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
赤道原則是2002年10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准則。這項准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㈡ 金融業的「赤道原則」是怎麼回事
金融機構(諸如銀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向企業提供貸款,對項目進行投資。
但是,如果該項目的實施有可能會造成對環境或社會的不良影響的時候,銀行是否能夠發放貸款呢?面對一個可能破壞海水環境的工程,或者會破壞熱帶雨林的房地產項目,銀行應不應該出資相助呢?這就是「赤道原則」要解決的問題。
赤道原則(英語:Equator Principles,縮寫為EPs),財務金融術語,是一套非強制的自願性准則,用以決定、衡量以及管理社會及環境風險,以進行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或信用緊縮的管理。
㈢ 赤道原則的簡介
赤道原則是2002年10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准則。這項准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赤道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一個新標准,包括花旗、渣打、匯豐在內的40餘家大型跨國銀行已明確實行赤道原則,在貸款和項目資助中強調企業的環境和社會責任。原則列舉了赤道銀行(實行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做出融資決定時需依據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共有9條。在實踐中,赤道原則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卻成為金融機構不得不遵守的行業准則,誰忽視它,就會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步履艱難。
赤道原則是參照IFC績效標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新項目融資。全球已有超過60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項目融資額約佔全球融資總額的85%。
㈣ 赤道原則的細則
第1條規定了項目風險的分類依據,即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審查標准而制定的內部指南(具體內容見該文件附件1)。
第2條規定了A類項目和B類項目的環境評估要求,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更深層次的要求。
第3條規定了環境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這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共17項。這一條下面還有一個注釋,規定環境評估要說明遵守東道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項目要求的許可以及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預防和減少污染指南,對於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項目還需進一步考慮國際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條規定了環境管理方案要求,適用對象是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內容是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降低、行動方案、監控和管理以及計劃表。
第5條規定了向公眾征詢意見制度,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專家要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受項目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包括土著民族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徵求意見;環境評估報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以當地語言和文化上合適的方式為公眾所獲得;環境評估和環境管理方案要考慮公眾的這些意見,對於A類項目還需獨立的專家審查。
第6條規定了借款人的約定事項:遵守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單位職員或第三方專家准備的有關環境管理方案遵守情況的報告;在適當的情況下,還需定期提供根據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設施的報告。
第7條規定了補充監督和報告服務,由貸款人聘請的獨立環境專家提供。
第8條規定了違約救濟制度,如果借款人沒有遵守環境和社會約定,赤道銀行將會迫使借款人盡力尋求解決辦法繼續履行。
第9條規定了赤道原則的適用范圍,即只適用於總融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實踐
㈤ 赤道原則的主要規定
赤道原則的內容和結構比較簡單,包括序言、適用范圍、原則聲明和免責聲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對赤道原則出台的動因、目的和採用赤道原則的意義作了簡要說明;適用范圍部分規定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項目資金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所有新項目融資和因擴充、改建對環境或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有項目。原則聲明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列舉了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EPFIs,即赤道銀行)作出投資決策時需依據的10條特別條款和原則,赤道銀行承諾僅會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貸款。
第一條規定了項目分類標准,即基於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篩選准則,根據項目潛在影響和風險程度將項目進行分為A類,B類或C類(即分別具有高、中、低級別的環境或社會風險);
第二條規定對A類和B類項目要進行社會和環境評估並給出評估報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規定了適用的社會和環境標准,對位於非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或非高收入OECD國家的項目,除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外,必須滿足國際金融公司《績效標准》和按行業細分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條規定針對分類時發現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借款人要制定以減輕和監控環境社會風險為內容的行動計劃和環境管理方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借款人應當建立公開征詢意見和信息披露制度,並建立投訴機制徵求當地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七條規定對A類項目和B類項目(如適用)有關的環境評估報告等文件,應由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審查;
第八條規定借款人必須在融資文件中承諾的事項,包括承諾遵守東道國社會和環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在項目建設和運作周期內遵守行動計劃要求以及定期向貸款銀行提交項目報告等;
第九條規定了獨立監測和報告制度,即貸款期間赤道銀行應聘請或要求借款人聘請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來核實項目監測信息;
第十條規定了赤道銀行報告制度,應至少每年向公眾披露其實施赤道原則的過程和經驗。最後,免責聲明部分規定了赤道原則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銀行自願獨立採用和實施赤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