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關國企改制的後的債務問題
簽訂合同的時候你可以要求國企提供現金擔保或者其他抵押、擔保人等,一旦國企以後不履行合同,你可以起訴國企的同時也起訴擔保人,這樣的話你的權利起碼比單純的簽合同要保險的多。因為你和B無法達成協議,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關系,你可以要求B將以後的租賃費交給你,因為你已經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希望你能順利解決這個問題。
Ⅱ 企業如何在國企改革中進行債務化解
企業在國企改革當中進行債務化解,主要是應該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
Ⅲ 企業改制後幾種特殊債務如何處理
企業,債務,股份,承擔,公司,資產 企業產權出售後,發現有評估時漏評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債權人就該筆債務起訴的,如何處理?有人認為,應列出售方為訴訟主體,判令其以出售企業所得價款為限償還債務,而不應列購買者或新企業為訴訟主體承擔責任。因為漏評債務系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責任,且購買者已支付了對價,若再判令購買者或新企業承擔漏評債務,顯失公平。對此不能一概而論,可分為兩種情形,採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1.對企業產權整體出售後實行兼並或股份制改造的,應將兼並企業或改組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統稱新企業)列為被告,原企業主管部門列為第三人,判令新企業對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判令主管部門在新企業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對新企業承擔責任。理由是:首先,在這幾種改制形式中原企業並未實際消亡,只發生企業變更的法律後果,新企業應當享受和承擔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當然也包括遺漏的債務。其次,訟爭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原企業,原企業的主管部門不是債權債務的主體,債權人只能要求作為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的承繼者新企業承擔債務。主管部門與購買者之間關於原企業債務承擔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第三,遺漏債務的過錯在主管部門,且購買者已支付對價。原企業資產折股時未包括該債務,由新企業實際承擔該債務,將損害購買者和新企業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實際處理時遺漏債務最終判由主管部門在新企業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新企業承擔責任是公正的。 2.企業產權整體出售後購買者實行個體經營或私營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應將原企業主管部門列為被告,判令其在原企業出售前的實有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因為企業依這種形式改制後即行終止,其財產與債權債務應由主管部門接受並進行清理。主管部門遺漏債務,未盡到清理責任,存在過錯,應在其出售原企業前所接受的原企業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購買者對債務遺漏無過錯,且已就不包括遺漏債務在內的企業資產支付對價,不應再承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 企業作為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評估後的全部經營性凈資產作為股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將對外保證之債納入資產評估,改制後債權人起訴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如何處理?一種意見認為,應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規定,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其債權債務由改組後的公司承擔;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中和原有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書中也都載明:原有企業債權債務一並轉移到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仍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並非只盡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原企業資產的管理人,如代表國家持有國有企業資產所折股份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保證責任。依據是:第一,從法理角度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改組後的公司承擔」中的「債務」一詞不包括保證之債;第二,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來源於全體股東的投入,原有企業的資產已摺合成國有股,僅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如果有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企業民事責任,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也與公司法人享有獨立財產權這一基本原則相悖;第三,若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其雖然享有追償權,但債權是否能完全實現存在很大風險,股份有限公司會因此而導致資產減少。第四,企業資產管理人持有原企業資產所折股份,行使股東權系原企業權利的承受者,自應承受該債務,且具備償還債務基礎,即可以轉讓股份方得償還,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執行其股權。 上述兩種意見均有失偏頗。企業作為發起人之一以全部資產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實質上是企業的合並和股份制改造、屬於企業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繼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保證債務雖然有別於一般債務,但仍屬於債務的范疇,訴訟中仍應以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訴訟主體並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債務畢竟不同於一般的債務,對保證人而言,保證之債的發生和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履行後具有可追償性。故改制過程中一般不將保證之債列入企業債務進行評估。因此,關於保證之債的處理應當與一般債務有所區別。