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
Ⅱ 各國政府為什麼要對銀行業進行監管
銀行業監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銀行業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手段及程度有所變化,但與其他行業相比,以銀行業為主體的金融業從來都是各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首先,在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資本化、電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簡單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積極地對各國經濟起著促進甚至是先導的作用,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直接關繫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安全,必須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高效運作。
其次,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對的都是社會公眾,其經營與公眾的信任度有著密切關系,帶有鮮明的公眾性的特點。相對而言,銀行是一個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必然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另外,出於安全或保護客戶財務信息機密的需要,銀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眾獲取信息的不對稱,使公眾難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和業績作出准確判斷。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以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相對失靈現象,減輕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達到保護公眾利益的目的。
再次,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有著特殊的風險。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高負債和無抵押負債經營是銀行營運的基本特點,存款客戶可以隨時要求提兌,這種特殊的經營方式容易造成風險的聚集與放大,一旦出現擠兌現象或其他的營運危機,所危及的往往不只是單個銀行,還會累及其他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20世紀下半葉以來,金融市場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活躍在促進金融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大大加劇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並對傳統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尤顯重要,這已成為各國監管機構及專家學者們的共識。
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外部監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是相輔相成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宏觀穩定為目標,以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為重點,在銀行業監管中起著主導作用。然而,和其他的外部監管制度一樣,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不可避免地帶有滯後性和監管盲區,尤其對於金融機構的某些高風險業務,如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部門很難及時有效地予以監管。由此,自20世紀末,隨著金融創新對傳統銀行監管制度的挑戰,各國普遍重視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紛紛立法,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以內部風險控制為核心的自我監管,並制定標准指導銀行對其自身風險進行內部考量與評估。可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自律監管是政府監管部門外部監管的必要的有益補充。
Ⅲ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Ⅳ 各國金融機構體系一般由哪幾類構成
1.國家金融機構體系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裡存在的各種金融機構及其彼此間形成的關系。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雖各有特點,但在種類和構成上基本相同。國家金融機構主要由管理性機構、商業經營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三大類構成。
(1)管理性機構:管理性機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具有金融管理、監督職能的機構。主要有構成有四類:一是負責管理存款貨幣並監管銀行業的中央銀行或金融管理局,二是按分業設立的監管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是金融同業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四是社會性公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央銀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組織機構中居於核心位置。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金融業管理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
