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保證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指由擔保體系與再擔保體系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的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其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常作法。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1993年11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了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此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系列專業擔保機構。2002年6月29日,我國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統一方針。這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這是一件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到2000年11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濟南、長春、撫順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吉林、河南、山東等省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我國信用擔保制度的上述實踐充分證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於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創造企業信用等方面已經並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建成。雖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眾多好處,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誇大它的作用。我們既要看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業資金短缺是一個普遍現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只能緩解那些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時存在的擔保難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中小企業應主要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以及通過獲得較高的信用記錄來取得銀行的信任進而獲得貸款。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踐看,通過信用擔保解決的銀行貸款一般都不超過小企業貸款總額的10%,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最成功的日本也僅為8%,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基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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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小企業融資的概念是什麼除了中小企業融資是指金融機構針對中小企業推出的定製化融資解決方案。具體點
中小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3.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4.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定義是什麼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保證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指由擔保體系與再擔保體系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的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其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常作法。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1993年11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了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此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系列專業擔保機構。2002年6月29日,我國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統一方針。這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這是一件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到2000年11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濟南、長春、撫順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吉林、河南、山東等省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我國信用擔保制度的上述實踐充分證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於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創造企業信用等方面已經並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建成。雖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眾多好處,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誇大它的作用。我們既要看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業資金短缺是一個普遍現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只能緩解那些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時存在的擔保難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中小企業應主要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以及通過獲得較高的信用記錄來取得銀行的信任進而獲得貸款。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踐看,通過信用擔保解決的銀行貸款一般都不超過小企業貸款總額的10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最成功的日本也僅為8 %,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基本如此。
5. 如何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建設
迄今為止,理論與實踐上比較一致的共識是,構建與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必須既要考慮金融服務供給與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激勵相容問題,也要統籌安排金融體制改革與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處置的關系。本文從資本性融資體系、債務性融資體系、理財服務體系三個層面,探討了構建與完善中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的一些關鍵環節。
一、資本性融資體系的構建
雖然從理論上講,通過財政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增加內源性資本積累,是中小企業在不改變股權結構與控制權安排下,實現穩定發展的首要選擇,但是從實踐結果上看,中小企業的利潤留存空間並不大,資本擴張必須要依靠外源性長期資本融資。同時,構建中小企業資本性融資體系,不僅僅是要彌補中小企業資本性融資缺口,更為重要的是要通過有助於發揮資本效用的融資安排,體現資本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激勵與約束效應。
(一)要從機構建設著手,培育與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1.培育與發展長期持股型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國外長期持股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之所以得以持續發展,根本原因在於其主要發起人就是中小企業,從投資的風險防範與行為激勵兩方面提高了資本融資效率。眾多具有產業或是產品關聯性的中小企業,為了相互調劑解決資本投入的不足,普遍以有限合夥方式(也有股份制方式)建立起了投資性公司,政府則通過減免投資收益稅收等措施促進其發展。一方面合夥制投資公司具有利益共享效應,中小企業作為合夥人不僅可以不以規模大小及時方便地彌補資本缺口,而且可以在合夥投資公司的利潤中分紅,對中小企業具有明顯的投資激勵作用;另一方面,因為合夥人要對資本投資共承風險,所以投資公司通常採取時段承諾的投資方式,追加投資建立在分時段檢查中小企業投資承諾的基礎上,這對中小企業又形成了較好的風險制約,要求其履行誠信的義務與責任。
允許與鼓勵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設立與發展,就是對自由資本形成制度的肯定與保護,這是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一旦允許合夥投資公司的合夥人或是管理人在一個良好業績記錄基礎上,今後可以發展為銀行類或是投資類金融機構,必將為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奠定市場基礎。在這種意義上講,匆忙放開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限制,不如先行組建成立大量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為籌建真正服務於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創造市場條件。
