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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禁令

發布時間:2021-08-24 11:51:39

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利動盈性B全性流、C
安性E

㈡ 銀行運營管理十條禁令

1.嚴禁以任何形式參與或介紹他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融資擔保、民間借貸等活動。

2.嚴禁參與涉恐、涉黃、涉賭、涉毒、涉黑、傳銷和洗錢等活動。
3.嚴禁挪用、盜取銀行或客戶資金,嚴禁空存空取、空繳空解,嚴禁以個人賬戶過渡銀行或客戶資金。
4.嚴禁偽造、擅自印製、套用重要空白憑證。
5.嚴禁私刻、盜用、出借銀行或客戶印章、印鑒卡,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證等上蓋章。
6.嚴禁個人私自代客戶保管存單、卡、折、現金、有價單證、票據、印鑒卡、支付設備、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復印件等重要物品,嚴禁違規代客戶辦理業務。
7.嚴禁復制、盜用、超權持有系統工號、智能令牌、指紋、7.口令、密碼,嚴禁密碼「公開化」。
8.嚴禁弄虛作假為本人或他人套取銀行信用,嚴禁發放頂冒名貸款。
9.嚴禁預簽借款合同、貸款借據、受託支付申請書、借款支用單等信貸單證。
10.嚴禁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違規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強令違規操作且不舉報。

凡員工行為違反以上禁令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處分。

㈢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版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權》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3)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禁令擴展閱讀

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㈣ 金融機構哪些人員不得從事營銷活動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專金融機構委託屬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
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計算機軟體技術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自有設備租賃。
企業營銷策劃,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翻譯服務,會務服務,市場信息咨詢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
企業形象策劃,廣告的設計、製作,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文化藝術交流策劃。【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㈤ 金融機構八不準的內容是什麼

不得在營銷抄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
不得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不得主動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其個人金融信息。
不得在未其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
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不得無故拒絕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
不得有歧視性行為。

㈥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是否仍有實施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㈦ 試述金融機構經營面臨的主要風險

我國金融市場當前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與發達國家甚至於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相比,在行業規模、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市場開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增長速度過於緩慢,內部行業結構和區域發展結構不協調。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國金融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達到了8.3%,而我國僅相當於美國的一半。近年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速度過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務業內部結構不均衡,銀行業居絕對主導地位,而證券經紀與交易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的比重相對偏低。而且,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滯後,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務各行業競爭力較弱,不能有效提供經濟發展所需的金融服務產品。從2004年全球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來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銀行的一級資本為744.15億美元,不良資產比率為2.06%;而國內排名最高的中國銀行的一級資本為348.51億美元,而其不良資產比率卻達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甚至高達18.99%。保險業方面,根據瑞士再保險的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保險業佔全球保險市場的份額排名雖居第11位,但保費收入規模僅521.71億美元,保險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險金額為40.2美元;保險深度排名第42位,保費收入佔GDP的比重為3.26%。證券業方面的表現更讓人擔憂,2004年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40家,總資產3781億元,總負債2765億元,全年實現利潤為-78億元,整個行業處於虧損狀態。 第三,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能力不強,外資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創新上具有絕對優勢。一方面,國外金融工具種類繁多,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且對新型金融產品的開發能力相當強;另一方面,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的金融開發技術比較落後,電子化程度較低、金融工具和品種單調、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在金融創新中處於被動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創新獲取利潤和佔領市場主動權的能力較差。 第四,國內金融機構開展跨國業務的能力低下。除中國銀行以外,其他銀行海外業務的拓展尚在起步階段,而外資銀行在綜合化經營模式下,通過大規模的並購和重組,其分支機構早已遍及全球。在業務開展方面,國內銀行大都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而發達國家跨國銀行已經把業務重點放在如利率互換、出口保理及福費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創新來獲取利潤和規避風險。 第五,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發達國家大都有支持金融發展的現代化交通、通訊、計算機網路以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並且非常注重適時頒布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業加以規范,對新業務、新工具進行認證。相比之下,我國金融立法比較滯後,專業性法律層次較低,法規操作性較差,在實踐過程中還經常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問題。監管體制方面,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靠「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社會監管層次基本還處於空白狀態,而且監管內容大都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預防性監管的關注不充分。 今後應採取的發展策略: 第一,培養金融業的服務理念和意識,使其真正成為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重要產業。 第二,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根據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趨勢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金融服務體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有效控制和防範各種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務內部各行業和地區的均衡協調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較好地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較快發展。加快證券、保險和信託等其他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與實體經濟體系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金融服務業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金融資源合理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質量。 第五,大力培養金融人才,建立科學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