1992年10月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11月8日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工作。相繼成立了銀行業公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此外,社會性公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已經基本健全。
(2)商業經營性金融機構:商業經營性金融機構是指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證券交易與發行、資金管理等一種或多種業務,以利潤為其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商業銀行或存款機構、商業性保險公司、投資銀行、信託公司、投資基金、租賃公司等。商業經營性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主要是以特定類業務為主。
商業銀行在各國經濟與金融發展中仍位居重要地位的金融機構之一。
(3)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那些專門配合宏觀經濟調控,根據政策要求從事各種政策性金融活動的金融機構。世界各國都根據各自發展需要建立了相關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是政策性專業銀行,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Ⅳ 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立法的發展趨勢是什麼
金融衍生工具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所扮演的角色
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構成金融不穩定的必要條件,但它往往要在外部沖擊的作用下才會顯示出來。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創新與發展,國際游資與對沖基金正在尋找投資與投機的機會,對沖基金與國際游資的狙擊是金融危機爆發的外因。
從1996年起,泰銖開始搖搖欲墜。由於房地產業的過度投機,造成許多金融機構面臨破產的危險。泰國的房地產和股票價格已開始暴跌,經濟的基本面迅速惡化,增加了市場對釘住匯率制能否維持的擔心。泰國對於本幣泰銖的出境幾乎不加限制,曼谷國際銀行業務設施的疏漏也為投機者提供了便利,而對於非居民在泰國開立的泰銖賬戶也基本處於放任自流狀態。1997年1月下旬和2月初,泰銖再次受到影響。1997年3月4日,泰國中央銀行宣布國內9家財務公司和1家住房貸款公司的資產質量有問題,資本金不足,要求增加資本金和提高呆賬備付金率從100%提高到115%-l20%,並命令金 融系統在未來兩年內將備付金增加到500億泰銖。盡管泰國中央銀行的初衷是穩定金融市場,增強人們的信心。但是結果產生了負面效應,人們擔心中央銀行的這一措施出台將使財務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資金周轉更困難,投資者推測泰國的金融體系可能出現了更深層次問題的預兆,從而引發擠兌風潮和證券市場的價格劇烈波動。
對沖基金發動對泰銖的狙擊戰,首先要囤積大量的泰銖可供拋售,因此,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必須暗中購買、囤積大量的泰銖。泰銖囤積的主要來源渠道有:從當地銀行貸款;從離岸金融市場融資;出售當地資產;從當地的股票託管機構借人股票並賣空,以換取泰銖等。由於泰國中央銀行的貨幣監控系統落後,致使泰國政府無法及時了解泰銖交易中出現的異常現象。對沖基金除了購買泰銖之外,在狙擊過程中,還通過泰國銀行在海外金融市場的分支行和曼谷國際銀行業務,以及泰國境內的非居民賬戶 借人大量泰銖,其中包括一些杠桿率很低的遠期合約,來自上述各方面的泰銖即構成了對沖基金發動狙擊的武器。當完成囤積了大量泰銖時,便向外匯現貨市場迅速高價大量拋售,換購美元。 由於對信息不充分的和缺乏了解的條件下,投資者很難對市場未來的不確定性作出合理的預期,往往是通過觀察周圍人群的行為而提取信息,在這種信息的不斷傳遞中,許多人的信息將大致相同且彼此強化,從而產生從眾行為,即所謂「羊群效應」(Herd Effect)。「羊群效應」是由個人理性行為導致的集體的非理性行為的一種非線性機制。 由於「羊群效應」,泰國的企業、外資機構和中小投資者會紛紛效仿,加之對沖基金在泰國國內市場和離岸市場藉助現貨交易與遠期交易陸續拋出泰銖,泰銖勢必會大幅貶值。待狙擊見效,泰銖市場匯率劇烈下跌後,對沖基金再以美元等外幣以低價位買入泰銖歸還貸款,買人股票歸還股票託管機構。在經濟不佳的情況下,這種排山倒海的拋售引起市場恐慌,帶動眾多中小散戶加入拋售行列,加劇了泰銖匯率猛烈向下波動。
1993年年底,泰國金融市場的期權、期貨的日交易額就達6億美元,隨著通信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泰國的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迅速,至1996年底,泰國金融市場已有包括貨幣期權、貨幣期貨、國債期權、國債期貨、利率期權等在內的多種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其日交易額高達20億美元。一定程度上為對沖基金在泰國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進行狙擊戰提供了市場條件。
對沖基金發動對泰銖的狙擊戰的另一策略是,在遠期外匯市場利用遠期合約藉助於銀行製造泰銖貶值的壓力。對沖基金與銀行簽訂大量的遠期合約,賣出泰銖。銀行接到賣出的泰銖遠期合約時,為了規避匯率風險,銀行通常採取對沖保值措施,立即出售泰銖現貨來兌換美元,貨幣市場中的供求關系的改變造成泰銖出現貶值的壓力。待泰銖貶值後,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可以在空頭遠期合約到期前在簽訂一個到期日相同、金額相同、方向相反的多頭遠期合約作對沖。或者按照空頭遠期合約交割,對沖基金則利用空頭泰銖遠期合約、看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獲得中間的匯率差。
