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算商業保險嗎
1、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2、社會保險包括以下五項內容(五險):
——養老保險:即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在養老期間發給生活費,以及生活方面給以照顧。
——失業保險:即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的給付以及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及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工傷保險:即勞動者因工負傷,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工資收入補償,也是對因工負傷勞動者的醫療護理和生活照顧措施。
——醫療保險:即勞動者在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在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生育保險:即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收入補助和保障措施。
3、社會保險的作用有以下五項:
——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增進勞動者體質。
——促進生產發展,保證經濟正常運行。
——為社會、為基層服務,方便群眾生活。
——實行收入再分配,適當調節勞動分配,保護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4、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都屬於商業保險的范疇,辦理保險的機構是屬於金融企業,以贏利為目的,與社會保險沒有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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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公司屬於服務性公司嗎(10個問題).
1.保險公司不屬服務性公司而是屬於金融企業.那看你怎麼劃分了.服務性企業很含糊.保險公司,銀行等都屬服務性行業,第三產業,而不是服務性企業
<br><br>2.據<保險法>規定:最低注冊資本要人民幣2億元,而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br><br>3.誠信墊資是怎麼回事,我不大清楚.不過財產保險公司中一種信用險.
<br><br>4.當然要繳稅了,按一般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等稅,額度多少稅法有相關規定的
㈢ 人身保險可以做貸款嗎
可以,保單貸需要繳費滿足一定條件,比如年交保費還有就是繳費年期
㈣ 人身保險和社保有什麼區別啊急~
人身保險與社保的區別在於: 一、經營主體不同,人身保險的經營主休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社保保險可以由****或其設立的機構辦理,也可以委託金融經營機構如基金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代管。社會保險帶有行政性特色。我國,經辦社會保險的機構是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授權的社會保險機構。 二、行為依據不同。人身保險是依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保險關系的建立是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保險雙方當事人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也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行為,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保證這一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頒布社會保險的法規強制實施。 三、實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少數險種外,在多數險種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實施的規定。而社會保險則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凡是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必須一律參加,沒有選擇餘地,而且對無故拒交或遲交保險費的要徵收滯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適用的原則不同。人身保險是以合同體現雙方當事人關系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即保險人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取決於投保人是否交納保險費以及交納的數額。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險強調的是「個人公平」原則。而社會保險因其與****的社會經濟目標相聯系,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為宗旨,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原則。投保人的交費水平與保障水平的聯系並不緊密,為了體現****的職責,不管投保人交費多少,給付標准原則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險費,但同樣能獲得社會保險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內對保險事故所致損害進行保險金的給付。這一目標可以滿足人們一生中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即生存、發展與享受都可以通過購買人身保險得到保障。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目標是通過社會保險金的支付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六保費負擔不同。交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投保人應盡的基本義務,而且保險費中不僅僅包含死亡、傷殘、疾病等費用,還包括了保險人的營業與管理費用,投保人必須全部承擔。因而,人身保險的收費標准一般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費通常是個人、企業和****三方共同負擔的。至於各方的負擔比例,則因項目不同、經濟承擔能力不同而各異。 與社保比,商業保險是交費自己選擇,社保是不夠溫飽型的,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拐棍,是補充社保的,有商業保險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較高的生活水準. 退休後的養老金是自己定的因為其實就看你交了多少錢在保險公司. 社保一般都沒什麼或者是沒多少身故金的,而商業保險一般都有身故金(當然也有些只保生存的沒身故金的種類)
㈤ 人身保險的性質屬於
1、人身風險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2、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首先,就保險價值而言,人向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准,國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其次,就保險事故發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有標准體和非標准體之區。標准休是指死亡危險程度屬於正常范圍的被保險人群體的總稱,其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標准休指死亡危險程度高,即死亡率高於標准死亡有心人被保險人的總稱。
3、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2)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在投保時只考慮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即可。
(3)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此後即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發生了變化,投保人對被保險已喪失了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若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然給付保險金。
4、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由於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就無法以人的生命價值作為客觀依據。在實務中,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的。此約定金額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
5、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當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范圍肉攤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因此,大多數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
6、保險合同的儲蓄性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由於人身保險費率採用的不是自然費率,而均衡費率,這樣,投保人早期交納的保費高於其當年的死亡成本,對於多餘的部分,保險馬刺是按預定利率進行積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險的純保費分為危險保費和儲蓄保費兩部分。某些險種的儲蓄性極強,如終身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
7、保險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保險期限短則數年,長則數十年、甚至一個人的一生。保險期限的長期性使人身保險的經營極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貨膨脹及保險公司對未來預測的偏差等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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