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機構要進行信息披露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
② 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問題研究相關文獻
推薦15部經濟學著作:
如果一個人要對金融和投資方面的實際知識得到比較深入的了解,十五本書無疑是遠遠不夠的。然而,很少有人真的能在短時間內讀完十五本書。除了讀書之外,正確的思考或許才是最重要的東西。
一本有趣的書往往是有益的書,反之則未必如此。許多在學術上有崇高造詣的著作是無法帶來任何閱讀樂趣的。在某個狹小的專業領域極有參考價值的書,往往也過於艱澀。以下列出的十五本書屬於「有趣又有益」的交集——盡管它們並不像驚險小說那樣好讀,但至少不至於讓人頭昏腦脹又不知所雲。
隨著時間的進步,金融技術和投資技巧的發展都已經比幾十年前先進了許多。但是某些基本原理是不變的,所以我相信,以下列出的十五本書,在幾十年後至少還有一大部分是值得閱讀的。
1、本傑明-格雷厄姆:《證券分析》(Securities Analysis)
如果整個證券研究領域的書籍全部被焚燒了,僅僅憑借這樣一本書,這個行業也必將重建。大本沒有建立任何精確的學術模型,卻恰到好處地切入了學術和實踐之間。他既不向浮躁的現實低頭,也不向自大的學術低頭。通過眾多紛繁復雜的例子,大本把自己的理論建立在非常具體的基礎上。
雖然以知名股票投資家著稱,但大本的《證券分析》的大部分內容是關於債券和優先股,而且其價值並不遜色於股票部分。大本精闢地指出,選擇良好債券的藝術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轉換為選擇良好股票的藝術,這兩者之間的聯系遠比人們想像的緊密。
2、本傑明-格雷厄姆:《聰明的投資者》(The Intelligent Investor)
在這本書里,大本迴避了大部分艱澀的定量分析,幾乎不討論股票與債券投資的具體技術,而把全部精力集中在對「投資」一詞的定義上。從第一章到最後一章,大本都試圖找出投資與投機的根本區別,並在現實案例中闡述這些區別。
《聰明的投資者》的精髓在於對風險的控制。大本從來不講述一夜暴富的技術。他認為投資應該在一個可以承受的風險水平上帶來滿意的回報,剩下的內容全部用來回答兩個更具體的問題:什麼是可以承受的風險,什麼又是滿意的回報。
3、本傑明-格雷厄姆:《價值再發現》(Rediscovering Benjamin Graham)
除了以上兩本書,大本曾經在多種學術和商業期刊上發表大量專業文章,並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進行演講。《價值再發現》一書收錄了大本晚年發表的最有價值的文章和演講,不僅涉及財務報表分析和投資學原理,還涉及貨幣銀行和宏觀經濟學內容。
大本發表的大部分文章都有濃厚的悲觀主義情緒,所以他在華爾街並不是受歡迎的人。幾十年過去,今天的讀者可以更加心平氣和地體會他的教誨——對於價值投資理念的信奉,對風險控制的執著以及對頻繁交易的厭惡。這些教誨在今天仍然沒有得到執行。
4、喬治-索羅斯:《金融煉金術》(The Alchemy of Finance)
索羅斯的大部分言論都充斥著狂妄自大的氣息,但考慮到他的宏大功業,這樣的自大是可以理解的。在《金融煉金術》中,他試圖建立金融市場的所謂「反身性」原理,即投資者與投資標的之間的復雜的相互作用,並且用這種原理來解釋整個社會科學。
為了證明他的理論,索羅斯聲稱他運用自己的對沖基金進行了「歷時實驗」,包括實驗期和對照期。這個歷時實驗發生在量子基金最輝煌的時期——1986年至1987年。索羅斯告誡我們,歷時實驗不重要,重要的是理論;可是事與願違,對於非哲學專業讀者來說,唯一有價值的部分可能就是歷時實驗。
5、戴維-法柏:《法柏報告》(The Faber Report)
在所有講述華爾街現狀的書里,法柏的著作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是實例最多、證據最充足、最能讓人感到身臨其境的著作之一。這本書是他長期采訪銀行家、分析師、基金經理和上市公司高管之後的經驗結晶,幾乎每一段都具備「口述史」的性質。
法柏經歷了1990年代的大牛市,2000年的網路股泡沫,2001-02年的安然與世界通信丑聞以及許多偉大基金的興起和衰落。沒有必要採取任何戲劇性的描寫,因為現實本身已經很有戲劇性了。法柏對大部分事務採取批評的態度,有些評價簡直是刻薄。但是他最後仍然承認,「華爾街是這個世界上最不壞的地方」。
6、理查斯-蓋斯特:《最後的合夥人》(The Last Partners)
蓋斯特通過合夥人制度的誕生、發展、衰落與毀滅,寫出了一部嚴謹深刻的華爾街史。他從19世紀中葉開始敘述那些最偉大的合夥人家族的XXXXXX——摩根家族、戈德曼家族、雷曼家族以及許多你沒有聽說過的延續百年的大家族。此後,隨著金融業越來越成為資本主宰的行業,合夥制被摧毀了。
這本書不是合夥制的輓歌,作者對那些舊的家族沒有太多同情。他只是指出,變幻莫測的華爾街XXXXXX讓我們忘記了太多東西,適當地閱讀XXXXXX是非常有益的。或許有一天,已經發生過的一切會以某種奇特的形式卷土重來。
7、理查斯-蓋斯特:《金融體系中的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ing in Financial System)
這本書是我所見過的最清晰詳盡的投資銀行學教材。作者不但深入討論了廣義投資銀行業的每一個領域——證券承銷、並購咨詢、資本市場、銷售與交易、證券研究、零售經紀和基金管理,還探討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以及監管者的千絲萬縷的聯系。難能可貴的是,蓋斯特特別注重探討投資銀行界的XXXXXX,並將華爾街史視為一個發展的過程。
蓋斯特的重點描述放在華爾街,但他並未忽視歐洲和日本。遺憾的是,這本書主要討論的監管政策是美國的政策。這些政策或許不能解釋其他國家投資銀行業的深刻變化。也許技術手段和投資觀念的進步,才是這個行業變動的根本動力。
8、《華爾街日報》編輯部:《華爾街巨人》(Who's Who and What's What)
這是一本5年前出版的「華爾街網路手冊」,在這里你可以找到許多已經消失的名字:所羅門美邦、潘恩韋伯、基德-皮博蒂乃至德雷克賽-哈頓。書中描述的市場環境和監管措施與今天已經有很大區別,但還不是天壤之別。為什麼推薦這本書?因為它是由那些最了解華爾街的人撰寫的,這些人知道華爾街巨人背後的秘密。
在每一個華爾街巨人的簡介之後,緊接著的是幾篇著名人物傳記——出色的銀行家,偉大的交易員,以及某些惡名昭彰的「壞孩子」。作者的筆調在輕松和嚴肅之間遊走,而且經常能夠一針見血地指出重要細節。這就是所謂的「華爾街日報體」,他們總是能夠見微知著。
9、伯頓-麥基爾:《漫步華爾街》(A Random Walk on Wall Street)
麥基爾是極少數在學術界和實踐界都做出重大成就的人物,他既是經濟學家,又是職業投資者和分析師。他的核心觀點只有一條:金融市場是有效的,證券價格的波動歸根結底是隨機漫步,所以華爾街是一個不應該存在的地方。
以上陳詞濫調我們早已在課本上讀過了,但是麥基爾用一種生動活潑的方式闡述了他的理論。他沒有用一兩個公式來糊弄我們,而是深入剖析了在現代工商業和金融業體系中蘊含的有效性和隨機性,這些特性使一切技術分析和基本分析都趨於無效。我不贊成麥基爾的結論,但我們無法忽視他的論證,那簡直是天才和雄辯的偉大結合。
10、沃倫-巴菲特:《巴菲特致股東的信》(Letters to Shareholders)
巴菲特沒有撰寫過什麼專業著作,唯一的作品是每年寫給伯克夏哈撒維公司股東的信。他每年都重復一些似乎早已過氣的言論,例如現金的重要性,公司管理層的重要性,在折扣價格購買資產的重要性以及「為增長付出恰當代價」的重要性。