㈧ 如何制定企業經營計劃

(一)客觀因素
1.市場
選擇經營的基礎,是特許經營系統打算進入的市場具有什麼樣的條件。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東道國的經濟類型,東道國的通貨膨脹率、利率,當地合作者融通資金的難易,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特許經營談判、特許經營運營的可能作用,當地是否存在使特許經營系統喪失唯一性的其他技術訣竅、馳名商標,當地主管機關的態度也非常重要。
在國際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者也許不得不依靠當地合作者進行市場調查,分析當地市場,及特許經營在該市場的發展潛力。
2.文化
對要採用方式的評估,也應考慮若干文化因素。如在沒有企業傳統的東道國,應保證外國企業對當地合作者的運營可更多控制,從而保證對當地經營者的足夠培訓,使其有效履行職能。
在決策進入一個特定國家市場時,文化因素的考慮可能是重要的。一個特定的產品或服務、一個特定的商標或商號、一種特定的運作方式是否可為一個國家接受,經常取決於當地傳統、宗教習俗和法制。
3.法律環境
在決定具體經營方式時,東道國法律環境非常重要。特許經營要想起作用,那裡必須有商事合同基本法律,有健全的公司法,合資企業法及知識產權法,且這些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可有效行使。
雖然某些法規是特許經營有效運作的前提,但還有決定特許經營是否合適的其他法律因素。包括如登記要求、由政府主管機關來批准該協議、限制性外匯管制條例、進口和/或出口配額及稅收法律,包括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二)主觀因素
1.經營的性質
決定最佳經營方式的最重要因素,是經營自身的性質,對此必須作具體分析。
在決定特許經營對特定商業來說是否是最合適方式時,需要對許多因素進行評價。最重要的是,有關經營模式應該是經過檢驗的。換句話說,它必須是經實踐證明是成功的。財務問題也具有根本重要性?運作特許店獲得的資金回報,必須足夠使被特許者獲得合理投資回報,賺取合理利潤並使其有能力為特許者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使用費。特許者從特許運作中獲得的收入,同樣必須足夠補償它的管理費,並使其能賺取合理利潤。
2.影響方式選擇的經濟因素
區域總特許的性質,是大部分投資由分特許者、區域開發商或被特許者在東道國進行。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特許者不需要進行大量資金投入。培訓必須提供,為分特許和被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運作組織必須到位,為外國當地的分特許者或被特許者提供支持服務的足夠員工必須僱傭,進行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登記等方面所需花費也要支付。因此,特許者及作為該網路實際建立者、開發者的分特許者或開發商的資力,都必須非常雄厚。顯然每一種商業技法都需一定成本。因此,要從經濟角度對各方必須進行哪種技法最為有效進行評估。
3.當事人的經驗
就諸多方面而言,當事人的經驗是重要的。如果首先從母公司角度考慮,可能會發現經營一系列獨資店和通過區域總特許方式來經營一個特許店網路有顯差別。如果特許者沒有特許經營方面的經驗,那麼一步步地進行,可能更可取,在進行國際特許經營之前應先進行實驗性經營。通過區域總特許方式進行的國際特許經營,與區域開發協議或直接進行的單個特許也不同。如果一個特許者沒有區域總特許經驗,那麼在試圖在國外運用區域總特許方式之前,最好先在自己國家獲取這方面經驗。
在特許經營方面是否有經驗對分特許者來說不如對特許者那麼重要。不過,在區域總特許或區域開發特許中,分特許者或開發人具有商業經驗是重要的,因為運營商業網路,特別是像區域總特許或區域開發這樣的龐大網路,需要能力和專業知識。
任何合同都是當事方談判力量對比的自然反映,因此當事一方從另一方身上可得到什麼,將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當事方談判能力,及在談判中可以利用的優勢。這些優勢也可能是個人的,例如分特許者在商談和履行國際交易合同,在解決法律和經濟糾紛方面的知識和經驗。
4.分擔責任和分享收益
