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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機構是指

發布時間:2021-08-21 18:16:15

❶ 什麼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❷ 非法金融機構什麼部門監管

可以報警,由公安局監管。

❸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工商部門如何處罰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 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 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認識正當防衛的條件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脫離刑法的具體規定,正當防衛的條件便無從談起。當然,刑法的規定是簡練概括的,並不能確切地指明正當防衛成立的全部條件,這要求我們以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在刑法理論上加以補充和完善。我們須從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基本理論兩方面著手分析歸納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任何一個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用許多事實特徵來表示,但並不是每個特徵都是正當防衛合法條件的因素,只有那些對說明行為性質有決定意義的,對成立正當防衛所必需的事實特徵才是正當防合法條件的因素。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是系列因素的統一,並不是一,二個因素的綜合只有這些因素的總和才能說明某種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在正當防衛制度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幾乎正當防衛的所有問題都與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只有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才能全面理解正當防衛制度。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有五個: (一)、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而社會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又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在一定條件下,某種侵害行為,在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寄害性,而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並不具有故意或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是法律為公民設定的一項權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時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當防衛就無從談起。首先,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就排除了對任何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的可能性,這里的不法是「違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須客觀真實地存在,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測或推測出來的;再次,不法侵害須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後,不法侵害不應限於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屬於一般違法的不法侵害。對於下述行為,無論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無權進行防衛;⑴ 對依法執行公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覺的、或通緝在案的、或越獄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當防衛的行為;⑷緊急避險的行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這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須是真實的而不能是虛假的。如果由於主觀想像或推測,把虛假的不法侵害誤認為真實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給假想的侵害者造成傷害,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屬於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不是故意犯罪。有過失,則構成過失犯罪。其次,不法侵害還必須是正在進行的。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那麼,什麼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和不法侵害的結束呢?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在不法侵害行為著手實施以後,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正當防衛時刻可以比不法侵害著手實施早一些,而這種早一些又必須是防衛人直接面臨明顯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險狀態,否則將會使『防衛』變成『預防』,產生濫用正當防衛的現象。一種主張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不應看不法侵害行為本身的狀態如何,而應看行為人是否離開了作案現場,例如盜竊倉庫的犯罪分子離開倉庫,就算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以上這些主張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確切、不全面。概言這,我們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結束的時間,應該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危害結果已經實際形成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以後。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停止。因為這時,即使實行正當防衛也不會再擴大或減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經被抓獲等情況,也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表現形式。只要這些式之一出現,就應停實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是對行使防衛權在時間上的限制,為什麼要對會使防衛權的時間加以限制?這是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國家與法律加以保護,國家設有特殊的機關行使司法審判權,以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進行偵查、逮捕、審判和懲罰。任何其他機關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而正當防衛則是國家賦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公民個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權利。它與司法權、審判權有本質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侵害已經結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當防衛權,當然更無權行使司法權或審判權。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審訊和懲罰不法侵害者,都是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關於涉嫌非法金融業務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

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基本法律規定 1、利息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本條同時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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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款往往沒有約定得如此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
補充協議,如果雙方最終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所以,如果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3.
訴訟時效 《
民法通則》對
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並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關於辦理
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活動日益增多。民間借貸對於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

❺ 關於非法集資的定義和處罰辦法。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5)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擴展閱讀:

具體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1]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1]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的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群眾信任。

❻ 銀監是否能夠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的,由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❼ 什麼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注意哦。不是非法金融機構

各銀行的分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都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❽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簡介

【法規標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文字型大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
【頒布時間】1998-7-13
【生效時間】1998-7-13
【失效時間】

❾ 我國存在哪些非法金融機構

私募基金 本質上市違法的。
民間的借貸融資也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但是國家都默認了。估計不會有大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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