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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增加了銀行業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8-19 09:14:41

1.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落實最新監管政策

銀行落實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風險管理職責該做到如下幾點:
一、合規風險管理的內涵及作用 所謂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合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的內部控制活動,它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因銀行業經營風險的特點,在吸取大量銀行案件的教訓後,銀行業合規問題日益引起監管者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合規管理作為專門的銀行風險管理技術也日益得到全球銀行業的普遍認同。2005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銀行的合規與合規管理部門》指導性文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導,以敦促並指導銀行業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推進銀行的穩健經營。合規建設在銀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銀行主動識別合規風險,持續修訂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懲戒措施,避免違規事件發生,持續管理合規風險的動態過程。加強合規建設,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對於銀行業市場化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首先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文化建設全過程。合規是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
二、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長期以來,銀行一直未將合規作為一個重要的風險源來管理,更沒有將合規風險管理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目前銀行在合規風險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由於認識上的誤區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是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金融各級往往把目光局限於完成考核任務和經營目標,注重市場營銷和拓展,忽視業務的合規性管理,有些營業甚至不惜冒著違規操作的風險以實現短期業績,加大了銀行合規經營風險。
二是重事後管理,輕事前防範。郵儲銀行往往偏重於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風險採取事後的管理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範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卻關注較少。三是重基層操作人員管理,輕高層管理人員約束。這是我國銀行業在合規風險管理上存在著共同的一個根深蒂固的錯誤理念,即重視對基層操作人員的管理,忽視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似乎只有基層人員才有引發可能

