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反洗錢面臨的形勢
不法分子把通過不正當得來的錢,通過銀行等手段變為合法的來源叫洗錢
反洗錢(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後,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並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針對目前國內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
2007 年,在《反洗錢法》的法律框架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反洗錢規章,進一步完善了金融業反洗錢制度,並建立了反恐融資法規制度。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設
為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 年發布了兩個反洗錢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了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一是《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重點對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做出規定,這是中國針對反恐融資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章。二是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核心制度。這兩個部門規章與2006 年修訂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兩個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上述配套規章構成了中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基本制度。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制度建設
反洗錢基礎制度建設是有效實施反洗錢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國人民銀行加快反洗錢制度建設步伐,進一步夯實了反洗錢制度基礎。
(一)反洗錢監管制度基本確立
為規范反洗錢監管行為,有效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先後起草並印發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兩個規定詳細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時應遵循的程序、可採取的步驟和相關管理措施,明確了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思路。
1.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分現場檢查准備、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處理三個階段,《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在各個階段的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具體且細致的規范性要求,在這個意義上,該辦法實際起到了現場檢查程序手冊的作用,執法人員可以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也有利於全國各地統一執法。
為保障被檢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在《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嚴格規范反洗錢現場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的同時,規定了被檢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權利。如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2.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次具體確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內容和程序,豐富了反洗錢監管的手段,是我國在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反洗錢監管模式過程中取得的重要進展。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有關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按季度報告有關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所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金融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等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為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反洗錢調查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起草並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銀發〔2007〕158 號文發布)。這一規范性文件在《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基礎上,詳細規定了反洗錢調查的程序,規范了各種調查措施的具體操作,統一了與反洗錢調查有關的法律格式文書,對指導和規范反洗錢調查的實踐操作具有重要意義。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該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依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原則分別調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動,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各省一級分支行之間可以相互配合進行跨省調查。
第二,該實施細則將反洗錢調查分為三個階段——調查准備階段、調查實施階段和調查結束階段,並詳細規定了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審批程序、具體措施和相關要求。
第三,針對「臨時凍結」措施的特殊性,該實施細則單列一章對「臨時凍結」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的具體操作。
第四,該實施細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在反洗錢調查過程中,可以視情況採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兩種方式,從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錢調查的工作效率。
(三)監管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在新規章密集出台的情況下,及時了解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針對法律規章實施後在操作層面出現的新問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管轄問題的批復》、《關於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復函》及《關於對可疑交易報告相關問題的復函》等30 余份指引,用於指導反洗錢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踐。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工作,為金融機構釋疑解惑。
『貳』 中國反洗錢體系建立意義
不法分子把通過不正當得來的錢,通過銀行等手段變為合法的來源叫洗錢
反洗錢(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後,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並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針對目前國內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
2007 年,在《反洗錢法》的法律框架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反洗錢規章,進一步完善了金融業反洗錢制度,並建立了反恐融資法規制度。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設
為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 年發布了兩個反洗錢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了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一是《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重點對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做出規定,這是中國針對反恐融資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章。二是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核心制度。這兩個部門規章與2006 年修訂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兩個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上述配套規章構成了中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基本制度。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制度建設
反洗錢基礎制度建設是有效實施反洗錢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國人民銀行加快反洗錢制度建設步伐,進一步夯實了反洗錢制度基礎。
(一)反洗錢監管制度基本確立
為規范反洗錢監管行為,有效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先後起草並印發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兩個規定詳細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時應遵循的程序、可採取的步驟和相關管理措施,明確了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思路。
1.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分現場檢查准備、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處理三個階段,《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在各個階段的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具體且細致的規范性要求,在這個意義上,該辦法實際起到了現場檢查程序手冊的作用,執法人員可以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也有利於全國各地統一執法。
為保障被檢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在《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嚴格規范反洗錢現場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的同時,規定了被檢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權利。如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2.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次具體確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內容和程序,豐富了反洗錢監管的手段,是我國在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反洗錢監管模式過程中取得的重要進展。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有關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按季度報告有關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所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金融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等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為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反洗錢調查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起草並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銀發〔2007〕158 號文發布)。這一規范性文件在《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基礎上,詳細規定了反洗錢調查的程序,規范了各種調查措施的具體操作,統一了與反洗錢調查有關的法律格式文書,對指導和規范反洗錢調查的實踐操作具有重要意義。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該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依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原則分別調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動,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各省一級分支行之間可以相互配合進行跨省調查。
第二,該實施細則將反洗錢調查分為三個階段——調查准備階段、調查實施階段和調查結束階段,並詳細規定了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審批程序、具體措施和相關要求。
第三,針對「臨時凍結」措施的特殊性,該實施細則單列一章對「臨時凍結」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的具體操作。
