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三方公司(非在冊金融機構)推薦信託集合產品,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非法經營罪
目前三方可以說是出於灰色地帶,沒有說犯法,也沒說合法,實際上是打了一個擦邊球,信託公司和銀監會採取了一個知道但是默許的態度
B. 集合資金信託屬於生前信託嗎
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並在集合信託計劃開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冊地銀監局報告。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超過兩個。
集合信託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信託投資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注冊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潛在的委託人散發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託的行為。
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
C. 銀監會99號文後,聽說諾亞財富、恆天財富、360財富等最大的幾家三方理財機構都不能夠代銷信託了
以下是我個人的解讀:99號文下發以後,對於代理銷售進行了嚴格管理,市場傳聞已久的「叫停第三方理財機構代銷信託」已成現實。盡管法規出台,但各地具體情況如何,並不十分清楚,有傳言像諾亞財富之類的公司還在賣信託,或者更換名目偷偷進行。我個人見解:這類代理銷售活動從長期看並非不妥,只是監管是否到位,有無欺騙用戶或違規行為。
99號文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下,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進一步嚴格了四條標准:一是嚴格合格投資人標准,明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二是嚴格私募標准,不得公開銷售,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三是嚴格操作標准,不得誤導銷售,要充分揭示風險,並逐步實現錄音或錄像保存營銷記錄等;四是嚴格代銷標准,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
D. 信託產品可以在電視、廣播電台做宣傳嗎哪些相關法律做了明確規定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就這個的第二項,不得公開宣傳
E. 信託計劃的推介規則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的規則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②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③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④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⑤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F. 信託公司是屬於私募類型的嗎
如果你問題中的「信託」是泛指目前國內市場上常見的「信託產品」的話,那它就只能「回私募」。
中國銀行業監答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第3號令)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因此只能是私募的。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滿意請採納。
G. 資金信託的種類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並在集合信託計劃開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冊地銀監局報告。
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
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超過兩個。集合信託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注冊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潛在的委託人散發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託的行為。
集合資金信託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託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統一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
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作為委託人,以簽訂信託合同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
集合資金信託類型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2)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4)基礎建設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社會(委託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託權證募集信託資金,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按經批準的信託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託。
(5)貸款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信託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6)風險投資信託,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H. 第三方理財公司如何能得投資者信任
銀監會於近日將《關於規范信託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到各信託公司。《通知》中明確,信託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產品。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託產品。 對此,業內人士有不同的解讀。樂觀者認為第三方理財公司代銷信託產品的事實實際上得到了確認;悲觀者認為第三方理財公司或將已窮途末路。無論事實怎樣,對於投資者而言,選擇中間環節最少的購買方式無疑是最「劃算」的。 禁止還是默認 「信託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產品意味著第三方理財公司將繼續無緣代銷信託產品,而僅能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某信託公司人士指出。該人士甚至認為,監管部門將禁止第三方理財公司推介(或代銷)信託產品,更不會給第三方「發牌」。而是會鼓勵信託公司發展直銷業務,並放開在異地銷售上的限制。 雖然是同行,但信託經理小張的觀點和上述人士恰恰相反。他覺得《通知》默認了第三方理財公司代銷信託計劃的事實。理由是,盡管從未經過監管部門許可,但在美國紐交所上市的諾亞財富就是以代銷信託產品起家。2008年、2009年,信託產品占諾亞財富所代理的全部理財產品的比重分別高達62.7%和64.8%。 「現在《通知》明確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那麼推薦合格投資者是不是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託公司收取傭金了呢?」小張反問。從這個意義上說,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生存狀態甚至得到了確認,其境遇甚至可以說有所改善。 其次,第三方理財機構是僅僅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還是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託產品,其實很難區分。監管部門不可能抽出一份信託合同去追問是信託公司直銷的結果還是代銷的。
I. 信託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還是說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條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五條 依照前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第五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第五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第五十八條
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