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金懸賞高手釋義應收賬款的讓售並舉出詳細例題,步驟要說明清楚,謝了
應收賬款讓售就是出售應收賬款,即指企業通過向金融機構出售自己擁有的應收賬款籌措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
目前在我國,應收賬款讓售還沒有得以廣泛應用,不過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相信出售應收賬款這種籌資方式將在我國得到很大發展。一般來說,應收賬款讓售可分為無追索權讓售和有追索權讓售兩種情況,筆者參照國際上的有關做法,分別對其會計處理進行介紹,以供大家借鑒。
無追索權讓售
無追索權讓售是指應收賬款購買方即金融機構要承擔收取應收賬款的風險,即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而出售方則承擔銷售折扣、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的損失。為此,金融機構在購買應收賬款時,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預留一部分餘款,以備抵讓售方應承擔的銷售折扣、折讓或退回的損失,待實際發生銷售折扣、折讓或退回時,再予以沖銷。因此,在會計處理上,出售方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增加貨幣資金,支付的手續費計入財務費用,金融機構預留的款項計人其他應收款,並沖減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待金融機構實際收到應收賬款時,再根據實際發生銷售折扣、折讓或退回的具體情況,同出售方企業進行最後結算。
例如,某企業於2004年1月1日將500000元的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方式出售給當地某家銀行,該銀行按應收賬款面值的4%收取手續費,並按應收賬款面值的5%預留賬款,以備抵可能發生的銷售折扣、折讓或退回;2004年5月10日,該銀行實收賬款480000元,發生銷售折扣、折讓和銷售退回17550元(含稅金額,增值稅率為17%),實際發生壞賬損失2450元;2004年6月1日該企業與銀行進行最後結算。根據上述資料,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2004年1月1日出售應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455000
其他應收款25000
財務費用20000
貸:應收賬款500000
2.2004年5月10日收到款項,實際發生銷售折扣、折讓和銷售退回。
借:產品銷售收入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
貸:其他應收款17550
3.2004年6月1日與工商銀行進行最後結算。
借:銀行存款7450
貸:其他應收款7450
有追索權讓售
有追索權讓售是指出售方企業應承擔向購買者即金融機構償付的責任,在已讓售應收賬款上發生的任何壞賬損失,均應由讓售方企業承擔。由於金融機構對無法償付的應收賬款具有追索權,對於這類出售業務,根據其性質不同也有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一是按銷售業務處理,即在交易發生時注銷應收賬款,同時將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確認為當期費用;二是按借款業務處理,即在交易發生時不注銷應收賬款,而是增加一個負債類賬戶,一般記入其他應付款或應付票據,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作為融資成本,需要在應收賬款持有期內攤銷。
依前例,假設出售的應收賬款有追索權,以下是分別按銷售業務和借款業務進行的會計處理。
1.按銷售業務
(1)2004年1月1日出售應收賬款,會計分錄同前。
(2)2004年1月1日按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5‰計提壞賬准備2500元(500000×5‰)時,由於應收賬款在出售時即已注銷,因此可直接沖減「其他應收款」賬戶。
借:管理費用2500
貸:其他應收款2500
(3)2004年5月10日收到款項,實際發生銷售折扣、折讓和銷售退回時,會計分錄同前,並要沖銷多計提的壞賬准備50元(2500-2450)。
借:其他應收款50
貸:管理費用50h
(4)2004年6月1日與銀行進行最後結算。
借:銀行存款5000(25000-17550-2450)
貸:其他應收款5000
2.按借款業務處理
(1)2004年1月1日,出售應收賬款獲得出售款。
其他應收款25000
待攤費用20000
貸:其他應付款500000
(2)2004年1月1日計提壞賬准備2500元。由於應收賬款沒有注銷,應先貸記「壞賬准備」賬戶,待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再予以注銷。
借:管理費用2500
貸:壞賬准備2500
(3)2004年1~5月份攤銷手續費。
借:財務費用4000
貸:待攤費用4000
(4)2004年5月10日收到款項,發生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時,會計分錄同前,對實際發生壞賬損失進行相應處理。借:壞賬准備2450
貸:其他應收款2450
並須沖銷多計提的壞賬准備50元。
借:壞賬准備50
貸:管理費用50
借:其他應付款500000
貸:應收賬款500000
(5)2004年6月1日與銀行進行最後結算時,會計分錄同前。
以上兩種方法的會計處理,都是在假設到期欠款客戶能及時付款的基礎上進行的。若到期欠款客戶不能及時付款,出售方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負責付款,此時,須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依前例,按銷售業務處理,到期欠款客戶不能支付款項,若出售方企業存款賬戶有足夠的款項,金融機構可直接扣除,即:
借:應收賬款500000
貸:銀行存款475000
其他應收款25000
若出售方企業存款賬戶余額不足,不能用貨幣資金支付,應作逾期貸款處理,即:借:應收賬款500000
貸:短期借款475000
其他應收款25000
同理,依前例,按借款業務處理,若到期欠款客戶不能及時付款時,金融機構直接扣款,即:借:其他應付款500000
貸:銀行存款475000
其他應收款25000
當出售方企業存款賬戶余額不足,金融機構無法直接扣款時,也應作逾期貸款處理,即:
借:其他應付款500000
貸:短期借款475000
其他應收款25000
http://www.cd520.net/news/180/2007-4-19_11032018771.html
2. 十年前我在銀行貸款已變成呆帳是否終生不能貸款了
你說的沒錯,因為你的徵信已經嚴重的有問題了,所以說你這一生都不能和金融機構打交道
3.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可以轉讓給普通主體嗎
