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岩銀行的倒閉對我國銀行有何借鑒意義
啟示一必須高度關注金融風險的跨市場和跨行業傳播北岩銀行本身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經營不善,與美國去年初以來大量倒閉的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客戶大量違約不同,其資產質量至今仍是比較高的。但是,由於其資金來源過於依賴金融市場,加大了其脆弱性和對市場的敏感性。 北岩銀行事件充分體現了金融風險具有跨市場和跨行業傳播的特點。次貸危機將風險由美國的住房信貸市場轉移到債券市場和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又通過資本的流動將風險擴散到英國金融市場,導致英國市場信心逐漸喪失,流動性趨緊,最終影響了高度依賴英國金融市場的北岩銀行。 從受影響的機構來看,最先出現問題的是美國非銀行性質的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接著捲入的有包括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在內的各類基金和投資銀行,北岩銀行則屬於受到次貸危機第三波影響的銀行業機構。次貸危機如進一步惡化並對美國的實體經濟產生較大影響的話,更多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將會遇到麻煩,成為受次貸影響的第四波機構。 今後一段時間里,我國金融市場將越來越開放,金融產品的創新也將加快,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試點不斷擴大,金融機構走出去的戰略逐漸開始實施。實踐證明,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和金融衍生產品在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會放大風險,導致風險傳播路徑更多、范圍更廣、速度更快。在此背景下,我國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將更加復雜,必須高度關注跨市場和跨行業的風險,防止風險的傳染和擴散。
啟示二金融穩定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加快建立我國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北岩銀行事件表明,不僅金融市場或金融行業出問題會導致金融不穩定,單個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同樣會引發金融不穩定。英國現行的金融穩定框架是由1997年10月發布的《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確立的,核心是設立一個由三方代表組成的金融穩定常務委員會。諒解備忘錄提出了三方分工協作的四個指導原則,即明確責任、充分透明、避免重復、共享信息等。 但此次北岩銀行事件反映出英國金融穩定機制設計上存在缺陷,落實上也不夠到位。特別是負有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英格蘭銀行事前掌握信息有限,難以准確判斷並迅速做出決策。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分業監管,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中央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履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但法律沒有明確我國金融穩定的目標及維護穩定的手段和工具,操作性並不強。 由於缺乏包括財政部門、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在內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遇到問題時只能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這樣雖可解決個別機構的風險處置問題,但若遇到系統性風險,很可能會出現英國處置北岩銀行危機時面臨的低效率及相互扯皮現象。由於我國金融市場沒有完全開放,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並沒有真正遭受過大的沖擊,抵禦系統性風險的能力並沒有經受過檢驗。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對外開放程度的逐步擴大,應未雨綢繆,及早建立起包括有關各方在內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以應對日益具有現實性的系統性風險。
啟示三統一監管並不一定是唯一選擇,監管本身也不應該沒有約束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盡管曾有學者建議,為應對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應該實行統一監管,但在今年「兩會」上提出的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中並沒有涉及金融業的大部委制。統一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三個行業的監管標準保持基本一致,有助於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綜合經營,同時也相對容易發現跨行業的金融風險。然而,英國的教訓也表明,沒有外部約束的統一監管也容易導致監管不到位或出現監管寬容。
『貳』 最近我國那個省市的銀行倒閉了
我國唯一一次銀行破產發生在1998年的海南,是海南發展銀行。背景如下:
1997年之前,即海發行兼並託管信用合作社事件之前,海南省被設立為經濟特區,經濟開始快速發展,房地產業也大規模擴張,同時伴生了許多金融機構。但是並沒有得到政府的有效監控,房地產業出現了泡沫,並在1990年代中後期,泡沫開始崩潰。海南省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數目很大,在這種激烈的市場競爭情況下,各個信用社都採取了高利息的方式來吸引存款。後來隨著房地產泡沫的破滅,許多信用社都出現了大量的不良資產,而對儲戶承諾的高利息也加劇了這些信用社經營困境。
1997年1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關閉海南省5家已經實質破產的信用社,其債權債務關系由海發行託管,其餘29家海南省境內的信用社,有28家被並入海發行。這28家信用社及關閉的5家信用社,最終使得海發行走向了末路。
海南發展銀行兼並了28家信用社、託管了5家信用社的債權債務,使得海發行賬面上實力增強——海發行的股本金增長為106億元,存款余額為40億元,債務為50億元,但由於這些信用社大多是不良資產,海發行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且兼並後的海發行員工人數劇增為3000多人,是原來的數倍。
海發行兼並信用社後,其中一件事就是宣布,只保證給付原信用社儲戶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因此,許多在原信用社可以收取20%以上利息的儲戶在兼並後只能收取7%的利息。1998年春節過後,情況開始急轉直下。最終發生儲戶擠兌,資金鏈斷裂。
最終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公告:由於海南發展銀行不能及時清償到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停止其一切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組織成立清算組,對海南發展銀行進行關閉清算;指定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債權債務,對其境外債務和境內居民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證支付,其餘債務待組織清算後償付。
『叄』 中國有哪家銀行倒閉了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兩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 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S00多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貨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蔓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市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突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討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肆』 關於中國幾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的問題,高手進
我就是原海南發展銀行的,據我的了解,每次出現金融機構關閉的情況時,股市基本沒有相應的波動,因為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規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為止,被關閉的金融機構還沒有一家被正式宣布為破產的,僅僅是行政關閉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問題;一是按正常的會計核算來說,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並沒有資不抵債,只是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到期債務;還有就是一旦宣布破產,很多相關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說明的問題:
1、中央銀行(現在是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力,包括無法監管、無力監管、手段落後、縱容違規等。
2、金融機構的某些特權(比如有經濟糾紛時法院對其存款只能查詢不能扣劃),促使其在經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險,比如隨意對外提供擔保。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不能隨日益變化的市場而變化、提升。
4、法制建設不規范,表現在:具體問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見的一種就是很多債權債務糾紛到法院後,要麼是得不到公正判決,要麼是勝訴後難以執行。大家都認為不吃銀行吃誰啊?
