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批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法人機關總部在縣級的金融機構
②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有哪些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包括:
農村信用社;
村鎮銀行等法人機關總部在縣專級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簡屬介: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③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1、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2、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不少於1 000人;
(3) 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 000萬元人民幣,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
(4)不良貸款比率低於15%;
(5)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3)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 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4)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改制條件最核心的部分是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資產總額、不良貸款佔比這幾個條件。
3、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尤其是小額農戶貸款,額度小,戶數多,區域廣,因此上經營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說准備金政策是國家對信用社支農的一種政策性補償,算不得優惠政策。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4、當前已經不存在城市信用社,經營較差的也全部改制為商業銀行,有些經營較好的,已經改名為某某銀行,如上海銀行,北京銀行,河北銀行等。
不知道我有沒有說清楚,希望能幫到你。
希望採納
④ 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上總部的分工為
負責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監督管理。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授權法人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名單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調整。名單之外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該機構所在地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代行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明確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分工,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監管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一上級機構確定。
(4)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直接對其下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檢查由上級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下級機構認為其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情況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涉及跨轄區實施現場檢查的,可以建議上級機構統一安排。
⑤ 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層級是什麼意思
地方的法人金融機構,它的等級是不限不一樣的,有縣級的也有市級的,有省級的管轄范圍不同。
⑥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發展方向如何
從2002年上海金融辦成立至今,國內各地金融辦走過了10年的發展歷程。從最初的協調服務到金融監管的職能擴充中,金融辦在維護當地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金融辦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須加以有效應對和及時解決。
一、設立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必要性
(一)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服務地方經濟。經過30年改革開放的發展,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是全國許多地區的現實選擇,而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業,不僅是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產業,而且還對其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引導促進作用。作為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和監管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在企業上市、債券發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等許多方面都發揮重大作用。同時,近年來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涉及金融穩定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類事件往往涉及人員較多、處置難度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辦具體落實。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特殊歷史背景下,金融辦異常活躍,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國家金融調控政策。按照國家現行金融監管框架,金融風險防範具體工作主要由「一行三會」及其派出機構承擔。我國幅員遼闊,國情復雜,不同城市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存在極大的差異,這造成地方在落實貫徹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過程中,呈現出截然不同的適應性,排異現象的出現時有發生。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往往涉及人員較多、風險處置難度較大,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參與。金融辦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轄區的實際情況,能夠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金融辦的存在有效彌補了以「一行三會」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機構職能的不足。
(三)填補金融監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為滿足市場需要,各地相繼成立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准金融機構,地方政府需要一個機構對上述已明確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的市場主體履行管理職責,金融辦的職能由此得以擴展。「一行三會」主要關心的是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宏觀貨幣政策實施,其雖然也為地方金融發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會出現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情況。「一行三會」垂直監管也有其覆蓋不到的領域。以廣東省為例,證監會只設到省級,銀監局設到地級市,保監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設立,只有人民銀行的分支可以設到區縣。但現在很多小型金融機構活躍在縣級甚至在鄉鎮,在「一行三會」觸不到的地方,監管的職責同樣落到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身上。此外,中國區域差異巨大,一刀切的監管制度可能並不適合所有的地方,反而會打亂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統一監管規則下,由中央和地方實行分別監管的模式,對於一些准金融領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適當下放給地方,相應的風險責任也落在地方,從而形成大統一、小分權的監管格局,金融辦則是這一格局的重要一環。
二、地方政府金融辦在職能定位上存在的問題
(一)職能邊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間的職責邊界模糊,職能存在交叉和重疊,容易產生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地方經濟發展局部利益之間的不協調。目前國家政策雖已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體的工作任務,但都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然屬於政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等在執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據。
(二)職權范圍不斷擴張,但自身力量薄弱,專業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辦是金融改革的產物。本世紀初,國家對金融事務管理實行「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在此金融監管模式下,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金融辦應運而生。中國最早的金融辦出現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辦並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審批權,主要任務是聯系並配合「一行三會」在上海的工作。隨後各地政府為協調金融管理也紛紛設立金融辦。在地方政府對金融產業越來越重視的背景下,金融辦承擔的職能亦實現了升級和擴容。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辦都進行了嘗試和探索。
由於金融監管權的下放,金融辦的職權范圍在不斷擴大,這對金融辦人員配備的質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屬於高端人才,它會向經濟發達的地區特別是金融中心流動,所以地方上的專業金融人才非常匱乏,這導致金融辦金融專業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職的效能;其次,經過幾次機構改革,金融辦的編制指標非常稀少,這導致金融辦的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正是由於金融辦人員配備上的質、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沒有專門的時間和人手去研究,也難以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金融辦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就是金融辦人員配備不足所致。
(三)角色沖突,職能矛盾,弱化自身職能。從議事協調機構到政府部門,金融辦地位日趨提升,職權范圍不斷擴大。但這也導致金融辦自身職能之間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職能間出現了重疊和沖突,這不僅干擾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職能,也弱化了金融辦自身的職能發揮。
1、與人民銀行部分職能重疊。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重要職責之一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辦往往也會出台一些指導意見,形成了政出多門的狀況,使金融機構處於無所適從的境地。在涉及整個地區的金融機構協調時,一般由金融辦牽頭,「一行三局」此時處於被協調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機構的相關活動中,通常也是金融辦排在首位,之後才是「一行三局」。這弱化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干擾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傾向。 2、與宏觀調控目標有時存在沖突。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的下屬機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要求,多從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中央金融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實施選擇性配合。當宏觀調控貨幣緊縮與區域型產業發展存在矛盾時,地方政府會通過金融辦爭取金融支持,從而影響金融機構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不易顯現,加大了金融運行的波動風險,增加了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運行成本。
三、合理劃定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邊界
