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非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抄是指不經營一般銀襲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和開展指定范圍內的業務,一般不具有創造信用的功能。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是隨著金融資產多元化、金融業務專業化而產生的。早期的非金融機構大多同商業銀行有著密切的聯系。
金融機構的分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職能: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B.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和其它。想問,網路支付與銀行卡收單業務范圍區別。
網路支付與銀行卡收單業務范圍區別:
網路支付:指依託公共網路或者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進行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銀行卡收單: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C.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D.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5]15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當前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不規范和建設滯後等突出問題,為貫徹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門《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05]103號),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健康發展,現就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於銀行卡受理市場主要參與方的職責
(一)關於特約商戶收單機構。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戶(以下簡稱商戶)簽約並向該商戶承諾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有資質的專業化收單機構。其業務范圍包括發展商戶、POS機具布放和維護、交易處理及交易單據清分、為商戶受理銀行卡提供授權和結算、交易後的對賬查詢和差錯處理、監控收單交易等。
商戶收單機構為其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收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二)關於銀行卡清算組織。銀行卡清算組織是提供銀行卡跨行信息交換和清算服務的法人。
中國銀聯是目前國內專門從事人民幣銀行卡跨行信息轉接的清算組織,主要職責是建立和運營安全、高效的銀行卡跨行信息轉換網路,實現銀行卡跨行通用。銀聯應專注於這一主業,切實提高網路服務水平,並加強對「銀聯」品牌的管理和經營。
中國銀聯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製定由參與機構共同遵守的有關跨行信息交換和業務處理的規范和標准。
中國銀聯應建立企業化運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嚴格有效的內控制度。要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的管理,敦促其分支機構嚴格執行統一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准。
(三)關於商戶收單業務第三方服務商。第三方服務商是接受商戶收單機構委託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中非核心業務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
由於銀行卡信息交換系統事關金融信息和支付體系的安全,從事銀行卡信息交換業務有嚴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務商不得從事銀行卡信息交換業務。
二、關於商戶收單業務開辦中堅持的原則
在銀行卡商戶收單業務的開辦過程中,各相關參與主體要堅持平等自願、公平競爭和聯網通用原則。
(一)商戶可自主選擇商戶收單機構簽訂收單協議。同一商戶應遵守「一櫃一機」原則,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復投資。
(二)商戶收單機構自行布放或委託第三方服務商布放的POS機具應符合聯網通用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准,張貼統一的「銀聯」標識,並能夠受理所有「銀聯」標識卡。對不能實現所有「銀聯」標識卡受理或故意對非本行的銀行卡設置障礙的商戶收單機構,客戶、商戶和發卡機構有權向人民銀行反映和投訴。
(三)嚴禁在拓展商戶過程中採取不計成本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等惡性競爭行為。
三、關於商戶收單業務外包規則
商戶收單機構可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機具布放和服務、系統建設和維護、客戶服務和培訓等非核心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服務商,但商戶收單機構仍是商戶協議簽約和付款責任主體,也是收單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商戶收單機構可根據價格和服務質量自主選擇符合人民銀行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的第三方服務商。同時,根據業務需要與第三方服務商簽訂外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中應明確第三方服務商在外包關系存續期間和終結之後對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義務。
第三方服務商的收入來源是商戶收單機構支付的外包服務費,由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不得直接參與商戶手續費分潤。
四、關於商戶終端網路連接方式
POS直聯和間聯是終端機具接入銀聯信息轉接網路的兩種基本模式,銀聯網路應同時支持直聯和間聯入網。為改善受理環境,促進市場有序競爭,鼓勵商戶收單機構選擇POS直聯接入方式。
商戶收單機構開展直聯POS業務要防範收單風險,加強對直聯商戶的日常培訓工作;開展間聯POS業務要符合聯網通用的原則,向所有銀聯卡開放收單機具,嚴格遵守統一的跨行業務規范和技術標准。
