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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1-09-04 01:35:08

① 請問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版,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權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第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第一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第二.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法律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②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附鏈接:http://www.stock1.com.cn/q/b12162681.htm

③ 縣區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必要嗎真的符合當地的發展路徑及經濟規模嗎真實的業務又是什麼融資擔保嗎

政策引導,國家或者地方政策引導成立各種金融機構,最終目的還是通過這些方式將資金引導實體經濟上,發展經濟,新舊動能轉換嗎,新的自然需要錢去推動。各地政府都在干這活。

④ 螞蟻集團即將整體申設金融控股公司,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

螞蟻集團官方網出文,對金融服務監督機構明確提出的五個關鍵業務流程各個領域開展整頓。對金融產品的全覆蓋安全監管;將支付款業務流程回到支付款源頭,堅持不懈小額貸款方便快捷,服務項目小額貸款方便快捷的精準定位;將申設個人徵信報告企業,依規具有、合理合法合規管理,大力加強對個人資料的維護,合理防護數據信息亂用;將螞蟻借唄、螞蟻花唄所有列入消費信貸企業,依規合規管理深入開展消費者金融產品。

將以本次整治為突破口,更為堅定不移地著眼於中小企業,堅持不懈高新科技驅動器,守正創新,對外開放雙贏的發展戰略,主動地把公司發展列入戰略大局意識,增加自主創新資金投入,大力加強合規管理能力建設,持續提高競爭力,勤奮為社會發展創造財富,為服務項目“雙循環”新發展布局作出貢獻。

⑤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點

作為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點: (1)監管壓力
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銀行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各金融業務子公司各自持有相關業務牌照,獨立經營,接受各自監管部門的監管,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精神。同時減少單一金融機構同時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帶來的監管壓力。
(2)公司治理
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不用滿足各金融業務監管當局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銀行業條例》,金融監管局有權審批銀行董事會的委任,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約束將大於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收購、兼並不同種類的金融機構,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協同效應的優勢。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可以將不同地區、不同金融品種之間的優勢加以組合利用。在金融業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可以有兩種選擇:
(1)增加單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如擴大銀行地區分行和營業網點,可以多吸收存款。這樣作法的意義是大銀行只要收購一家小銀行,就可以降低小銀行的高額成本,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帶來了規模經濟。
(2)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銀行的一個網點,可以同時銷售證券、基金、保險等不同金融服務產品,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別設立網點要節省許多人力和設立網點的費用。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帶來了范圍經濟。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管理風險。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權投資的職能,不同業務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獨立,可以保證較高的業務管理能力,避免單一金融機構同時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的巨大壓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市場風險。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銀行與其他業務間的交叉銷售等商業活動處於市場的監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風險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於提高風險承受能力。各項金融業務分別在獨立的子公司里進行,一家子公司無需為其他業務的風險承擔損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現經營危機,其他子公司還可照常經營,無需以自身的資金去承擔責任,從而有利於保障其自身的資金安全。 從募集資金用途來看,控股公司在資金調配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當銀行因資本金過剩要降低資本金水平時,需要得到有關監管當局的認可,這一過程可能會耗時較長,而控股公司則沒有上述限制,有利於提高資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時,控股公司模式在後續融資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關規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資產,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條例》及《收購合並守則》,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資產注入上市銀行時,都要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和金管局的雙重監管。

⑥ 金融控股的意義是什麼金融控股的特色為何

根據1999年2月國際上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作為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點:

1.集團控股,聯合經營。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能是以一項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後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業,規避風險。法人分業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第二個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業務分別由不同法人經營。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業務風險的相互傳遞,並對內部交易起到遏製作用。

3.財務並表,各負盈虧。根據國際通行的會計准則,控股公司對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會計核算時合並財務報表。合並報表的意義是防止各子公司資本金以及財務損益的重復計算,避免過高的財務杠桿。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構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子公司相互之間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統負盈虧,這就防止了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垮整個集團。

金融控股模式的優勢所在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於實現分業向混業的轉型

在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證券、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是實現由分業經營向混業轉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為資本運作平台,通過兼並收購或設立新的子公司以開展其他金融業務,構建金融服務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務集團.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監管上的靈活性

(1)監管壓力。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銀行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各金融業務子公司各自持有相關業務牌照,獨立經營,接受各自監管部門的監管,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精神。同時減少單一金融機構同時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帶來的監管壓力。

(2)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不用滿足各金融業務監管當局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銀行業條例》,金融監管局有權審批銀行董事會的委任,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約束將大於控股公司。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形成協同效應

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收購、兼並不同種類的金融機構,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協同效應的優勢。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可以將不同地區、不同金融品種之間的優勢加以組合利用。在金融業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可以有兩種選擇:

(1)增加單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如擴大銀行地區分行和營業網點,可以多吸收存款。這樣作法的意義是大銀行只要收購一家小銀行,就可以降低小銀行的高額成本,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帶來了規模經濟。

(2)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銀行的一個網點,可以同時銷售證券、基金、保險等不同金融服務產品,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別設立網點要節省許多人力和設立網點的費用。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帶來了范圍經濟。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業務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產生與存在的動力就在於它的創新業務,即金融部門內部各要素的重新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獨立運作,業務發展空間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於各子公司在各自領域更充分地發展業務;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種業務和產品間的交叉銷售更加市場化,透明度高,關聯交易的處理也更加規范明確,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業務和產品的交叉銷售。20世紀後半葉是金融創新業務飛速發展的時期,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金融創新業務主要內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務"以及網路金融服務。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風險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管理風險。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權投資的職能,不同業務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獨立,可以保證較高的業務管理能力,避免單一金融機構同時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的巨大壓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市場風險。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銀行與其他業務間的交叉銷售等商業活動處於市場的監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風險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於提高風險承受能力。各項金融業務分別在獨立的子公司里進行,一家子公司無需為其他業務的風險承擔損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現經營危機,其他子公司還可照常經營,無需以自身的資金去承擔責任,從而有利於保障其自身的資金安全。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資本運作

從募集資金用途來看,控股公司在資金調配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當銀行因資本金過剩要降低資本金水平時,需要得到有關監管當局的認可,這一過程可能會耗時較長,而控股公司則沒有上述限制,有利於提高資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時,控股公司模式在後續融資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關規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資產,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條例》及《收購合並守則》,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資產注入上市銀行時,都要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和金管局的雙重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潛在風險

1.系統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著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系,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2.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杠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杠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復利用,這意味著資產重復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⑦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附鏈接:http://www.stock1.com.cn/q/b12162681.htm

⑧ 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為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為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相互聯系。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inancial company that handles a variety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whose services are monitored by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 The lists of financial services that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can provide were formulated under the Gramm-Leach-Billey Act of 1999. An institution whose services encompass at least 85% of those of a banking institution may apply to be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 2008, American Express, a credit card company, was changed into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金融控股公司一詞最早起源於美國,在美國《金融服務業法案》有關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條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 inancial H olding C om pany﹚這一法律術語,但是並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我國台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在第4 條第1 項第2 款,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並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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