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小企業,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是怎樣劃分的
法律界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准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准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准。
Ⅱ 大中小企業劃分標准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
20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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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名稱
指標
名稱計算單位大型中型小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發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運輸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郵政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館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農林牧漁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倉儲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房地產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金融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凈資產總額萬元50000及以上5000-50000以下5000以下地質勘查和水利環境管理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600-2000以下6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20000及以上2000-20000以下2000以下文體、娛樂企業從業人員數人600及以上200-600以下2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信息傳輸企業從業人員數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計算機服務及軟體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租賃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從業人員數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居民服務企業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200-800以下2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其他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Ⅲ 大中小行企業如何劃分!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一、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一次。企業規模一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附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行業名稱指標名稱計算單位大型中型小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發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運輸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郵政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說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Ⅳ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根據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在企業的集中程度,工業企業劃分為特大型,大型(分為大型一檔、大型二檔),中型《分為中型一檔、中型二檔》和小型四類。
一般簡化分組可分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類。凡按生產能力劃分的大型企業,除生產能力要達到標准外,還應具備固定資產原值二千萬元以上的條件。
(4)金融業大中小公司劃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企業要明確區分學習與培訓:教育行為針對的是受教者的思想和心態方面,使之明了道理,培訓行為針對的是受訓者的個人技能素質方面,使之掌握提升技能。
2、避免理論實際方面的脫節:企業內訓的講師往往沒有經過系統的訓練,都是自學成才,所以一切都靠刻苦鑽研,就會學習很多的理論,用來指導企業的實踐。
3、業相應原則不能改變:做講師不是因為做老闆、並且有成就了出來發表演講,那樣就可以信馬由韁。
Ⅳ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怎麼劃分
分類標准:
它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設定不同的標准。
但是總的來說,第一是就業人數。不同行業的就業人數標准不完全一樣,有的企業是20人,有的是10人,有的是30人多一點。
第二,企業營業收入,這是很重要的標准,營業收入有100萬、200萬、300萬、500萬、1000萬,行業不一樣,標準是不一樣的。主要是按照這樣一些標准劃分的。
對於銀行來說,不管是什麼類型的企業,只要有金融需求,並且這種需求在銀行判斷的風險允許的前提之下,它認為能夠提供,不管什麼類型的企業,銀行都是願意提供的。對銀行來說,只要滿足它的這些條件,是不區分企業的類型和性質的。
(5)金融業大中小公司劃分擴展閱讀
從市場定位上,銀行必須對企業作出區分,因為有些銀行主要服務於小型和微型,有些銀行定位在服務中型和小型,有的銀行定位在大型,主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定位。
但對於絕大多數的小型、中小型銀行來說,它普遍是定位在中小型企業或者小微型企業這兩類上。但是在具體滿足他們的金融需求方面,銀行一定要根據企業的特點,包括它的規模、大小和經營的產品、服務的類型等等來設計不同的產品,來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
Ⅵ 中小企業新標准中為什麼沒有劃分金融業
金融企業的准入門檻很高,不符合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只能列入大型或超大型企業分類。
Ⅶ 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准
依據台灣經濟部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准,系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准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者。
另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准: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依據香港政府的規定,所謂中小企業是指:
1.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
2.任何從事非製造業(包括建造業、采礦業、採石業、電力及燃料生產業、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飲食、酒店 、物流、運輸、倉庫、保險、地產、商用服務、社區服務、社會服務和個人服務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
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准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准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准。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Ⅷ 我想問金融方面的企業,怎麼看規模大小。從資產和人數兩方面怎麼劃分。大四找工作不會卡企業規模,救命呀
金融企業的規模大小從資產和人數兩方面區分:
從業人數在500人以上、凈資產總額5億元以上的為大型企業;從業人員在100至500人以內、凈資產總額5000萬至5元億之間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凈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一般大學生實習要求在正規企業,建議去中型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實習。
Ⅸ 怎樣的規模才能算上大企業同樣地,中型企業和小企業呢
中央企業規模劃分新標准出台
擁有多少人員、銷售額和資產總額才能算大型中央企業?國資委日前出台新的標准,對劃分中央企業規模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大型金融企業凈資產總額需過5億元,大型工業企業資產總額要過4億元。
根據《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准》(草案),大型金融企業的凈資產總額必須達到5億元及以上,人數需500人及以上。中型金融企業的凈資產總額要過5千萬元的標准,從業人員數也需在100人以上。
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中,資產總額4億元以上、銷售額3億元以上、從業人員達到20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將跨入大型企業之列;資產總額4千萬到4億元以下、銷售額3千萬至3億元以下、人員300到2000人的工業企業為中型企業;其它為小型企業。《暫行辦法》還劃分了建築、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批發和零售等行業的企業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