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北消費金融公司怎麼樣
確實是個坑,抄建議慎重,長期襲加班,沒有周末,制度苛刻,罰款多,如果入職不是管理層,上升比較困難,底層流動性大,不斷有人辭職,基層員工後台工資較平均低,前台根據業務量,除非背景深厚,不然,你懂的,政府企業基本都一樣。
Ⅱ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Ⅲ 在消費金融公司工作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
你不敢跟別人說你的工作單位
Ⅳ 馬上消費金融是詐騙公司,拿了營業執照,變本加厲地對消費者實行瘋狂,野蠻,掠奪,大詐騙。
本人於2017年4月22日在深圳市光明街道購買一台蘋果6S手機 手機價格為5100元整。首付1000元整。又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期付款12期。第一個月還400多,此後從2017年5月22日—2018年6月22日截止12期分期全數還完。在2018年7月22日前該公司就打電話催促我還款,當時我就很郁悶12期分期付款全部還完為什麼還要還?打點到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咨詢說我還有12期逾期未付,我就覺得不對,當我說不對的時候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就不電話掛斷了在打電話就無人接聽電話。綜上所述直到2019年6月29日我的家人卻收到了法院傳票。我覺得(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單侵犯了我的消費權利還侵犯到我個人人生利益、電話威脅等等。下面有我的法院傳票,還有我在網上收集到被(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敲詐的網友部分消息情況和一樣,明明辦理的是12期卻變成了24期。真心希望國家及地方政府為我們普通老百姓打工族維護正義鏟除這樣黑心公司 。
Ⅳ 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招聘信息,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怎麼樣
數據來源:以下信息來自企業徵信機構,更多詳細企業風險數據,公司官網,公司簡介,可在釘釘企典 上進行查詢,更多公司招聘信息詳詢公司官網。
• 公司簡介:
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11-10,注冊資本70.000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是Roman Wojdyla,公司地址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79號泰達MSD-C區C1座26-27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120116636067462H,行業是null,登記機關是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業務范圍是null,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120000400118244
• 分支機構:
• 對外投資:
• 股東:
HomeCreditB.V.,出資比例100.00%,認繳出資額是700000.000000
• 高管人員:
方瑛在公司任職董事
鮑童在公司任職董事
TOMAS SKOUMAL在公司任職董事
ROMAN WOJDYLA在公司任職總經理
Dusan Malota在公司任職董事
Christoph Glaser在公司任職監事
Ondrej Frydrych在公司任職董事長
Ⅵ 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怎麼樣
數據來源:以下信息來自企業徵信機構,更多詳細企業風險數據,公司官網,公司簡介,可在釘釘企典 上進行查詢,更多公司招聘信息詳詢公司官網。
• 公司簡介:
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02-25,注冊資本85000.000000萬人民幣元,法定代表人是么毅,公司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22號中科大廈B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110000551420845J,行業是金融業,登記機關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業務范圍是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境內同業拆借;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該企業於2013年6月27日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110000012650608
• 分支機構:
• 對外投資:
• 股東: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35.29%,認繳出資額是30000.000000
桑坦德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出資比例20.00%,認繳出資額是17000.000000
利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5.00%,認繳出資額是12750.000000
北京九元辰光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5.00%,認繳出資額是4250.000000
北京聯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比例5.00%,認繳出資額是4250.000000
華夏董氏兄弟商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5.00%,認繳出資額是4250.000000
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5.00%,認繳出資額是4250.000000
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5.00%,認繳出資額是4250.000000
北京市京洲企業集團公司,出資比例4.21%,認繳出資額是3575.000000
上海銳贏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出資比例0.50%,認繳出資額是425.000000
• 高管人員:
么毅在公司任職董事長
周偉在公司任職董事
宋文昌在公司任職總經理
張鳳蘭在公司任職監事
曹穎在公司任職董事
李立新在公司任職副董事長
李陽在公司任職監事會主席
盛儒煥在公司任職董事
程芳在公司任職監事
胥京亮在公司任職董事
邢曉青在公司任職董事
Ⅶ P2P集體轉型做消費金融,前途就光明了嗎
消費金融是比較符合目前P2P整體行業監管的要求,同時也是P2P在發展資產端的時候可以做到比較好的發展方向。
Ⅷ 中郵消費金融靠譜嗎
中郵消費金融是靠譜的,因為中郵消費金融是一家正規的金融服務平台。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郵消費金融」)成立於2015年11月,總部設在廣州,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
中郵消費金融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7家企業發起成立,是一家為居民個人提供消費金融服務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中郵消費金融在全國16個省(市)設立省級營銷中心,2018年,中郵消費金融注冊資本增至30億元。
3、中郵消費金融的合理性:
合規先行、風險防控、科技驅動的發展理念,依託股東雄厚的資金實力、務實的管理團隊以及嚴謹的風控能力,中原消費金融公司深挖與居民生活密切關聯的細分行業,圍繞衣、食、住、行、用等消費場景和重點目標市場,合理利用股東和第三方資源;
致力於通過技術創新、渠道整合、大數據應用等手段,面向個人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消費分期服務,構建消費金融生態圈,滿足廣大客戶美好生活品質的需要,以全新的消費金融場景讓消費者獲得良好的消費體驗,以實際行動踐行「普惠金融」。
4、中郵消費金融的穩固性:
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設立,股權多元,涵蓋國資、外資和民資等多種經濟成分。其他股東有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廣東三正集團有限公司、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廣百股份有限公司、拉卡拉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