿把成套設備從A的船上往C船上運時,吊桿折斷,造成貨損,此時貨物尚未越過船舷,風險並未轉移給買方,賣方須承擔損失,由賣方A向負責裝卸的船方C提出索賠。
因此,以船舷為界原則,如貨物在裝船時脫鉤入海,則由於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其風險由買方承擔,但只要貨物越過船舷,如貨物掉在C的甲板上導致貨損,則風險由買方承擔。
2、FOB運輸途中的風險承擔
案例: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後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由於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故買方要求買方賠償大米質量下降造成的差價損失。
問題:賣方是否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麼?
評析: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本案中,貨物的風險發生在海上運輸途中,因此,屬於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風險,故該差價損失應該由買方承擔。
3、CFR貿易術語下的賣方裝船通知義務
案例: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一份CFR合同,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定:德國公司在2005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後,載貨船於當天起航駛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向我公司發出傳真,通知貨已裝船。我公司於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但貨到目的港後,經我公司檢驗發現,貨物於5月8日在海上運輸途中已經發生損失。
問題:上述期間發生的損失由哪一方承擔?
評析:在CFR術語中,賣方負有在貨物裝船後給與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該義務直接關繫到買方能否及時就運輸的貨物投保海上運輸保險。如果賣方怠於通知,使得買方未能及時投保,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賣方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德國一方在4月即已經將貨物裝船,本應該在4月份就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實際情況是,到5月10日才發出裝船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對貨物在裝船後至5月9日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投保,即造成買方投保的延誤,該風險損失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在CIF、FOB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同樣的責任。
4、CIF合同貨物運輸的風險承擔案
案例: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定了一份CIF合同,進口電子零部件。合同訂立後,韓國公司按時發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後,經檢驗發現,貨物外包裝破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對於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均未投保。
問題:上述風險損失由誰承擔?
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破裂的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該風險屬於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風險,因此,應該由買方承擔。但是,賣方韓國公司負有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投保貨物在海運中的風險的責任,但事實上,賣方違反了該規定,沒有投保,使得買方不能取得保險單據,進而不能就上述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貨物外包裝破裂風險不由買方承擔,應由賣方韓國國內公司承擔。

㈥ 關於國際商務的一些案例問題!!

CIF倫敦:意思是你需要將貨物交到倫敦才算完成交貨。也就是貨物在卸下專船之前所有權是歸出口商所屬有。既然如此,也就應該由出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
既然是信用證,你沒有按照信用證要求將貨物交到客戶手上,他自然可以收回全部貨款,甚至追究你的違約行為。
遇到這種情況你需要讓客戶更改信用證,然後想辦法補貨給客戶。盡快聯系保險公司吧,確認索賠情況。

㈦ 關於進出口貿易(國際商務)的案例分析,急~~~~~~

樓上不對

LC AMD是由復開證人即進口制商向開證行提交申請,案例一的關鍵,是B來電稱修改船期效期是否屬實。如確實,議付沒有問題;如不實,銀行方面會以不符拒付,能否結匯就要看跟進口商方面的協商或仲裁。

案例二,從信用證角度,收到LC後7個工作日內如無退回指令,視為接受。案例中當天退回,在這方面是符合慣例的。但從合同方面,如果沒有關於這方面特別說明,同時又表明遵守國際慣例的話,做法應該是可以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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