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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競爭機制

發布時間:2021-08-26 10:42:19

① 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的研究目的及意義

從積極的方面來看,擴大金融服務開放,引進競爭機制對提高市場效率、促進我國國內金融機構改進經營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缺乏充分競爭,作為市場主體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就沒有足夠的壓力來提供最優質高效的服務。結果,使其可獲得最初壟斷利潤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入世後將在一定時候取消設立外資銀行的地域限制,允許更多的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這一承諾打破了對金融服務市場維持數量限製造成的金融服務部門效率低下的局面,使未來的市場競爭更為激烈。外資金融機構進入的積極意義還在於能夠帶來先進的金融產品和更好的金融服務。
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沖擊的首先是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其次是對中資金融機構擁用的客戶群會沖擊。銀行出售的是服務,服務質量是銀行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外國商業銀行十分注重服務理念,塑造服務形象。一旦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他們將以成熟的金融工具、良好的服務手段、優質的品牌、獨特的營銷方式來推銷他們的產品,搶占居民和企業的「購買」服務,這樣將有可能使國有銀行的客戶群迅速減少,大量優質客戶可能會轉入外資金融機構。
從部門來看,由於外資金融機構與我國金融機構相比,擁有更為豐富的經營經驗和我國機構所無法比擬的靈活性,實力也更為強大,如果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將會在競爭中搶占市場。從人才競爭看,中資金融機構將面臨優秀金融人才的競爭。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將突破地域和數量限制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對國內管理專業人才的需求較旺盛。他們將以高薪、出國培訓、委以重任等優厚的條件來吸引我國金融機構的專業人才,而我們對一些高級管理人才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缺乏吸引力。在未來的人才競爭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培育、激勵機制,將會造成金融機構優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②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擴大非公有制資本的市場准入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擴大非公有制資本的市場准入,有利於調動市場活力和積極性,促進企業在良好競爭環境下能夠更好的發展,提高自身實力和競爭力,同時優化資源配置,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更有效地良好運行。

③ 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的發展戰略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走向世界是大勢所趨。金融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同時作為管理商品經濟的一個基本手段,必然要隨正逐步走向世界的中國經濟一道走向世界。
一、 金融國際化內涵
所謂金融國際化就是指金融活動超越國界,從局部地區性的傳統業務活動發展為全球性的創新性的業務活動。其具體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的國際化,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金融業務的國際化,金融資產和收益的國際化等方面。
1. 金融機構國際化是指一國的金融業在海外廣設分支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金融機構網路。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金融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金融市場。
2. 金融市場國際化指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聯成一體,使國內金融市場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組成部分,使國內資金在更廣闊的市場上優化配置,同時吸收利用國外資金,參與國際資金大循環。
3. 金融業務國際化指國內金融業務向外進一步延伸和發展,從傳統的地區性業務,如存款、放款、投資,只不過其規模、性質和對象已有顯著差異。
4. 金融資產和收益的國際化指一國的金融業在海外的資產及所獲得的收益,占其整個資產和收益的比重達到一定規模,成為一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有了國際金融業的某些特色。
二、 我國金融國際化進程
金融國際化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我國要實現與世界市場經濟接軌的唯一途徑就是實現改革開放政策、實行國際化經營。國際貿易、生產國際化的迅速發展必然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出口融資、貸款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提供相應的服務。三資企業日漸增多,外匯業務增多也要求國內金融業務與國際金融市場聯為一體,因此要求加速金融國際化進程,做到既經營人民幣業務,又經營外匯業務,既經營國內業務,又經營國際業務遵循國際慣例辦事,擴大對外聯系與交往,積極參與國際市場。
我國從70年代末,由政府主導自上而下進行了經濟金融體制改革。這項改革通過行政力量,快速地以金融立法和管理條例的方式,建立一個以中央銀行為主體,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為輔助的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社會主義金融體系,很好地成為金融國際化的基礎。
1. 金融機構國際化進程
1) 我國陸續加入一些國際金融組織,如我國先後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的會員。世界銀行1993年給中國貸款3.2億美元,1995年又向中國實施的第七個鐵路計劃提供4億美元的貸款。亞洲開發銀行對華投資項目已達39個,總金額達40億美元。我國農業銀行參加了亞太地區農貸學會和國際農業信貸聯合會,加強農業信貸業務的國際聯系。國時我國與外國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的聯系在不斷加強,與許多外國銀行建立了代理關系,以便更好開展國際業務,為經濟國際化服務。
2) 我國金融機構在海外已設立了一些分支機構。僅中國銀行在海外10多個國家、地區建立了400多家機構,1992年2月,英國《銀行家》首次公布全球最大跨國銀行中中國銀行排名第8,1993年底其公布全球1000家最大銀行排名,中國大陸6家銀行上榜:工行13位、中行19位、建行39位、農行49位、交行145位、投資銀行527位。另外中資佔有大半股份的港銀集團下屬6家銀行亦榜上有名。
3) 外資、合資金融機構在我國佔有一定比例。據統計目前有近30個國家和地區的120家外國銀行在我國15個城市開設了40多家分行和225個常駐代表處。1992年秋上海巴黎國際銀行正式成立。這些外資金融機構整體實力強,國際業務量大,人員素質高,經營策略靈活,現代化水平高,並應用世界一流的科技和通訊設施,既對我國金融機構形成一定的競爭壓力,又可以使我國金融機構更好,更近地學習國外先進的金融管理和動作方法,有利於我國金融業向國際化發展。
2. 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所謂金融市場是指從事金融資產交易活動的場所或領域。市場,永遠是經濟金融活動的最集中地,也是所有業績的最後反映場所,任何經濟實體和個人一刻也不能脫離市場。
我國真正意義的金融市場是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後逐漸形成的,到現在只有十餘年時間,難免不正規,形態難免幼稚,因此要在進一步成熟和完善國內金融市場基礎上實現與國際市場接軌,因為國際金融市場蘊含著巨大的資金潛力,擁有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完善的管理體制,其客戶資源和經濟背景能為我國創造較好的機會,提供較公平的條件。當然盲目進入國際市場,運用不合理的戰略都會遭受損失,所以我們首先了解國際市場情況,其次學習使用國際金融工具,再次是創造條件,在國際市場上樹立起良好的自身形象。
1) 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從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看,環太平洋地帶將出現一批國際化貿易和國際金融中心,我國也希望擁有這樣的金融中心,加入國際競爭,因此,必須加速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人民幣國際化需要的條件是:人民幣的自由兌換,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有效控制通貨膨脹和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保持良好。
Ø 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其核心是匯率問題。這方面我國走出了關鍵一步,即自1994年1月1日開始,實行匯率並軌,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這一舉措有利於國內商品價格接近於國際市場價格,有利於發揮匯率調節出口的作用,並應付復雜多變的的世界經濟變化;有利於成本核算、經營管理,使核算體系有較為統一的標准;杜絕外匯黑市交易,純潔外匯市場,有利於國內經濟循環和國際經濟循環的吻合;有利於中國入世並參與廣泛的國際經濟交往。
Ø 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和國際收支狀況的良好。
我國改革開放的20年是飛速發展的20年,經濟增長率每年都以10%左右的速度遞增,總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國時有效地控制了通貨膨脹,國際收支呈順差趨勢,1994年我國出口達1210億美元,進口為1157億美元,同時外匯儲備為516億美元,正邁向經濟大國的行列,這都有助於人民幣的國際化。
2) 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我國許多金融機構多次在國際債券市場上成功發行了債券。籌集到大筆建設資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