5、資金流動渠道不活,資金調動效率低。有了問題後,要麼是難以籌集資金,要麼是資金周轉調撥太慢。比如金融機構都實行准備金制度,在海南發展剛出現兌付危機時,人民銀行居然不允許動用准備金,真不知道准備金是用來干什麼的。等到事情鬧大時,准備金已不能解決問題了。
以上僅供參考,望行家指正。
『伍』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陸』 未來幾年,我國的商業銀行會不會面臨倒閉破產的風險
銀行是允許破產倒閉的,所以未來幾年裡,我國的商業銀行會面臨破產;但出現會破產倒閉的只是一些小銀行,大型商業銀行是不可能的。
歷史銀行破產事件我國歷史上只有兩家銀行出現破產,分別是海南發展銀行和河北省肅寧縣尚村農信社。
1.海南發展銀行
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關閉於1998年6月,海南發展銀行被關閉的原因包括不良資產比例過大、銀行體制混亂、經營模式不規范等,最終讓海南發展銀行走向破產。
其二:雖然我國銀行允許倒閉破產,但當銀行真正出現危機之時,為了保護儲戶存款安全和客戶權益,央行必然會出手相救的。
所以國內各大銀行當中,尤其是面臨2020年疫情的影響,很多銀行壞賬會增加,極少的小銀行危機還沒爆發而已,但不排除未來幾年會爆發,確實存在這種概率的。
總結分析
綜合國內歷史銀行破產倒閉事件,以及當前部分銀行事件,再度結合銀行行業環境等多方面分析,未來幾年裡,我國商業銀行會出現面臨破產的事件,這種事件是無法避免的。
『柒』 求我國金融機構風險損失案例
美國次級債危機中,中國銀行持有的一些債券。平安買富通銀行。中航油陳久霖做空石油等
中國銀行開平案,南方證券等券商倒閉
『捌』 中國有哪些銀行倒閉了
銀行破產,其實早就有前車之鑒。
這次包商銀行破產,是繼海南發展銀行、河北肅寧尚村農信社之後,新中國歷史上出現的第三家破產銀行。
從包商銀行的規模來看,來頭也不小。機構遍布全國 16 個省、市、自治區,客戶約 473.16 萬戶,曾在亞洲銀行 500 強排名第十位。
好端端的大銀行,怎麼就破產了呢?先跟大家扒一扒包商的內幕:
2017 年 5 月:包商銀行大股東違法佔款高達 1500 億元,資不抵債超乎想像
2019 年 5 月:銀保監會決定接管包商銀行
2020 年 11 月 13 日:包商銀行 65 億元「二級債」本金全額減記,對未支付的利息不再支付
2020 年 11 月 23 日:銀保監會批准包商銀行走破產程序
無風不起浪,事出有端倪。可見包商銀行的破產之路,都是有跡可循的。
銀行股東在背地裡搞陰謀,最終損害的還是老百姓的血汗錢。
因此,銀行任何違規的風險操作,都會受到銀保監會的嚴格監管。
銀行破產也不是什麼天方夜譚,只不過銀行要倒閉,得經過銀保監會的批准。在儲戶利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進行破產結算。
辛辛苦苦去掙錢,高高興興去存錢。原來 100 個放心,可任何關於銀行的風吹草動,我們老百姓都得膽戰心驚。
比如說「行長卷錢跑路」、「銀行股東被抓」,更何況現在的是銀行破產。
那銀行破產,我的存款怎麼辦?銀行存款還安全嗎?
其實大家大可不必慌,因為我國從 2015 年就正式實施 「存款保險制度」,你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能保。
我國大陸設立的銀行,強制要求按一定比例交納存款保險;但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其他國家、港澳台地區在大陸設立的)則不受存款保險保護。
只要你存款的銀行買了存款保險,就算破產了,保險也能賠你錢,但最高賠 50 萬。
也就是說,銀行 50 萬以內的存款是很安全的。超過 50 萬就得等到破產清算後,再按相應的比例進行賠付。
像包商銀行破產後,466.77 萬個人客戶的存款得到全額賠付,由存款保險基金和央行提供。而剩下的 6.36 萬企業及同業機構客戶則需承擔 10% 的損失。
可見,包商銀行的個人存款得到了全額保障,最終還是有驚無險。
我國絕大多數銀行的存款都有保險保障,從最新披露的數據來看,我國目前有 4025 家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佔比高達 97.43%。
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要在境內各網點入口處顯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險標識,確保存款的老百姓方便識別。
標識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設計
但也提醒一下大家,存款保險保的是我們在銀行的存款部分,不保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
其次是,我國法律上不為儲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兜底,如果銀行破產,存款保險最多賠 50 萬元。
因此,銀行存款是安全的,也建議大額資金最好分銀行存,分散風險。對於銀行的選擇,雖然小銀行的存款利益高一些,但大銀行的安全性更勝一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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