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扣款還貸問題的批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扣款還貸問題的批復
(銀辦函[1997]571號)
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
你分行《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扣款還貸問題的請示》[桂銀傳(97)1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你分行反映的情況,按照《貸款通則》第十七條第四款關於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和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於貸款人「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規定,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的扣款還貸行為並未違法。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作為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南寧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其賬戶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由於上述借貸雙方於借款合同中約定以轉賬或直接扣收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因此,在借款人南寧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約,即貸款逾期未還的情況下,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可以用借款人賬戶內的資金抵消其債權。
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扣款還貸行為不構成妨礙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扣劃南寧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資金的行為。因為,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東湖辦事處於1997年12月5日扣款還貸行為在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12月8日辦理強制扣劃行為在後。
1997年12月26日
Ⅱ 金融機構存在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派出機構給予處罰
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雙方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管貨幣政策方面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的違法行為是由銀監會處罰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中央銀行貸款時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種類
第七條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 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 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 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 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 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 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 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 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條 除委託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 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 格審查。
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
貸款限期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 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 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 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 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 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 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 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 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 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五條 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 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 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 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許可權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 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 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 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 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 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 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 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 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第五章 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 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 登記。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 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 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 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 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 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 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 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 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 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 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 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 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 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二十八條 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 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九條 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 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 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 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 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 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 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 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貸後檢查: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 調查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 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 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第七章 不良貸款監管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 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條 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
呆帳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
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 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 不含呆帳貸款)。
逾期貸款,系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 和呆帳貸款)。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許可權認定,貸 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 機構。
第三十六條 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 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准備金,並按照呆帳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帳貸款。
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 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第八章 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 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各級行長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 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 應當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各級機構應當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下同)和有 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 建立審貸分離制: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 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 ,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 ,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各級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貸款種類、借款人的 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確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第四十二條 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將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 ,嚴格劃分各級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 貸款人對大額借款人建立駐廠信貸員制度。
第四十四條 建立離職審計制:
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應當對其在任職期間和許可權內所發放的貸款風 險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章 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並、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 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 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有權參與處於兼並、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 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 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後公司全部承擔 ;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佔用借款人的資本金 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對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依據所佔用 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第五十條 貸款人對合並(兼並)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合並(兼並)前清償貸 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合並(兼並)企業或合 並後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並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 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並要求其將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 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徵求貸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對分立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 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各企業,按照 分立時所佔資本或資產比例或協議,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對設立子公司 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 務。
第五十三條 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 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
第五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 置,對於破產借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 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第十章 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 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
借款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與其開立基本帳戶的貸款人建立貸款主辦行關系。
借款人發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 大經濟活動,事先應當徵求主辦行的意見。一個借款人只能有一個貸款主辦行,主辦行 應當隨基本帳戶的變更而變更。
主辦行不包資金,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 信息咨詢、代理等金融服務。
貸款主辦行制度與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銀團貸款應當確定一個貸款人為牽頭行,並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 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 償還。銀團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特定貸款管理: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按國務院規定發放和管理特定貸款。
特定貸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種類、對象、范圍,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 定。
第五十九條 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 信貸資金不得用於財政支出。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 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 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十一章 罰則
第六十二條 貸款人違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有關規定發放貸款的,應當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給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 貸款人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 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處罰 ,並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 拒絕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 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貸款人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和罰 款;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取消任職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 者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第六十七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託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 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託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 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等法律規定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蓄意通過兼並、破產或者股 份制改造等途徑侵吞信貸資金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部分的賠償責任並處 以罰款;造成貸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 責任。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其他條款規定,致使貸款債務落空,由貸款人停止發放新 貸款,並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信貸資產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個 人,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在未履行賠償責任之前,其他任何貸款人不得對其 發放貸款。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 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 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七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 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 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 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 議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仍按原處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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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貸款法律制度的貸款主體
(1)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具有我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3)借款人的權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前述條件取得貸款。
②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取得全部貸款,並在合同規定的使用范圍內自主地使用貸款,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貸款資金在本行,也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③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央行和銀監會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④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例如貸款行或貸款具體經辦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錢、財物或免費服務等好處、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報等。
⑤在徵得貸款人的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返還貸款的債務。
(4)借款人的義務:
①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各種資料,包括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資產情況的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須經適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本單位或本人在所有銀行的開戶賬號及存款余額情況,就涉及貸款的運用和資金的安全情況,積極地配合銀行調查、審查和檢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證明。
②在尚未還清貸款前,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審查。
③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經貸款人的書面批准,不得擅自改變貸款的用途。
④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⑤將償還貸款義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前,應當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⑥遇到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不正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保全受到危險或威脅的財產。
(5)對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②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⑦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外?[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1)貸款人的資格,《貸款通則》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銀監會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2)貸款人的主要權利:
①貸款人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信資料,供判斷貸款風險之用;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以及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②貸款人在貸款前和貸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活動,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從借款人的賬戶中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無須在劃收款項前與借款人協商和辦理其他配合還款的手續。
③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在貸款將受到或已經受到損失時,可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使貸款免受損失,包括要求提前收回貸款、凍結尚未使用的貸款、凍結借款人的賬戶,直至提出財產保全和返還貸款的民事訴訟。
(3)貸款人的主要義務:
①金融機構應當公布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條件的內容和發放貸款的具體條件,並向借款人提供各種咨詢。
②貸款人應當及時審議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明確答復申請人是否同意貸款。貸款人對申請短期貸款的審議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對中期、長期貸款申請的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及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予以保密,這些情況屬於商業秘密,但是對有關機構的合法調查則應配合,告以有關情況。
(4)對貸款人的限制:
①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遵循商業銀行法第39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的規定,即貸款人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貸款人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②不得發放人情貸款。商業銀行法第40條規定,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以維護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資金安全。
③發現借款人有如下情況之一的,事實上已經構成或即將構成對貸款人資產安全的侵犯或威脅時,不得發放貸款:不具備借款人的資格和條件的,借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投資項目是國家明文規定禁止的,借款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借款人的建設項目應當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借款人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以及借款人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⑤金融機構的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了按照央行規定收取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⑥貸款人不得給借款人墊付資金,在貸款前後都不能以貸款人的自有資金充填貸款資產,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提到的「國家規定」指的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提到的「國家規定」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法規,對有關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6)金融機構的自營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擴展閱讀:
關於資金的相關規定: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Ⅶ 貸款通則的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Ⅷ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哪些反洗錢信息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專
(一)反洗錢內部屬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它。
(8)金融機構的自營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擴展閱讀: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並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有哪些
貸款辦理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回具有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Ⅹ 本金31407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標准計收從18-11-30到18-12-15要收多少利息
人民銀行的貸
款年利率
六個月(含) 4.35%
六個月至一年(含) 4.35%
利息=本金*日利率*天數=本金*年利率/360*天數=31407*4.35%/360*15= 56.93元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