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綜合授信額度的授信
就是銀行根據借款人的資信及經濟狀況,授予其一定期限內的貸款額度。在授信期限及額度內,借款人可根據自己的資金需求情況,隨用隨借,不必每次都辦理繁瑣的貸款審批手續,而且可以盡可能地減少利息支出。
授信就是金融機構(主要指銀行)對客戶授予的一種信用額度,在這個額度內客戶向銀行借款可減少繁瑣的貸款檢查。授信可分為表內授信和表外授信兩類。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個人綜合授信額度包括抵押額度、質押額度和信用額度,對於這三種額度,借款人可以單獨或合並申請。其中申請抵押額度須以本人名下的可設定抵押權利的財產作為抵押擔保,抵押額度不超過銀行認可的抵押物價值的70%;申請質押額度須以銀行認可的質押物進行質押擔保,質押額度不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信用額度由銀行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和調查結果,按個人信用評定標准予以評定,上限為30萬元。
授信額度簡單地說,就是銀行能貸給你最高多少的錢
授信額度是指銀行在一定金額及期限內,向借款人發放的可循環使用的授信,其特點是:
1、一次授信,循環使用,隨用隨還。一次授信後,在約定的時間和額度內隨借隨用隨還;
2、憑證貸款,手續簡便。借款人依據授信合同辦理授信業務,銀行不再重新進行授信調查、審批;
3、如果為綜合授信額度,借款人除了可以獲得貸款外,還可辦理授信合同規定的開立承兌匯票、國際結算融資等業務。
例如:這個一般是出現在有賒銷出現的時候,比如最簡單的信用卡,就是你用你的信用來先期支付費用,然後再償還你的借貸。
授信額度就是你可以被授予的信譽數量,就是你賒銷金額的總和。
② 銀監會關於授信工作盡職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全文附後)。這是中國銀行監管部門首次對商業銀行徵信、授信和授信盡職調查提出詳盡的盡職要求和評價標准,對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加大銀行自主審貸、自擔風險責任,規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和防範化解信用風險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該《指引》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覆蓋性、授信審批雙線制衡原則和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從授信的前、中、後台的全過程對盡職行為予以制度規范,指引共分7章57條,從授信的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和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四個方面對授信盡職作了詳細的規定,基本覆蓋了商業銀行授信過程的各個主要業務環節,對盡職調查和問責制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指引》還列出了近200條風險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授信業務特點分析風險提示、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和預警信號風險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性。
《指引》還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理念及國外銀行監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盡職調查的概念,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授信業務崗位職責和建立貫穿業務發起、決策、授信實施後管理以及問題授信等的全過程的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對授信業務進行調查、監控、制衡和糾偏,以進一步增進授信業務決策的科學性。
此外,2009年之後還有「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即《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項目可行性;
2.項目批准;
3.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利率風險;
3.客戶的勞資情況;
4.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市場變化;
9.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匯率風險;
2.國家風險;
3.法律風險;
4.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品德與誠信度;
4.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決策過程;
6.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設備狀況;
4.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行業定位;
2.競爭力和結構;
3.行業特徵;
4.行業管制;
5.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通貨膨脹;
2.社會購買力;
3.匯率;
4.貨幣供應量;
5.稅收;
6.政府財政支出;
7.價格控制;
8.工資調整;
9.貿易平衡;
10.失業;
11. GDP增長;
12.外匯來源;
13.外匯管制規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有破產經歷;
11.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管理層行為異常;
2.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違反合同規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業務領域收縮;
2.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業務增長過快;
4.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③ 授信管理的定義
其他諸如統一授信、額度授信、集團授信、一次性授信等等稱謂與做法,都可視為綜合授信的一個變形或屬種。綜合授信管理具有頗為堅實的理論基礎,並與風險管理理論與實務的發展主流框架相協調。
「綜合授信管理」從理念上劃分大致包括如下功能性子概念:總體債務上限、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授信額度和授信余額。
總體債務上限,指一法人客戶能夠承擔(償還)的最高債務限額。它是以客戶風險分析為主,測量客戶所能承擔的由外部各單位授予的各種形式的信用量總和。它的測定,主要依據於客戶所屬行業的平均合理的負債率水平,同時將所處宏觀經濟周期中的階段、地區因素以及客戶的特質(如客戶成長階段、信用程度)、景況(如客戶資產的具體構成、當前及未來預期的盈利水平)等作為調整因子,而將調整因子對應情形折算成一定的修正系數,對基準負債率水平進行修正而得到。
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也稱授信額度上限,指針對一法人客戶而言,一家金融機構依據自身實力和風險偏好在一定期限內能夠和願意承擔的信用風險總量。它是以提供授信的金融機構風險分析為主,依據金融機構風險資本配置及資產組合情況,測算本次授信的風險調整資本收益率RAROc(聯系定價策略、風險數據集)並與目標收益率比較,結合考慮本機構與客戶的關系以及其他機構對該客戶的授信情況,測算出本機構可對該客戶提供的表內外最大信用風險敞口。它是在總體債務上限范圍內的授信額度理論最高值。
