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金融機構選址報告模板

金融機構選址報告模板

發布時間:2021-09-03 20:21:05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目錄

如何識別地下錢庄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上海羅某特大地下錢庄案版
【案例權2】遼寧沈陽金某地下錢庄案
【案例3】江西南昌「7·10」地下錢庄案
如何識別腐敗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4】北京丁某特大職務侵佔洗錢案
【案例5】山西武某受賄洗錢案
【案例6】重慶羅某受賄洗錢案
如何識別毒品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7】雲南楊某、劉某涉毒洗錢案
如何識別走私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8】廣西北海黃某走私洗錢案
【案例9】江蘇無錫段某等人走私洗錢案
如何識別詐騙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0】上海潘某團伙洗錢案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1】山東梁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如何識別傳銷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2】湖北林楓集團非法傳銷案
如何分析重點可疑交易
一、分析實際交易行為
二、充分利用其他信息資源
三、分析開戶資料
四、分析交易記錄
如何撰寫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一、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基本結構
二、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基本要求
三、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模板
模擬案例(識別、分析和報告)
一、識別
二、分析開戶資料
三、分析交易記錄
四、總結可疑點和判斷性質
五、撰寫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㈡ 去哪裡能看到各金融機構的研究報告,如現在要出的年報等

年報不是金融機構的報告

報告都是內部的東西 一般人看不到 看到的時候也都沒用了

㈢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㈣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專度修訂;屬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4)金融機構選址報告模板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㈤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5)金融機構選址報告模板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㈥ 關於銀行類金融機構發展情況調查報告應該從哪幾個方面下手

下列哪種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d)。
a.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版與證券交易、清算權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b.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c.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d.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選址報告模板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股票新高放量 瀏覽:209
華潤雙鶴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瀏覽:154
股票申購幾次 瀏覽:705
配資炒股持倉多少合適 瀏覽:736
精選個股股票 瀏覽:605
81黃金分析 瀏覽:272
合作買賣股票 瀏覽:629
美國汽油價格2016 瀏覽:752
駱駝股份4月17日 瀏覽:730
沈陽中國銀行澳幣匯率 瀏覽:929
杠桿利率 瀏覽:352
kd通達信指標 瀏覽:434
基金跟銀行理財區別 瀏覽:920
基金理財會計分錄 瀏覽:71
中央經濟會議降杠桿 瀏覽:403
理財產品協議屬於哪類合同 瀏覽:690
外匯搭建流程 瀏覽:696
中國南車集團長江公司 瀏覽:967
工行私人銀行理財怎麼樣 瀏覽:260
簡述外匯儲備的管理特徵 瀏覽: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