歐洲市場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歐洲日元債券 1988.1 150億日元
上海市投資信託公司 歐洲日元債券 1988.6 150億日元
亞洲市場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歐洲美元債券 1993.3 新加坡 1.5億美元
日元私募債券 1985.10 日本 100億日元
日元公募債券 1991.10 日本 150億日元
中國銀行 日元公募債券 1984.11 200億日元
1985.4 200億日元
1985.10 300億日元
1986.4 700億日元
1989.4 200億日元
東京美元債券 1985.10 1.5億美元
上海市投資信託公司 日元公募債券 1986.2 250億日元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日元公募債券 1986.9 200億日元

1991年,我國向境外投資者發行了以人民幣計價,用外匯買賣的人民幣選種股票(B股),面值約3.8億人民幣,通過溢價發行吸納外匯2.4億美元。至1993年2月,上海10家上市公司資本總值為6.5億美元。1992年10月,中國華晨汽車控股公司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價值8000億美元的華晨股票超認購達12倍,10—12月間股價翻了一倍。1992.11中國國際旅行社在香港股票交易所發行股票融資4億港幣。1993.7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香港上市,這是中國國營企業首次在港上市,接著首鋼股票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獲得成功,我國證券市場正在與世界接軌。
3) 我國逐步面向世界的保險業
新中國的保險市場自其形成之日就未中斷過與世界保險市場的聯系,即使在50年代至70年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被取消,仍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處一直為我國進出口業務服務。
在今天,保險市場在不斷發展、成熟的同時,面臨著新的走向世界的任務。眾所周知,對外中國已成功入世,對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兩者的最終結果是中國步入世界經濟序列。中國的目標是要獲得與政治大國相匹配的經濟地位,且離目標越來越近。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保險業將發揮更大的作用,保險業在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被不可預知的意外因素打斷時,發揮經濟補償作用,盡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保證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舉足輕重。因此如何配合中國經濟國際化進程,保證本國經濟與世界經濟順利接軌,同時完成自己走向世界的目標就成為中國保險業的新任務。
中國保險業步入世界保險市場已成為我國發展保險業的發展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代表我國參加了多個世界性的保險組織,並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家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建立了業務關系。通過再保險的往來,不僅使我國積極投入到了國際保險活動中去,而且擴大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例如:前幾年澳星發射緊急關車,星箭無損,但發射失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支付了600多萬美元的賠款,因向國外分保,分攤賠款,減輕了自己的責任。如大亞灣核電站這樣總保額20億美元的項目,則一定要國際市場將風險分散化。因此,中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是一個自我完善的問題,還要與世界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相吻合。
三、 我國金融國際化存在的問題
1、 宏觀政策欠佳、綜合環境欠協調
政策和環境是金融國際化的兩大基石。目前,我國的對外金融政策總體上是有所松動,但離國際化的標准還有一段距離。對國際化金融機構、工具和人才的交流,項目的單獨與合作開發等均約束重重。同時,經濟、文化、地理位置、交通條件、基礎設施等綜合環境因素也嚴重影響我國金融國際化的發展。面對現代世界信息網的形成和飛速發展,我國銀行業在辦公自動化、計算機化方面作了一些投資,對於及時了解國際金融信息,處理業務起到積極的作用,但與國際大銀行比差距甚遠,陳舊落後的設施難以與裝備先進的外資銀行抗衡,還會不同程度的限制國內業務的發展,對打開國際金融市場產生消極影響。
2、 金融體制的約束
我國金融體制的諸多弊端不僅是由於宏觀經濟政策的失誤,而且也歸因於體制本身缺乏內在約束力。經濟基礎的構造不合理。傳統的命令型經濟體制根本否定了市場經濟,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經濟運行不暢,效益低下,金融處於淺化狀態。中國金融改革滯後於企業改革,自身的企業化進程也較慢,內部制約機制不健全。我國目前金融業處於」准」企業化狀態,銀行缺乏獨立的產權,權力過分集中上級行,社會信貸活動背離價值規律而運行。經過初步的改革,喚醒了激勵機制,卻未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只有在政企分開的前提下,達到權責利的統一,才能搞活金融機構,走向世界。
3、 境外機構數量少,國外資產、負債規模小,國際化水平低,影響中國金融業的國際化進程。
目前我國只有中國銀行國際化程度較高,在海外擁有較廣泛的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而其它銀行在海外分支行較少,對外匯資金的調撥,國際金融市場信息的收集,資金的拆借都產生不利影響。這樣既影響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益,制約中國跨國金融業務向縱深方向發展也難以使中國跨國銀行躋身於世界跨國銀行之列。我國的合資、外資金融機構雖有一定的發展,但所佔比例太小,發展速度遠不及三資企業,近6萬家三資企業雖帶來巨額的外資積集,但投產後的主要支持者仍是國內銀行,我國正在逐步對外資銀行放開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正從風險小、收益大的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和外匯業務中走出來同國內銀行進行全方位的爭奪,中國NOKIA 公司提前還清了中國銀行的巨額貸款,轉投外資銀行貸款,這應給國內銀行一個警告。
4、 封閉已久的中國金融業不熟悉或不習慣國際通用慣例,不適應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要求。
我國許多作法與國際慣例不符。金融監督上,以行政命令為主,法制不健全;國際通行抵押貸款,國內發放貸款主要依靠信用擔保,甚至行政命令發放;貸款利率不反映資金供求實際情況,企業對貸款需求也沒有利率彈性。在這種情況下,中國銀行進軍海外,將面臨極其嚴峻的國際金融形式,可能會受到歧視性對待。我國在金融機構的監督、稽核、會計、統計、清算體系等方面沒有充分採用國際標准,國內外金融業無法在同一水平和基礎上競爭,也無法用同一標准衡量,這也是國際化進程上的一大障礙。
另外,人才問題是業務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其表現在數量不足和質量不高,真正懂得國際金融和現代投資的人不多。同時在人才使用方面,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人才競爭機制。我國要實現金融國際化,必須解決這些問題。
四、 對我國金融國際化的幾點建議
1、 深化國內改革,按國際慣例改造金融業,建立開放式的金融體系,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
中央銀行應加強法規建設:如:《銀行法》、《中央銀行法》、《證券法》、《租賃法》、《信貸保障法》、《債務清償法》、《結演算法》、《票據法》、《外匯管理法》、《公司法》等,這些法規須符合國際標准和客觀規律與國際法規相銜接。
各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方向發展,加強專業銀行經營管理制度的建設,建立起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機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進行公平競爭。
2、 逐步建立自己的海外金融活動網路,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創造條件,將中國金融機構推向國際市場。
金融機構』派出去』為一項政治性強,風險大,程序復雜,涉及面廣的工作。我們不能盲目設點,倉促上馬,應立足現有機構網點,增設必要的機構,重點放在拓展健全其功能,及提高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設立海外分支機構有三種方式:跨國銀行、跨國銀行集團和跨國集團銀行。
3、 積極穩妥地擴大引進外資銀行、建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外資銀行的進入有人擔心會擠跨本國銀行,而不允許其經營本幣業務,不經營本幣業務就不能算真正進入。香港外資銀行佔76%,非但沒有擠跨本地銀行,反而把本地銀行推上一個新的高度,造就了一個國際聯系廣、資金來源多、信息靈通的香港銀行業。當然,我國也應行使東道國主權,貫徹』適當保護,對等互惠,國民待遇,為我所用』的原則,參照巴塞爾協議,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國情,依法科學管理,促進中資、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的平等競爭。
4、 加強與香港金融市場聯系,培育本國金融中心
發展金融機構、開拓國際金融業務,必然與國際金融市場建立緊密聯系,一個發展外向型的國家,為積極有效地參加國際金融市場,開放本國市場,培育本國金融中心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業繁榮的香港無疑是我國的頭號金融中心,我國要利用其窗口作用,吸引更多的海外資金。同時在上海、廣州、大連等發達城市中培育出一兩個國際金融中心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5、 加強培養精通國際金融業務的人才,培養和造就一支復合型、專家型的金融隊伍。
金融的國際慣例,法律十分嚴格,相關專業人才是極為重要的。我國這方面人才的缺乏,已成為我國金融國際化的一個制約因素,盡快研究一套與國際市場相適應的人才培養方案已是我國金融國際化迫在眉睫的問題。
五、 結束語
金融國際化是我國利用外資的極好形式。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及金融業自身的發展都離不開金融國際化。金融國際化是我國經濟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實行經濟的騰飛,金融國際化的道路一定要走下去。

