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當今我國面臨什麼系統性金融風險
首先,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理解存在偏差。
系統性金融風險指的是所有導致金融風險的因素的總和。也就是說,所有可能導致金融風險的因素之和就是系統性金融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金融危機的來源,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實證結果表明,盡管我國目前的總體系統性風險處於相對安全區間,但受房地產信貸、政府債務風險較高及匯率波動、宏觀環境穩定性下降等因素影響,我國整體系統性金融風險自美國金融危機以來快速上升,潛在威脅不容忽視。我國應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加強逆周期調控,弱化金融機構的順周期行為,建立風險預警,從根本上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成因:
我國當前系統性金融風險,從根本上植根於傳統計劃經濟金融體制向市場經濟金融體制轉變這一制度背景。
我國的經濟轉軌是採用漸進的增量改革的制度變遷模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公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據很大比重,為了保證漸進式制度變遷的順利推進,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實行制度與戰略上的傾斜,以保證公有經濟部門的快速發展。能否尋求到這筆投資的來源就成為漸進式改革成功的關鍵。
那麼,我國漸進式改革與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形成,其內在的必然邏輯在哪裡?
首先是公有經濟部門的投資資金需求的增長與金融剩餘的不斷增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歷了1978~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0年、1991~2002年、2003年迄今五個經濟周期。經濟周期充分表明了,經濟增長速度與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具有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在幾次經濟過熱時期,固定資產年增長率超過30%,最高達到61.8%。這么高的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意味著公有經濟存在著巨額的投資資金需求。
在公有經濟部門投資資金需求增長的同時,居民部門的金融剩餘在不斷增加。改革開放的27年間,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佔GDP的比重從1978年的5.81%迅猛地提高到2005年的77.36%,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增長了近700倍,年均增長速度為27.44%,差不多是GDP年均增長速度的2倍。對這筆金融剩餘的動員,就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關鍵。
其次是金融剩餘動員的制度安排。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公有部門的資本形成依賴於國家的稅收體制,當時的國家金融部門實質上只是政府的會計部門。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公有經濟部門的這種資本形成機制日趨解體。以「撥改貸」為特徵的企業融資體制改革全面展開,企業的融資途徑由財政主導型向銀行主導型轉變。國有金融機構成為國家動員和聚集居民部門金融剩餘的主要渠道。於是,「政府主導的金融控製成為我國金融制度的核心特徵」。
第三,政府主導的金融制度安排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因素不斷累積。國家通過其主導的高度集中的間接融資體系(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和直接融資體系(主要是國內的股票市場),吸收了絕大部分的社會金融剩餘,然後通過傾斜性的信貸政策與資本市場准入政策,將稀缺的金融資源分配給低效率的公有經濟部門,這種轉軌的思路和具體的制度實踐導致中國系統性金融風險因素不斷累積,突出地表現在國有企業的經營風險與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呈現雙向累積的態勢。
一方面是國有企業的債務負擔增加。從統計數字看, 轉軌以來,我國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基本都在60%以上,負債已由個別行業擴延到各個行業,由少數企業擴展到大多數企業,由短期負債擴展到長期負債,由過去的小額零星負債擴展到大額負債,由單純的技改貸款擴延到固定資金、流動資金貸款。
另一方面是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持續上升。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從1995年的22%上升到1999年的41%。近幾年,由於政府的干預及銀行的努力,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每年降低2~3個百分點,不良貸款率神奇地從2000年的34%下降到2005年的8.6%,連續5年實現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佔比「雙下降」。表面上看,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正處於下降趨勢之中。但是,有專家估計,經過兩年的宏觀調控,可能是我國不良資產形成的第三個高峰。在隨後的2~3年,新增信貸將產生5%的不良率。
化解風險應從制度入手
