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的,應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
[答案]A、對
[解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貳』 哪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在司法與行政中,經常會涉及查詢、凍結和扣劃案件責任人的銀行存款問題。但長期以來,由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散亂,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不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強制銀行執行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在銀行存款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銀行客戶的存款是受法律保護的,查詢、凍結和扣劃銀行存款必須依據法律授權和法定事由及履行完整的手續。我國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對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的法定事由及手續、程序,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查詢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查詢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被查對象銀行戶內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額以及款項等情況進行查實取證的行為。《商業銀行法》對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的查詢,分別進行了約束: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查詢單位存款,可以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有12個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11個部門都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因查處已正式立案的違法、違紀案件,也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凍結銀行存款是指有權凍結機關依法要求銀行在一定期限內限制銀行帳戶所有人支取其帳戶內資金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實行凍結,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扣劃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扣劃機關指定銀行強行將銀行帳戶所有人帳戶內的款項劃歸他人(或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屬"准法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一律無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也不能因為借貸合同糾紛,直接凍結、扣劃客戶帳戶內的存款。
另外,有權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機關因審理、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時,應通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配合履行,而不能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採取"強制措施"。
『叄』 有權機關在查詢個人存款信息時必須提供什麼機構簽奀
昨天(8日),審計署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對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工作進行規范。 今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說,與原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相比,審計機關的查詢許可權得到進一步擴充,即從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擴大到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並新增加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則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此外,對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個人存款的情況和內容,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保密,不得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存款人。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的許可權包含了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章對審計機關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章 審計機關許可權: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伍』 哪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司法、行政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銀行存款(以下簡稱「查凍扣」)是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現象。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的許多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這一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諸多的調整,相互之間亦存在沖突之處,出於對許可權、效力或者程序等問題理解的差異,強制執行機關同金融機構之間經常出現爭執,甚至因矛盾激化而發生沖突以及採取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法》在解決這一問題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以法律的形式從根本上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基本界定,結束了以往多、散、亂且缺乏權威性的局面,導致許多依據失去效力,進而導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機關失去了原有的查凍扣權力。
有權查詢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法院、海關、稅務。
(一)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人民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這里,人民法院所獲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而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判決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
2.稅務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第38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凍結、扣劃存款。
3.海關。《海關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後施行)第6條第5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這樣,法律就賦予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此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劃存款的權力,對於海關能否凍結存款,《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相當於對存款實施了凍結措施,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具有凍結存款的權力。另外,《海關稽查條例》(1997年1月3日發布施行)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查詢單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也只能是對單位存款的查詢,否則是無效的。海關稽查是海關的另外一種監管方式,在稽查時享有對單位存款進行查詢的權力。
(二)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的權力
1997年1月1日修改後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4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有一特殊情況:《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三)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1.監察部門。I997年5月9日通過並施行的《行政監察法》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授予了監察部門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力,但僅此而已,監察部門不能實施凍結和扣劃行為。
2.審計機關。《審計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規定。l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規定,因此,審計機關也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16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此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暫行條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客戶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存款帳戶可以進行查詢。」
『陸』 審計局的許可權
審計局的許可權。具體如下: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轄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審計局
『柒』 審計部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過程要求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7)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捌』 審計署調查個人銀行賬戶是為什麼
《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如上,審計署肯定不會隨便調查個人銀行賬戶的,肯定是發現有公款向個人賬戶流入的可能性採取的一種核查措施。
『玖』 求專業人士解達:銀監局對金融機構開展常規檢查,是否有權查詢金融機構的客戶賬戶信息有法律依據么
銀監局有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但他們是沒權對存款人的信息內進行查詢、凍結、扣劃的。容所謂的法律規定的除外是指工、檢、法、司、工商、稅務等權力部門。而不包括銀行業監督部門。
《銀監法》中,增加了兩個方面內容。
第一,在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條件下,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行使相關調查權。具體內容是: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證明材料,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財產權登記資料;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偽造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規定了調查相關人的配合義務和法律責任。即對不予配合的單位和個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