2.培育與發展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目前來看,中國在風險投資的機制建設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嚴重問題:一是風險投資公司沒有較強的行業分布特徵,大多數風險投資公司沒有專注的投資領域,導致投資科技含量低以及投資趨同化問題嚴重;二是追求資本利得而不是財務收益是風險資本區別與一般資本的顯著特點,但是創造風險資本利得機制 (也稱為退出機制)在中國並不存在,整個風險投資機制缺少了一個關鍵環節。由於缺乏這樣必要的市場機制,目前,中國大多數風險投資公司並沒有遵循真正的風險投資機制,大多數風險投資公司都退變成了一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要從市場建設著手,培育與發展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市場體系
鑒於1993年到1997年中國大部分省市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及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非規范發展行為,場外交易市場目前在中國被徹底清理了,而創業板市場又遲遲沒有啟動,兩個層次市場的欠缺,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資本性融資需求。建立中國二板市場,並不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大量中小企業尤其是非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本補償問題,當前,迫切需要的是積極恢復與有序發展一個各種交易主體廣泛參與、交易品種和數量不斷擴展的場外交易市場,規避高昂交易費用與上市條件對中小企業資本性融資的制約。只要規定在場外交易市場中掛牌的中小企業,一旦其凈資產、稅後利潤、市值或是股價等達到一定條件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就是二板市場的一個預備市場。
當前,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場外交易市場除了繼續保持建立初期對掛牌公司沒有資格限制、財務規范少,交易手續簡便、費用低等特點以外,已經發展成為了一個受到嚴格監管的實時報價服務系統,可以及時披露與傳遞做市商交易信息,並且實現了區域性或是全國性的聯網,完全擺脫了混亂與分散的局面。中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要避免重復以前無序擴張的格局,應該首先著眼於全國性場外市場交易系統的建立。可以嘗試在上海建立中國場外交易市場報價中心,成立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一方面自上而下地引導各省(市)建立與上海報價中心聯網的地方性場外交易市場,另一方面監管做市商的報價信息和交易活動,增強全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組織性與可監管性。依託於場外交易市場功能的不斷拓展,中小企業票據、債券等債務性融資也可以得以持續發展。銀行要實現中小企業票據業務的收益,必須積極拓寬票據轉貼現渠道,在轉貼現中通過批量化和規模化運作尋找最有利成交條件的客戶;中小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同樣也面臨著流動性問題。由此可見,中小企業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內涵著中小企業資本性與債務性融資的雙重需求。
二、債務性融資體系的構建
一個有效的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體系必須能夠同時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於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而言,能夠在體制與機制上具有處理中小企業「軟信息」(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就是其並不或者是不完全具有財務報表、抵押擔保以及信用記錄等融資債權方需求的「硬信息」,而是現實表現為企業行為、業主品性及與供應商、顧客交易狀況等無法進行數值化准確記錄的「軟信息」)的能力,在防範融資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的高效率;二是對中小企業而言,融資體系必須能夠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弱勢融資地位問題,從根本上緩解即使是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由於「弱勢界定」而無論其支付多高的利率也無法得到貸款的「信貸配給」現象。
(一)在體制與機制上提高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的效率
如果說風險防範是指商業銀行能夠准確識別中小企業經營發展中的「軟信息」,那麼大銀行憑借信息規模優勢對中小企業非定型信息的全局理解以及對中小企業發展風險的遠期估價,小銀行通過與中小企業近距離不斷交換信息而對重要「軟信息」成份的熟識,都使各自具有不同的風險防範優勢。因此,不能片面地講中小銀行與中小企業的匹配優勢,或是大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防範能力,二者在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體系中具有各自的比較優勢。問題的關鍵在於,中小企業的「軟信息」缺乏可傳導性,或者講是很難在組織鏈條上傳遞,這就要求金融機構自身的決策鏈條必須足夠「短而有效」。在這種意義上講,中小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具有天然的優勢,並且由於沒有上級組織的約束,可以因地制宜地進行融資機制的創新。
對於縣域經濟中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則必須進行組織結構上的根本性變革。一種可以考慮的改革模式是,在缺乏較好經營管理業績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縣域經濟中,對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進行股權改造,成立省級行控股的獨立法人機構,並根據具體情況,或是每家國有商業銀行成立一家獨立法人,或是集中於一家或是二家進行合並組建;另一種模式是,在具有較好經營管理業績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縣域經濟中,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與中小金融機構進行人員、機構、資產負債的重組。兩種改革模式都是對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從縣域經濟中簡單性撤離的一種揚棄,更有利於中小企業在縣域經濟中的發展。
大中型城市經濟中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同樣存在著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比較優勢。為了全面掌握中小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可以允許金融機構作為中小企業的財務代理人;為了促進委託貸款與中小企業投資項目密切「嫁接」,可以允許金融機構與委託人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為了解決金融機構客戶經理的激勵問題,可以允許金融機構對其貸款超額收益進行一定比例的獎勵。機制比產品對於中小企業融資而言更為重要。
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對中小企業非正式融資需求的滿足。民間借貸藉助於非正規性信用資源的利用以及債務責任的落實,滿足了中小企業零售型、人力資源密集型的融資需求,這在銀行體系內很難實現。一方面要不扼殺非正式制度的發展空間,通過利率市場化改革,使資金在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之間合理分布,過度要求資金集聚在銀行體系往往同時也集聚了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組建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將民間融資市場「退化」為私人投資市場,使民間金融發展剔除「非法集資」因素。
(二)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弱勢融資地位問題
1.最直接方式是建立一家專門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政策性銀行
當前,中國金融競爭非常不充分,地方政府的行為又在嚴重影響著中小金融機構的貸款投向與結構,在不能確保中小金融機構具有足夠的與地方政府談判的能力情況下,放開民營或是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限制,市場型的中小金融機構就有可能蛻變成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與其如此,不如自上而下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業發展銀行,以法定的中小企業貸款行為規避地方政府與市場競爭對中小企業貸款行為的扭曲。盡管市場性中小金融機構的建立可以促使優質的中小企業通過擔保、補貼或是付出較高的利率來獲取流動性資金貸款,但是一般中小金融機構很難給予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銀行藉助於低於市場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債券發行,完全可以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的長期性貸款資金。對於市場型的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指標要進一步明確單戶最高貸款額與資本凈值的比率,限制其偏離中小企業的貸款行為。
2.其次是要允許與扶持三類中小企業融資性中介機構的廣泛建立