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是我國中長期內的主要任務。鑒於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主要產生於制度缺陷,所以,化解風險應從解決形成金融風險的制度因素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及時發現問題金融機構。如果說金融危機猶如火災,金融風險猶如火災隱患,那麼金融預警系統就是消防設備。在體系構建方法上,可以從微觀、宏觀及中間三個層次上來建立一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按照風險程度的不同劃分為不同檔次,如很高風險、高風險、中等風險和低風險。並可依據國際標准和我國實際情況,設定各檔次的風險概率值,比如95%、75%、50%和15%。然後以各項指標數據乘以風險概率值,概算出從風險可能轉化為危機的量化值。當然,這只是針對可以量化的風險,對於實際上難以量化的風險(如制度性風險以及政府幹預導致的風險),只能進行專項披露和評估。
加強監管主體的協調溝通能力,完善「四位一體」綜合監管系統。當前,我國在強化法定金融監管機構職能的同時,建立以「一行三會」為監管主體、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紐帶、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綜合金融監管。但是,「四大巨頭」都是部級機構,彼此互不隸屬。如何整合有限的金融監管資源,最大限度防範和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首先要充分發揮央行最後貸款人的作用,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構築最後一道防線。第二,建立固定的金融協調委員會,增強協調磋商能力。從國內現實情況出發,政府可以考慮參照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協調委員會,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行的領導輪流成為該委員會主席,每位主席任期1~2年,不得連任。第三,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目前,我國信息系統建設方面最大的問題是,監管部門各自建立一套信息體系,沒有建立網路化的監管信息系統,沒有可供監管人員隨時調閱和分析監管數據的監管信息處理平台,難以做到信息共享。為了提高監管效率,要盡快建立反應靈敏、反饋及時、渠道暢通的監管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
大力推進風險補償制度,完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是建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和壽險投保者補償制度,在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中國金融業發展趨勢看,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有利於防止金融機構擠兌風險的傳遞和蔓延,從而在正常金融機構和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1)存款保險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機制,在對為數不多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人民銀行對個人債務都實行保護制度,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國家信用作後盾。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造成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四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增量居高不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鑒於我國已逐漸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我國應建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在內的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2)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制度。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制度是世界各國普遍建立的一種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國際證監會組織將「保護投資者」列為對證券市場三大監管目標之一。我國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建立,主要是針對某些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造成大量資金黑洞所引發的賠付問題,以提高投資者信心,保持證券市場發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3)投保者風險補償機制。由於利差損失和投資失誤等因素,人壽保險公司同樣存在破產倒閉的風險,壽險公司的倒閉會給投保人帶來巨大損失,無疑會影響金融系統穩定。目前,中國壽險公司(法人機構)越來越多,應當考慮擇機建立投保者風險補償制度,以形成規范的保險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一方面,國有企業必須強化自我約束機制:一是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要逐漸從競爭性領域退出來。二是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著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三是增加資本投入,降低負債率,優化資本結構。國有企業除了要求財政在力所能及的限度內投入資本金外,必須依靠直接融資方式面向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等方式解決。
