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什麼時候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於2016年1月1日施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會議應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58票贊成、1票反對,表決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
反恐怖主義法共十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1)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❷ 反恐怖主義法第21條和86條是如何規定的
《反恐怖主義法》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❸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❹ 金融機構如何防範恐怖主義活動
俗話說:「人之初,性本善」,但「善與惡」是相對的,在正常情
況下,道德、法律、理智等多種因素,約束著私慾的膨脹,人心向善,人們就會
遵循著正常的軌道按規定行事。但隨著條件的變化,環境的差異,思想的波動,
一旦約束變得松馳,善與惡的力量此消彼長,人們「惡」的劣根性就會顯露。分
析近幾年銀行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思想教育放鬆,「享樂主義」抬頭。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
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金融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
要。但是,由於體制在轉軌,市場經濟在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也在變化,心理
上的天平在逐漸地被商品經濟的大潮沖擊得失去重心,
「向前看」變成了「向錢
看」。在具體工作中,抓效益的多了,抓思想的少了,思想政治工作流於口頭,
流於形式,跟不上時代脈搏,出現了「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幹部職工中講
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少了,盯住效益和年終分紅的多了,受利益的影響越來
越大
,
幹部職工見面談論的話題多數是問收入,對其他的事漠不關心,淡化了政
治觀念和法制觀念,
滋生了享樂主義和自由主義,
艱苦奮斗的精神沒有了,
追求
「大款」逐漸成為新的潮流,利益驅動代替了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但是,任
何追求都是基於現實的基礎上的,
如果超過現實這個基礎,
那麼你的追求不是落
空,就是會引發出脫離現實、違背法紀法規的行為,直至發生經濟案件。
2
.制度觀念淡薄,禁不住糖衣炮彈「利誘」。從外部環境來講,銀
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重要,
愈成為不法分子作案的主要目標,
而銀行工作人
員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的主要攻擊對象和拉攏腐蝕對象,
縱觀近幾年全國查處的幾
起案件,所涉及的作案人員大部分是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或信貸、會計、出納、聯
行等重要崗位的人員,
正是因為他們手中掌有部分權力,
才被不法分子盯住。
如
果這時我們的幹部職工能堅持原則,
頂住干預和拉攏,
站穩立場,
就不會引發違
紀違規的事件。
相反,
如果我們禁不住某些不法分子的拉攏腐蝕,
禁不住糖衣炮
彈的襲擊,就會放棄和喪失原則,變成金錢和利益的俘虜。
3
.內部管理失控,對員工關心不夠。從內部環境來講,金融系統在
管理上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
一是有的單位領導對案件防範工作重視不夠,
重
業務、
輕管理,
忽視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紀律教育。
二是規章制度不落
實,
有章不循,
違章操作,
越權行事現象時有發生,
給案件防範工作留下了隱患。
三是各崗位人員之間礙於情面,
使相互制約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給不法分子留下
可乘之機。
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規定,哪些行為被認定為恐怖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5)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❻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
《反恐怖主義法》明確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6)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充分預留安檢時間,避免造成時間上的延誤。
積極配合,聽從安檢人員指揮,提高安檢速度。
遇有需要查驗身份證件時,提前准備好相關證件,確保快速通過,常見的安檢形式包括徒手檢查和儀器檢查。需要說明的是儀器檢查對人體,電子設備,食品等均無損害。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政策解讀
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當前,針對中國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發頻發態勢,對中國的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中國是法制國家。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是完善國家法治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體現了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責任,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做出界定,為反恐立法邁出第一步。
2014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議,反恐怖法應該明確界定恐怖行為、恐怖組織等概念,對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放任傳播,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宣傳、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論等行為,都應入罪。
2014年各地發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舉行的全國兩會上,多名代表、委員建議盡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反恐立法是一個全面的法律體系問題,在防範、打擊等整個過程中都要發揮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單是打擊嚴懲恐怖分子的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議,反恐怖法應該明確界定恐怖行為、恐怖組織等概念,對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放任傳播,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宣傳、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論等行為,都應入罪。
2014年4月,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牽頭,公安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安部、工信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武警總部等部門成立起草小組,組成專班,著手起草反恐怖主義法。在起草過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調查研究,召開各種形式的研究論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反復徵求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地方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研究借鑒國外的有關立法經驗,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❽ 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恐怖事件的有關信息由什麼機構發布
根據《反恐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❾ 反恐怖主義法查封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反恐怖主義法查封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一個月。
(9)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