④ 求關於宏觀經濟的文章一篇並加以分析

我國宏觀經濟調控對策分析近年來,國際收支持續不平衡,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持續雙順差現象呈現強化趨勢,糾正國際收支失衡和妥善處理大量外匯儲備成為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宏觀經濟問題。但是,妥善處理這一問題與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從多種角度、綜合多種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並使這些措施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1問題的提出

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四大目標是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近年來,雙順差現象呈現強化趨勢,糾正國際收支失衡和妥善處理隨之而來的大量外匯儲備成為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宏觀經濟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將嚴重影響我國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及措施將可能對我國經濟健康快速增長、增加就業、物價穩定以及貨幣政策效果等諸多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帶來負面影響。

2內外目標沖突的現狀

2.1物價穩定與國際收支均衡的沖突
自1994年以來,中國連續出現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雙順差格局,國際收支呈現大量盈餘。同時人民銀行承擔了無條件買賣外匯、平衡外匯市場日常供求義務,導致了外匯儲備大幅增加,由此引發的外匯占款對基礎貨幣投放的影響使我國的金融經濟的發展受到很大沖擊。一方面,外匯儲備過高,人民幣升值壓力加大;另一方面,巨額外匯占款引發基礎貨幣投放增大,導致貨幣供給的內生性擴張,為了對沖外匯占款引起的基礎貨幣投放,央行採取了一系列貨幣沖銷手段,但這些手段不論在市場基礎上還是操作技術上,都是不可持久的,其效果穩定性也將是難以預期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幣對內貶值,對外升值,使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很難實施。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兩大目標的沖突加大。

2.2充分就業與國際收支均衡的沖突
就業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國之策。雙順差的產生對充分就業帶來了好處。其一,經常項目的順差是由外貿出口導致的,而外貿出口的增加勢必會增加國內人員的就業,提高就業水平。其二,資本項目的順差是由資本的大量流人造成的,而大量流人的資本大部分構成投資,由外商投資企業主導的加工貿易的製造環節在境內主要採取勞動密集型生產,對擴大就業的效果十分顯著。如果出口急劇下降,或外商直接投資出現大幅下滑,勢必會影響到我國的就業狀況,不利於社會與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可見,調節國際收支失衡與充分就業之間的矛盾一定要權衡利弊,採取適當的措施。

2.3經濟增長與國際收支均衡的沖突
國民收入的構成要素包括消費、投資和凈出口,它們的增長對國民收入的提高起著決定性作用。由於當前中國消費疲軟,人們偏向於儲蓄,所以消費對國民收入的增長貢獻有限。因此,當前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是投資和凈出口。目前中國人們的儲蓄並沒有順利地轉化為國內投資,即對國民收入起到主要作用的投資來自外資的流入。這也是雙順差中資本項目順差的功勞。凈出口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從近幾年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凈出口一直是促進經濟增長的主力軍。當然這支主力軍導致了雙順差中經常項目的順差。

3解決措施

雙順差對我國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有利也有弊。要充分利用雙順差的利同時減少它的弊需要政府充分利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等多項綜合措施。

3.1減少雙順差
3.1.1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順差的根源就是國內儲蓄大於國內投資。這部分資源國內居民消費不了,所以只能出口到國外,向國外尋求銷售途徑。
(1)抑制國內通貨膨脹,然後擴大內需。
當前國內出現的困境是通貨膨脹和內需不足並存。這兩個矛盾可以並存的原因是它們產生的原因和渠道不同。通貨膨脹是結構性,它是由豬肉和石油的短期供不應求引起的,進而引起糧價和其他物品的漲價,而內需不足是由於我國國民偏愛儲蓄引起的。所以,我們應該針對通貨膨脹的起因採取措施控制物價上漲。而擴大內需可以通過降低儲蓄率,穩定人們的支出預期,減少預防性儲蓄,央行也要降低利率;也可以通過增發國債,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2)調整對外貿易發展戰略,減少出口。
今年來,我國一直奉行「出口至上」的貿易戰略,如出口退稅等,忽視了進口和國內市場的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外匯儲備的不斷增加,這一措施沒有及時得到修改,致使中國內需不足和外匯儲備的過度增加。為了減少雙順差,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出口對經濟健康平穩增長的作用。當前,政府應該實行出口、進口和內需並重的平衡貿易戰略。取消過度激勵出口的措施,降低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和出口商品結構優化,激勵出口商品提高國內增值程度,增加高附加值、高技術、低能耗、低污染商品的生產和出口。從國際收支的角度來看,這樣做帶動了服務貿易進口、更有助於國際收支平衡。3.1.2資本項目
(1)穩定匯率,減少人民幣升值壓力。
一直以來,人民幣匯率未能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不利於均衡價格的形成。並且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較窄,缺乏足夠的彈性。所以,外匯管理改革應重在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適當增加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以促進經濟的均衡發展。具體地說,首先要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增加外匯市場交易幣種,讓更多的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參與進來,使人民幣匯率能真實的反映外匯市場供求狀況;其次要逐步放鬆資本外流的限制,放寬個人外匯業務、促進海外投資等,採取更加彈性的匯率制度方法,不斷擴大匯率變動的區間;最後要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因為有效的利率形成機制是形成有效匯率的基礎。我國應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從而促進匯率市場化的實現,以促進經濟的均衡發展。
(2)減少外資流入,引導並合理利用外商投資。
近年來,我國引進外資的主要目的是補充國內儲蓄的不足和引進先進的技術。而如今,中國居民自己的儲蓄率已經很高,只要合理地把它轉化為投資,中國就沒必要去引進外資。所以,引進外資應重在引進先進技術、提高資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具體來說,首先要取消地方政府把對外資的引入狀況作為政績考核標準的做法,同時取消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做到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其次要適當轉變外資政策,引導外資流向高技術含量的行業,使其有利於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和節約能源。真正把利用外資和提高國內產業結構結合起來,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