2. 貸款新規的影響

貸款新規執行對自主創業的影響
「面談面簽」是為了甄別客戶而非麻煩客戶 個人貸款業務近年來發展迅速。上海銀行同業公會常務副
會長陳祖基認為,此前個人貸款的發放依據沿用多年的《貸款通則》,已不能涵蓋銀行業的現有業務,比如電子銀行、信用卡等,《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推出是中國銀行業規范管理的又一次提升。
新辦法對銀行的貸款全流程包括從受理、調查、審查到審批的每個環節都作了非常詳細、明確的規定,其中「簽約需面簽面談」這一條,廣受關注。
記者采訪上海多家銀行發現,除小額循環貸款等個別業務外,目前絕大多數個人貸款業務都已實施「面談面簽」。而新辦法對此做了進一步的強調,可以確保其不流於形式。以前,借款人總是按業務員的指令不停地簽字而來不及看合同;現在則必須對還款能力、貸款用途、放款流向反饋以及違約責任等有充分的了解後才能簽字。浦發銀行個貸部總經理王嶒告訴記者,新規定對借款人而言沒有增加手續,只是業務人員會問得更仔細,辦手續的時間比過去長一些而已。「借款人更重視貸款成數和執行利率,對面談時間長一點不會介意,而深入訪談恰恰更能體現銀行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能力。」他說。
交通銀行零售信貸部總經理王學武所負責的部門參與了新辦法的制定。他以為,面簽面談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甄別客戶,而不是麻煩客戶,這對客戶是有利的。他介紹,以往出現過一些本人沒有貸款,因為證件被盜用卻要為貸款承擔責任的事件,現在,面簽面談就可以有效杜絕這類事件發生。
嚴格貸款流向管理,但並不影響借
個人貸款新辦法規定,裝修、買建材等個人貸款可以自主支付,但貸款人要和銀行約定並按期報告貸款用途。新辦法還規定,個體工商戶50萬元以下經營性貸款可以通過個貸途徑申請,也可以自主支付,但有諸多限制措施。這一系列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個人貸款的標准更嚴、門檻更高了?
王學武解釋說,對借款人,新辦法在要求上並沒有增加或提高門檻,只要符合條件和規定,不會貸不到款,借款人不用擔心。流程管理主要針對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是銀行精細化管理、風險管理的一個方向。銀行管理水平提升了,最終的管理效率會提升,客戶也會受益。
對於貸款用途的管理,銀行各有「高招」。比如,對可自主支付的裝修貸款業務,浦發銀行實行綜合授信。假如借款人最高可以獲得30萬元的貸款,銀行會給予借款人30萬元的授信額度,借款人可根據裝修進程分期分批支用貸款。
而對於個體工商戶的50萬元以下的經營性貸款,其用途追蹤更為嚴格。浦發銀行實行的追蹤管理是,一看劃撥的流向,二看支付後的憑證,還要按合同約定定期報告。一旦發現與貸款指定用途不一致,將要求收回貸款。「借款人使用的不是自有資金,而是信貸資金,從防止風險的角度出發,合理的監管是必要的。」浦發銀行的一位業務人員說。
個人經營性貸款主要是一些創業貸款或小額助業貸款,創業的變數較大,這么嚴格的貸款管理是否會影響自主創業?業內人士指出,如果確實需要改變貸款用途,可以先提前還款,終止原有合同,再重新辦理申請審核手續,不會因此貸不到款,對自主創業也不會有影響。
應用新技術加強貸款追蹤,貸款人違約將付出更大代價
從貸前的面談面簽到貸後追蹤,個貸新辦法的全流程管理對借款人的影響不大,但給銀行管理提出了更大挑戰。
每家銀行的個人貸款筆數每年在數十萬筆,按照新的辦法,貸前貸後事務工作明顯增多,如果一筆筆追蹤,沒有先進的手段與工具將難以實現;但如果新辦法能夠順利實施,將促使銀行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實現風險控制。
創新管理已經時不我待。「30萬元以下的自主支付貸款,借款人每劃出一筆3萬元以上的款項,銀行就會得到提醒,然後自動進入賬戶分析系統。在這樣嚴密的系統管理下,信貸資金違規挪用的可能性很少。」王學武說,交通銀行啟用IT技術追蹤貸款流向,效果非常好。
銀行對貸款管理日益完善的情況下,借款人合規守約就顯得特別重要。據了解,目前各銀行對違約處罰的措施包括:違約挪用資金,將提高還款利息;按時不還款還將收到5級提醒,最後不還將提前收回款項,或拍賣抵押物,再進入個人徵信系統的黑名單,不再擁有借貸的權利,等等。
「新辦法不僅對銀行管理提出了精細化的方向,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整個社會的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對誠信社會的建設有利。」王學武說。
個人貸款業務品種多
目前個人貸款業務主要涉及個人房產類貸款、個人消費類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有些涉農銀行還有農戶類貸款。其中,個人消費類貸款又包括汽車消費貸款、留學貸款等。而個人經營性貸款又涉及裝修貸款、助業貸款、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等。不同銀行的具體貸款品種各有不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所有業務都將按這一新辦法借貸。
貸款新規執行對信貸市場的影響
嚴防貸款挪用 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據介紹,貸款新規強化貸款用途管理,以貸款資金向交易對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則」為抓手,重點強調貸款資金交易的真實性,防範和杜絕貸款用途的虛構和欺詐。
如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用途的情況,《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嚴格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
「貸款新規通過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等手段,規范商業銀行貸款支付行為,確保貸款資金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資金被挪用,促進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發揮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這位負責人表示。
防範貸款風險提升信貸管理精細化水平
業內專家指出,貸款新規強化了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有利於提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對於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銀監會要求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強調貸款人應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品種和期限、設立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等方式,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則在支付管理方面明確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即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指出,貸款新規使得風險管控機制進一步強化,為銀行業的穩健運行提供了「剎車」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

3.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4. 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方式

對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 警告、通報批評、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凍結賬戶、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敦促改善內控制度;追加呆賬准備金或其他風險准備金;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證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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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5.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在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中的一個案例,分析信貸新規在具體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或

案例就按三個辦法里的制度找一個吧,遇到的問題很多啊,基層客戶對新辦法的不適應什麼的,比如受託支付,用途限制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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