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泄漏公司機密有何處罰
泄漏公司機密,情節輕微的,將會受到公司的行政處罰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 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怎樣處罰
違反保密協議可能產生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
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麼不同呢?首先,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不能隨意約定的,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詳見第185問),保密協議即是其中的一種情況。《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如果違約金畸高或者畸低,雙方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或提高。但是賠償金的適用范圍則很廣泛,只要用人單位因員工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損失,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其次,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
違約金的數額是明確寫在保密協議中的,比較容易認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但是賠償損失就不同,涉及到損失的計算問題。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賠償: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在確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時,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 商業秘密(一般為技術秘密)研製開發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時間、金錢和付出的努力等。
2. 現實的優勢,也就是使用商業秘密在給權利人帶來的優勢或利益,涉及到生產成本的降低、銷售額的提高、利潤率的增加等。侵犯商業秘密時權利人現實利益的喪失屬於實際損失。
3.將來的優勢,即權利人對將利益合理預期。在因披露而使商業秘密喪失的情況下,或者實際情況表明不宜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況下,將來優勢損失往往是實際損失的重要組成部分。確定此種損失當考慮商業秘密新穎性的程度、經濟價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長短、市場競爭的程度、市場前景的預期等。
但有時用人單位的損失額與侵權人的獲利額都不能確認,在實踐中,法院將會根據侵害的商業秘密的類型、評估價值、侵權持續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內確定賠償額。
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以下行為,並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 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㈢ 有誰知道,關於員工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後相關的法律條文或是處罰條例
按現時的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現時的法律法規有對員工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後相關的法律條文。另外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協議形式進行約定相關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㈣ 員工泄露公司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員工泄露公司的相關信息,那麼應該按照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如果員工泄露的信息造成公司的相關損失,那麼該員工還應當賠償公司的損失。
㈤ 員工泄露公司秘密一般怎麼處理
不管是不是法律途徑,處理的時候都會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1、造成的後果:比如直接損失還是 預估損失,或者是機會成本損失等等,可以做一個市價預估
2、泄露的信息性質歸屬:比如這種信息是不是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啊,是不是有版權性啊
3、泄露的方式: 個人的有意還是無意,公司管理的流程漏洞啊 等等
以上可以核定某個人在信息泄露這個事情上的職責大小。
假設是某個人泄露的,他的領導也負有一定責任。
處理方式多種多樣,根據以上3點的不同,主流方式如下:
1、經濟上的處罰:賠錢或減少薪水支付或增加勞動時間或減少分紅
2、職位上的處罰:降職,調崗,延長試用期
(另外:根據目前碰到的很多所謂泄密的事情,大部分其實是由於公司自身管理不善,沒有完善制度和流程,完全是人為原因造成,最後員工頂罪,這也是通常的所謂泄密本因。因為很多公司並沒有事先規定哪些是秘密,哪些泄露了如何事先預防,預先計算罰款或法律途徑)
㈥ 員工泄露公司機密應該怎麼處理
你這個問題很簡單,直接拿著你掌握的證據去報警啊,現在有經濟犯罪科的,專門處理經濟犯罪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快速。
㈦ 泄露公司機密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離職後有泄密的說法如何處理
泄密將會被判處罰金和有期徒刑。離職後泄密,定性與在職相同。
因為刑法第219條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三)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如有以上行為者都將被定性為侵犯商業機密,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且在入職公司前職員通常都會簽訂保密協議,這類保密條款通常不論在職還是離職都會生效。所以如果泄露了公司內的商業機密,有可能將會面對入職所簽的保密協議和刑法的雙重處罰。
(7)金融公司員工泄露機密懲罰制度擴展閱讀
泄露商業機密的案件——老乾媽泄密事件:
2016年11月8日,老乾媽公司到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稱疑似公司重大商業機密遭到竊取。
接到報案後,南明經偵大隊高度重視。偵查人員從市場上購買了疑似竊取老乾媽商業機密的另一品牌同類產品,將其送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為該產品含有「老乾媽牌」同類產品製造技術中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鑒於案情緊急重大,南明經偵大隊逐將案情向分局領導進行了專題匯報。分局領導聞訊,當即責成經偵大隊成立專案組,組織精幹力量,多策並舉,慎密偵查,盡快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和落腳之處。
經多方了解和仔細排查,偵查人員將注意力最終鎖定到老乾媽公司離職人員賈某身上。2003年至2015年4月,賈某歷任老乾媽公司質量部技術員,工程師等職,掌握老乾媽公司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信息。2015年11月,賈某以假名做掩護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任職,從事質量技術管理相關的工作。
涉嫌商業秘密泄露的案件中,大量的證據均是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存在的,其證據一般都是隨身攜帶。圍繞這一線索,辦案偵查員展開調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賈某隨身攜帶的移動硬碟及內含的電子證據資料,並在其台式電腦中發現大量涉及老乾媽公司商業秘密的內部資料,這也印證了辦案人員的判斷。
賈某在其任職期間,與老乾媽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約定賈某在工作期間及離職後需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且不能從事業務類似及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活動。
自2015年11月,賈某將在老乾媽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業機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中,並進行生產,企圖逃避法律的約束和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嫌疑人賈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㈧ 泄露華為公司秘密的員工將受到嚴厲的懲罰。(give away)
泄露華為公司秘密的員I將受到嚴厲的懲罰:看情節嚴重的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