授信額度,指一家金融機構經內部程序審定後,公開承諾或在內部約定,給予客戶在一定時期內使用的信用額度。它是金融機構應客戶提出的融信需求量申請,考慮本機構近期資金供求狀況及客戶未來現金流量,在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下審定的在一段時期內可用於客戶信用交易的風險限額。根據不同業務品種風險系數的差異,綜合授信額度又可在業務品種層次做進一步的細分,限定各授信業務品種的信用風險敞口。授信額度的使用常附帶一些授信條件,如要求客戶提供一定程度的擔保或遵循一些限制性契約條款,以尋求第二還款來源、減少借款人道德風險等措施來緩釋或降低第一還款來源存在的風險。
授信余額,指客戶實際使用授信額度後形成的各項未償還信用余額的總和。
如何做好集團客戶授信管理
從商業銀行角度看,集團客戶是現代企業發展的高級形式,集團企業通過資本投入、管理控制或家族關聯等多種關聯方式形成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單位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和有機聯系(即家譜)的企業法人群組。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的授信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對集團企業的關聯關系管理、統一授信額度管理、額度監控管理、聯動預警管理和聯合檢查管理等。集團客戶授信管理是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公司授信管理工作中的重點與難點。在集團企業加快發展的同時,商業銀行競相營銷和積極拓展各類集團客戶,開展戰略合作,對集團客戶的信貸投放不斷增加。在大多數商業銀行採取同樣的信貸營銷和信貸投放行為時,集團信用風險也不斷暴露,國內商業銀行在過去眾多集團風險案件中遭受了重大資金損失。
因此,理性去審視集團客戶是否具有承貸能力和有多大承貸能力,對銀行的價值型集團客戶進行深入的量化比較。在此基礎上加強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批復管理、合同簽約管理、提款用款管理和額度監測管理,有利於兼顧實現對價值型集團客戶的營銷效率和風險集中度控制的雙重目標。
④ 銀行授權授信的暫行辦法
總則
第二條商業銀行實行一級法人體制,必須建立法人授權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在法定經營范圍內對有關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及關鍵業務崗位進行授權。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以及關鍵業務崗位應在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嚴禁越權從事業務活動。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各地區金融風險及客戶信用狀況,規定對各地區及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商業銀行各級業務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授信額度內對各地區及客戶進行授信。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城市合作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所屬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開展業務許可權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所規定的內部控制信用高限額度。具體范圍包括貸款、貼現、承兌和擔保。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授權人為商業銀行總行。受權人為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授信人為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受信人為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
第九條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授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在法定經營范圍內,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實行逐級有限授權。
(二)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業績等,實行區別授權。
(三)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業績、風險狀況、授權制度執行情況及主要負責人任職情況,及時調整授權。
(四)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超越授權,應視越權行為性質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責任。要實現權責一致。主要負責人離開現職時,必須要有上級部門做出的離任審計報告。
第十條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佔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授權、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授權、授信分為基本授權、授信和特別授權、授信兩種方式。基本授權是指對法定經營范圍內的常規業務經營所規定的許可權。
特別授權是指對法定經營范圍內的特殊業務,包括創新業務、特殊融資項目以及超過基本授權范圍的業務所規定的許可權。
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
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轉授權兩個層次。
直接授權是指商業銀行總行對總行有關業務職能部門和管轄分行的授權。
轉授權是指管轄分行在總行授權許可權內對本行有關業務職能處室(部門)和所轄分支行的授權。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授權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業務經營范圍,轉授權不得大於原授權。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的授權、授信,應有書面形式的授權書和授信書。授權人與受權人應當在授權書上簽字和蓋章。
第十五條授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全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權人全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
(三)授權范圍;
(四)授權期限;
(五)對限制越權的規定及授權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前款規定適用於轉授權書。
第十六條授信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信人全稱;
(二)受信人全稱;
(三)授信的類別及期限;
(四)對限制超額授信的規定及授信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授權書和授信書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管轄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的授權書和授信書,應報外匯管理局同級管轄局備案,轉授權還應同時報商業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八條條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各級分支機構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時,須向其出示授權書或授信書,雙方應按授權書和授信書規定的授權、授信范圍簽訂合同。 授權、授信的范圍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總則中所確定的原則,具體規定授權、授信的范圍。