3.2妥善處理大量外匯儲備
外匯占款的增加改變了我國基礎貨幣的投放結構。降低了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推動了國內通貨膨脹的發展。
3.2.1糾正外匯管理觀念
管理層對於外匯儲備的管理存在觀念上的誤區必然會導致管理方式產生失誤,如人們普遍認為外匯儲備是國家經濟地位的象徵。但我國的外匯儲備主要來源於經常項目的順差。產品大量出口被外國使用。對於我們這個資源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大國來說,是個資源的浪費。所以我們應該出口高質量、高附加值和有高新技術的產品,而不應注重順差的「量」,更不能簡單地把外匯儲備看作是國家實力的顯示。另外我們要充分利用這些資本資源發展經濟。我們可以用這些錢還外債,也可以去國外投資,或者購買外國物品投放到國內經濟發展中等等。
3.2.2建立國家外匯儲備管理的動態目標系統
目前,外匯儲備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正在加強,而我國對外匯儲備的管理卻相對滯後。處於被動狀態。建立國家外匯儲備管理的動態目標系統變得越來越重要。這需要慎重選擇多項指標,比如外匯儲備最優量、外匯持有幣種和外匯儲備的調節手段等。

⑤ WTO中的中國金融行業的規則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一)

胡國棟

鑒於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日益緊密相關,以及國際貿易領域中限制性競爭行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屆部長級會議上做出決議,「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成員提出的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的問題,包括反競爭行為,以便確認值得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的領域」。據此,WTO成立了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幾年來,在該工作組組織下,各成員國就如何在WTO體制下建立競爭規則進行了探討。

在2001年多哈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我國加入了WTO。與此同時,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確認了建立一個多邊框架來加強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和發展的貢獻的必要性,同意從現在到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這段時間,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將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進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則,包括透明度、非歧視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爾(Hardcore Cartels)規定;自願合作方式;支持通過能力建設逐步的加強發展中國家的競爭機制;對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需要應給予完全的考慮,應就解決這些需要給予適度的靈活性。

而且根據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部長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以後,將以《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進一步進行競爭政策的談判,並且談判應在不遲於2005年1月1日前結束。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將評估談判中取得的進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導,並採取必要的決定,當所有領域的談判結果出台的時候,將召開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特別會議,就這些結果的接受和實施做出決定。

競爭政策是WTO涉及的一個新領域,長久以來,人們對WTO的認識只局限於WTO是消除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壁壘,各國進行市場准入談判的場所,而對於WTO體制在競爭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則尚未有從學理上進行系統的認識和研究。

根據競爭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力、禁止限制競爭性協議(尤其是卡特爾)、審查企業合並是競爭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前兩類制度在WTO現有體制中已經初現雛形。本文的出發點即在於,試圖從競爭法這一嶄新的角度對WTO體制進行剖析,系統分析WTO現有的初步的競爭規則。

一、WTO協議中競爭規則的發展演變

(一)WTO成立之前的階段
GATT—WTO體制在本質上是一個基於重商主義理念開展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該體制以市場進入為導向,通過互利的貿易減讓促進全球貿易的開展。[1] 在WTO是否應該納入競爭規則,長期以來一致有兩種爭論。支持者認為,「只有貿易政策,而無競爭政策,政策體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點,必定會使單一貿易政策行之不遠」。 [2]反對者則認為,「當國家之間更加趨於相互開放市場,限制性商業慣例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生存空間就更小。所以,WTO應該致力於其傳統的角色,繼續完成旨在減少消除政府所設置貨物服務貿易障礙的議程」。[3] 由於存在上述兩種針鋒相對的辯論,WTO在將競爭規則那納入其體制的過程歷經曲折。
事實上,早在1948年3月,探討組建ITO(國際貿易組織)的哈瓦那會議上,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的23個創始締約方便達成協議,要求通過透明度、協商、調解的方式來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危害。會議通過的哈瓦那憲章第5章第46條指出,「締約國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並與本組織合作,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商業實踐,如分割市場或者增強壟斷勢力,而不管它們是由私人企業還是國營企業所為」。[4] 但是,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ITO未能成立。在此前,由於ITO的23個創始會員為籌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各國為避免籌組ITO的努力完全白費,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已獲國會授權,因此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如此,哈瓦那憲章原先關於限制性商業慣例的規定便被舍棄,不過,在GATT之中,保留著一些可以適用於限制競爭行為的模糊規則。

此後,在GATT締約方組織的前七輪多邊談判中,有關限制性競爭行為的規則一直未能進入談判議程,或者雖進入談判議程,但是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二)WTO成立之後的階段

1994年結束的第八輪烏拉圭回合談判,各方不僅達成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而且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保障措施協定》等協定中對限制性競爭行為都有涉及。其中《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其後達成的關於金融業和電信業的附屬協議,明確地在具體產業部門納入反對壟斷的競爭規則;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則要求,在對該協定進行審議時,應該考慮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
WTO成立之後,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屆部長會議上通過的宣言第20條要求,「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成員提出的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的問題,包括反競爭行為,以便確認值得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的領域」。據此,WTO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組成立並開展工作。經過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屆部長會議決定於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進行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的第一次多邊貿易談判,其中貿易與競爭政策關系是新一輪多邊談判的議題,如果新一輪談判取得成功,WTO體制下將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競爭規則。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二)

二、wto規則中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力行為的規定

(一)禁止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壟斷的產生有兩個主要途徑:其一、立法機關或政府授權企業進行壟斷;其二、企業由於所在行業的特點或通過自身經營優勢形成的壟斷。企業具有壟斷地位,這一事實並不為競爭法所反對;只有當企業存在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競爭法才進行規制。

在對外貿易中,政府授權企業對某一領域進行壟斷的情形尤其多,這種做法被稱為「國家壟斷貿易」(state trading)。國家壟斷貿易指,「容易在市場競爭中引起混亂無序的諸如某種農業品、煙草和石油等,把本應由私人公司經營的國際貿易,由國家承辦,政府依法指定某家企業作獨家經營或專買專賣,排除本行業內的競爭,實行壟斷」。[5] 在我國加入WTO,承諾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之前,我國外貿體制即為國家壟斷貿易體制。