僅僅從一個細節就可以看出巴菲特的偉大——在目錄中,排在最前面的是「公司治理」,其次才是「公司財務」。人們往往把巴菲特視為財務和稅務專家,但他在鑒別公司經理人方面的才能無人能及。其實他的每一句話都可以歸結為我們耳熟能詳的真理,只是用一種非常簡潔朴實的方式來表達而已。
11、布魯斯-格林威爾:《價值投資》(Value Investing)
價值投資究竟是什麼?它應該購買瀕臨破產的低價股,還是購買氣勢如虹的藍籌股?從格雷厄姆開始,產生了許多價值投資的分支流派,成功的基金經理人擁有獨特的模型和選股方法,但是其核心仍然與格雷厄姆差別不大。
格林威爾分析了自格雷厄姆以來最成功的價值投資經理人——馬里奧-加比利、沃倫-巴菲特和保羅-索金等等,分析了他們成功和失敗的案例,指出了在絢爛的投資行為背後的枯燥無味的模型。作為一位學者,格林威爾對模型的分析令人印象深刻;他的流暢文筆也可以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到價值投資者成功的共同因素。
12、彼得-伯恩斯坦:《有效資產管理》(The Intelligent Asset Allocater)
作為金融學家,伯恩斯坦指出,盡管有效市場的存在使大部分證券分析手段都失去了價值,但是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有效的資產配置來優化自己的回報。這本書花了大量時間討論投資的一些基本問題,例如什麼是風險,為什麼要用方差來度量風險,以及股票為什麼對債券具有很高的溢價。對於初學者來說,這些討論尤其重要。
伯恩斯坦並沒有給出什麼精確的資產配置技巧,他只是一再強調分散配置資產、及時進行再平衡以及避免頻繁交易的重要性。他並不迷信定量分析工具,反而希望投資者們通過理性的判斷得出適合自己的資產配置結論,這在學者中是相當難得的。
13、理查德-費里:《指數基金》(All About Index Funds)
費里是一位投資組合分析師,也是有效市場假說的信奉者。他通過實證數據和自己多年工作的經驗證明,積極管理的股票基金想打敗市場是不現實的,所以最佳的投資策略就是把資產妥善配置到各種指數基金中去。
這本書用大量篇幅描述了指數編制和再平衡的方法——指數基金怎樣做到盡可能模仿指數?怎樣克服流動性、交易成本和稅收方面的困難?那些與有效市場假說矛盾的「增強型」「基本面型」指數基金有可能成功嗎?為什麼固定收益方面的指數基金發展很慢?費里對這些問題一一做了力所能及的回答,但想說服所有人是不可能的。所以,積極管理基金仍然占據著全球金融資產的大部分份額。
14、大衛-史文森:《機構投資與基金管理的創新》(Pioneering Portfolio Management)
作為耶魯大學捐贈基金的主管,史文森取得了超越絕大多數同行的業績。他認為投資成功的關鍵不僅在於資產配置,也在於對各種資產門類的本質的深刻了解,以及在投資決策中堅持科學審慎的原則。史文森並不排斥積極管理,但他指出,要避免過高的管理費用和過於危險的風險敞口。他還對捐贈基金的支出政策進行了點評。
史文森舉出了大量生動的事例,告訴我們在變幻莫測的市場中持續取得佳績是何等困難。與我們想像的不同,他並未吹噓自己如何成功,而是嚴肅分析了其他人失敗的原因——過於輕率的投資決策,不恰當的風險管理,過高的資產管理費用以及「買漲賣跌」的錯誤心理等等。這些事例證明,心理或許是比技術更重要的因素。
15、斯蒂芬-戴維斯:《銀行並購:經驗與教訓》(Bank Mergers: Lessons for the Future)
銀行並購的浪潮席捲了整個世界,但是究竟有多少並購真的給股東帶來了價值?驅使管理層不斷收購或被收購的動機是什麼?投資銀行、機構投資者和銀行管理層在並購中各自扮演了什麼角色?作為管理咨詢顧問,戴維斯用許多親身經歷的案例和訪談講述了許多典型的並購故事。毫無疑問,大部分失敗了,但成功者的獎賞很豐厚。
這本書從多個角度深入描述了並購的具體流程和主要問題。在這個並購橫行的世界上,如此冷靜的思考是少見的。作為一種復雜而且不穩定的金融機構,銀行並購可能是世界上最艱難的並購,所以了解銀行並購無疑就了解了並購問題的核心。
③ 信息披露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實披露
信息披露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實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故選ABCD。
④ 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怎麼做才算規范
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一個信息溝通的過程。銀行理財產品本身,實際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數據的組合。而要加強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強化銀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與隱私權、救濟權等權利相比,知情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銷售階段,保護知情權是為了保證消費者做出正確選擇,使得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來,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對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規則極其重視,究其原因,在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重大。201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國際證券監管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聯合會,針對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議,信息披露的標准和規則,尤其是銷售階段的信息披露,是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監管工具,可以增強金融產品和市場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可以有助於減少存在於產品發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以使得消費者更好的做出知情決策。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也陸續提出了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和法律法規。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同樣十分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2005年相繼出台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其中諸多規定,著眼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規范和改進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實際中,還是出現大量因信息披露規則的不完善,而導致消費者與商業銀行對簿公堂的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是因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息披露存在嚴重缺陷,這已經成為阻礙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