可以,但是要分情況。
可以的情況如下:
1、商業銀行所享有的不良債權亦是普通的債權,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則。《合同法》第79條規則:債權人能夠將合同的權益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當事人基於信任關系而訂立的拜託合同、僱用合同及贈與合同等;(二)依照當事人商定不得轉讓;只需當事人的商定是真實的意義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制止性規則,該等商定應當有效。(三)按照法律規則不得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規則。因而,只需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轉讓不在上述制止轉讓的情形之列,即應當認定轉讓行為有效。即使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則,由於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也不應影響轉讓行為的效能。
2、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形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亂。
3、 銀行轉讓詳細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運營性活動,不觸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歷問題,並不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有關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規則。
不可以的情況如下:
1、受讓方主體資歷存在障礙。
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放貸收息是運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益。因而,由貸款而構成的債權及其他權益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歷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答應,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則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答應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未獲得答應證者,一概不得運營金融業務。《銀行業監視管理法》第19條規則,「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視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21條規則,「貸款人必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運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或《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銷」。上述規則均明白指出,貸款等金融業務只能由具有特許資歷的金融機構來運營,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如商業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該受讓方因不具有金融業務資歷,違背了國度的法律的強迫性規則,而招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2、可能構成企業間借貸。
假如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則受讓債權的企業成為新的債權人,對原借款人享有債權,原來貸款合同的主體將變卦為非金融機構,將構成企業間借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假如認定商業銀行與非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將與「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規則相悖。由此招致銀行向其他非金融企業轉讓債權的合同無效。
3、不良債權轉讓的定價問題。不良債權的定價問題屬於世界性難題,目前尚未有國際公認的定價規范和程序,不良債權定價已成為不良資產處置中的最大艱難。況且,《貸款通則》規則,除國務院決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議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而既然是不良債權的轉讓,通常是回收有艱難的債權,不論是作為轉讓方的債權銀行,還是作為受讓方的企業,均希望採取打折的方式停止,依照賬面價值轉讓不良債權簡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貸款通則》如此嚴厲的禁令之前,以市場化方式轉讓不良債權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4、核銷方面的障礙。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呆帳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方法》規則,金融企業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後,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方可認定為呆帳:(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布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歷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嚴重自然災禍或者不測事故;(四)借款人和擔保人已完整中止運營活動、終止法人資歷的;(五)借款人冒犯刑律,遭到制裁,財富缺乏出借債務又無其它債務承當者的;(六)經法院對借款人、擔保人強迫執行、裁定執行終結的;(七)金融企業對抵債資產小於貸款本息差額的局部;(八)因開立信譽證、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發作的墊款;(九)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由於財政部規則了嚴厲的貸款核銷條件,對除此之外的貸款損失,將招致無法核銷的結果,因而,也在客觀上限制了銀行的不良債權轉讓操作。