另一方面,加快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步伐。股份制商業銀行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一種制度模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種制度模式能超越它。目前,我國有三家國有銀行進行了股份制改革,但這並不證明這三家國有商業銀行就已成為了真正的商業銀行,最多說明它們在制度創新,股份制改革的道路上邁出了一步。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努力改善金融生態環境。200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在《中國城市金融生態環境評價》中指出,銀行壞賬80%來自「非金融」領域。國外專家對亞洲金融危機的研究表明,那些受危機影響較大的國家,往往是金融管製程度最高的國家。根據這些經驗教訓,我國政府管理金融理念,應由管制轉為開放,由封閉轉向透明,為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提供良好的環境。現階段,要合理劃分政府職能在兩個方面的關系:一是合理劃分政府與金融市場的職能,解決那些政府以行政權力干預金融市場事務而不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習慣問題,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基礎。二是合理劃分政府與金融企業的職能,解決那些政府「不該管」的問題,這是理順政府職能關系的核心。
㈡ 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形成,發展,運作機制,最好詳細一點,謝謝
同業拆借市場 (學金融)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
權的非法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
行為,目的在於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金融機構
在日常經營中,由於存、放款的變化,匯兌的收支增減
等原因,會在一個營業日終了時,出現資金收支不平衡
的情況,一些金融機構收大於支,另一些金融機構支大
於收,資金不足者要向資金多餘者融入資金以平衡收支
。於是,產生了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相互拆借的
需要。資金不足者向資金多餘者借入款項,稱為資金拆
入;資金多餘者向資金不足者借出資金,稱為資金拆出
。資金拆入大於資金拆出稱之為凈拆入;反之,稱之為
凈拆出。這種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金拆借活動的市場被
稱為同業拆借市場,簡稱拆借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融通資金的期
限比較短,一般是1 天、2 天或一個星期,最短為幾個
小時或隔夜。二是參與拆借的機構基本上在中央銀行開
立存款賬戶,同業拆借交易的資金主要是金融機構存放
在該賬戶上的多餘資金。三是同業拆借資金主要是用於
短期、臨時性需要。四是同業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
拆借活動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使
金融機構可以其信譽參與拆借活動。
同業拆借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業拆
借市場業務有多種類型。按照交易方式劃分,同業拆借
有通過中介人的拆借和不通過中介人的拆借;按照期限
劃分,有1 天、7 天、1 4 天、2 1 天、1 個月、2 個
月、4 個月或指定日的拆借;按照有無擔保劃分,可分
為無擔保拆借和有擔保拆借,無擔保拆借是一種信用放
款,有擔保拆借是以承兌匯票、短期債券、國庫券等具
有較高流動性和安全性的資產作為抵押的拆借;按照市
場的組織形式可劃分為有形拆借市場和無形拆借市場,
有形拆借市場是有固定的場所、有充當拆借雙方中介的
專門機構並集中進行交易的市場,日本的短資公司是比
較典型的有形拆借市場,無形拆借市場則不需要固定的
地點與場所,拆借雙方通過電話、電報、電傳等通訊方
式進行聯系和交易,美國的聯邦基金市場是比較典型的
無形拆借市場,它是一個電話市場,以聯邦基金進行拆
借的金融機構通過電話聯系,在中央銀行賬戶上直接進
行拆借交易。
同業拆借市場的重要作用在於,它使商業銀行在不
用保持大量超額准備金的前提下,就能滿足存款支付的
需要。在現代銀行制度中,商業銀行經營的目標是利潤
最大而風險最小。商業銀行追求高利潤、高收益,必須
通過擴大高收益的資產規模,但同時可能使流動性不足
,准備金下降,影響其正常經營甚至難以保證存款的支
付。相反,保持過多的准備金,高收益的資產就相對減
少,利潤就降低。商業銀行需要在不影響支付能力的前
提下,盡可能地降低准備金水平,以擴大高收益的資產
比重,使利潤最大化。同業拆借市場,使准備金盈餘的
金融機構可以及時地貸出資金,獲得較高收益,准備金
不足的金融機構可以及時地借入資金保證支付,有利於
商業銀行實現其經營目標。
同業拆借市場是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
要載體。一方面,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對象是在中央銀
行賬戶上的多餘資金,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存款准備
金率,改變商業銀行繳存准備金的數量,進而影響商業
銀行的信貸擴張能力與規模。另一方面,同業拆借市場
的交易價格即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反映了同業拆借市場
資金的供求狀況,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調控的一個重要
指標。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基本代表了市場資金的價格,
是確定其他資金價格的基本參照利率。中央銀行可通過
調控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影響其他利率,實現金融宏觀
調控目標。
銀行同業拆借是銀行之間的融資,主要通過買賣他們在中央銀行的超額存款准備金來達到短期融資的目的,同業拆借市場是迄今為止中國貨幣市場中發展最快、成交額最大的一類市場。