與競爭法對待壟斷經營者的態度一樣,「GATT並不想禁止設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或者單位,僅為了限制其濫用的機會……」[6]。 由於國家壟斷貿易與關稅、海關手續、數量限制、國家補貼等手段被視為阻礙國際貿易的重要障礙,GATT為防止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7])濫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條第4款、GATT第17條、GATT《注釋和補充規定》以及《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中作了詳盡的規定。

1、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的界定

根據《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第1款的規定,所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憲法權力在內的專有權、特殊權利或或特權的政府和非政府企業,包括銷售局。[8] 也就是,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是一個廣義概念,包括國有企業、私人企業,也包括實際上從事壟斷貿易的政府機構,例如歐洲各國政府農業部門的「營銷局」。

2、濫用市場支配力行為之禁止

(1)限制對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進行加價(Mark-up)。根據GATT《注釋和補充規定》,進口加價指「進口壟斷向進口產品收取的價格(不包括第3條范圍內的國內稅、運輸和分銷,及購買、銷售或進一步加工所附帶的其他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以煙草專賣為例,一條名牌外國香煙的國際市場價格假定為100元,在不存在壟斷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繳納10%關稅及其他稅費後,以10%利潤計,則在國內市場售價為125元。但是,由於專賣公司具有壟斷地位,可以把售價加碼到200元一條。

這種超高定價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顯然屬於國內競爭法禁止的行為。然而,由於這種行為實質上等同於變相加關稅,例如原先價格125元的香煙被加碼到200元,實質上等同於加收了75%的關稅。可見,利用經營壟斷貿易的企業進行的加價行為,進口國可以變相地抑制國內需要,限制進口。

GATT第17條對上述加價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應僅依照「商業因素(normal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價格、質量、可獲性、適銷性、運輸和其他購銷條件)進行壟斷產品的購買或銷售」。也就是,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僅僅能在合理商業因素的范圍內(如收取交易費、手續費),對進口產品加價。這一原則體現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16段,「工作組各成員指出:中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國內價格高於世界價格,這個差價容許中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或單位以低價進口,而在將產品授予批發商與最終用戶時加價(Mark-up)。有些成員擔心,這種做法在關稅配額管理創造更多准入機會後,會更加普遍。這些成員特別關注,加價會降低進口產品的競爭力,並限制中國最終用戶可使用品級與質量的高低。中國代表表示,現在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並未對進口產品加價,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費。因此,中國的做法符合WTO義務,並未造成任何貿易扭曲,且中國法律限制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收取的費用」。

在上述要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對進口產品加價必須合理的基本原則下,GATT第2條第4款與GATT第17條第4款還根據壟斷貿易的產品是否在成員的減讓表中,區分以下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如果國家壟斷貿易的產品是在減讓表中的產品,則適用GATT第2條第4款規定,「如任何締約方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進口設立、維持或者授權實行壟斷,除非減讓表中有所規定或最初談判減讓各方之間另有議定,否則此種壟斷不得以提供平均超過該減讓表所規定的保護水平的方式實施」,也就是對於被列入減讓表的受壟斷經營產品,壟斷帶來的保護水平(即偏離市場競爭或商業習慣的程度)以減讓表所列約束稅率為上限。[9]

第二、如果國家壟斷貿易的產品不是在減讓表中的產品,則通過透明程序進行保障。對此,GATT第17條第4款(b)規定,「對一不屬於第2條下減讓對象的產品設立、維持或授權實行進口壟斷的一締約方,應在有關產品貿易中占實質性份額的另一締約方的請求,應將最近代表期內該產品的進口加價通知締約方全體,如無法進行此類通知,則應通知該產品的轉售價格」。

(2)歧視行為的禁止

歧視行為是濫用壟斷地位的另一種表現。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由於其處於專買專賣的優勢地位,更有條件進行歧視行為。例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在貨物向哪個國家地區出口,貨物從哪個國家進口的問題上,可能不依市場導向,而考慮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視性的選擇。當壟斷貿易的產品是某種獨特商品時,上述歧視行為更可能造成對他國的損害,從而引起關注,如《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14條規定,「一些工作組成員考慮到中國作為世界主要絲綢供應國的地位,對紡織部門原材料的供應表示關注,特別是絲綢的供應」 。

GATT禁止上述歧視行為的發生。GATT第17條第1款(a)項規定,「每一締約方承諾,如其建立或維持一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無論位於何處,或在形式上或事實上給於任何企業專有權或特權,則該企業在其涉及進口或出口的購買和銷售方面,應以符合本規定對影響私營貿易商品進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規定的非歧視待遇的一般原則行事」;同時, (b) 項進一步要求,當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進行壟斷產品的購買或銷售時,「應依照商業慣例給予其他締約方的企業參與此類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

概而言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不得有歧視性的商業行為。

(二)禁止服務貿易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服務貿易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才開始涉及的領域,但在進展迅速。在1994年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後,1997年還進一步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和《金融服務協議》。服務貿易領域是WTO體制中競爭規則較為完善的一個領域,其特色在於:不僅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於競爭問題的一般性的規定,在金融與電信產業還做了進一步的要求。上述要求均著眼於防止成員國在服務業中居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有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從而阻礙服務貿易市場的自由進入。

1、禁止壟斷者歧視行為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每一成員對於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不低於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對於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進行的歧視行為不僅可能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樣也是競爭法禁止的行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給予明確的禁止,「每一成員應保證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有關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不以其在第2條和具體承諾下的義務不一致的方式行事」;而且「一成員的壟斷提供者直接或通過附屬公司參與其壟斷權范圍之外且受該成員具體承諾約束的服務提供的競爭,則該成員應保證該提供者不濫用其壟斷地位在其領土內以與此承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對金融行業中壟斷經營者的具體規定

金融業傳統上處於反壟斷法的豁免領域,「因為人們認為這些領域中競爭的壞處將會大於好處」。[10] 但是,如果國內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服務經營者濫用壟斷地位,往往可能對國外的金融服務經營者造成市場障礙。例如,根據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一個獨一無二的清算機構,這樣的清算機構如果拒絕向外國金融服務經營者提供服務,則使得外國金融服務經營者無法開展業務。因此在1994年《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中,不僅要求各成員對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服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力的歧視行為進行禁止;並要求各成員盡量減少金融服務業中的壟斷,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

首先,在《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B部分「市場准入」中,第1條規定,「每一成員應在其有關金融服務的減讓表中列出現有的壟斷權,並應努力消除這些壟斷權或縮小其范圍」。

其次,在《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C部分「國民待遇」中,第2條規定,「如一成員為使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與該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平等的基礎上提供金融服務,而要求參加、參與或進入任何自律組織、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或市場、清算機構或任何其他組織或協會,或如果該成員直接或間接地向此類實體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特權或優勢,則該成員應保證此類實體對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給予國民待遇」。

