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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法集資監測情況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21-03-21 20:47:45

1. 防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半年度報告

鵬英志生基本情況
「鵬英志生」於2010年5月28日在天津市津南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張文英7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徐生3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實收資本2000萬元,其中張文英1000萬元、徐生1000萬元。公司經理李碩鑫。
根據該企業2010年12月財務報表,該企業2010年未有實質性經營業務發生。截至目前,該企業未經天津市股權基金備案辦公室備案。
三、天津市高度重視處置「鵬英志生」等假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天津市領導高度重視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要求市處非辦牽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規范整頓假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防範和化解行業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2011年5月,根據群眾舉報,我委向市處非辦移交了包括天津鵬英志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鵬英志生」)在內的一批涉嫌非法集資企業名單,建議及時按照程序予以處理。收到我委函件後,市處非辦即向市領導報告了相關情況。隨後,市領導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該項工作,並責成津南區政府牽頭負責「鵬英志生」案處置工作。
據了解,近期,「鵬英志生」案已由山西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天津市有關部門將按照程序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努力保護涉案群眾利益。
請你保持冷靜,耐心等待有關部門處置結果。

2.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的第五章 調查取證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
第五章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取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督導各相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及時開展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對案情單一、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開展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調-查難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成-立聯合調-查組,確定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聯合調-查取證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成-立調-查組。調-查組主要由公-安、工商、稅務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參加。
(二)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包括調-查方式、調-查內容、調-查重點和人員安排等。
(三)實施調-查取證。調-查組應做好涉案單位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證據資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對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等。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形成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將有關調-查材料、案卷等資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調-查取證可採取行業執-法調-查和專項調-查兩種方式。
行業執-法調-查以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工商、稅務機-關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調-查涉嫌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專項調-查以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對涉嫌單位或個人資金運作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
第二十四條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嫌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二)集-資方式、數額、范圍和人數。
(三)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合同兌付、納-稅情況。
(四)高管人員及家庭成員構成、主要社-會關系。
(五)涉嫌單位或個人的資金運作情況。
(六)涉嫌單位或個人的主要關聯企業情況。
(七)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等。
調-查中對涉嫌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市場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評價,為定性處置工作提-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在案-件調-查取證期間,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進行動態監控,防止抽逃、轉移、藏匿資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員潛逃,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調-查取證工作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案情復雜,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3. 保險公司對非法集資進行監測預警有哪些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條 監測預警實行省級人民政府主導,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處置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落實責任部門,做好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監測預警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制度,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通過單位或個人舉報、新聞監督、日常監管等方式,監測預警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各類信息。
第十二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採集登記制度,對各類涉嫌非法集資活動信息進行搜集整理。
(一)重視單位或個人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舉報,向社會公眾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等舉報方式和渠道,認真受理來信、來訪、來電,及時做好登記等工作。
(二)建立審讀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發布的廣告、宣傳等經濟活動信息進行監測、跟蹤和分析,從中發現、識別和判斷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信息和線索,根據需要及時通報新聞單位進行正確輿論引導。
(三)在行業履職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的,應做好工作記錄,收集和保全相關證據。
(四)認真處理上級機關、聯席會議、相關單位或異地政府通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除處理來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外,還要負責做好與部際聯席會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報告、通報和交辦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直接按規定程序處理單位或個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根據實際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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