一是對於改制時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發起人明知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且未列入資產評估的,視為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凈資產中包括該項保證債務,其在向債務人追償後,未能實現的部分,由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擔;二是對於改制評估時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生的(如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因此無法將其納入評估范圍,依據公平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得不到追償的部分,由其與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分擔;三是對於改制時保證債務已經實際發生(如債權人已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或主債務人在履行期滿後未能履行),卻未納入評估范圍,也未將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的事實告知其他發起人,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均存在過錯,故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到追償的部分,應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權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原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就抵押物主張債權的,也可依上述原則處理。 採用租股結合(又稱半租半售)的吸股方式將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後,原企業的債權人起訴的,應如何處理? 租股結合(半租半售)是指將企業的廠房、土地等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租賃給職工,流動資產評估作價,由職工受讓後投資入股的形式。企業實行租股結合的股份制改造後,原企業繼續存在的,因流動資產中通常包括債權債務,職工受讓後,原企業的資產從形態上看實際上分成兩塊,不管原有企業是否主要依賴租賃費生存,都可按企業分立的債務處理原則來解決企業改制前所欠債務的承擔問題;如果改制後原企業注銷終止,仍只是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主體的變更,新企業當然要承受原企業債務。股份合作制企業賴以存續的基礎是其擁有職工等股東折股投入的法定數額的獨立財產,而在租股結合的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流動資產系職工所投股金構成,屬於企業的資產,但固定資產卻非股東出資,而是股東租賃的,股份合作制承擔原企業的債務時,其用以承擔責任的財產顯然不能基於這些資產。換言之,原企業經過租股結合方式的股份制改造後,其不動產等固定資產實際上被主管部門抽回,是新企業的償還能力受到削弱,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起訴的,還應當追加原企業主管部門作為共同被告,以出租的原企業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Ⅳ 國企改制與債權債務如何處置
國企改制與債權債務如何處置
一、債權追收
經過清產核資,企業存在應收債權的,應當採取包括訴訟、仲裁在內的各種措施追收。
由於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難以通過司法途徑追收。
二、債務清理
(一)企業債務的類別和清償順序
1、優先債務
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次優債務
企業欠繳的稅款;
3、普通債務:企業欠財政部門、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以及其他債務。
(二)處置原則
妥善安置企業職工,靈活處置企業債務。
(三)處置方式
六種方式:欠債還錢、國家埋單、債隨資走、化債為股、死欠不還、人死賬銷。
1、欠債還錢
清償債務企業有資產的,以企業資產清償債務,該清償方式適用於各種債務。
2、國家埋單
財政彌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應自行承擔債務,政府作為出資人僅承擔有限責任,即政府無需為國企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出於各種因素考慮,對於國企欠職工的養老、失業保險等債務,企業無力承擔的,由財政資金補足不足部分。
3、債隨資走
承債並購、債轉債對於可以繼續經營的企業,可以對企業實施改制,採取出售、兼並等措施。原企業出售、兼並的,由購買方、兼並方承擔原企業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的,由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債務。
4、化債為股
債轉股對於可以繼續經營的企業,經債權人同意,可以將債權轉化為企業的股權,即債主變股東。除欠繳的養老、失業保險和稅款之外,其他債務只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均可實施債轉股。
5、死欠不還
陝西省國稅局《關於企業納稅人欠稅稅款的內部管理暫 行辦法》規定,屬於「死欠」稅款核准范圍的,由改制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對「死欠」稅款實行掛賬備案管理。已形成的呆滯稅款,由改制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實行暫緩徵收。
6、人死賬銷
破產清算《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對於資不抵債,且沒有繼續經營價值的企業,可以實施破產清算,企業破產、注銷後未清償債務消滅。
Ⅳ 國企改制過程中如何確定債權債務
一般由改制前後企業承受。
Ⅵ 國有企業改制需要金融企業債權人的同意嗎
通常的貸款協議中有都一條,企業改制或重大資產重組要事先通知貸款人的,人家要是不同意你的改制方案,你又不先把錢還了,人家肯定不讓你改。
Ⅶ 企業改制後原有債務該怎樣承擔
一、企業改制後,面對原有債務,我們首先要確定的便是債務承擔的主體
正確確定債務的承擔主體,是處理企業改制後原有債務承擔問題的關鍵,根據法律、法規和當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客現實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務原則上應由改制後接受被改制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承擔。不論企業改制採取何種形式,從法律上看,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總有新的承繼者。
二、債務承擔約定效力的認定
對被改制企業債務的承擔,應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解決。1989年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確定底盤價格前,要對被出售企業原有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隨企業出售轉移給購買的單位和個人,並由有關方面簽訂合同予以確認。」