3、對電信行業壟斷經營者的具體規定

傳統經濟學原理,認為電信行業是一個自然壟斷行業。近年來,隨著技術的發展,電信行業正在演變成一個競爭性的市場。但是,電信行業的新進入者特別容易受到處於壟斷地位的運營商的限制,如果處於壟斷地位的運營商拒絕向新進入者提供互聯互通,新電信運營商根本無法進入市場。所以,為了保證各成員國在電信市場准入問題的承諾不受其壟斷電信運營商限制性競爭行為的影響,在1994年《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和1997年《關於電信管理准則的參考文件》[11] 中對於壟斷電信運營商可能出現的歧視、拒絕交易等濫用市場力的行為都有明確規定。

根據《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第5條,「每一成員應保證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服務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進入和使用其公共電信傳輸網路和服務,以提供其減讓表中包括的服務。」

《關於電信管理准則的參考文件》則進一步明確防止壟斷電信運營商的限制競爭行為。該文件第1條即是「競爭保障(competitive safeguards)」條款,該條規定「(1)防止電信業中的反競爭行為,應維持適當措施以防止主要提供者獨自或聯合從事或延續反競爭行為;(2)保障以上所述反競爭行為尤其應包括:(a)進行反競爭性的交叉補貼;(b)利用從競爭對手那裡獲得的具有反競爭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時向有關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關鍵設施的技術信息及為提供服務所必需的有關商業信息」 。

(三)禁止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壟斷行為類型,而由於性質的不同,分別屬於垂直協議、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12] 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在知識產權領域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做出了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8條第2款要求各成員國注意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濫用其權利,而對交易相對方有損害的行為,根據該款規定各成員國「只要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可能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在其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第8節中進一步詳細確立了對知識產權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控制的規則。根據該節第40條規定,由於限制競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可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並會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所以,各成員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並對相關市場中的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許可活動或條件,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類活動。協議具體列舉了可以明確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1)排他性返授條件(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2)阻止對許可效力提出質疑的條件(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3)強制性一攬子許可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等。上述三種行為實質上附加不合理條件,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表現,同樣為競爭法所禁止。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1條(k)項規定,當知識產權人有濫用其權利,進行限制競爭行為時,成員國可以將強制實施許可作為懲罰該該限制競爭行為的手段。這種情形下的強制實施許可與普通程序的強制實施許可有以下不同之處;(1)普通程序的強制實施許可要求被許可人應已經按照合理商業條款和條件努力從權利持有人處獲得授權,但在合理實踐內沒有成功;但是作為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無需具備上述條件;(2)普通程序強制實施許可下生產的產品應該主要供應強制許可所在國的國內市場;但是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不用遵守該要求;(3)普通程序強制實施許可應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適當報酬,同時考慮授權的經濟價值;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下的報酬數額,則可以考慮糾正限制競爭行為的需要,也就是報酬數額的經濟價值因素會少考慮一點,而更側重於其彌補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於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濫用權利的規定,與前述規制壟斷地位的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金融服務者、電信服務者的規定不同。對於前述幾種類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成員國必須予以禁止;但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8條和第40條的表述,成員國有權利通過立法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其權利,然而,這只是各成員國被WTO規則賦予的權利,各成員國並沒有義務必須採納上述立法。前述通過強制實施許可控制限制競爭行為也是成員國可以選擇運用的權利而非義務。

另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並未涵蓋所有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根據第40條的規定,只有在知識產權許可交易中發生的濫用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才屬於第40條約束的對象。「發生在合同許可之外的限制性競爭行為或者影響技術轉讓的行為,如研究開發、合作協議或者聯營協議等中的知識產權條款,以及具有市場力量的企業的單方行為,都不屬於第40條解決的問題」。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三)

三、WTO規則針對卡特爾的規定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卡特爾指「任何產品的生產者聯合起來控制其生產、銷售、價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業或者商品中獲取獨占的一種聯合」。[14] 卡特爾一般也稱為橫向限制協議。卡特爾可以區分為國內卡特爾、國際卡特爾、進出口卡特爾。國內卡特爾是數家國內廠商針對國內市場的聯合行為,一般受到各國競爭法的嚴厲禁止;國際卡特爾是數個不同國家廠商針對國家市場的聯合行為,由於其危害性較為明顯,近來為各國執法機構所關注,通過執法合作予以打擊;進出口卡特爾是數家國內廠商針對國外市場的聯合行為,由於有利於本國利益,往往為各國競爭法所豁免。然而,進出口卡特爾的危害也正在於這種「損人利己」、「以鄰為壑」的特性,各國都希望他有利於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國都競相採用的話,將是一個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對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損失。

在WTO目前的規則下,對於影響國際貿易的國際卡特爾並沒有明文規定。
對於國內卡特爾行為,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國內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卡特爾行為,違背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妨礙了國外服務提供者的市場進入。如前所述,《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目的在於,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防止處於壟斷地位的服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力阻礙國外服務經營者的進入;但是如果國內服務經營者之間的卡特爾行為也有同樣效果時,也被禁止。對此,《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規定,「如一成員在形式上或事實上(a)授權或設立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且(b)實質性阻止這些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相互競爭,則本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此類專營服務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購協定》第15條第1款提及了企業串通投標這種卡特爾行為,但只是規定「如果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書是串通的,可以進行有限招標」。

對於進出口卡特爾行為,WTO現行規則有兩個地方了進行規定:當這種行為是政府支持下的進出口數量限制手段或者屬於《保障措施協定》禁止的「灰色區域措施」[15] 將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條第1款,「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從該條的文字表述看,該條主要針對政府採取的限制進出口數量的措施,並不單純適用於企業之間行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進出口貨物數量的企業卡特爾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則這種卡特爾因為具有政府行為的性質,屬於該條禁止的行為。在1988年日本半導體一案中,GATT專家組認定:日本半導體生產商組成的出口卡特爾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導,因此應該被GATT第11條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協定》第11條第1款(b)規定,「一成員不得在出口或進口方面尋求、採取或維持任何自願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或其他任何類似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單個成員採取的措施以及根據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達成的協議、安排和諒解所採取的措施。」所謂「類似措施」,包括「出口節制、出口價或進口價監控體制、出口或進口監督、強制進口卡特爾以及酌情發放進出口許可證的方案等」;第3款規定,「各成員不得鼓勵或支持公私企業採用或維持等同於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見,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如果企業的進出口卡特爾被當作一種「灰色領域措施」,則這種行為違反第11條第3款的規定。

四、WTO規則關於競爭執法的規定

(一)競爭法的國民待遇原則

GATT第3條是對國內稅和國內法規的國民待遇原則進行規定。
GATT第3條第4款規定,「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在有關影響(affecting)其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同類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對於上述第4款,GATT專家組1958年在義大利歧視進口農業一案中曾有過解釋, [17]「第4款涉及的是影響(affecting)國內銷售、購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並非直接管理(governing)銷售、購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於該款使用了『影響(affecting)'一詞的表述,這意味著條款起草者的立法意圖不僅僅將直接管理(governing)銷售、購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納入限制的范圍,而且將影響競爭狀況的法律法規也涵括進來」。