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實踐和立法,都不夠完善。實踐中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常常發生誤導性的披露,披露內容不真實,披露的模式不統一,造成消費者在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時存在障礙,以至於在實踐中,信息披露無法發揮作用有,沒有起到保住消費者選擇產品,提供依據的功能。
(一)實踐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諸如:專業術語難以理解、披露內容龐雜和披露格式不統一等問題,消費者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即使獲得部分信息,也可能無法做出判斷。過於深奧的專業名詞,對於一般的消費者而言,無法獲知其准確含義。以年化收益率為例,沒有多少消費者能夠理解其真實含義,多數人甚至將其直接與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豈不知,在商業銀行普遍採取資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對於非保障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僅僅是消費者可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實踐中普遍存在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習慣採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消費者根本無法對獲知的信息進行對比,沒有可比性的信息,對於消費者的決策,幾乎沒有價值,消費者獲取的僅僅是冰冷的毫無意義的數據而已。以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披露格式為例,風險是所有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的重點考慮因素,但是對於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銀行的實際做法,卻是大相徑庭。甚至是同一個銀行的不同產品之間,採用的風險分級也不同。
(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消費者的選擇
實踐中產生的亂象,根源在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銀監會出台大量規范的初衷,目的在於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健康發展。但是規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導致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問題,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1.傳統信息披露原則無法適應需求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全面、充分、准確地披露非誤導的信息是金融機構應該遵循的法定義務,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多年以來,我國法律法規中都遵循了這一原則,《銷售管理辦法》也無例外。但是這些看來絕對正確的標准,在現實世界中,卻不能完全發揮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於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所需要的具體信息和數據,消費者要根據獲得的信息,來挑選產品,做出決定。而在實踐中,消費者不僅要決定是否購買一款產品,還要決定具體買哪家的產品,由此必然帶來選擇的困惑。設計產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第一,向消費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決策(informed decision),確定是否購買產品;第二,促進產品間進行比較,鼓勵消費者在產品間進行挑選,促進產品競爭。簡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兩點:知情和比較。而在兩者之間,比較更加重要。只有能夠比較,才能讓消費者做出合理的選擇。傳統上信息披露的重點,是基於消費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強調需要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情況,然而,缺忽略了不同產品之間的比較,忽視了消費者進行決策的具體過程;而比較是在知情的基礎上,方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進行選擇,進而做出決定。沒有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缺少比較的過程,真實的產品銷售,必然是消費者進行比較的過程。因此,無法進行比較的信息,實際價值大打折扣,消費者還是一頭霧水,無從選擇。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法律法規缺乏相應規范,我國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忽視了信息比較的功能,阻礙了消費者進行比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優勝略汰功能的發揮。
2.關鍵信息規定在法律法規中缺失