我國同業拆借市場於80年代中期形成,1996年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開始運行。商業銀行總行、商業銀行授權分行、城市商業銀行、融資中心成員通過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的電子網路交流拆借信息,被稱為「一級網」;其他金融機構仍主要由融資中心組織拆借。由於央行對金融機構拆借統計信息和公布銀行間拆借利率的需要,各省融資中心要將數據通過計算機網路報告人民銀行總行,稱為「二級網」。
1997年10月後,我國撤消了各地的融資中心和二級拆借市場,這一改革有利於銀行間資金在全國范圍的合理流動,有利於市場效率的提高,但具有眾多市場主體的二級拆借市場撤消後,雖然使一級市場的交易主體由1997年年底的96家增加為1998年年底的171家,但卻使整個銀行間拆借市場的交易主體大為減小,且由於其交易僅限於商業銀行總行和少數省級分行,數以萬計的商業銀行分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均不能進入拆借市場交易,使交易主體不僅數量偏少而且性質單一。
數字表明,1996年我國同業拆借市場總成交額為5871.58億元;1997年為4149.24億元,1998年僅為989億元,1999年上半年為723億元;日均成交量1996年約23億元,1997年約16億元,1998年僅4億元,1999年上半年為5.8億元,顯然,這樣微量的交易是根本不足以影響我國整個市場資金流動的。在我國商業銀行實行總行統一核算和資金調撥的管理制度下,其分支行的資金餘缺只能通過其總行來調劑,這種體制在解決行內中長期資金和較長時間內的短期資金如1~3個月餘缺調劑的效率可能是比較高,但對超短期資金如1~7天的調節效率卻可能不如市場高。因此,將眾多的商業銀行省市分行排除在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之外,對於提高銀行間拆借市場效率顯然是不利的。目前拆借市場運行的組織框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
1.市場部分主體缺位和發育不全
西方國家貨幣市場的參與者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府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五個主體,而在我國,通過對貨幣市場的整體層面進行考察,可以發現市場主體缺位和發育不全,這在較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貨幣市場向前發展的速度。
第一,政府部門未能成為短期金融工具的主要供應者,尚未形成全國性的貨幣市場服務機構,財政部作為貨幣市場短期工具的主要供給者也遠未能發揮作用。
第二,商業銀行作為貨幣市場的最主要參與者,必須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而實力雄厚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受體制改革和企業制度改革的影響和制約,商業化進程比較緩慢,資產結構不合理。各商業銀行均存在內部資金市場的調劑機制,所以由於季節性、地區性、結構性等因素造成的短期資金需求,可通過商業銀行系統內調劑,只有在內部資金無法均衡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全國統一拆借市場,因而市場交易量不會很大。
第三,中央銀行在貨幣市場上的操作工具貧乏,交易秩序混亂。
第四,企業作為短期流動性工具的供給者與需求者,缺乏健康的企業信用作基礎,難以建立一個高效完善的貨幣市場。
2.同業拆借市場缺乏市場交易中介組織,交易供需難以匹配
由於我國地域廣闊,金融機構規模相差懸殊,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市場交易的中介組織。這種中介組織的功能包括:(1)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中介服務。(2)組織調劑當地中小金融機構之間資金,使其完成在本地融資活動。(3)融通大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的短期資金。原來這些功能基本由各地的融資中心承擔,融資中心撤消後,由於缺乏這類交易中介組織,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市場信息不暢通,由於缺乏集中交易的載體,金融機構間很難了解其他機構的供需情況,從而出現了一方面資金供給過剩,有資金拆不出,另一方面資金供給不足,有需求拆不到資金的情況,這也導致同業拆借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二是資信問題,由於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融資,交易風險相對較大,而我國當前還缺乏針對金融機構的資信評級機構、資信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紀機構,所以當融資中心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後,其原來承擔的市場風險轉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承擔,加上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經營不善現象比較普遍,市場又缺乏有效的法規約束,導致市場主體面臨的信用風險大幅上升,大小金融機構之間和中小機構之間很難成交。因此,缺乏活躍市場的中介組織是當前貨幣市場不夠活躍的原因之一。
從目前看,要完善銀行同業市場一是繼續加大銀行業開放的力度,不僅包括對外資銀行還應包括對民營金融機構的開放,以進一步加大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度,降低國有銀行的壟斷地位。二是要繼續深化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的配套改革,以進一步解決不良資產和避免新貸款風險的產生。三是要強化央行的制度建設和宏觀監管服務職能,通過逐步完善信用制度和監管、服務制度,使我國銀行業納入市場經濟發展的軌道上來,推動貨幣市場的發展。四是銀行業自身的制度建設,尤其在建立風險防範機制、開發新產品、形成經營特色等方面大有文章可做。五是探索建立交易中介機構,以發揮中介經紀機構調劑貨幣市場的作用。
希望 這些對你有幫助!