1997年5月,對沖基金和其他國際游資利用大量短期貨幣資本在泰國進行套利,泰國泰銖被大量沽空,泰銖受到強大的貶值壓力,泰國中央銀行為了控制資本的恐慌性外流,使金融市場恢復均衡,採取了多項抵禦措施:一是實施資本和匯兌管制,泰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拋出外匯儲備中的美元,大量購進泰銖,以保持泰銖與美元的固定匯率。控制向外國投機者的信貸提供(Credit ProVision); 二是採取利率防衛(Interest Rate Defense),大幅度調高了隔夜拆借利率(0ver Night Rate),通過提高交易成本打擊對沖基金及其他投機者的籌資成本與交易成本,抑制投機者的攻擊,進而抑制對本國資產的恐慌性拋售投機者的空頭倉位,三是對即期和遠期市場進行大量干預,以緩解泰銖的貶值壓力。然而這些應急措施均奏效甚微。
泰國中央銀行動用外匯儲備干預市場,干預市場使泰國的外匯儲備從1996年末的377億美元降到1997年5月的333億美元,而在333億美元中,234億美元是泰國央行在保衛泰銖中買進的在未來12個月要支付的遠期合約。實際上,泰國的外匯儲備已不足100億美元,而對沖基金和國際游資則利用外匯遠期市場的杠桿效應和交割滯後的特點,迫使泰國中央銀行無力實施市場干預。
據估計1997年5月的攻擊中,投機者至少投入了1 700億泰銖,從而形成了巨大的拋售壓力。受泰國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的限制,泰國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規模與對沖基金和其他游資規模相比可謂是杯水車薪。干預造成泰國外匯儲備的大量損失,泰國當局在外匯儲備幾乎枯竭的情況下,於1997年7月2日,宣布泰銖被迫放棄自1984年以來已實行了14年之久的泰銖與美元的固定匯率制,實行浮動匯率制o 1998年1月12日,泰銖對美元已貶值至56.5泰銖兌1美元,貶值幅度深達約55%左右。
採用提高短期利率,收緊銀根的措施也未能湊效。利率防衛同時將使業已脆弱的泰國國內經濟不堪重負,造成的負面效應極大。由於利率預期的作用,理性的投資者往往認為過高的利率水平可能是權宜之計,不可能維持太久,使中央銀行的政策干預的可信度下降,並且會誘發股市和股指期貨的投機性沖擊 泰國當局試圖通過「分割」(Split)國內貨幣市場的方法創造出一種「雙層體系」(TWO-tier System),以保護非投機性的信貸需求,這使離岸市場利率發生暴漲,最高上升到1 300%(1MF,1998)o但境內利率(0n-shore Rate)與離岸利率(Off-shore rate)之間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套利活動的源源不斷。此外,利率的升高造成股票市場的大幅下跌,而對沖基金此前早巳將股票拋空,對沖基金可以利用利率的上升做互換交易,並在股市中投機獲利。
對沖基金和投機者可能把在股市和股指期貨上的獲利的資金在兌換成外匯,進一步加大泰銖貶值的壓力。同時在泰銖大幅貶值後,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可以趁低價以美元購回泰銖,用來歸 還泰銖借款和利息。 莫頓•米勒尤其反對使用提高短期利率,收緊銀根的措施,並認為是泰國央行無法防衛泰銖的第一個失誤:「企圖通過提高利率和緊縮市場流動腳來打擊國際投機。他們想當然地認為這是吸引外資(尤其是美元),打擊國際投機勢力的最有效方法。因為,炒家通常借人當地貨幣賣空,如果利率提高的話,那些炒家的成本就會提高。有時利率提高1倍甚至10倍,看上去他們的投機成本高得可怕。但事實上,只要貨幣稍微一貶值,賣空者就大有賺頭。如果貨幣貶值50%甚至60%的話,賣空者的利潤會更加豐厚。由此看來,提高利率非但不能打擊投機勢力,而且會讓遠期貨幣交易市場上賣空者盈利頗豐。同時,提高利率帶來的貨幣貶值對本國居民的打擊更大。在危機不斷惡化之時,泰國政府不得不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求援。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牽頭,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以及7個國家和地區提供了172億美元的緊急貸款,但其附帶條件是泰國政府必須實施一系列經濟改革計劃。經濟改革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利用中期援助貸款充實外匯儲備;削減整體經濟的開支(包括公共部分與私人部分的開支),縮小經常項目赤字;重組金融體系,清理有問題貸款和私營部分的巨額債務;推行開發政策,引進並利用外資以解決財務問題」.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Ⅶ 世界各國應對金融危機所採取的財政政策的共同性
第一 政府致力於支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性,這是恢復經濟強勁增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 減稅 以刺激商品和服務消費,高收入者將適用新的較高稅率,以支付政府近期的減稅和額外支出。
第三 規范市場 促進經濟增長和應對金融危機,措施將包括:防止大型企業要求中小企業實行「不合理的」折扣,並防止大型企業強制小企業向其出售商品。
第四 注資 促進市場的重新繁榮 需要大量的資金 而政府為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要想銀行大量注資沖抵之前產生的 大量呆壞賬 是銀行重新開始 發放貸款 維持實體經濟穩定
第五 債務擔保。歐元區成員國2009年年底前為銀行5年期以下的新債務提供擔保,以幫助增強投資者對收回投資及其回報的信心,降低銀行借貸難度。這一擔保適用於在歐洲聯盟成員國范圍內運營的所有金融機構。
第六 銀行資本重組。歐元區國家政府承諾以資本重組和其他「相應手段」救助陷入危機的大型金融機構。任何接受救助的銀行必須接受「相應重組計劃」,可能包括管理層重組等。
第七 政府控股。政府可以購買優先股的方式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直接注資。不過,為確保公平競爭,接受注資的銀行必須接受「額外限制條件」,防止它們因接受政府注資而獲得比其他未獲注資銀行有利的市場條件。
第八 會計規則。政府將尋求改變「按市值計價」的會計規則,防止銀行因金融危機沖擊而標價過低,從而加劇市場恐慌氣氛。根據計劃,銀行可以通過更具彈性的會計規則對旗下金融產品估值。這一規則改變預計10月31日前生效,可望使銀行業第三季度財務報告出現相應改觀。
第九 保護本國經濟 通過市場融資設立一個主權基金性質的「投資基金」,主要用於幫助資金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避免一些具有戰略意義的企業落入外資手中。此外,政府還將加大直接投資力度,加強銀行貸款監管和減免稅收,以刺激本國經濟。
