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1)非金融機構借款給另一家公司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B. 向關聯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以對方單位所開具的收據入賬並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向關聯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時,應向其索取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有效發票。企業臨時發生資金拆借收取利息的,可至主管稅務機關就收取的利息部分申請代為開具發票。
C. 一個非金融類企業是不是不能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
首先肯定,非金融類企業是可以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的。
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是指不具有金融機構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非金融企業間發生資金借貸,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時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高於部分,要做納稅調整。
但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是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外匯借貸的。
D. 我們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借款,應記什麼科目
記其他應付款好了,如果有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短期借款專門用於核算金融機構借款.
E.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賬務處理
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如果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短期的計入短回期借款,答長期的計入長期借款。如果你覺得不好,增設一個其他長期應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業需要,這個不違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來款的余額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應收應付,否則稅務局會找麻煩的。
F.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繫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關於企業借貸利息處理。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並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當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G. 關聯方:「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怎麼理解
「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是指貴司向獨立金融機構之外的一家企業借貸款項金額超過了公司實收資本的50%,那麼向貴司提供借貸資金的那家企業和貴司就互為關聯方企業。
那筆其他應收款的實質是怎樣的,如果是貴司的借款那麼對方企業就是關聯方;但是如果實質是業務往來款項(比如押金、保證金等),那麼就不是關聯方。
H. 我們公司(非金融機構)借給其他公司款賬務處理
一般的話,非金融機構的公司,不能經常借錢給其他公司的(如果你有銀行貸款的話更是不行的),偶然為之是可以的但是利息不能太高的,賬務處理
就是:
借
:其他應收款——XXXX公司
貸:
銀行存款
I. 公司從其他公司(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大額資金通過哪個科目核算
向其他公司或個人借款,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回他應付款—答—某某股東
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暫收所屬單位或個人的款項等。該賬戶,屬於負債類賬戶,貸方登記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方登記償還或轉銷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月末,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付、暫收的結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