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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服務金融

發布時間:2021-03-22 02:51:58

1. 司法部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是否有正式的文件

有正式文,內網

2. 公證機構應該如何調整自身公證業務

有一句古老的諺語「多設一家公證處,就可以少設一家法院」,公證作為預防性的司法服務,對社會的穩定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而在互聯網產業日益發展的近20年,人們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公證機構作為提供證明服務的單位,也在不斷適應時代的變化。為了更好地發展自身業務,公證處也在積極運用互聯網思維,提升創新拓展公證服務的能力,不斷開辟新的業務模式,逐步將傳統線下服務轉移至線上申辦,公證迎來了四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線上預約,線下辦理

2000年9月1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研究決定正式成立「網路公證」的研究課題組,開始著手對網路公證進行系統的研究,網路公證處於起步階段。

公證機構的網路服務上線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它受到技術水平的限制,在網路技術不足以支撐線上辦理公證時,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降低傳統公證的弊端,上線了公證預約服務。

公證預約服務,是指在線申請預約辦理公證業務,即「互聯網+預約」公證。這種公證模式下,互聯網化的僅僅是在線預約服務,實際辦理仍然需要到各大公證機構,但也確實免去了辦理者」排長隊、跑斷腿「的麻煩,申請人可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有計劃的辦理公證手續,這給辦理人帶來了實實在在的方便。

第二階段:部分公證業務線上辦理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們的工作和生活越來越依賴於網路,愈來愈多的行為發生在數字環境中,在網路上進行創作屢見不鮮,而網路的互聯使得知識產權糾紛頻發,公證機構僅提供在線預約服務遠不能滿足網路市場的公證需求,公證處調整自身業務模式,適應外在變化是不拔之策。

為了解決電子數據易丟失、易被篡改,舉證艱難的問題,公證機構上線的公證存證服務。電子存證,它的重點是「存」、「證」兩個方面。「存」是指對互聯網數據進行存儲,規避數據被篡改方面的風險,意在提升電子數據的安全性。「證」即提升所存儲的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預防糾紛以及解決糾紛發生後取證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使用電腦、手機、PAD等工具,實時獲取電子數據,或對電子數據進行公證存儲,不再需要按照傳統方式跑到公證處辦理電子數據的存儲和取證。智慧存證、智慧取證可以實現每時每刻在線操作,打破了時空限制,相當於隨時隨地有個公證員在身邊,實時提供電子數據的存儲和取證服務。

但是它的公證仍存在局限,僅能證明部分環節,如公證存證僅能證明存儲後的數據的狀態,保障數據並未被篡改,但是對於數據存儲前的產生、交換、傳輸等環節並不能提供證明力。

第三階段:使用視頻通訊工具進行公證

隨著寬頻戰略全面啟動,網速加快,3G,4G通信技術的日趨完善和移動端產品的普及,移動互聯網成為了互聯網產業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各類應用移動互聯網需求逐漸被激發。從基礎的娛樂消費,社交溝通,信息查詢到商務交易,網路金融,再到教育,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移動互聯網塑造了全新的社會生活形態,潛移默化地改變著網民的日常生活。

這種全新的社會生活形態,使傳統公證市場迅速萎縮,以往人工面對面服務方式已經跟不上時代的發展了,傳統服務模式的背後是公證處與申辦人所付出的大量時間、經濟及人力成本。相應地,線上通過視頻通訊工具進行公證成為強需求。再加之,公證機構早先在拓展線上公證市場的過程中,推出的各類服務廣受好評,這使得公證機構智慧化的信心更加堅定,網路公證應用場景進一步擴大,公證業務與網路迎來第三次融合。

2016年司法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證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其後,越來越多的公證機構以技術為手段,創新發展模式,提升服務格局,從長遠發展著手,打造在線公證工具。

此時的在線公證是指:公證員通過在公證處內的網路視頻設備,藉助雙向視聽傳輸工具通過視頻的方式在線進行公證行為,最後申請人再自行前往公證處取公證書。

就比如外交部點贊的溫州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2017年開始,浙江省司法廳在溫州試點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此時申辦人在海外聯絡員的協助下,通過網路,從識別確認身份,明確申辦意願和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到在各類申辦材料上簽字按手印,匯總之後,由海外聯絡員將紙質材料郵寄回溫州的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申辦人再委託親屬前往公證處取件即可。整個申辦過程,全程有視頻監控錄像留存。

這個階段的網路公證掀起了全新的浪潮,點贊聲不斷!但此階段的網路公證是將公證業務辦理的全過程移至線上,通過通訊工具得以實現,而在公證業務辦理完成之後,仍需自行前往線下公證機構領取公證書。因此,可以說,它並沒有完全實現智慧化!