協議各方責任的分擔和收益的分享,將因商業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就特許經營本身而言,這種劃分也會因特許經營方法而不同。區域總特許的性質,決定分特許者責任是比較重的:負責網路開發、為分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和幫助、監督和保護特許者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的人是分特許者。在直接單個特許經營情況下,被特許者的責任較輕:對網路不負任何責任,也不必負責保護特許者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很可能特許者只要求其通報可能發生的侵權。類似地,代理人責任不同於經銷商責任,而經銷商責任又不同於被許可人責任。
責任的不同,也會從各方收益中反映。一方承擔責任越大,可能獲得的收益也就越多。在區域總特許中,分特許者必須獲得足夠收入,使它在有能力履行義務同時,可獲得一定利潤。而特許者也必須獲得充足收入,以支持其在這一關系中獨一無二的作用。有關特許經營方法決定,也會反映各方在責任和收入分享上的變化。
5.控制
在特定情況下,確定最合適方式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是外國合作者對當地合作者的控製程度。這種控制在特許經營中比在許可或分銷中要大。此外在特許經營內,控製程度也隨所特許經營形式而不同。特許者越直接參與,控制就越嚴格。在區域總特許中,盡管仍然保留一定控制,特許者的控制是最小的,這種情況下特許者參與最少。什麼是對方可接受的控制,取決於若干因素,也包括個性這樣的主觀因素。例如,那些具有獨立個性、採取自主行動反而做得更好的人,可能不接受嚴格控制。雙方之間利益平衡,也應從這方面調節。
6.風險因素
風險是一切商業固有的組成部分。評價交易風險,應盡力對不確定性進行評價。特許經營流行的原因之一,從可得到的統計數據來看,是其失敗率遠低於其他更為傳統的商業形式。在該商業中的不確定性顯著為低。不過需要強調,這是就已經過檢驗和證明的成熟特許經營系統而言,新興特許經營系統就不同了。因而在選擇特許經營時,尤其是在國際特許經營情況下,對此應予一定注意。下面的討論,是對成熟特許經營系統而言。
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的風險被減少到了特許者不需用自己的,而是用被特許者的資本來開發系統的程度。被特許者的風險也減小了,因為他們所投資的商業概念,是經過證明並為消費者所接受的。風險在特許者和最有條件評價東道國風險的分特許者之間的承擔,常常在合同或協定中規定。
特許經營涉及的大部分風險因素並不是其特有的。不過,有些風險與這種商業形式有特別聯系。特許經營使用了一個經檢驗並證明是成功的方法,而降低了風險是事實,但必須遵循特許者經營方案的刻板要求,可能會阻止分特許者為使該特許經營制度在特定國家獲得成功,進行必不可少的改革。此外,因環境變化,有必要修改特許經營制度的,會因其呆板的要求而過分地推延。特許協議的特別條款,如可授予獨占權的條款,也應計算在風險因素中,雖然它們在特許經營關系建立之初可以提供一定保證(如特許者獨立供應產品),但後來,如在產品供應方面,它們可能阻止分特許者採用比由特許者提供更為方便的辦法。
(1)特許者應當考慮的風險因素
為減少不確定性,特許者需要考慮所有構成風險的因素。在國際特許經營情況下,這些風險因素可分為兩大類:外部風險因素和內部風險因素。
①外部風險因素
外部因素例子,有預期經濟增長緩慢,貿易禁運可能,及必需的原材料數量或質量方面不足這樣的事實。大部分外部因素是特許者不能控制的,但通過收集更加詳細可靠的信息,可降低這些因素導致的風險。
②內部風險因素
內部因素包括特許者國內經營的組織體系,及可用的資金、人力資源。例如,如果特許者系統中,不存在有能力掌握區域總特協議中必要的管理、培訓、控制,並有能力使其系統適應東道國需要的機構,那麼,特許者需要花費額外資金來建立這樣的機構。如果這些因素沒有考慮在內,風險是國際經營將會嚴重消耗特許者的資金、人力資源,從而損害特許者國內經營,並最終危及國際經營。
(2)分特許者應考慮的風險因素
在某種程度上分特許者必須評估的風險因素,是特許者需要考慮因素的鏡像。因此,考慮東道國政治氣候的人不僅是特許者,分特許者也需要考慮。另外,分特許者還要考慮因未完成發展計劃,而向特許者支付賠償的可能。如果出現貿易禁令,禁止進口特許經營所需原材料,分特許者要麼不得不去求助其他供應源,要麼聽任網路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特許者的質量甚至是數量要求。後一種情況下,分特許者不但易受特許者對其不遵守協議的起訴,還易受不能為客戶提供高質量商品、服務的分被特許者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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