第二十條基本授權的范圍包括:
(一)營運資金的經營許可權;
(二)同業資金融通許可權;
(三)單筆貸款(貼現)及貸款總額審批許可權;
(四)對單個客戶的貸款(貼現)額度審批許可權;
(五)單筆承兌和承兌總額審批許可權;
(六)單筆擔保和擔保總額審批許可權;
(七)簽發單筆信用證和簽發信用證總額審批許可權;
(八)現金支付審批許可權;
(九)證券買賣許可權;
(十)外匯買賣許可權;
(十一)信用卡業務審批許可權;
(十二)轄區內資金調度許可權;
(十三)利率浮動許可權;
(十四)經濟糾紛處理許可權;
(十五)其他業務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特別授權的范圍包括:
(一)業務創新許可權;
(二)特殊項目融資許可權;
(三)超出基本授權的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基本授信的范圍應包括:
(一)全行對各個地區的最高授信額度;
(二)全行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三)單個分支機構對所轄服務區的最高授信額度;
(四)單個營業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單個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五)對單個客戶分別以不同方式(貸款、貼現、擔保、承兌等)授信的額度。
第二十三條各商業銀行應建立對客戶授信的報告、統計、監督制度,各行不同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同一地區及同一客戶的授信額度之和,不得超過全行對該地區及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
第二十四條特別授信范圍包括:
(一)因地區、客戶情況的變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和市場的變化,超過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項目融資的臨時授信。
第二十五條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各地區及客戶特別授信的監督管理,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在基本授信范圍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須事先經其總行批准。 授權、授信的期限、調整與終止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應根據總則中確定的授權、授信原則,建立對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各地區及客戶進行綜合考核的指標體系,根據其有關指標考核情況,及時調整授權。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授權和授信的有效期均為1年。
第二十八條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授權人應調整以至撤銷授權:
(一)受權人發生重大越權行為;
(二)受權人失職造成重大經營風險;
(三)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四)內部機構和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調整;
(五)其他不可預料的情況。
前款規定適用於轉授權。
第二十九條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原授權應終止:
(一)實行新的授權制度或辦法;
(二)受權許可權被撤銷;
(三)受權人發生分立、合並或被撤銷;
(四)授權期限已滿。
第三十條在授信實施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商業銀行應調整直至取消授信額度:
(一)受信地區發生或潛伏重大金融風險;
(二)受信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和風險;
(三)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四)貨幣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五)企業機制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分立、合並、終止等);
(六)企業還款信用下降,貸款風險增加;
(七)其他應改變授信額度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在授權、授信有效期內,商業銀行對授權、授信進行調整或授權、授信終止,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同時將新的授權書或授信書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授權、授信的調整或終止時,應同時報外匯管理局同級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變更或任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時,如果授權范圍等內容不變,原授權書及轉授權書繼續有效。 授權、授信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各商業銀行制定和實施授權、授信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授權、授信制度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應負責本行授權、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每年必須至少一次對其內部授權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把檢查監督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執行授權、授信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並有權對調整授權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總行,商業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管轄行,每個季度應報送授權、授信實施及風險情況的報告。臨時發生超越授權和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快速上報。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制定授權、授信制度應與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相協調,形成權責一致、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內部控制制度。 罰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督促商業銀行,對受權人超越授權范圍從事業務經營的行為,視越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或補救;
(四)停辦或部分停辦業務;
(五)調整或取消授權;
(六)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1年至終生在金融機構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一條如授權不明確,受權人未經請示擅自開展業務活動,造成經濟損失,應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與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⑤ 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還有效嗎
仍然有效。在沒有出台明確的廢止規定之前,仍是銀監局和人民銀行檢查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