第四,該實施細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在反洗錢調查過程中,可以視情況採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兩種方式,從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錢調查的工作效率。
(三)監管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在新規章密集出台的情況下,及時了解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針對法律規章實施後在操作層面出現的新問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管轄問題的批復》、《關於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復函》及《關於對可疑交易報告相關問題的復函》等30 余份指引,用於指導反洗錢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踐。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工作,為金融機構釋疑解惑。
『叄』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哪些反洗錢信息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專
(一)反洗錢內部屬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它。
(3)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擴展閱讀: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並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肆』 保險業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反洗錢監管檔案包括哪些
根據 國務院公報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章 非現場監管 中第十一條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撰寫反洗錢年度報告,如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內容:
(一)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三)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四)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五)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問題及建議。
金融機構有境外機構的,由其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所屬境外機構接受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監管的情況。
原文請參考附件
『伍』 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時 評估人員應不得少於幾人
不得少於2人。
相關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被評估機構提供必回要的資料數答據,也可以現場採集滿足評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開展現場評估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反洗錢監管通知書》及合法證件。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約見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針對重要問題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5)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擴展閱讀
評估工作以金融機構自評估為基礎。金融機構應當按年度進行自評估,並於次年1月15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自評估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日常監督管理、投訴處理以及金融機構自評估等情況進行非現場評估,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評估。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庫制度,按照預防為先、教育為主的原則向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
『陸』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 應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柒』 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包括什麼內容
一是反洗錢工作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二是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三是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四是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五是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或問題以及工作改進建議。
『捌』 為什麼銀行說「打擊洗錢,人人有責
2007 年,在《反洗錢法》的法律框架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反洗錢規章,進一步完善了金融業反洗錢制度,並建立了反恐融資法規制度。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設
為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 年發布了兩個反洗錢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了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一是《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重點對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做出規定,這是中國針對反恐融資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章。二是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核心制度。這兩個部門規章與2006 年修訂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兩個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上述配套規章構成了中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基本制度。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制度建設
反洗錢基礎制度建設是有效實施反洗錢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國人民銀行加快反洗錢制度建設步伐,進一步夯實了反洗錢制度基礎。
(一)反洗錢監管制度基本確立
為規范反洗錢監管行為,有效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先後起草並印發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兩個規定詳細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時應遵循的程序、可採取的步驟和相關管理措施,明確了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思路。
1.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分現場檢查准備、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處理三個階段,《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在各個階段的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具體且細致的規范性要求,在這個意義上,該辦法實際起到了現場檢查程序手冊的作用,執法人員可以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也有利於全國各地統一執法。
為保障被檢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在《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嚴格規范反洗錢現場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的同時,規定了被檢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權利。如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2.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次具體確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內容和程序,豐富了反洗錢監管的手段,是我國在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反洗錢監管模式過程中取得的重要進展。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有關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按季度報告有關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等反洗錢工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所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金融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等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為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 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反洗錢調查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 年起草並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銀發[2007]158 號文發布)。這一規范性文件在《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基礎上,詳細規定了反洗錢調查的程序,規范了各種調查措施的具體操作,統一了與反洗錢調查有關的法律格式文書,對指導和規范反洗錢調查的實踐操作具有重要意義。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該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依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原則分別調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動,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各省一級分支行之間可以相互配合進行跨省調查。
第二,該實施細則將反洗錢調查分為三個階段——調查准備階段、調查實施階段和調查結束階段,並詳細規定了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審批程序、具體措施和相關要求。
第三,針對「臨時凍結」措施的特殊性,該實施細則單列一章對「臨時凍結」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的具體操作。
第四,該實施細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行在反洗錢調查過程中,可以視情況採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兩種方式,從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錢調查的工作效率。
(三)監管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在新規章密集出台的情況下,及時了解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針對法律規章實施後在操作層面出現的新問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管轄問題的批復》、《關於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復函》及《關於對可疑交易報告相關問題的復函》等30 余份指引,用於指導反洗錢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踐。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工作,為金融機構釋疑解惑。
『玖』 反洗錢以下哪種監管方式屬於非現場監管方式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規則為本的監管實際上是一個制定規范—檢查執行—調整規范—再檢查執行的過程。在一國反洗錢制度的初創期,反洗錢工作的機理及價值還未被金融機構所廣泛接受的情況下,以規則為本的監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貫徹以關注洗錢風險為核心,以原則性監管為導向,以非現場監管為主要手段,以現場檢查為必要補充的監管方法。
作為反洗錢重要監管方式,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已提上工作日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彌補和完善了反洗錢工作在監管領域的制度缺陷,對於有效預防洗錢犯罪、提升反洗錢監測效果將起到積極作用。但從一年多的運行情況來看,市(縣)級反洗錢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在運用非現場監管手段包括指標體系、監管措施、信息評估和反映機制等還有一定差距,有待提高。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上述第(二)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於變化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