所以根據GATT第3條第4款的規定,WTO成員國的國內競爭法同樣必須使用國民待遇原則。這尤其體現在競爭執法的程序規定方面,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在競爭執法過程中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當一個國外企業出口到我國的產品受到我國市場上一些限制性競爭行為的不當影響時,那麼在向競爭執法機關申訴、起訴的權利方面,國外企業應當享有與我國企業一樣的權利。

(二)監督成員國競爭執法的規定

根據GATT第23條

⑥ 中國加入WTO對財務金融業有什麼影響

加入WTO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加人WTO為中國金融業提供了廣泛的發展空間和歷史機遇,並將對金融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l.將大大縮短中國金融現代化的進程。獲准進人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大多是國際上著名的大商業銀行。中國金融業可以從它們的經營理念、管理手段。業務創新等方面借鑒許多寶貴的經驗,這必將縮短中國金融現代化的進程。2.有利於更好地吸引外資。首先,外資金融機構進人中國市場,必然帶來可觀的資本金。按照規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一個營業性機構,至少要帶進相當於一億元人民幣的資金,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還需增資3000萬元。就目前資金來源看,境內存款余額僅為48億美元,這就是說,大部分資金是由境外流人的。其次,外資金融機構更多的進人,投融資條件及金融服務的改 善,將有助於優化中國的投資環境。3.國內金融市場將在競爭中日趨活躍。過去,銀行、保險業獨攬業務,長期以來形成了官商衙門的作風。加人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可進人的業務領域拓寬,外資銀行的數量也會不斷增加。新的競爭機制,無疑會促使國內銀行在觀念和經營上對自身進行改革,以增強競爭力。4.促進中國金融體制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加人WTO後大量的外國金融機構將進人中國市場,將國際市場的競爭機制和規則引人國內,有利於促進中國現代化金融體制和法規的建立,從而加快中國金融體制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進一步融合。雖然加人WTO給中國帶來了某種機遇,但是,加人WTO也給中國金融業帶來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1.中國金融機構將面臨強大對手,競爭更加激烈,這種競爭主要體現在業務上的競爭。第一,外匯儲蓄存款將出現轉移。加人WTO後,外資銀行可吸收的外匯和人民幣儲蓄存款范圍拓寬,外資銀行數量也會逐步增加,企業及居民部分存款和儲蓄可能轉移到外資銀行;第二,貸款業務爭奪趨於激烈,外資銀行為發展市場份額、擴充實力必然要以信貸為手段去爭奪市場;第三,在華外國金融機構大多是經驗豐富、歷史悠久。資信較高、實力雄厚的金融企業,風險小、利潤高的國際結算業務將是外資銀行必爭業務之一;第四,個人消費信貸通常屬於風險小、回收率高、發生壞帳情況少的業務。現階段中國消費信貸還處於起步階段,西方發達國家消費總額中,消費信用所佔比重通常都高於20%,而在中國不足 1%。因此,中國的個人消費信貸市場十分有潛力。個人消費信貸將是中外銀行必爭之地。2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增加了中國金融機構管理的難度。這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增加了貨幣政策協調的難度。加人WTO後,由於外資金融機構的增多,擴大了外資的領域,國際市場供求變化和價格波動以及國際金融風波都將直接影響到商品、貨幣、資本、外匯四大市場的均衡,從而對中國貨幣政策的協調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增加了外匯管理的難度c中國是一個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行政性的外匯控制手段仍佔主導地位,在市場開放情況下,外資流入是對現行外匯體制的挑戰。第三,增加了防止規模銀行信貸風險的難度。加入WTO後,中國所有的產業部門、企業和產品都將面臨國際市場的沖擊,特別是對長期被高度保護、吃慣了銀行「大鍋飯」、企業規模和經濟效益都難以與國際企業競爭的企業來說,沖擊尤為嚴重。由於企業抗風險能力弱,大批企業可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使一批信貸資產難以周轉,不良貸款比重提高,增加了中國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信貸資金超負荷運轉的風險。因此,中國商業銀行防止規模信貸風險的任務更加艱巨。第四,增加了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難度。加人 WTO後,中國對外資銀行營業機構的設立和業務經營范圍的限制將進一步放寬。由於外資銀行的資力雄厚、有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而且具有豐富的經驗,可以利用遍及全球的國際網路,匯出利潤和資本或者進行投機經營。這將使中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更趨復雜化。四、中國應採取的對策措施中國金融機構應採取以下措施,迎接入世挑戰。1.加快金融改革,進一步完善中國目前的金融體系。首先,要完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體系,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運用經濟手段實施宏觀調控。其次,要完善中國的商業銀行體系。國有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股份制改造,逐步發展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提高競爭能力。積極鼓勵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發展,使商業銀行真正實現按利潤最大化目標經營。再次,積極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最後,積極穩妥地引入外資金融機構,並向國外發展金融機構。2、金融機構必須增強自身經營實力,優化業務和機構,以提高整體盈利能力和競爭實力。金融機構應轉變觀念,樹立競爭意識,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使之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3、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減少沖擊。中國至今還沒有完整的外資法、外資金融機構法,顯然不利於全面規范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的業務經營活動。因此,全面細化制定相關法律刻不容緩。4、可以利用 WTO有關條款加強對自身的保護。中國此次是以發展中國家身份加入 WTO,因此應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和「逐步自由化」條款來保護中國的金融服務業。而且可在世貿談判中市場准人和國民待遇等中附加必要的限制條件,使國內金融業得到合法的保護。

⑦ 二次金改的金融機構整並相關內容

(一) 整並過程可能面臨的問題
金融機構整並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事實上全球都是一樣的,計有以下數種,將會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1.員工反彈:如台企銀標售案,引發台灣有史以來第1 次金融業罷工事件,更導致台企銀董事長鍾蘇生請辭。
2.董監事爭權戰:如中信金控合並中華開發銀行之董事席位爭奪戰。
3.股價異常波動:消息的不確定性可能造成投資大眾不安而影響股價。
4.整並不順:整並作業若無標准作業模式可供依循或作業程序不夠嚴謹、透明,都將造成外界質疑,延誤整並作業時程。
(二) 整並對策
1.要有完整、嚴謹的作業機制
政府二次金改的政策方向應該是正確的,只是在執行金改政策前應制定完整且嚴謹的作業機制,盡量力求過程公平、公正與透明,並盡量顧及銀行員工、股東及客戶權益,讓改革過程力求平和,且達到員工、股東及客戶三贏的目標。
2.要以輔導、獎勵措施取代限期、限量目標
金融改革應以鼓勵、輔導方式促使業者於自由、理性的競爭環境下完成異業結合,亦即由市場競爭機制來形成,才能創造企業綜效,若為合並而合並或強力要求整並績效,有可能會因整並過程受挫而扺銷其合並綜效,如此一來,員工、股東及客戶三方恐怕未蒙其利,反先受其害。
(三) 目前社會關切的問題
1.財團化的問題
二次金改引發「財團化」及金融機構家族化批評,其實成立金控主要目的是為達成效率化,財團只要不濫用市場力量、正派經營,不用怕它變大,財團化只是市場運用的結果,而且金控大、小及財團化、家族化本身應該是沒什麼問題,重要的是,企業經營者要能獲得社會大眾的信賴、市場要有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以及企業應委由專業經理人經營才是政府應該關心的重點。
2.公股處理問題
依財政部所訂目前二次金改四大目標為:
1.2004 年底前至少3 家金控市佔率超過10%。
2.2004 年底前公股金融機構家數由12 家減為6 家。
3.2005 年底前島內14 家金控公司減半。
4.2005 年底前至少促成1 家金控到海外掛牌或引進外資。
事實上金融機構民營化政策,在目前競爭激烈的金融環境中是有其必要性,且應持續不斷地進行,尤其是公股金融機構,因受限於審計法、預演算法等相關規定,預算之執行往往緩不濟急,亦即無法因應企業經營需要作適度且即時的調整已編列之預算,因此,公股金融機構民營化更有其必要性,且應交由市場力量自然完成整並作業,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不宜依前述限期、限量政策規定執行,否則為達成預訂目標,勢將約束自由競爭機能,扭曲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使金融機構整並過程更為艱辛。
3.企業內部溝通不足,造成疑慮
最近台企銀員工因不滿公司民營化所引發的抗爭行動,應是公司事前與員工的溝通不夠,讓員工無法充分了解整個金融環境所面臨的經營困境,以及民營化後公司可以給予的權益保障,因此引發員工疑慮,進行抗爭,以致延誤該公司民營化時程,所以,在整並過程中企業內部溝通亦是決定整並作業成敗與否的關鍵因素之一。