無論信息披露的原則如何確定,最終目的是將消費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給消費者。而任何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擁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關鍵的信息,是決定消費者選擇的依據。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重點關注關鍵信息的披露。根據《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但是,對於何為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並沒有進一步明確的規定,需要各商業銀行決定。有的銀行的產品說明書,分為特別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別提示包括風險和收益情況,對最不利情況進行說明,還包括了產品的風險評級、流動性評級和適合客戶類別。雖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關鍵信息披露的雛形,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實踐中,如何落實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披露,成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關鍵。反映理財產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信息,將是消費者進行挑選不同產品的重點,是消費者做出決定的最重要依據。正如歐盟經過研究認為,許多國家現有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體系存在問題,現有體系更多關心如何使得發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風險,而不是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國際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已經更多的與國際接軌,銀行理財產品業務的發展,本身就是借鑒國際經驗的探索。為促進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改進,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同時,重點通過開發和完善關鍵信息的標准化披露,達成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目的。
(一)國際社會對信息披露標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產品信息披露方面,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總結,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立法。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不同金融產品之間,應該採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圍和模式,便於消費者進行產品比較。應該採用平實的語言,增強金融產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歐盟出台的《投資產品關鍵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建議稿》,其目的在於方便消費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盡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信息披露標准化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認為信息披露應該遵循標准化原則。簡單和標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夠幫助消費者比較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這種比較能夠使消費者獲得符合其需要的產品,也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在透明的原則下進行競爭。並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實踐成果,以抵押貸款領域為例,包括消費者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貸款標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標准化抵押貸款負擔能力宣傳冊(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貸款標准化關鍵信息說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總結了不同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有關信用卡的測試表明,標准化可以幫助消費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內容。在現實中,可以將金融產品信息,用一種更加標準的方式和概念來披露,採取這種方式可以有助消費者對金融產品信息的理解。
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經驗的考察,可以總結出兩條有益的經驗:一是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二是關鍵信息披露,通過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來落實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實際上,標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標准化的過程中,需要通過適當性和可讀性,來達成可比性。因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澀難懂,也無法進行比較。適當性是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將全部信息一一比較,只能是對最重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因此應該防止重要信息淹沒在大量無關緊要的信息中。也正因為以上的原因,需要將標准化固定在一個可實行的范圍中,由此產生了關鍵信息披露,要求對消費者最重要、需要進行比較的最關鍵的信息按照規范、標准化的格式進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是總的原則,而關鍵信息披露就是落實這一原則的途徑。
(二)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內涵
標准化原則是促進金融產品按照同樣的規范進行信息披露,促進相互之間進行比較,進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正確決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必須明確標准化所具有的內涵。總結和研究各國的經驗,可以將標准化的內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讀性和適當性。