㈢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3)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機制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㈣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㈤ 如何建立與完善我國金融法的體系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二是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與行業發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監管缺乏科學的實務操作系統。建立有效金融監管體系的重點,一是建立與完善以監管當局、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二是建立與完善以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減震機制、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操作系統;三是培育以穩健的宏觀經濟環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完善的系統性保護性機制和金融問題高效處理機制為主要內容的有效金融監管條件。 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但從實際運行的效果看,還存在著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二是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 。鑒於此,筆者認為,建立我國有效金融監管體系的著眼點應放在以下幾方面: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並沒有統一模式,關鍵是實現金融監管的便利性、協調性和有效性。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還將持續一定時期,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建設應重點突出三大系統的建立與完善。 (一)完善監管當局的監管控制系統。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是由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共同構成的。從監管當局的結構狀況看,除中央銀行的監管資源基本與其監管對象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外,證監會目前只在各省會城市及其他個別城市設立了派出機構,其監管資源狀況只能滿足於對證券機構的市場准入監管和持續營業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還無力顧及到對其監管對象經營合規性、風險性的檢查與評估。保監會在全國各地的派出機構更少,沒有設立保險監管機構的地區,其對保險業的監管工作主要委託當地人民銀行代理 ,由此造成對保險業的監管責權利脫節,監管質量與效率很低。對此,現階段完善監管當局監控系統的重點,一是增設證監會、保監會的機構和人員,使其能單獨完成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共同完成對其監管對象的監管任務。二是建立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分級聯系制度,加強信息交流與技術合作,實現對有關金融機構的業務並表監管。三是各監管當局的總、分支機構之間要明確監管職權,各分支機構要在授權范圍內,按統一標准行使監管職能。四是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責任制,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及其人員對監管對象存在的問題應查未查、應查出未查出、查出不報、不依法處罰、執法過錯等行為所負的責任,以促使監管機構及其人員提高素質,規范行為。五是各監管當局要實行本外幣業務、內外資機構、境內外機構、表內外業務的統一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覆蓋面。 考慮到加入WTO後,為有效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對金融機構的並表監管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借鑒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實踐,筆者認為,加入WTO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可供選擇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模式:保持現有金融監管的制度結構,對於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可通過加強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來解決並表監管問題。在實踐中還可以實行以一家監管機構為主的做法,來應付金融業務多樣化的監管需要。世界上不少國家目前選擇的是此類金融監管模式。 第二種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統一並表監管的需要,成立一家超級金融監管機構,從而獨自、全面、有效地對業務廣泛的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加以監控。這是現階段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新趨勢。 第三種模式:打破現有的制度結構,在不成立統一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按照金融監管的目標設立幾個監管部門,各部門從各自的目標出發有權審視各家金融機構,組成矩陣式的監管模式。目前,這種監管模式只是一種理論模型,尚未進入實踐階段。 從上述三種模式比較看,第一種缺陷越來越明顯。第二種模式雖然有利但對基礎設施的要求很高。第三種尚需實踐檢驗。因此,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應分兩步走。第一步:考慮到國內的信用評級和外部審計尚未達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等還跟不上,現階段仍應堅持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重點是改善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合作,以實現綜合監管。第二步:根據國際金融新趨勢,結合我國加入WTO後金融業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的新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應逐步走向泥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向混業模式的過渡中,待條件成熟時,可將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將人民銀行的監管部門、證監會、保監會合並成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管,監管當局可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內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從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演變的過程看,金融監管大致經歷了行政手段控制為主、標准化指標控制為主、內部模型法控制為主、預先承諾控制為主等幾個階段。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也更加嚴密。現階段的重點為,一是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各金融機構都要建立與本系統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並具有相對獨立性、超脫性和權威性。可選擇在系統內部設立跨地區的監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員辦事處,消除或減少被查單位對檢查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制約。二是充實改善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建立內控系統網路和相對集中的數據處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內部控制的非現場監測條件,運用系統網路觀測各經營機構的財務、資產等業務指標變化情況;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減少基層行亂調帳、亂改賬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三)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控制系統。從世界各國金融同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看,同業公會(或協會)是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的需要,自發地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建議:一是在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以及社會輿論的倡導下,在自發、自願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業同業公會。可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業同業公會,並提倡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業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二是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具有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 從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操作系統的建設看,其構成要素大致包括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設施、金融監管手段、金融監管隊伍等內容。從我國的現狀看,其完善重點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一)完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的准則,是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藉以判斷和約束被監管對象行為的依據和手段。因此,金融監管制度的適用性與完善程度,直接影響金融監管的效果。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我們雖然在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持續營業和市場退出各個環節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其原因,一是部分制度條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落實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三是有關制度的執行,缺乏配套政策。對此,考慮到加入WTO對金融監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點應突出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標准化監管指標體系,逐步統一內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二是適當提高資本充足標准,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各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利、責任和手段;四是要建立與金融機構資產分類相對應的呆壞賬准備金制度;五是建立對金融機構統一的資信評估制度;六是建立完備的市場風險控制制度。 (二)構建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於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狀態。一是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分割,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二是監管信息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使得金融監管信息失真。由此造成監管部門不能及時發現是否出現了正常金融機構正在向有問題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有問題金融機構向危機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危機機構的風險向系統內擴散,從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路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路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路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確性,以動態觀察與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路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金融風險減震機制。考慮到加入WTO後,隨著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放開,會增加國際金融風險向國內傳導的途徑。對此,我們有必要建立緩和國際金融風險沖擊的減震機制。(1)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標准。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可依據下列參考標准:一是外匯儲備支持外貿進口的時間最低不能少於3個月的進口需求;二是外匯儲備與外債總額之比不能低於30%;三是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之比不能低於100%;四是外債與GDP之比不能超過50%;五是經常項目順差與GDP之比應控制在-5%-0%之間;六是外國直接投資加經常項目盈餘與GDP之比應控制在-2.5%-5%之間。(2)適度調整匯率制度。借鑒世界各國匯率制度選擇的成功經驗,加入WTO後,我國應適當調整,適當加大匯率的浮動幅度,適當放開結售匯限制,避免外匯過多地集中於中央銀行,迫使央行擴大基礎貨幣投放。隨著商業銀行、企業、居民持匯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與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創造條件。