第一種是町以分擔融資風險的信用擔保類中介機構。一種經常性的錯誤認識是,造成大多數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困難的原因,是由於中小企業不能很好地具備銀行貸款的抵押或是擔保條件。組建以財政出資為主的省、市兩級信用擔保機構,就是希望通過信用擔保的杠桿效用,增加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貸款」與「擔保」在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的防範上並沒有本質性的差別。擔保本身也包含著擔保決策、擔保跟蹤、擔保追償三個風險防範行為,如果疏於對中小企業擔保行為的風險防範,既不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與銀行的信息不對稱性問題,反倒會增加中小企業與擔保機構之間的風險,擔保倍數越大,則風險越高。防範和化解擔保風險,一是要充分調動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雙方的積極性,允許銀行與擔保公司分擔風險的契約安排存在。二是要建立省級與全國性的再擔保機構,通過多層次轉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風險;三是要建立法律化與制度化的擔保損失財政彌補機制,要將財政彌補款項列入每年的中央與地方預算,並設立由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督委員會,負責對中小企業擔保、再擔保機構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建議國務院盡快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擔保機構、擔保業務以及擔保行業管理辦法,促進擔保業長期健康發展。
第二種是雖然不分擔融資風險,但是本身具有較高風險評估能力的信用評級類中介機構。防範和化解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風險,銀行信貸與信用擔保必須與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徵信體系建設密切結合起來,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系統,為信用評級中介機構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信用評級機構就可以對中小企業及其中小企業各種融資券進行信用評級,銀行與擔保機構也就可以利用評級防止融資風險。在實踐運作中,有的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機構,在進行投資者(不僅僅是銀行)與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的中介撮合,向雙方收取中介費用而不承擔風險;也有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對中小企業融資項目進行評級後向「合作」銀行推薦,收取銀行的代理費。
第三種是「遠離」風險型的融資租賃類中介機構。設備租賃融資方式對於中小企業非常有利,因為往往融資租賃機構購買設備可以打折,便於降低中小企業的總體成本。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用租金現金流來償付銀行貸款利息,購買的設備又可以回購或是拍賣,這種資產負債結構致使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具有天然的抗風險能力。此外,中小企業出現風險後租賃設備不用清償負債,融資租賃類中介機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中小企業破產風險有效隔絕。
6.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版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權托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7. 中國的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內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容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其中其他金融機構包括:
中國郵政儲金匯業局:以個人為服務對象,以經辦儲蓄和個人匯兌等負債、結算業務為主。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租期內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典當行:以實物佔有權轉移的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
8. 金融的主要機構包括哪些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企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租賃業和典當業。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另一方面是指具體金融業務的相對壟斷性,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效益依賴性是指金融效益取決於國民經濟總體效益,受政策影響很大。高負債經營性是相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其自有資金比率較低。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金融業的獨特地位和固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本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對此有一個認識和發展過程。過去我國金融業發展既緩慢又不規范,經過十幾年改革,金融業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規模在成長。隨著經濟的穩步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業有著美好的發展前景
9. 小微金融,微型金融和中小企業金融的區別
三者主要是現下銀行業務的空白區域,旨在於解決個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小微金融:主要是指專門向小型和微型企業及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的可持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活動
微型金融:是專門針對貧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業而建立的金融服務體系。包括小額信貸、儲蓄、匯款和小額保險等。
中小企業金融:是指金融機構針對中小企業推出的定製化融資解決方案,由現有企業籌集資金並完成項目的投資建設,無論項目建成之前或之後,都不出現新的獨立法人。貸款和其他債務資金實際上是用於項目投資,但是債務方是公司而不是項目,整個公司的現金流量和資產都可用於償還債務、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有完全的追索權,即使項目失敗也必須由公司還貸,因而貸款的風險程度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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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國金融體系現狀
(一)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高,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等問題仍未解決。金融體系仍然由銀行主導,銀行業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90%以上,全社會的融資風險仍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資本市場仍具有新興加轉軌的基本階段性特徵,證券業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密度和深度較低,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障功能發揮不夠。
(二) 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需要加強與完善
從組織體系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銀行業對民營資本的市場開放仍有空間。從服務領域看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強化,截至2009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還有2792個。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同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往往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金融體系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3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這些舉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於機構的增減和人員變動,對金融制度和組織結構創新不夠重視。銀行業戰略規劃比較薄弱、競爭同質化考核機制和經營模式不科學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較為突出,證券公司業務模式比較傳統,創新能力較弱。一些保險公司內控和基礎管理較為薄弱,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市場競爭行為仍不規范。
(四) 金融機構潛在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仍然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內部控制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巨量信貸增長存在風險隱患,貸款集中度風險日趨突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所加劇。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補充壓力,證券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加強。普遍存在的順周期行為和監管、會計等制度因素不利於防止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存在縫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融資主體和部分金融產品存在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