⑧ 金融共生理論的共生策略

構建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加速發展,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加快,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十分重要。應積極引導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多層次發展,以形成國有和非國有、全國性和地方性、大銀行和中小銀行、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等多元金融市場主體共同競爭的格局。在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占優勢地位的情況下,支持和鼓勵那些前景較好、經營能力強的中小金融機構發展,將有利於形成良好的競爭機制,促進金融體系整體競爭水平的提高,構造有機的金融生態鏈,形成金融機構間良性的競爭合作關系。政府在政策傾向上應引導金融機構發展符合自身核心競爭力的差異化業務。在改進銀行共生單元的同時,要適當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根據需要啟動並適度創新保險、信託、租賃、信用擔保、咨詢、有價證券發行與代理買賣、資本運營、外匯等服務,其中包括組織機構、產品、市場等金融形態及其內部運作機制。為拓寬直接融資渠道,要大力培育股票和債券等資本市場,為我國經濟發展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形成區域金融對稱性互惠共生模式
根據共生理論,對稱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統進化的基本方向和根本法則,同時,對稱性互惠共生狀態也是最佳激勵兼容狀態或稱最佳資源配置狀態。因此,促進對稱性互惠共生關系的形成是任何共生系統包括金融共生體系發展的必然要求。在一個有機的金融市場上要形成對稱性互惠共生,各種金融機構就要通過細分市場,找準定位與發展方向,既要有分工協作,又要有適度的競爭,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合作中找到自己的合理位置,成為有機金融生態鏈條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以提高其金融服務的效率。
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
首先,強化政府在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推動作用。金融生態環境作為一種具有的外部性的公共物品,雖然存在市場需,但市場機制在金融生態環境的供給方通常無能為力,這樣政府的介入就成為種自然和必然的選擇。而且建設金融生環境涉及到地方經濟、金融、中介機構、制、誠信等方面,優化金融生態環境,重在地方政府,責任也在地方政府,必須政府來牽頭組織, 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各級政府要站在戰略高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其次,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是一國金融生態健康發展的保證,這在國際范圍內已達成共識。目前,針對目前社會信用環境不夠理想、交易違約比較嚴重,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道德風險的狀況,需要盡快修改完善現有的《合同法》、 《破產法》、 《公司法》等法律,要盡快出台《金融機構破產法》,同時還必須建立一個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中心存款保險制度;要進一步提高和改進會計准則,規范和完善社會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促進金融機構會計信息透明化,使金融法規真正對違法違規行為發揮強有力的約束作用,要著力優化金融司法環境,不斷提高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結案率和執行率,支持和維護整個金融生態的建設和發展。
最後,要加強社會信用基礎和信用制度建設,在全社會范圍內營造起誠實守信的氛圍和環境。要著手修改或建立與社會信用體系有關的現行法律和法規,將各種信用活動都納入具有強大約束力和制衡力的信用規則下運行,加大失信懲罰機制,確立失信成本遞增的違約制裁機制;要加快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貸徵信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企業信息系統,發揮企業徵信系統在維護金融債權方面的作用,加強關聯企業貸款查詢,提供信貸風險預警信息,從而增加財務透明度,減少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風險;要強化誠實守信的教育培養,在全社會范圍內營造起誠實守信的氛圍和環境。
此外,要加大力度規范中介機構服務,加快中介機構的規范建設,提高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大構建融資擔保服務平台,規范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和內控制度,健全民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⑨ 民營銀行的現實意義

民營銀行是由民營資本控股,並採用市場化機制來經營的銀行。民營銀行的核心特徵是其具有有別於國有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不但在資本金來源上實現了民營化,而且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的銀行,才是我們努力要建立的民營銀行。在中國現階段建立和發展民營銀行對於啟動民間資本,降低政府負擔,化解金融風險,完善中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民營銀行的發展可以豐富和完善中國金融組織體系的內在結構。中國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但是,就全國范圍來說,這種多元化格局,只是完成了對原有金融機構體系的外部整合。實質上,仍然是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發展民營銀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傳統的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局面,形成國有金融與民營金融、大型的金融機構與眾多中小型金融機構競爭共存的新局面,從而改變經濟結構與金融組織體系結構的不對稱程度。一國金融結構的變遷是金融深化的重要表現,民營銀行的發展必將使中國金融體系對經濟發展的輻射面、滲透力和適應性日益增強。
2.民營銀行的發展可以提高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率,改善金融資源的配置格局。民營銀行的發展及其完善的業務經營,可以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務支持,為他們創造外源融資的機會,提高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率。民營銀行的建立和發展,對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改善由原來的國有金融部門壟斷性完成的十分低效的金融資源的配置格局。
3.民營銀行的發展將競爭機制引入了金融業,可以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的進一步深化。以市場經濟為依託的民營銀行的發展,將打破金融業原有的壟斷格局,增大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化成分,構築多元產權共存的競爭性的市場環境,這對體制僵化、效率低下的國有金融機構會施加強大的外部壓力,迫使國有金融機構進一步深化改革。
4.民營銀行的建立與發展,可以抑制地下金融活動的生存空間,有利於金融秩序的穩定。在中國一些地區存在的地下金融活動,是在市場經濟廣泛滲透的條件下,對金融組織單一性與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市場化發展之間強烈反差的一種適應性的民間金融活動,是政府管制下正規金融制度安排供給不足所導致的產物。這種金融活動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規范性很差,風險較大,逃避有關監管機構的監管,容易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對社會經濟產生相當大的負面影響。民營銀行的發展,一方面有利於充分釋放地下金融活動所蘊涵的能量,另一方面也能將其納入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范圍,從而有利於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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