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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銀行金融機構監管罰單

發布時間:2021-08-17 15:00:12

金融機構有哪些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

  2.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3. 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4.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5.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6.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7.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② 那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受證監會監管

信託公司屬於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你要問為什麼銀監會監管,那是因為全國人大通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監管分工問題,沒有為什麼。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屬於證券業機構,受證監會監管也是證券法規定的。

③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3)2020銀行金融機構監管罰單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④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⑤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主要體現哪幾個方面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大致有以下10項: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內傷業務的監管;容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⑦對證券業的監管;⑧對保險業的監管,⑨對信託業的監管;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點,以美國為例,美國
對商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有:
(1)《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把資本充足性與風險管理一起考慮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於80年代中
期開始的,目前已為世界主要國家所普遍採用。而且隨著跨國銀行業的大力發展,那些資本要求相對低的銀行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要求實行統一資本充足的國際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一呼聲受到國際清算銀行的重視,組織了10國中央銀行進行廣泛的討論,於1988年達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記載這一標準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⑥ 求問2018年上半年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被監管處罰的具體信息

2018年銀行業防風險、強監管,整治市場亂象的大幕已經拉開。

銀監會1月13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抓住服務實體經濟這個根本,嚴查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空轉的行為,嚴查「陽奉陰違」或選擇性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的行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問題?中國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現代銀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當前我國銀行的公司治理已經比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層次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銀行高管層如何有效發揮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銀行系統從業人員素質,包括合規經營理念、風險底線意識等。過去一段時間,銀行業追求規模和效益,而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有所放鬆,所以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⑦ 在2019年國內反洗錢法監管處罰中,罰單數和罰金最高的前三個原因主要聚焦在哪些方面

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雙方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管貨幣政策方面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的違法行為是由銀監會處罰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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