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消法退一賠三得到有效實施了嗎
實施了。
對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新《消法》將現行《消法》由「一退一補」改為「一退一補三補」,並增加了「如果增加的賠償金額低於500元,則為500元」,以有效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強化經營者的義務。
新《消費法》規定:「對違法經營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與現行的「淘汰法」相比,「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大大增加了對經營者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1)新消法與金融機構關系擴展閱讀:
消費者網購有「後悔權」
消費者不能通過非現場購物直接判斷商品的質量、質量、性能,而只能通過經營者提供的信息,這必然會帶來一些判斷上的錯誤。
現行《消費法》對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的產品存在的上述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新《消費法》對消費者無故退貨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一種新的冷靜期制度,賦予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中的「後悔權」,旨在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 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怎麼辦
解決金融消費糾紛:自金融危機以來,金融消費者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世界各主要國家在對金融危機的根源進行反思之後,均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缺失是誘發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銀行理財委託糾紛為例,金融消費者大多敗訴,如何解決金融消費糾紛,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1.設計為多元化的解決機制:首先是民間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多元化的趨勢,許多國家日益重視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作用,強化解決糾紛手段和方法的多樣性。其次是由金融消費糾紛的特點決定的,金融消費糾紛的增長性、銀行聲譽機制的脆弱性與司法解紛的弊端、金融創新的特點以及適時調整和糾錯的機制的必要性、金融技術和金融消費糾紛的復雜性專業性、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等特點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
2.如何構築一個立體的、多元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體系。其層次體系為:首選途徑是金融企業內部的糾紛處理機制,其次是社會組織的糾紛處理機制(包括調解、仲裁、FOS等),再次是行政處理機制,最後途徑是法院的訴訟。主要存在以下規律:從投訴者的成本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成本越低;從糾紛處理所需的時間上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時間越短;從程序上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程序越簡單;從體現的意志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體現的當事人的意志越強;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後,體現的國家意志越強;
2.除了FOS機制,其餘糾紛解決途徑都存在,應構築一個立體的、多元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第一途徑是金融企業內部的糾紛處理機制,最後的途徑才是法院的訴訟,中間是社會各方的糾紛處理機制,包括FOS、調解、仲裁等,行政處理機制則是對第一途徑和中間途徑的監督和輔助,而媒體途徑則應該是需要擺脫的解紛機制;
3.理論方面,借鑒西方有益經驗的基礎之上,立足於實際,為多元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提供思路。
3. 2019版新消法關於生產型消費中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
最新版的銷法指的就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對於生產性消費和七大型的消費應該依法進行處理。
4. 《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3倍金額包括損失金額嗎
退一賠三,也就是總共賠到手是四倍。懲罰性賠償是不包括損失金額在裡面的。
(4)新消法與金融機構關系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5. 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銀行存款變保險了現在想把錢都拿回來怎麼辦
可以先個他們理論一下,如果還不可以,就去保監會投訴,屬於銷售誤導
6. 2019年新消法賠償規定生產型消費欺詐行為、如何處理
消費者具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欺騙行為的可以舉報。
7. 2019年保險業盈利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銀行存款變保險了,現在想把錢都拿回來,可以先行與銀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並要求三倍賠償。注意保留證據,建議聯系律師進款調取銀行的監控錄像並保存為法庭證據。
擴展閱讀:
保監會、銀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多次發文明令禁止將保險產品混同於存款進行誤導銷售,也出台規定要求保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
2014年3月15日剛剛頒布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也已明確把金融消費行為納入該法的保護范圍,遇這種欺詐的受害者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可以要求銀行賠償承擔3倍(存款數額的)賠償即存款額的三倍,法院會作出公正的判決,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消法第28條規定,提供保險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新消法使用了「金融服務經營者」的概念,意味著明確把金融業納入調整范圍。新修訂的消法,可能會顛覆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模式。如今金融服務產品層出不窮,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與經營者擁有的知識和信息明顯不對稱。「根據新消法,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情權,金融服務經營者有相應的告知義務,尤其是應該明確告知金融消費者所購買的業務的風險點。」「新消法實施前,雖然金融消費者也一直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但法院反應冷淡。」以往,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為了謀取利益,經常會誇大收益、隱瞞風險,或編造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根據新修訂的消法第55條規定,相關公司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8. 新消法第56條第五項是處罰法條,該項的違法行為條是哪一條或者56條為行為和處罰合一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