1.可比性。所謂可比性,是要求金融產品之間具備基本統一的披露規范,使得消費者可以在不同產品之間進行比較。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於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規定:及時、相關和完整、促進對產品的理解、促進產品間的比較、重點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需求。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應該准確、真實、可理解和非誤導性。應該盡最大可能,採用銷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於相同類型的產品之間的比較。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應該促進產品間的對比,使得消費者在不同產品中間,更容易的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尤其當產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規則可能給包括保護消費者在內的監管目標帶來風險。為達成金融產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規范,需要更多的規則來統一同類金融產品的信息規范的途徑、格式、內容。消費者獲得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會帶來進行比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讀性。所謂可讀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應該考慮大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夠被消費者所理解。金融產品設計比較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判斷其蘊藏多少潛在風險。大多數消費者欠缺金融知識,很難真正了解復雜和高深的金融術語。而為了邏輯嚴密,又很可能出現用一個術語去解釋另外一個術語的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消費者無法理解具體含義。為了達到可讀性的目的,採用的表達方式,不僅要能夠准確的反映專業含義,同時要使得即使是沒有經驗的消費者也能夠理解其含義。巴塞爾委員會提出,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明確、公平、非誤導的,以平實的語言表達,使得消費者能夠理解。金融服務和產品是非常的復雜的領域,對於一些金融領域的專家,有些數據非常有價值,但是對於普通的消費者,這些數據可能是無法理解的,對其做出決定沒有什麼價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顧含義准確,邏輯嚴密的前提下,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應該將目標著眼於消費者的可理解性。因為無法被消費者所理解的信息,無論其披露的內容如何真實,如何全面,最終的效果都是不盡如人意。
3.適當性。所謂適當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數量和范圍應該適當,應該將最受消費者關心,對決策最具意義的關鍵信息,重點披露給消費者。銀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所區分,總有一些信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根據信息重要性,將向消費者披露的信息分為三類: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對於消費者做出決策的影響自然不同,消費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學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慮在於,雖然銀行向消費者披露了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方面,包括產品的特點、風險、條件等,但不強調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說把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沒在產品或服務的各種重要或非重要、有意義或無意義的信息中,許多消費者照樣會將銀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閣。」
(三)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和內容
如何落實標准化的原則,關鍵在於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重要事實反應在信息披露中,消費者比較金融產品的信息,重點也是比較能反映產品主要特徵的信息。標准化應該將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費者關心的信息方面。這也就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關鍵信息披露的做法。
1.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
基於金融產品關鍵信息的重要作用,眾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賦予關鍵信息披露足夠的重視。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其中第四條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該原則認為,金融服務提供,應該向消費者提供關鍵信息,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優勢、風險和條款。應該提供有關金融產品的實質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為解決重要事項披露的具體方式問題,有學者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法,即是採用關鍵事實說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簡單平實的語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關鍵條款和條件。關鍵事實聲明的要求可以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建議金融機構使用。該文件需要使用平實的語言,在一或兩頁紙的篇幅內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條款。英國早已開始實行「重要事實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稱KFD)的制度,重要事實文件(KFD)在銷售產品前提供。歐盟2012年發布《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這份監管指引建議稿目的在於盡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得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讓零售投資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