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協調服務上:一是協調金融機構服務地方建設,即要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好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二是協調地方政府服務金融機構,即要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服好務,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以此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如下:
(一)服務職能。金融辦的服務職能主要是營造金融發展環境。不論是全國性金融機構還是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有助於降低融資成本,提升融資總量,有助於獲取金融創新的先機。因此金融辦要將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辦要大力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爭取多部門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加強信用環境建設,切實幫助銀行業機構防範和化解地方融資平台風險,協調地方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增進銀行信心,為金融機構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其次,金融辦要協助和會同金融監管機構、政府等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以及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等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保障地方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二)協調職能。金融辦負責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聯系,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好扶持發展、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協調推動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優化配置。配合中央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好國務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監管措施。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以及注冊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規劃、引導職能。金融辦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定當地推進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地方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研究金融形勢,分析發展中的問題,提高金融發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四)監管職能。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辦的職能范圍不斷突破,從原來的協調服務拓展到監督管理。金融辦要承擔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各類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對所轄區內非上市企業股權、產權交易等權益類和合約類交易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典當行、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等投融資機構;目前在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形勢下,金融辦應當承擔依法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交易所等違法活動職責,維護金融秩序,守住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這條底線。
上述金融辦四項職能中,服務職能、協調職能和規劃、引導職能屬於金融辦固有的職能。對於固有職能而言,因其體現了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因此必須首先明確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辦改革發展的方向,避免金融辦因職能擴張而模糊職能重心;監管職能屬於金融辦發展中擴充的職能,而且在金融辦職能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必須處理好金融辦固有職能與擴充職能之間的關系,避免因監管職能擴張而背離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
四、實現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准確定位的建議
(一)剝離金融辦融資和金融資產監管職能。剝離融資職能。實現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化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和目標,金融辦在職能擴張過程中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對具體金融業務的直接行政干預明顯減少,但與此同時,隱性干預現象仍然存在,並有加劇的趨勢。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金融辦所承擔的融資職能。金融辦承擔的「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資金」的角色與其金融監管職能之間存在沖突,地方政府利益動機會導致金融監管職能弱化和紊亂。例如,2009年某省農村信用聯合社組織轄區內134家縣級信用社,共計動用397.5億元資金通過信託方式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項目資本金。此事早被某銀監局發現,但銀監局給省聯社和金融辦打了幾次招呼,對方都置之不理。最後某銀監局只好緊急報告銀監會,銀監會又報告國務院,然後銀監會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糾正。金融辦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應該是宏觀的,通過發揮金融辦固有職能和拓展職能予以實現,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機構、企業的具體業務。融資職能會促使金融辦背離其固有的服務、協調和引導的職能,在監管職能的助推下,必然導致其介入微觀金融活動或決策,因此必須予以剝離。
剝離地方金融資產監管職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對外公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和市屬金融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出台市屬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意見》,上海金融辦通過《意見》實現了「擴權」。《意見》規定,「按照(上海)本市國資委委託監管有關辦法,由市國資委委託市金融辦對國家出資的市屬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市金融辦根據相關法規和委託監管職責,負責研究制定金融國資監管的具體辦法,實施對金融國資的具體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辦(或金融局)不僅僅是金融服務機構,還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國資委」。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身份重合,這必然加劇與金融辦金融監管職能間的矛盾沖突。特別是多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都有政府參股情況下,如不剝離上述職能,金融辦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必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相關立法。到目前為止,將部分金融管理權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信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將農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負責;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對農信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48號),明確各省政府對轄內農信社的基本職責;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明確省級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2010年銀監會、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公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業基本法律中則沒有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中也沒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內容。
現有的有關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地方金融管理職能規定分散,法律層級低,而且規定的內容是針對具體的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沒有從金融監督管理權的角度進行立法。這導致金融辦在履行其金融監管職能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職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辦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層面上,為其職能范圍進行界定,並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進金融辦職責的法定化。建議對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協調機制的內容進行清理,提出保留、廢止、完善建議,進而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原則、工作目標,需協調的部門、職能、權力邊界、工作程序、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金融突發事件的磋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請求權的實施、交叉職責監管許可權爭議處置程序、法律責任追究等內容;國務院應盡快制定行政法規,以地方經濟發展和區域金融穩定為平衡點,明確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許可權,明確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職責中的主要內容,依法構建中央金融管理機關同地方政府之間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綜上所述,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運用金融資源愈發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地方政府金融辦應運而生。盡管近年來金融辦的職權不斷擴張,並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問題,但這無法掩蓋金融辦為地方經濟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只要不斷深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金融辦職能邊界,金融辦這一機構必將煥發出磅礴的生機和活力。
⑦ 經央行同意,受災嚴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暫不上調。這里准備金有什麼作用啊
准備金是按照規定必須存入央行的錢,這些錢用來作為給存款人提取存款的保證,這些錢占銀行總存款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准備金是一種央行的貨幣政策,提高了,意味著銀行可用的資金減少,控制銀行的貸款規模,減少市場中的錢,貨幣緊縮,反之就是增加,貨幣放鬆
⑧ 金融機構執行《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工作方案該如何寫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二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部門: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二)考慮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適當給予其一定時限的制度執行過渡期,但不應晚於2019年7月1日前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應當將金融機構執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制定洗錢風險管理策略等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部門。
⑨ 存款保險實施後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有何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⑩ 什麼是地方性金融機構
地方性銀行業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主要分為:
1、城市商業銀行,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信用合作社,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避免高利盤剝。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縣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資組成的金。
補充:與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