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
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不適用於企業,只限於個人。
1、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2、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3、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貳』 財經法規 按次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多少
財政部2011年10月31日發布第65號、66號財政部令,公布修訂後的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其中,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有較大幅度上調。新稅法2011年11月起在全國全面實施。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至500元。
『叄』 營業稅起征點是多少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將營業稅起征點幅度提高至每月20000元
『肆』 營業稅的起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令的頒布施行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營業稅部分條款修改內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伍』 營業稅起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徵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通俗說法就是營業額5000一下不征營業稅,5000以上(包括5000)征營業稅,各地方標准不同(如廣西起征點是3000)。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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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樓主加分!
『陸』 關於營業稅起征點的具體規定
根據稅法的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1.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 000--5 0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2.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假設當地月營業額起征點為1 000元,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的話,則:
1.實際營業額為800元的,低於起征點,無須納稅。
2.實際營業額為1 000元的,達到起征點,應全額征稅。
應交營業稅 = 1 000 * 5% = 50元
3.實際營業額為1 500元的,超過起征點,應全額征稅。
應交營業稅 = 1 500 * 5% = 75元
『柒』 現行營業稅的起征點是多少
根據稅法的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1.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 000--5 0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2.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假設當地月營業額起征點為1 000元,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的話,則:
1.實際營業額為800元的,低於起征點,無須納稅。
2.實際營業額為1 000元的,達到起征點,應全額征稅。
應交營業稅 = 1 000 * 5% = 50元
3.實際營業額為1 500元的,超過起征點,應全額征稅。
應交營業稅 = 1 500 * 5% = 75元
『捌』 營業稅按什麼 徵收 怎麼計算啊
營業額
『玖』 營業稅起征點多少20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徵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令的頒布施行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營業稅部分條款修改內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拾』 起稅點的營業稅起征點
根據稅法的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1.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 000--5 0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2.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011年11月1日起上調: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的幅度提高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此前為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營業稅,提高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此前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舉例,假設當地月營業額起征點為20000元,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的話,則:
1.實際營業額為18000元的,低於起征點,無須納稅。
2.實際營業額為20 000元的,達到起征點,應全額征稅。
應交營業稅 =20000 * 5% = 1000元
3.實際營業額為25000元的,超過起征點,應全額征稅。
應交營業稅 =25000 * 5% =1250元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以上「3500元」是免徵額不是起征點,現今輿論多有誤用,兩者概念實際不同,讀者可自行辨別:
起征點 是指當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一定數額標准不征稅,達到後即對全部征稅對象徵稅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免徵額 是指在征稅對象中確定一個固定的數額給予免稅,只就征稅對象超過免徵額的部分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