為維護市場秩序,已形成的網路接入格局和存量市場應保持穩定,社會各方新的資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場建設中。
五、關於無銀聯分公司地區受理市場建設
一些地區在實現銀行卡聯網通用過程中,採用了「無中心模式」。「無中心模式」對於促進銀行卡跨行通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帶來了受理市場發展不規范、市場共建機制落後的問題,為推動各地區受理市場均衡發展,加快和擴大受理市場建設,促進銀行卡業務快速協調發展,「無中心模式」應加以調整。
經人民銀行批准,中國銀聯可根據公司總體規劃,在有市場需求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提供銀行卡信息交換和清算服務;盡快形成覆蓋全國的跨行交易網路體系。
為規范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加強信息轉接管理,當前中國銀聯在無銀聯分公司地區投資建立的從事POS跨行交易信息轉接的專業化服務平台應由中國銀聯直接管理和經營,不得通過授權的方式間接對專業化服務平台進行管理和經營。
六、關於建立人民幣銀聯卡的國際受理網路
人民幣銀聯卡拓展境外受理市場不僅有利於滿足境內居民出境旅遊需要,增強國際交流和合作,而且是應對經濟金融一體化挑戰、提升國內銀行卡產業整體競爭力的戰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和中國銀聯要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國家和地區拓展受理業務,逐步建立人民幣銀聯卡的國際受理網路。中國銀聯要統籌規劃境外拓展計劃,合理安排對境外受理市場的開發進度和業務開通時間。每開通一個國家的受理業務,要將其業務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向人民銀行備案。
為促進人民幣銀聯卡盡快實現國際通用,人民銀行已按照國際規范制定了我國人民幣銀行卡的技術標准。商業銀行發行新的人民幣銀行卡必須符合該技術標准,並盡快完成現有非標准卡的換發工作。
雙幣種信用卡和雙幣種借記卡在港澳和境外有銀聯網路的國家和地區使用時,國內發卡銀行應支持經銀聯網路轉接,要對銀聯網路開放人民幣賬戶的交易和清算,其他任何機構不得設置障礙和進行干預。
為獲得「銀聯」品牌的廣泛認同度,中國銀聯要進一步改善對國內發卡行和境外收單機構的網路服務質量,增強交易處理和信息安全能力,形成國際化的運作機制,提高競爭水平。
七、關於增強銀行卡跨行網路服務功能
中國銀聯要切實採取措施提高跨行網路利用效率,完善跨行服務功能。
(一)要確保跨行交易網路的可靠性、安全防範能力和系統管理能力,提高跨行交易成功率。要提高處理跨行交易差錯和爭議的效率,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二)要開發推廣新的業務品種和服務項目,滿足商業銀行開展銀行卡增值業務的需要,不斷拓展銀行卡應用領域。
當前,中國銀聯要切實響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和諧社會、解決三農問題的號召,研究利用銀聯跨行網路的優勢和功能,解決由農村信用社基層網點向農民工提供銀行卡服務的問題,可先選擇一些地區進行試點。
E. 江西省蜘蛛金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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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文昌
成立時間:2015-07-09
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6010621004374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銀環路298號萬豪城2#寫字樓2403室.2404室
F.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什麼意思
雲掌財經告訴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G. 如何防範金融服務外包所潛在的風險及相應措施
要防範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各種風險,我國須重視在岸服務外包市場開發,走有中國特色的「內外結合」發展道路。
要想更好地發展中國的金融服務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並完善外包服務商的資格審查和信用評級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監管制度。2.制定相關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證外包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3.政府合理規劃和建設金融服務外包園區和城市。充分發揮政府前瞻性的長遠規劃,應將各大城市分開管理,給予差別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發揮各城市的優勢,避免各城市之間的盲目競爭。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風險防範
(一)合理確定金融服務外包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商 (1)實行業務外包以前,金融機構應制定外包的具體政策和標准,主要包括對哪些業務適合外包做出評估。同時,應該全面考慮業務外包的程度問題、風險集中問題,以及將多項業務外包給同一個服務商時的風險問題。 (2)外包服務商的業務水平直接關繫到外包活動的成敗。在做出外包決策後,金融機構的管理層應聽取來自內部或外部的法律、財務專家、人力資源的意見,然後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尋找擅長該業務的所有高級公司,通過仔細的調查、分析和比較,選擇最合適的外包服務商。此外,也要考慮外包服務商的財務狀況。 (二)外包風險內部評估 在開始實施金融服務外包之後,為了確保及時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風險來臨之前獲得信號,把風險帶來的損失降低最小,必須在外包的過程中時刻對風險進行內部評估。 (1)派專人到外包服務商的公司任職,及時與外包服務商溝通在外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特派員作為一個中間人協調和處理在業務中可能出現的矛盾。這種方法相對比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響。 (2)縮短金融機構和外包服務商溝通的周期。由於外包業務的關系,外包服務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機構匯報業務報表或有關業務的進展情況。盡量控制一個合理而有效的溝通周期以便於及早發現問題。 (三)完善金融外包監管制度 (1)金融監管當局應採取不同的監管程序。金融監管當局針對不同的業務和不同的外包服務商應採取不同的監管程序。對於明確規定可以外包的業務,只需要經過備案程序即可,而對於規定之外的業務,則應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查與批准程序。對於不同的外包服務商,也應採取有差別的監管程序。 (2)金融監管當局應進行外包業務的持續監管和系統性風險監管。為了實現持續監管,可借鑒國際監管組織制定的監管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關條款,確保監管當局隨時可獲得監管所需的資料。 (3)金融機構及外包服務商均應制訂應急計劃。金融機構應該盡力要求外包服務商制訂應急計劃,保證信息技術的安全性,以及發生意外情況時災難恢 烏骨雞苗雞苗0.2元/只 送全程飼料 養殖死傷全賠 廣告 一年養4批利潤40萬 每戶10000元補貼 45天死傷全賠 培訓養雞技術 查看詳情 > 紹興 雞苗批發 0.2元/只 訂1000隻送800隻 包銷成品 廣告 大型禽苗孵化基地 常年出售雞苗 品種齊全 免費防疫 訂滿1000隻免費上門建溫棚 送飼料 查看詳情 > 復能力。對業務外包的各種意外情形,外包商應設計必要的應急計劃。
H. 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進一步強化對受理市場的風險控管
(七)嚴把特約商戶准入關,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收單機構發展特約商戶要建立嚴格的實名審核和現場調查制度,充分利用聯網核查身份信息系統、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等核查方式,核實商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經辦人的個人身份,了解商戶的經營背景、營業場所、經營范圍、財務狀況、資信等,必要時,要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戶開戶行或其他單位進一步核實。特別要關注批發、咨詢、中介、公益類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戶的審查。
(八)建立健全對特約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制度。收單機構要建立商戶交易資料庫和監控系統,設置可疑交易監控和分析指標,根據特約商戶的經營狀況和規律,建立風險控制模型。建立對特約商戶的定期現場檢查制度,對於新簽約商戶、出售易變現金商品(如珠寶、電腦等)商戶,以及發生過可疑交易、涉嫌欺詐交易或涉嫌協助持卡人套現等有不良記錄的高風險商戶,要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嚴格對消費撤銷、退貨、消費調整等高風險業務的交易授權管理。
發現有關商戶涉嫌違規受理銀行卡的行為時,收單機構要及時調查核實,並予以糾正。對有疑似受理偽卡、盜錄信息、套現、欺詐行為的,收單機構可暫停其銀行卡交易。對確有受理偽卡、盜錄信息、欺詐、套現等違法行為的商戶,收單機構應立即終止其銀行卡交易,並向公安部門報案,將有關情況報告人民銀行,將商戶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積極向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報送。
對於因管理不善,導致所拓展商戶和所布放POS機多次發生故意受理偽卡、盜錄信息、套現、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收單機構,人民銀行要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九)完善收單協議和商戶檔案管理。收單機構應與商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應包括:收單服務的終止條件、受理機具的使用要求、賬戶與交易數據保密條款、交易憑證的管理、各類風險損失情況下經濟責任的承擔等。要建立完備的商戶檔案,保存商戶准入的證明文件復印件、風險評估報告、商戶培訓、POS機管理、商戶信息變化、對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情況等文件資料。要加強對特約商戶的培訓和風險教育,至少半年一次對商戶收銀員和相關人員進行義務培訓。
(十)嚴格對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的管理。收單機構可以委託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POS機布放、維修等一項或多項服務。但特約商戶的資金清算責任和風險管理責任由收單機構承擔。非金融機構作為外包服務機構參與外包服務的,必須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業務管理、風險控制措施,有熟悉銀行卡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擔任董事、高級管理職務,必須執行人民銀行有關業務、技術標准。
收單機構要協調程序開發商加強POS終端程序的保密管理,不得將POS密鑰管理、下載、程序灌裝工作委託給外包服務機構,不得允許外包服務機構以商戶名義入網。對於涉及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處理的外包服務機構,收單機構不得允許外包服務機構存儲銀行卡卡號以外的信息。由於外包服務機構的過失,造成發卡機構和持卡人資金損失的,應由收單機構先行賠付,再根據外包協議進行追償。
(十一)遵守收單市場秩序。收單機構應嚴格遵守商戶類別代碼和扣率的有關規定,禁止套用、變造與真實商戶類型不相符的商戶編碼以及多家商戶共用一個商戶編碼和多台終端機具共用一個終端編號。要正確設置並向中國銀聯注冊有關商戶信息,在交易處理時向中國銀聯准確上送,同時確保受理終端能夠完整、准確讀取並傳輸卡片驗證碼。
收單機構原則上不得為經營場所地不在收單機構注冊地的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如確有因財務、資金清算需要為經營場所不在收單機構注冊地的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的,應經收單機構總部審核同意,同時將有關收單事項向人民銀行報告。嚴禁收單機構為了自身短期利益而出現爭搶優質客戶、一櫃多機、不計成本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等非理性競爭行為。
I. 請問非金融機構不得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嗎,有具體的文件嗎,謝謝
因為金融來服務涵蓋較廣,包自括送單送票、銷售信用卡等等。所以你提問的說法是不對的。應該是:沒有金融許可證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有金融許可證的也只能按照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內容開展業務,沒有審批核準的業務不得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