5、關於銀行債權轉讓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既然是不良債權轉讓,那麼債權資產的實踐收回率就不可能到達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轉讓過程中,的確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有的債權受讓人以相當於不良債權百分之幾、以至更為低廉的價錢購置不良債權,然後向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成為另一種「一案暴富者」。國度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則:「…… 在停止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時,違背國度規則或超越法定許可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無償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形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屬於國有資產流失行為,將遭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查處。假如商業銀行停止債權轉讓的,將觸及到債權轉讓給非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16日發布了《關於在民事審訊和執行工作中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把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對當前審理和執行觸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提出了明白的請求。在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可能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答應、未實行拍賣程序的狀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別人,可能招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4. 金融機構處理債權,關於債權的受讓人身份資格有沒有特殊規定
為了化解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多年累積的巨額不良資產,防範金融風險,我國於1999年始設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
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務就是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政策性剝離和商業化收購)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通常包括訴訟追償、債權(打包)轉讓、債權轉股權、減免債務等。由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沒有專門的立法,在實踐中困難重重。1999年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14000億元銀行不良資產屬於政策性接受,在很多問題上依賴於專門設定的行政規定運行。由於沒有專門的立法,導致在資產剝離和處置中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這給資產剝離與處置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隨著我國國有銀行股改工作的不斷深化,銀行資產的市場流通將日益增多,商業性市場收購銀行不良資產的行為日益增多,不良資產的收購與處置將更多地依賴於法律規范來運做,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將日益重要。
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來看,銀行不良資產的接受和處置都涉及資產轉讓問題。實踐中,由於轉讓中的問題,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能行使債權的事情常有發生。因此,關於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十分關注的問題。
1、債權轉讓中的限制性條款
貸款行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禁止貸款行或雙方當事人擅自轉讓借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不具有可轉讓性。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約定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這種約定是否可以理解為雙方當事人僅對合同內容變更做出限制性約定,而未對合同主體變更進行限制。在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對上述問題,我們的觀點是上述限制不能成為限制債權轉讓的理由.第一,在銀行借貸合同中,銀行履行了放款義務之後,擁有債權,是比較單純的權利方,權利主體的變更,並不改變或增加債務人的責任和義務。在實踐中,債權轉讓是有利社會分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市場行為。第二,債權轉讓不屬於合同變更。根據《合同法》第五章的規定,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如貸款發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適用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因民法通則沒有區分合同權利轉讓與合同變更的區別,民法通則又對合同權利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此時債權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我們認為,即使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未取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無效,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據此,可以認為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不應該成為限制合同權利轉讓的障礙。
