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線學習的定義
所謂E-Learning,即為在線學習。是指在由通訊技術、微電腦技術、計算機技術、人工智慧、網路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等所構成的電子環境中進行的學習,是基於技術的學習。
知行堂的學習教練肖剛將E-Learning定義為:通過應用信息科技和互聯網技術進行內容傳播和快速學習的方法。E-Learning的「E」代表電子化的學習、有效率的學習、探索的學習、經驗的學習、拓展的學習、延伸的學習、易使用的學習、增強的學習。
企業的E-Learning是通過深入到企業內部的互聯網路為企業員工提供個性化、沒有時間與地域限制的持續教育培訓方式,其教學內容是已經規劃的、關繫到企業未來的、關繫到員工當前工作業績及未來職業發展目標的革新性教程。
E-Learning概念一般包含三個主要部分:以多種媒體格式表現的內容;學習過程的管理環境;以及由學習者、內容開發者和專家組成的網路化社區。在當今快節奏的文化氛圍中,各種機構都能夠利用E -Learning 讓工作團隊把這些變化轉變為競爭優勢。企業通過實施E-Learning具有的優勢:靈活、便捷,員工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通過消除空間障礙,切實降低成本;提高了學習者之間的協作和交互能力。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在實施E- Learning的過程中存在局限性和應該注意的問題。
『貳』 什麼是匯票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叄』 跨省紙質票據交易將停止嗎
是的。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規范。
《通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分為授信類業務和交易類業務。《通知》指出,判斷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是否為跨省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而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作為判斷。
『肆』 6個月後跨省紙質票據交易會停了嗎
5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針對跨省票據業務提出相關監管要求,包括6個月後停止跨省紙質票據交易、要求銀行審慎開展票據業務等。專家指出,對跨省票據業務的強監管可以有效降低票據業務的風險,推動票據業務回歸本源。
《通知》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交易。《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來源:央廣網
『伍』 紙質承兌不能跨省流通嗎
根據相關規定從2018年5月2日起6個月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停止開展跨省紙質票據交易。業務范圍既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業務,也包括了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21號規定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
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5)銀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擴展閱讀
跨省票據業務的界定
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陸』 轉賬支票異地也可以用嗎
轉賬支票異地可使用。在轉賬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確標注「轉賬支票」字樣,轉賬支票最初只能用於轉賬,現已可以異地轉賬。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注意檢查支票的以下幾點信息:
1.轉賬支票的填寫與現金轉賬支票相同,出票日期需要大寫,轉賬支票收款人應填寫對方單位名稱;轉賬支票背面本單位不蓋章,背書注意收款人名稱和印書章的名稱要一致;付款行名稱、出票人賬號需填寫本單位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
2.轉賬支票正面蓋財務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為紅色,印章必須清晰。
3.轉賬支票正面不能有塗改痕跡,否則轉賬支票作廢;轉賬支票填寫不全,可以補記,但不能塗改。
4.轉賬支票的有效期為十天,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轉賬支票見票即付,不記名。
5.若轉賬支票要素填寫齊全,可在開戶行掛失,若填寫不齊全,到票據交換中心掛失。
6.轉賬支票使用完畢後,出納應在轉賬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准交費,領取空白現金轉賬支票。
『柒』 2018年5月1日以後取消紙質承兌匯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
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21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有效防範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跨省票據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省票據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注冊的企業辦理的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及與營業場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的交易主體之間開展的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盡快接入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不斷提高電子票據在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票據交易業務中的佔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交易。
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應建立分支機構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避免出現內部競爭,在客戶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原則上應由當地分支機構辦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84號)開展與供應鏈相關的上述業務除外。
五、各級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發現大額往來和異常波動等情況應及時提示風險;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現場檢查。針對日常監管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辦理業務、不當交易和套利等各類票據業務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整改,嚴肅問責,健全內控,堵塞漏洞。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2018年5月2日
『捌』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
『玖』 普通支票可以用於異地結算嗎
可以。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3種。
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簽發用於到銀行為本單位提取現金,也可以簽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來辦理結算或者委託銀行代為支付現金給收款人;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賬,它適用於存款人給同一城市范圍內的收款單位劃轉款項,以辦理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和其他往來款項結算;
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