㈥ 為什麼說金融中介機構多樣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有龐大的金融機構體系,
能否有序、有效、及時的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置,是否存在一個良好的市場退出機制對於建立一個完善、成熟、穩健的金融體系意義重大。
㈦ 金融監管方面市場退出機制的含義及內容
市場來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作為源法人退出金融業,不再存續經營。其核心是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消滅,即該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剝奪或喪失。從退出的原動力來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可以分為主動式退出和被動式退出兩種形式。主動式退出也稱為自願式退出,其主要特點是「主動要求離市」。被動式退出也稱為強制性退出,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資不抵債、嚴重違規經營、客戶利益嚴重受損等,依據相關法律或行業制度,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其主要特點為「被迫退市」。
㈧ 論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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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摘要:改革開放之初,我國曾一度實行金融業混也經營模式,但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中期,改為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先後出台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對分業經營體制進行了確認。隨後相應的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的法律監管體系也建立起來了。本文將立足我國的實際,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監管制度進行論述。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法律監管一、我國金融業監管法律體系內容及評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金融法規,這些法規構成了以銀行業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基礎內容,標志著中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監管開始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大量吸收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業監管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監管實際,以法律形式系統的建立了對政府機構的監管制約和問責機智,既明確了監管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進一步規范和約束了監管權力的運用,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次立法創新。為進一步加強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還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作為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所必要和有益的補充,明確了銀監會對機構、業務監管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機構監管方麵包括:《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關於向金融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機構在中國設立常住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在業務方面主要包括:《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等。這一系列法規法條完善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具體分業監管的職能部門上,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為標志,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最終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承擔上述金融監管職能,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監管職能。由此,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形成一行三會「三駕馬車」的平行配置。但目前我國金融法規和規章也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如數量非常龐大,其中有些年代久遠,已經與其後頒布的法律相抵觸,但既未被廢止也未予以適當修訂。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金融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清理工作。此外全國人大也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形勢進行相應的立法工作。二、我國金融業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二)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於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三)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於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於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三、完善我國金融業法律制度體系的思考1.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從中國現行體制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三會並列,各自監管對象所在的行業界限分明。這種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在金融機構向混業經營方式發展時,立刻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了。證監會可以對流入證券市場的保險資金運作風險進行監管,但一旦發現問題卻無法處理,因為該筆資金的運作者保險公司不歸它管轄。因此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非常必要。2、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監管制度我國要根據國際上有關銀行信息披露的管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針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各商業銀行要參照國際銀行業慣例,不斷提高限性,我國應致力於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金融同業公會的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共同著手起草金融機構破產的有關法規,規范市場退出中的資產清算、債務清償及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健全存款保險制度。3、完善涉外金融機構監管立法,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體制,維護中國金融安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中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向境外發展的步伐。中國的金融己經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如何防範國際金融風險對中國金融安全的威脅,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在這方面,採納巴塞爾一系列文件提出的原則、規則和建議,與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一起加強合作,構建穩定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是最有效的防範國際金融風險的方法。參考文獻[1]汪鑫:《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2]周英著:《金融監管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3]謝伏瞻著:《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年版[4]賀小勇著:《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
㈨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暴露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及啟示:
1、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於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徵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並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禦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2、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並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並表監管。
3、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於監管體制的鬆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採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4、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並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範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5、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採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1、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2、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於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3、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但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一旦危機發生,它能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4、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美國金融公司的產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興業、華夏等9家上市銀行公告持有雷曼相關資產,另外,共匯出的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為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如,為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決定將其向貨幣市場的注資總額提高至2470億美元,約達此前670億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緩和金融市場所面臨的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這一系列舉措引發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我國已經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這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及時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動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㈩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擴大非公有制資本的市場准入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擴大非公有制資本的市場准入,有利於調動市場活力和積極性,促進企業在良好競爭環境下能夠更好的發展,提高自身實力和競爭力,同時優化資源配置,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更有效地良好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