2.關鍵信息披露的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應該包括產品關鍵信息,以精準的書面語言表達風險、優勢和其他特徵。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應該考慮要求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關鍵信息,包括成本、風險、收益以及其他特徵。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精確,並且列明產品的關鍵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於2000年對金融機構的重要事實文件進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實文件必須包括描述產品的關鍵標題、風險、消費者的承諾、費用。在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重要事實文件。重要事實文件規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產品目標,風險因素,收費和費用,未來受益的範例或者闡釋,收費的效果影響。
三、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立法建議
通過分析我國目前實踐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經驗的思考,我國應改進目前的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規則,採納標准化和關鍵信息的做法。
(一)促進信息披露標准化
在確保真實有效全面地基礎上,遵循標准化原則,圍繞關鍵信息,統一格式和范圍,促進不同金融產品之間的比較。銀監會可以通過修改規章,確立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可以考慮將產品信息披露,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關鍵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標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標准化,各銀行產品之間要競爭,必須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則同質化的競爭,最後就只剩下了價格的競爭,不利於整體的發展。但是要讓各個產品之間能夠進行比較,必須要有比較的基礎,將需要比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同類型的產品,要將進行比較的內容進行統一。不同產品之間,可以有不同的關鍵信息。關鍵信息披露文件,應該完全標准化,不允許增加,不允許私自改變。如果消費者感興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進一步去查閱各個銷售文件的內容。而基本信息,應該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銀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權,可以更加詳細,更加體現各自的風格。但是,同一家銀行內部的這些銷售文件,必須採用同樣的格式。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可以將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用範本進行統一,確保不同銀行的理財產品,都能夠遵循同樣的格式進行披露,建立起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
(二)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監管規則應該將金融產品需要披露的關鍵信息予以明確,確定必須進行披露的內容。為同類金融產品,設置最低的關鍵信息披露標准。所謂最低程度的關鍵信息,應該是社會上絕大多數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所需要的信息。同時,關鍵信息的披露必須以規范的模式來進行,這也是落實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重點。因此,應該明確關鍵信息的披露范圍,同時要規范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格式。例如,歐盟《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第二章詳細規定了關鍵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內容。我國可以通過在銀監會公布的規章中,具體規范關鍵信息的披露形式,達成銀行間關鍵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慮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體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結語
強化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的重要舉措,對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銀行業以往的實踐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和加強關鍵信息的披露,必然會改進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將會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發揮重要作用。
⑤ 眾力金融平台數據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如何
眾力金融和多數p2p平台都一樣,都是按照合規規范披露信息的,詳細的情況可以查詢官網。至於投不投看你自己了,我個人認為利率相 對可以,平台一直都很穩定。
⑥ 急求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⑦ 為什麼P2P行業這么強調信息披露
國家出台相關監管措施,為了規范化,降低借款人的利息.,現在市場行情降准降息,在選擇投資平台和產品時,要根據自己的投資經驗與資產狀況,綜合理智地進行選擇,多學習投資攻略,切忌唯收益率是從,單純地將收益率與安全性掛鉤,最後終究要品嘗投資失敗的苦果。主流平台德眾金融,在大行情下,年化率穩定在11%左右,難怪深受投資人的喜愛。
⑧ 麥麥提金融有做信息披露這一塊嗎
有的,官 網首頁就有「信息披露」這個模塊
⑨ 金融機構信息披露需遵循什麼原則
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進行信息披露所要遵循的原則大致相同,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及時性是信息披露基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