第四階段:使用電子公證技術進行公證

以往公證機構在拓展網路公證的過程中一直受到技術的約束,而無論是對於公證機構而言,還是對於申請人而言,實現公證全面智慧化是眾望所歸,因此相關團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力圖打破僵局。在不斷地對數據證明技術進行深入研究後終於得出一個結論:電子公證技術是公證機構全面實現智慧化的解決之道。

2015年,「電子公證」新理念產生;2017年12月,電子公證得到司法部認可,並寫入科技創新規劃。電子公證是一項技術,是保障電子環境下發生的法律行為真實性的可靠證明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與公證法律服務進行深度融合。

電子公證技術,是指通過數學上的邏輯方法確認數字行為的真實性,同時通過交互設計讓可信機構參與到數字行為對應的電子數據的產生、交換、傳輸、存儲的過程中,並形成相關電子數據證據的技術。

詳細來說,電子公證技術是對電子數據所代表的電子行為的真實性證明技術,本質上來說其核心思想就是抗抵賴,確定一個人在網路的另一端通過網路做了一個行為,他抵賴不掉,要實現完整的抗抵賴,一方面,需要實現防止其他人通過偽造方式來替代特定的人完成該行為;另一方面,需要實現防止系統通過內部造假的方式來代表特定的人完成該行為,防偽造和放造假是整個抗抵賴的核心。

電子公證服務=公證法律服務+電子公證技術產生的不可抵賴的電子證據,是指公證機構通過電子公證技術,參與並見證電子環境中所發生數字行為全過程,以電子公證技術形成的電子數據證據為依據,通過公證法律服務對數字行為的真實性進行證明。

公證機構藉由電子公證技術,可以確保公證機構線上服務全過程的真實性,實現最高證明力。它可以應用於各個領域,如政務民生、電子商務、司法輔助、區塊鏈領域。

例如疫情期間,為促進民眾消費而推出的消費券搖號,各大公證處紛紛採用使用了電子公證作為核心技術支撐的公證搖號系統,通過電子公證技術保障電子搖號的過程公平公正,充分保障了搖號發起人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公證機構在緊跟時代潮流,逐步滿足在線公證上做出的努力,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它幫助人們突破了傳統公證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與約束,不斷滿足新時代萌生的公證需求的新場景,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未來,公證機構仍將順應時代的變局,進化數據時代公證辦證理念,通過電子公證技術的運用,將傳統線下公證轉移至線上的同時進行優化,實現對網路法律行為效力的高度保障,通過電子公證技術,「讓公證觸手可及,構造真實的數字空間」。

3. 省司法廳與銀監部門發了什麼公證處的便民措施

司法部與銀監會於2013年3月19日下發了 司發通(2013)年78號關於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之後名省下發了相關便民措施,方便群眾查詢死者存款。

4. 司法部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是否還有效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2]
第二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5. 借了小額貸款那邊司法部說走法律程序,用外包,去身份證居委會,派出所處理幾千塊的小額貸真的會這樣嗎

你快點還。否則利息好高的………家裡人幫你還吧……

6.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在哪裡可以找到這條規定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
【頒布日期】 19980506
【實施日期】 19980510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司法廳(局):
近年來,由於市場物價上漲,公證服務成本有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證機構從行政機關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機構轉變,原有公證服務收費標准已不適應變化了的情況。為使公證服務收費能真正體現公證服務的價值,促進公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根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費〔1997〕285號),對公證服務收費標准進行了結構性調整。現將調整後的公證服務收費標准通知如下:

一、證明法律行為
(一)證明合同、協議
1、證明經濟合同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准收取:
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費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證明其他經濟合同,按下列標准收取:
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加倍收取。
(二)證明收養關系:1、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300-500元;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700-10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50-80元。
(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300-500元。
(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400元。
(四)辦理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100-200元。
2、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
3、對物的保全:(1)不動產每件收費500-1000元;(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200-400元。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1000元。
(五)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二)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1、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300-500元;2、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四、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五、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六、對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七、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關系、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八、對上述各項公證服務收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委和司法部備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頒布的《公證服務收費標准表》(〔1991〕價費字549號附件二)同時廢止。


7. 公證處是做什麼的

8. 公證提存款如何領取公證處和銀行的規定及流程

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債權人給付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時,債務人或擔保人將該標的物或擔保物提交於提存機構,由提存機構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提存人一旦將提存物提交公證處,並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後,即產生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證應依下列程序:

(一)債務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交提存申請。申請要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標的物受領人的基本情況等基本內容以及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提存受領人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所負債務的標的物,還應提交債務人遲延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公證處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辦理提存公證。

(二) 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債務人的提存申請經公證處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公證處提交提存標的物,公證處應予接受並妥善保管。

公證處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公證處的提存物,公證處還應當指派公證員到現場實地驗收。

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公證員應製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提交提存人核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公證處應當採取封存、委託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公證處可予以證據保全,並在公證筆錄和公證書上註明。對易腐易爛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證處應當在保全證據後,由債務人拍賣或變賣,提存其價款。

(三)公證處向債務人出具提存公證書。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當自提存之日起3日內出具提存公證書,提存之債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償。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帳戶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為提存日期。

(四)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各國在立法上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我國《合同法》第10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但《合同法》對於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如何通知以及由誰通知,缺乏規定。對此情況,國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如《法國民法典》第 374條規定:「債務人應立即將提存通知債權人,如不可能為通知者,得免為通知。」我國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也採取這種方法,第18 條規定:「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物的時間、期限、地點、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自提存之日起60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法制報刊上,公告應在1個月內在同一報刊刊登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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