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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成為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9-03 12:53:10

Ⅰ 如何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一是大力開發集體資源。

村土地和林地資源比較豐富的村可以對機動田、機動山進行統一開發,既可以對外承包、租賃,也可以本村自己組織經營,以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對於有豐富礦、灘等資源的村,在有效利用、合理開發的前提下,制定長遠規劃,開發利用,變資源為效益。

二是開展服務創收。

村級組織可以根據本地的生產特點舉辦社會化的服務產業,如農產品流通經營服務實體,農業科技服務實體等,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既為農業生產提供後勤保障,又為集體經濟創造收入。

三是通過工業強村。

一些地理位置較好、基礎設施較完善的村,可以利用本村的土地、勞力等資源,通過招商引資、集體參股經營的形式,引進資金和技術,在環境保護允許的前提下興辦中小型工業企業,實現工業強村。

四是創新管理機制。

嚴格規定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則,切實履行「兩公開一監督」制度,搞好民主理財,嚴格控制各種非生產性開支,管好用好集體資金。

五是配好村級領導班子,強化培訓提高。

嚴格按照注重德才兼備和群眾公認的原則,選出有能力、有本事,會幹事,肯幹事,能幹成事的村幹部,努力形成合理的年齡、知識、優化村領導班子的群體結構。

拓展資料:

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不僅關繫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農村改革和發展的大局,而且關繫到中國廣大農民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這一根本問題。

Ⅱ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

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成為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初由解放後的合作化運動,農戶將自己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交出來形成集體,從而組建成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深刻地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與實踐現狀的基礎是須清晰地認識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

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因此一般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生產隊(也就是相當於現在村民小組一級)。

Ⅲ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是指什麼

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

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更多是在一個生產隊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地(不包括農村宅基地,也即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成為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

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

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③](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④]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在歷史演進中,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和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合作化時期,農民對社會主義改造成的熱情比較高,自願入社,生產積極,合作社對經營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較強。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比較正常。人民公社時期,實行政社合一,強調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調,嚴重地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雖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化管理,卻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和發展規律,嚴重地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搞得農村經濟幾近崩潰。經濟合作社時期,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分析起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⑤]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Ⅳ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什麼區別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述: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

二、兩者的性質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屬於農業現代規模經營形式。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三、兩者的起源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起源:合作經濟是一個全球性的概念和時間活動。早在19世紀,西方一些國家就開始了合作經濟的探索。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起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初由解放後的合作化運動,農戶將自己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交出來形成集體,從而組建成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

Ⅵ 要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條件 跪謝

按照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解釋,確實是你在提問中前一段說的,對照之下,你遷入時,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就達不到要求。村民們拒絕分土地給你,是有道理的。
不知你是落戶在哪個縣?我是福建的,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能告訴我你的地址嗎?也許我能通過我們農業經管系統幫你了解一下你所在縣的相關規定。

Ⅶ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組織性質如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③](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④]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在歷史演進中,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和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合作化時期,農民對社會主義改造成的熱情比較高,自願入社,生產積極,合作社對經營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較強。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比較正常。人民公社時期,實行政社合一,強調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調,嚴重地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雖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化管理,卻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和發展規律,嚴重地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搞得農村經濟幾近崩潰。經濟合作社時期,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分析起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⑤]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憲法地位。其前身是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人民公社體解後,公社一級的經濟組織基本上體解了,大隊一級和生產隊一級的經濟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其名稱有的已變化;其經營方式,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已變為現在的家庭承包經營了。

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什麼時候提出這個概念

這個問題其實是回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時候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產生與提出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在1950年代初期就出現了,誕生於農業改造之初,產生於農業合作化運動,是以主席為代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提出的。現在依然存在,並且很好的發展,國家也正在著手進行立法規范與保護。

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體統一生產經營的大型牲畜、農具、耕地等生產資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政府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中國基本完成由社到鄉轉變時,由於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已不存在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一直沒有建立。二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在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上,設立自然村,在村設立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於農村改革的不徹底不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規范性政策法律法規不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及其活動處於由村民委員及其村民小組代管狀態。村民委員會屬於社團組織,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濟組織。由於社團組織與經濟組織的職能不相同,加上這兩個組織的成員並不完全重合,村民委員會就無法取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了。
基層政權,也是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政經合一,主要控制的集體資產為解放後全鄉范圍內農民投工、投勞或通過攆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醫院、學校、場鎮、電站、農機站、供銷社電影院等等公共服務設施及企事業單位資產。生產大隊(相當於現在村民委員會一級)實際控制的資產,應為村下屬各生產隊成員通過投工、投勞或者通過攆地投入土地資源形成的大隊小學、大隊辦公室、廣場、道路以及村辦企業等資產。而生產隊為純粹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其所有的資產包括農村的絕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設施、辦公室、曬場、水碾等等資產,控制或者所有資產的比例應佔到農村資產的99%以上。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因此一般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生產隊(也就是相當於現在村民小組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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