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麼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台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⑵ 互聯網金融p2p平台有何優缺點
優點:
1、門檻低。它屬於小額投資項目,它滿足了低收入個人或者家庭的投資夢想,它讓理財不再只屬於富人了,窮人也可以投資p2p產品了。因為它的這一個優點,讓它得到了很多人窮人的喜愛。由於p2p平台是在網上交易,大部分工作實在線上進行的,成本相對較低。
2、小白投資。它是一件簡單的理財產品,即便對金融行業完全不了解,即便對理財產品完全沒有概念,都可以投資該種產品。只要根據平台所提供借款人的資料,進行風險識別就可以投資。
2、效率高。互聯網金融業務主要由計算機處理,操作流程完全標准化,客戶不需要排隊等候,業務處理速度更快,用戶體驗更好。平均年收益已經達到了12%,在以前大家將錢存入到銀行當中去,能得到的收益根本不能和這個收益做比較。
3、覆蓋廣。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客戶能夠突破時間和地域的約束,在互聯網上尋找需要的金融資源,金融服務更直接,客戶基礎更廣泛。此外,互聯網金融的客戶以小微企業為主,覆蓋了部分傳統金融業的金融服務盲區,有利於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4、發展快。依託於大數據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長。以余額寶為例,余額寶上線18天,累計用戶數達到250多萬,累計轉入資金達到66億元。據報道,現在余額寶規模已達到1萬多億元,成為規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缺點:
1、管理弱。一是風控弱。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控、合規和清收機制,容易發生各類風險問題,已有一些P2P網貸平台宣布破產或停止服務。二是監管弱。互聯網金融在我國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完善的監管和法律約束,缺乏一定的准入門檻和行業規范,整個行業面臨諸多政策和法律風險。
2、風險大。一是信用風險大。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還有待配套,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捲款跑路等風險問題。特別是P2P網貸平台由於前期沒有準入門檻低和缺乏監管,成為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溫床。
3、收益低。在所以有的互聯網金融投資產品中,它的收益並不是最高的。當然相對風險會小點。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做任何投資建議!
⑶ p2p網貸中存在哪些相關法律法規問題
一、P2P網貸中的借貸「個體」包括不包括企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因此,可以推論出,P2P網貸屬於民間借貸,那麼P2P網貸就應包括非金融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
但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所以P2P網貸不應包括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不得提供增信服務」如何理解?如何應對?
指導意見要求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這一點如果執行,那麼P2P網貸平台自身對債權債務的擔保將會被禁止。
但是P2P網路平台仍然還有其他方式變向「增信」。如通過第三方提供擔保,通過借貸中提取部分風險准備金覆蓋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債務保險等等。甚至通過一定的法律設計,通過關聯第三方擔保一定程度上也能實現。
另外,《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中所禁止的「不得提供增信服務」的行為,在後續的立法中如何具體界定,還是一個需要多方調研之後才可能出台的細則規定。因此,在此之前,P2P網貸平台在法律上仍有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間。
即使後續細則規定進行了最嚴格的規定,從理論上講,無論如何,個人為個人合法擔保都是法律應當允許的。因此,只要網貸平台設計的法律方案符合互聯網金融政策的總體要求,符合「促進小微企業發展」要求,且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那耿某認為相關監管部門也不會予以禁止的。
三、P2P網貸平台如何應對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三方資金存管制度會在央行制定細則後全面實施。屆時,那些P2P網貸平台自融、發假標活躍平台人氣、超過借款人借款金額的借款標,將難以繼續。這方面,網貸平台需要密切關注央行細則的動向。
但是,央行第三方存管細則出台後,對於網貸平台是不是這些就真的不能做了呢? 耿某認為,即使央行細則出台後,上述這些行為仍然會存在。只是從網上轉入網下。這好比融資擔保公司規定的出台。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規定已出台幾年,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政府的「默許」下,仍然活躍地從事著高利貸業務,也並沒有因為缺失融資性擔保資質而無法生存。
⑷ p2p網貸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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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⑸ P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怎樣合作的
P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雙方功能互補,相關業務的配合與整合等等都是P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麼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怎樣合作的?
一、戰術合作型
即相互發揮各自優勢為對方業務服務,但雙方業務模式相互獨立。雙方可以通其中某一個方面進行比如用戶信息、交易場景、大數據信用等方面進行合作。
二、戰略合作型
即在保持各自獨立性的同時在業務戰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對方體系。即網路借貸平台與傳統金融資產交易所仍保持其獨立性,但雙方分別以適當地方式融入對方的體系。
三、全面整合型
即網路借貸平台歸並成為傳統金融資產交易所的一部分,成為其網路交易平台,二者的資源實現整合,資產、交易模式、流量等均可以實現共通。
對於網貸平台而言,為了保護投資人利益,必須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具體披露的范圍和披露的程序可以參照現在部分金融資產交易所的做法。
⑹ 國內經營P2P網貸平台需要什麼資質
在國內經營的P2P網貸平台,一般只需要注冊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法人,就可以經營。
據不完全統計,經營P2P網貸的公司大概有以下類型: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電子商務公司、科技公司、金融服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實業公司、商貿公司、網路科技公司等等,這些公司注冊均不需要特殊的資質或者前置審批,與普通公司法人的行政管理完全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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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經營模式
一、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
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此類平台作為中介,平台不吸儲,不放貸,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由合作的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雙重擔保。此類平台的交易模式多為「1對多」,即一筆借款需求由多個投資人投資。
此種模式的優勢是可以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由國內大型擔保機構聯合擔保,如果遇到壞賬,擔保機構會在拖延還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時打到投資人賬戶。
二、P2P平台下的債權合同轉讓模式
可以稱之為「多對多」模式,是一條非典型的道路--P2P的線下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資都是打散組合的,自己作為最大債權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然後獲取債權對其分割,通過債權轉讓形式將債權轉移給其他投資人,獲得借貸資金。
其構架體系可以看作是左邊對接債權,右邊對接債務,平衡系數是對外放貸金額必須大於或等於轉讓債權,如果放貸金額實際小於轉讓債權,等於轉讓不存在的債權,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屬於非法集資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