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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轉讓債權損失涉稅

發布時間:2021-08-22 02:05:04

❶ 財產損失不到稅務局報備會有什麼納稅風險哪些項目需到稅務局報備

財產損失不到稅務局報備就不能抵扣稅 ,現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❷ 不良資產轉讓需要交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我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事我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按稅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是指企業通過購買、吸收入股等方式,從我國境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取得我國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債權、實物資產以及由上述資產組合的整體資產(以下簡稱重置資產),再將上述重置資產進行轉讓、收回、置換和出售等形式的處置,並取得相應的回報。
企業處置金融資產包括以下方式:
(一)企業收回或轉讓債權;
(二)企業所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處置擁有支配權的實物資產;
(四)企業所持有的股權出售或轉讓;
(五)企業重置資產的退回;
(六)其他方式處置重置資產。
三、企業取得重置資產,以購買時實際支出或吸收入股時的作價為原價。重置資產的歸類以取得時的作價標的為准,可以是單獨作價的一家企業的一項股權、債權或實物資產的單項資產,也可以是多項資產捆綁後統一作價的組合資產。
企業對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資產進行重新分類組合,可以按重新分類組合後確定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的原價,但重新分類組合後的重置資產原價,不得超過企業重置資產取得時的原價。
四、企業處置重置資產,按以下規定征免營業稅、增值稅:
(一)企業處置債權重置資產,不予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處置股權重置資產(包括債轉股方式處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徵收營業稅;
(三)企業處置其所擁有的實物重置資產所取得的收入,該項資產屬於不動產的,徵收營業稅;屬於貨物的,應當按照增值稅條例及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
五、企業處置重置資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有關資產的原價、費用及損失後的凈收益,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分期或分批處置重置資產的,應當在其資產處置收入超過該單項或該組合資產重置資產原價時,就超過原價的部分,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處置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從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組合資產應當在該組合資產全部處置完成後計算損失。
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應當由其自行或者委託其在我國境內的代理人,申報繳納其應納稅款。其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選擇在其一項重置資產所屬企業所在地繳納;其應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按有關規定確定納稅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一月七日

❸ 金融企業貸款轉讓損失可稅前抵扣嗎

以下金融企業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❹ 債權債務轉讓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以下是債權債務轉讓稅務處理: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稅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一條對於此類資產損失認定如下:
債務人已經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後,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對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後,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認定為損失。
國家稅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二條對於此類損失認定所要求提供的證據規定如下: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上述情況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准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❺ 資產包債權處置需要繳納哪些稅

資產包債權處置需要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❻ 公司債權債務轉讓涉稅該怎樣算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20〕244號)規定,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根據國稅函〔2020〕244號文件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於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於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於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於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公司清算案件中債權人權利1、更換清算組成員清算案件當中人民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可在有關人員或機構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若上述成員違反《公司法》第190條規定的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更換清算組成員:(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更換申請權時,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包括:違反《公司法》190條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0條的股東禁止行為,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48條和149條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從事了禁止行為;執業律師違反《律師法》,被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業或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會計師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被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喪失執業能力;或上述人員因其他死亡、失蹤等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清算組成員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應當依據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2、債權申報權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應當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是清算組的法定告知責任。若違反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受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債權人在收到清算組通知後,應當自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3、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確認權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提起請求確認之訴,由人民判決確認。4、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確認完畢)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5、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的責任人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分別規定了清算組及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清算的第三人等對公司債權人負有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若有違反義務,應當承擔民法上的侵權賠償責任。1、清算組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清算組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 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2)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3)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律責任上述人員也稱清算義務人,其妨礙清算的,應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2)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3、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東或發起人及其法律責任按時足額繳納注冊資本是股東或發起人的主要義務,但現實中,由於各種原因,公司登記時仍然存在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的情形,或依法應當分期繳納的注冊資本沒有按期繳納。注冊資本是公司的財產,因此,清算時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承諾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的,承諾清算第三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償債責任。

❼ 轉讓子公司產生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在某地投資1000萬成立的全資子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而停產,子公司經營期間欠我公司大量貨款,為降低損失,與當地A公司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將100%的股權轉讓給了A公司,股權轉讓金額為900萬元,形成了股權轉讓損失100萬元和部分應收賬款損失。轉讓完畢後,子公司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完畢,債權人向我公司追償,我公司進行清償。這三筆損失全部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貴公司一是先將全資子公司的股權和對全資子公司的部分債權一起打包轉讓給A公司,造成損失稅前扣除事項;二是資產打包轉讓後,向原子公司債權人支付債務稅前扣除事項。下面將分成兩部分進行闡述:1、打包轉讓產生的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於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持有全資子公司股權和持有全資子公司的部分債權一起打包出售給A公司,形成的損失(包括股權損失和債權損失)應以專項申報方式在稅前扣除。2、償還子公司欠債損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據此,貴公司與原子公司屬於不同的納稅人,貴公司為原子公司的償還債務發生的支出,屬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對稅收有什麼影響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債權及擔保合同權益不是《營業稅稅目注釋》所述營業稅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信貸資產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❾ 如果債權轉讓 價格 稅收是否有影響

債權轉讓需要繳稅。
1、債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
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
(1)印花稅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所以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稅。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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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轉讓債權損失涉稅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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