鑒於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債權轉讓應當由出讓人(貸款行)與買受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轉讓協議並聯合發布轉讓公告;如果是由貸款行上級機構(如省分行)代替其轄內各貸款行簽約並發布轉讓公告的,則應當有總行的統一授權。在實踐中,存在著無授權而省行代貸款行簽署轉讓協議並發布轉讓公告的情況,可能會導致債務人主張轉讓無效。
我們認為,實踐中並不存在債權轉讓無效的風險,這是因為,債權轉讓人(銀行)的各級機構是同一法人,貸款行的上級行代貸款行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有效;另外,在上級行代貸款行簽署協議時,通常都有總行的統一授權,上級行充當銀行的代理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因此不應該存在越權的問題。
合同法規定,債權讓與在通知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在金融不良債權從商業銀行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剝離過程中,由於債務人人數眾多,部分甚至已杳無音訊,因此一一通知的方式很難做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條」司法解釋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時,對外轉讓債權應履行何種通知程序?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僅限於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轉讓債權勢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這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特別是債權組合打包出售業務帶來障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組合債權打包出售與單一債權出售相比,其特點表現為債權筆數、戶數眾多;債務人、擔保人分散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須由債權轉讓方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由不良貸款的特性所決定,債務人、擔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業、被吊銷、注銷的情況較多,事實上根本無法逐筆、逐戶對債務人進行有效的通知,在組合打包轉讓債權的情形下,通知義務的履行變得更為困難。此外,國家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商業化轉型,今後不良資產採取商業化收購方式,也不僅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是否能採用同樣的法規,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不可能對各種不同的經濟實體收購資產採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為鼓勵不良債權流通,法律應允許不良債權轉讓以公告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特別是,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時更應該這樣。因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釋的政策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不良資產提供便利條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的債權轉讓業務針對的是同樣的不良債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及保證人可否通過發布報紙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催收問題做出了肯定的解釋,因此,對於組合債權打包出售的債權轉讓通知亦應當允許通過同樣的方式進行,以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
7、不良債權轉讓生效日如何確定?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先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然後通知債務人。這里就涉及到債權轉讓時點問題,即債權何時發生轉讓。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自債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債權轉讓自履行通知義務之時。由於債權轉讓時點的確定性,導致在協議簽訂後通知前出現權利維護不當的風險。如果以協議生效日作為債權轉讓時點,則權利維護責任由受讓人進行,但受讓人的行為是否起到權利維護的效果,是否會招致債務人的抗辯,具有不確定性。同樣如果由轉讓人來維護,同樣會存在相似問題。實踐中較為穩妥的做法是雙方共同維護,並盡早進行通知。就此問題,希望盡早出台相應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至於如何盈利,你應該明白了吧。
5. 壞賬處置如何市場化