具體而言,關於被改制企業原有債務承擔問題的約定,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對被改制企業債務的轉讓或分擔,債權人曾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後未提出異議的,應按改制時有關各方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2.企業改制時約定部分或全部債務轉由主管部門或其他企業承擔,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的,應按改制時有關各方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3.企業分立時對資產和債務明確進行了分割,分立後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組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後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4.企業出售(指企業出售後由購買者按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企業全部債務由購買方承擔、債務隨企業資產轉讓的,若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應按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購買方不論是否再辦新企業以及新企業所用名稱與原企業是否同一,都應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若訴訟中債權人未認可,該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應由出售方(即企業清理責任承擔者)與購買方(即企業財產接受者)承擔連帶責任,出售方承擔責任後可依約定向購買方追償。
5.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企業全部債務由出售方負責處理的,不論訴訟中債權人是否予以認可,都應按約定確認債務承擔主體,由出售方在出售企業所得價款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6.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明確約定企業部分債務由購買方負責償還,部分債務由出售方負責償還,企業實行零資產出售的,若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可按約定分別確定債務承擔主體;若債權人不予認可,該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且因購買方未就購買企業支付對價,應由購買方與出售方在原企業財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出售方或購買方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依約定向對方追償。
7.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由購買方或出售方承擔企業債務,或者由購買方和出售方分別承擔企業部分債務,企業出售後末辦理注銷登記或僅辦理經濟性質變更登記的(有的地方明確要求工商部門對企業出售後均辦理經濟性質變更登記,如集體所有制變為股份合作制等,而不問企業出售後有無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仍應以該出售企業為被告,以現有財產為限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該企業財產已被購買方實際佔有或處分的,應將購買方追加為共同被告,判令其以所取得的財產為限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8.企業脫鉤經營即虧困企業的車間或部門在不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情況下,與原企業脫鉤,成為獨立法人實體,或抽走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組建新的法人實體,債務由老企業承擔的,或者經改制分立後的企業對原企業的財產與債務的分割明顯不合理(如分得有效資產多的企業卻承擔較少的債務),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分立決定(協議)中關於債務分組的約定無效,由原企業與分立後的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企業改制前主管部門將企業全部債務轉由其他虧困企業,或總攬各改制企業債務的鄉鎮經濟投資總公司或沒有獨立財產和償債能力的鄉鎮資產辦公室、鄉鎮債權債務辦公室、實業總公司等無法人資格的政府部門承擔,或者改制時將企業欠銀行和本地的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將外地債務掛到上述企業或政府部門的,屬於故意「懸空」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認定為借改制逃避債務,該債務轉讓行為無效。原企業未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判令原企業或變更後的企業承擔債務,原企業已辦理注銷登記的,由主管部門和購買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Ⅷ 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有何法律規定
企業改制,從法律上看,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總有新的承繼者。改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企業進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後,其資產被改制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所接受;(2)承擔債務式兼並。即兼並企業以承擔被兼並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3)購買式兼並企業。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企業的資產。被兼並企業的債務已列,人購買的價格之中,被兼並企業的財產整體歸屬於兼並企業;(4)吸收股權式企業兼並。被兼並企業所有人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即財產(包括債權)減去債務的價值作為股金投入兼並企業,成為兼並企業的一個股東;(5)控股式兼並。即兼並企業僅取得被兼並企業出讓的部份股權,被兼並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實際上是改造成股份企業,原有資產仍為被兼並企業擁有。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企業法人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資基礎。法人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般擔保,並以具體財產償還債務。由接受被改制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承擔被改制企業的債務,是法人獨立財產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維護市場交易信用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要求。同時,在改制實踐中,無論是實行企業兼並、出售,還是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是在對包括債權債務在內的企業凈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通過作價、折服、轉股方式實行產權轉讓的。凡納入企業凈資產的原企業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不違反該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意願,更不存在損害該企業其他股東利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