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版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權》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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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㈡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抵制並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哪些活動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㈢ 金融從業人員出境為什麼要報備
金融從業人員本來就是限制人群,雖然有風險但並不是不允許。就像政府公安和安全部門除公務不允許出國一樣沒理可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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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銀行業信譽,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由行政機關、有關部門任命(推薦任命、聘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從業人員(含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定期評估,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
㈣ 持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協議從事輔助性金融服務的其他人員。
㈤ 哪些處罰信息需要報送上海銀監局處罰信息系統
近期,為全面掌握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處罰(分)的信息,上海銀監局出台了《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升級「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庫」並更名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內部處罰或處分(簡稱內部處分)、其他處罰等五類處罰信息,並將經濟處理納入其他處罰,提高處罰標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對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規定,即除刑事處罰和上海銀監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終身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處罰信息保存的有效期為處罰終止日期後5年。
《辦法》還對機構問責做出要求,即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其他處罰方式代替紀律處分,不得以勸退代替相關處罰;對於涉刑、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約明示不得錄用的人員,應拒絕錄用;對於上海銀監局給予禁止一定年限從事銀行業務的人員,在處罰期限內不得錄用,其相關信息將同時報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上海銀監局還要求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抓緊制訂《上海市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通過同業互助方式做實從業人員的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機制,防範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和帶病流動。
上海銀監局表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庫的完善,從業人員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互助機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對失信人員的信息支持,都將對加強銀行從業人員有效管理,健全銀行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產生積極作用;對形成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有序規范流動,逆向淘汰失信從業人員,促進更多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履職形成正向推力。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多少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後5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信息表
㈦ 什麼是銀監會規定的一類案件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7)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流動信息報送擴展閱讀:
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參考資料來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_網路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遵循及時、真實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