今年上半年,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不良貸款最多的前三個省份均來自長三角地區。這主要因為經濟下行壓力和產能過剩影響,大部分新增的不良貸款集中在鋼貿、光伏、船舶等行業。今夏長三角地區持續高溫,卻鮮見拉閘限電,也算是佐證。 從某種程度上講,這樣的風險暴露算是好跡象,因為沒有繼續用增加過剩產能和借新還舊的方式來掩蓋問題。在這些中國市場化程度最高的地區,不良貸款處置更應通過市場化探索,順應經濟形勢,為中國銀行業在地方融資平台和房地產貸款領域的潛在風險釋放鋪路。 中國在市場化處置不良貸款方面已有了一段時間的探索。早在1999年亞洲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中國通過組建資產管理公司(AMC)的方式剝離了工農中建四家銀行部分不良貸款。起先是行政化方式,將資產以一比一的比價剝離給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是劃轉);後來將不良資產以50%的比價面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公開招標,引進了一定的市場機制;再後來則將中建兩行1498億元和1289億元的可疑類貸款,按市場方式出售給了資產管理公司。 目前,不良貸款市場化處置的主要方式有:清算債務、拍賣抵押品、部分減免貸款、貸款延期、債轉股、貸款出售、證券化、以物抵貸、債務重組、打包處置等。財新《新世紀》周刊最近刊發的「江蘇不良貸款先行釋放」一文,則紀錄了目前AMC處置不良資產最常見的幾種手段。 一是債權重組,假設某企業欠銀行1000萬元本金和500萬元利息,AMC可以對利息打折,例如以1200萬元的價格將債權從銀行手裡買過來,然後給該企業延長幾年還款展期;二是破產清算,即讓企業破產,然後AMC作為債權人,按照法律上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三是債轉股,針對一些背景復雜、破產還錢都很困難的大型企業,AMC可以選擇將債權變為股權;四是轉賣,即將不良資產賣給其他企業。此外還有資產證券化、資產置換等方法。 不良貸款處置市場化方式多種多樣,但每一種離成熟都很遙遠,歸根到底,在於缺乏內在的激勵機制和外在的市場體系。 從銀行內部來看,資產分類的調整和不良資產的釋放,目前只有在銀行高管不斷調整的情況下,才比較容易推進。在班子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如果總行沒有明確的導向和激勵,分支機構缺乏相應的意願,識別不良貸款的進展事實上非常緩慢。 從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不良資產處置更需要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一級批發商、二級分銷商和眾多的最終投資者。 目前,中國尚未形成統一的不良資產一級批發與二級交易市場。除四大AMC,一級市場的參與主體極其缺乏,造成很多弊端,有可能造成利益輸送。相對而言,銀行間市場已比較成熟,可以無縫對接,提高處置效率。不過,由於銀行間市場成員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導,有風險難以分散之虞。央行目前進行債市規則重構,梳理十幾個環節,正在要求交易規則更透明、更集中、更統一,以規范債市交易行為。在市場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之下,中國未來的資產證券化的對象不僅可以是流動性較差的資產,也可以是呆壞賬資產。只要信息做到了透明對稱,其風險判斷完全可交由投資者。
6. 銀行呆帳打包出售是怎麼樣的
銀行呆帳打包出售,
是銀行處理呆帳的主要方法。
可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7. 個人徵信是呆帳,幾年可以消
呆帳(又叫做壞賬)記錄是無法消除的。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戶、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註:呆帳又稱壞帳、呆壞帳,為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部分。歸屬為費用類,出現在損益表中。呆帳發生的原因,是因為企業為了銷售商品,而給予客戶信用融通,因此呆帳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收入而發生的一項費用。
(7)金融機構呆賬打包出售擴展閱讀:
徵信內容:
一、信用報告
目前主要用於銀行的各項消費信貸業務。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用報告將更廣泛地被用於各種商業賒銷、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職等領域。 此外,個人信用報告也為查詢者本人提供了審視和規范自己信用歷史行為的途徑,並形成了個人信用信息的校驗機制。
二、信用信息
1.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
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
3.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
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
5.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8. 呆賬五年後能自己消失嗎
不會。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徵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8)金融機構呆賬打包出售擴展閱讀: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於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9. 銀行呆賬到底用不用還
呆賬是需要還的,借款人如果還不上,銀行就會從按貸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為核銷呆賬貸款損失准備的基金中扣除。銀行或者財務公司放款,之後其客戶的生意清盤,會產生呆賬。不過,當壞賬已經歸入損益表,作為支出部分,但是期後又收回,即是又稱為收入。
呆帳又稱壞帳、呆壞帳,為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部分。歸屬為費用類,出現在損益表中。呆帳發生的原因,是因為企業為了銷售商品,而給予客戶信用融通,因此呆帳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收入而發生的一項費用。
(9)金融機構呆賬打包出售擴展閱讀:
一、呆賬的處理方法:
1、直接轉銷法。即壞帳發生時,將其實際損失,直接從應收帳款中轉銷。在中國國營企業中發生壞帳損失時,按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2、備抵法。即按期估計壞帳損失,轉作費用,記入備抵帳戶,作壞帳准備。待實際發生時,以壞帳准備充抵。
3、壞帳准備的提取,一般有3種方法:
(1)銷貨百分比法,即根據以往經驗,對賒銷的商品金額估計一個百分比,然後按每期賒銷金額乘以壞帳百分比計提。
(2)帳齡分析法,即根據應收帳款時間的長短來估計壞帳。一般說來,拖欠時間越長,壞帳可能性越大。
(3)應收帳款余額百分比法,即按應收帳款余額百分比估計壞帳,它是前兩種方法的綜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信用發達,商品銷售方式的多樣化,會計界認為,在中國也可採用備抵法計提壞帳准備。
二、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於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