第十 穩定匯率 穩定匯率對減輕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意義重大。自金融危機今年9月爆發以來,巴西央行已向本國金融市場注入229億美元資金,以抑制本幣過度貶值。
第十一 規范相關立法 比利時政府正在考慮採取其他一攬子措施應對危機。此外,比利時議會計劃通過一些新法案,其中包括保護陷入困境的企業、加強對金融業和保險業監管的相關立法。
第十二 發債 挪威政府發表聲明說,將於17日要求挪威議會授權政府發行3500億挪威克朗(約合574.1億美元)的政府債券,用來作為挪威商業資本流動的抵押。挪威中央銀行也發表聲明說,將向挪威較小規模的銀行提供兩年期流動資金貸款,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目前危機遠未散去,伴隨著政策的出台,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反思其根源,並尋求發展機遇。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主席格林斯潘23日在國會眾議院政府監督與改革委員會作證時承認自己在位時錯誤地認為銀行會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在放貸時謹小慎微,錯誤地解讀了住房市場的繁榮,對「住房市場不可持續的投機泡沫破裂給經濟造成的傷害」估計不足。他認為,當房價最終穩定時,市場就會開始解凍,投資者將嘗試重新進行較高風險的投資。因此,住房價格的穩定是目前金融危機終結的一個必要條件,但這可能是「未來很多個月」都不會發生的事情。
Ⅷ 世界各國最重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什麼
保險是以社會互助的形式,對因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的回方式。
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答稱為保險公司。
西方國家的保險業十分發達,幾乎是人人保險,物物保險,事事保險,因而按照保險種類分別設有形式多樣的保險公司,如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災害和事故保險公司、老年和傷殘保險公司、信貸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
保險公司是各國最重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是它收取的保費。
保費收入除去賠償及費用支出外,其餘均作為保險基金。
保險基金數額巨大,而且比銀行存款更為穩定,是西方國家金融體系長期資本的主要來源。
Ⅸ 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必要性
我國現階段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客觀現實,決定了以國家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必要性。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決定了以國家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長期性。
單一的國家銀行形式與多種經濟形式長期並存的現實顯然是不和諧的。從金融體系改革的情況來看,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及多種金融機構分工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眾多金融機構的並存。是金融業開展競爭的必備條件。如果壟斷,那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競爭,而且會影響金融服務質量的提高。因此,我們在努力將國有商業銀行辦成真正商業銀行的同時,還要大力支持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建立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基礎上的以國家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經營方式並存的金融體系,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長期存在。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採取措施,陸續組建一些較大的商業銀行,並引導國有商業銀行為多種經濟成分的各類企業提供服務。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九大商業銀行和眾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組成了龐大的金融體系,同時也形成了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
從構建現代金融組織體系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看,要允許成立非國有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現代金融組織體系,應當是一個包括國有、股份、地方、合作以及私營在內的多層次、多元化和多樣化的金融體系。這是因為,市場經濟的確立要以市場金融的發展為前提,而市場金融的發展則有賴於金融競爭的推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形式的多種經濟成分的金融機構之間平等而有序的競爭,具有合理配置資金,調節資金供求,提高效益,完善市場經濟運行體系以及促進金融服務內容創新和服務質量提高等功能。眾多金融機構長期並存,是金融業展開競爭的必備條件。在努力將國有商業銀行辦成真正商業銀行的同時,大力支持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是有重要意義的。
同時,金融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已經日益從局部的產品競爭、價格競爭、資金競爭、信息競爭等發展到企業的整體性競爭——企業形象競爭。在這種形勢下,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重新設計、改善、再塑造自身在公眾面前所表現的形象,構建金融機構良好的人際關系、和諧的人際氛圍、最佳的社會輿論,就能真正贏得社會各界的了解、信任、好感和合作,爭取良好的市場地位,贏得市場競爭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