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身份證復印件不能做為有效證件辦理銀行業務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如身份證丟失,身份證復印件是不被銀行認可的,需要先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臨時身份證,才可以在銀行辦理業務。
臨時身份證需要本人辦理,攜帶戶口本及身份證回執。
注意:必須先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補辦了身份證,拿到回執條,才能辦理臨時身份證。
⑵ 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哪些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居民戶口簿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包括:軍官證、 文職幹部證、 士兵證、 離休幹部榮譽證 、軍隊退休證、 文職幹部退休證、 軍事院校學員證)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包括:警官證、 文職幹部證 、士兵證 、離休幹部榮譽證 、警官退休證、 文職幹部退休證、 軍事院校學員證)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外籍人員護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居留證)
⑶ 按照反洗錢法法律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銀行必須核對業務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你好,根據反洗錢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給你一些法律解釋,希望你能滿意!
反洗錢法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依據反洗錢法的相關法律條文,給予你合理的法律解釋!
⑷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4)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不能作為有效證件的是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⑸ 辦理業務時哪些可作為有效證件
身份證、軍官證(文職證、士兵證、部隊退休證)、護照。了解更多服務優惠點擊下方的「官方網址」客服218為你解答。
⑹ 中國境內到銀行辦理業務除了身份證以外 還有其它什麼有效證件
中國銀行在其官網顯著位置發表聲明,自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核實。在此期間,個人客戶到中國銀行辦理業務時,需根據核查工作要求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有證件信息不完整或者個人客戶信息變更的情況,應到櫃台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證件信息補充或變更事宜。如果客戶已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請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依據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下述兩類情形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需參加此次個人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首先是原開戶證明文件為非居民身份證件;其次是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開立且之後未進行身份核實的。針對以上兩種情況,本市存款人如持有居民身份證件,可通過向開戶銀行重新出示居民身份證件方式進行身份信息核實;如尚未獲得居民身份證件,可通過提供相關身份證件或證明到開戶銀行進行身份信息核實。
據了解,本市建設銀行和光大銀行也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正在進行賬戶核查、清理工作。建設銀行天津分行負責人告訴記者:「截至目前,我們建設銀行每個網點都有專人來處理個人信息核查工作,且已完成本市238萬個賬戶信息核查工作,約占應查賬戶總數的4成。」銀行負責人提醒客戶,如果手中持有銀行未核實賬戶,需攜帶個人有效證件到所屬銀行配合辦理賬戶核實,以免影響賬戶使用。
⑺ 身份證號在金融系統無法識別,任何業務都不能正常辦理怎麼辦
關於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結算處,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結算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聯網核查工作牽頭部門: 為確保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簡稱聯網核查)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現就聯網核查若干業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時的業務處理原則 由於數據採集和維護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部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尚存在少量誤差數據。銀行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時,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但無法確切判斷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為虛假證件時,不得隨意拒絕為客戶辦理業務。對於個人銀行業務,銀行機構原則上應先辦理業務,事後再及時進行進一步核實。 對於聯網核查結果為身份證件號碼與姓名一致但未反饋照片的,銀行機構原則上應繼續辦理業務。對於身份證件號碼不存在、身份證件號碼存在但與姓名不匹配或反饋照片不相符的,可要求客戶出示相關個人的戶口簿、護照、駕照等其他有效證件,如經佐證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銀行機構應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並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對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銀行機構也可使用第二代身份鑒別儀進行鑒別。如經鑒別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銀行機構應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二、關於客戶持貴陽等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銀行業務時的業務處理問題 由於目前公安部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中缺少貴州省貴陽市及其直轄縣、貴州省銅仁市及其直轄縣、廣東省雲浮市及其直轄縣、吉林省長春市及其直轄縣、吉林省遼原市及其直轄縣等地的人口基本信息,因此銀行機構暫時無法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對上述地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進行聯網核查。 銀行機構為客戶辦理相關銀行業務進行聯網核查,若客戶出示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為上述地區公安機關時,銀行機構應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規定(試行)》(銀辦發[2007]126號文印發,以下簡稱《業務處理規定》)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採取其它有效方式核實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並為其辦理相關銀行業務。 三、關於高校入學新生和高校學生申請辦理銀行業務時的業務處理問題 考慮到高校入學新生和高校學生一般無護照、駕照等證件且在外地就學的現象比較普遍,對於高校入學新生和高校在校學生,銀行機構除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相關業務處理: (一)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且無法判別其居民身份證真偽時,對於本年度高校入學新生,銀行機構可要求其出示本年度學校錄取通知書,並核對錄取通知書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對一致的,銀行機構可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留存錄取通知書復印件,詳細登記客戶的聯系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並在辦理業務後及時對相關個人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 (二)當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且無法判別其居民身份證真偽時,對於高校在讀學生,銀行機構可要求其出示本人學生證,並核對學生證與居民身份證記記載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對一致的,銀行機構可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留存學生證復印件,詳細登記客戶的聯系方式(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並在辦理業務後及時對相關個人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 四、其他要求 (一)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支付結算處立即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區、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結算部門及轄內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的相關部門。 (二)當客戶對聯網核查結果或核實結果存在異議時,銀行機構應耐心細致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戶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請核實。對於客戶或銀行機構提出的相關咨詢,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耐心細致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對於聯網核查工作中出現的客戶投訴等問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主動協調相關銀行機構予以解決,確保轄內聯網核查工作的平穩有序開展。 (三)本通知實施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司聯系。聯系人:楊青,聯系電話:010-66194067。 中國人民銀行 支付結算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我找到的看有沒有用
⑻ 銀行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都有那些
根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1、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4、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為護照。
(8)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不能作為有效證件的是擴展閱讀
規定其他主要內容
學生證、機動車駕駛證、介紹信以及法定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不能作為實名證件使用。
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⑼ 去銀行辦理業務沒帶身份證能用別的證件嗎
可以。只需要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即可。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臨時身份證;
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
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往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館證、海員證,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銀行可供使用的證件有: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戶口簿。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軍人身份證件。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香港、澳門居民: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
台灣居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外國公民:護照。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哪些?-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