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控股和混合所有制有什麼區別
國有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占較高比例,並且由國家實際控制。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國有絕對控股是指國家資本比例大於50%(含50%)的企業,包含未經改制的國有企業。
混合所有制是指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1)混合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區別擴展閱讀:
國企的優缺點
國有企業可以有效防止剝削,員工主人翁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強。國企內部各層次人員的利益分配更能體現公平和正義;同時正式員工對企業歸屬感強,工作穩定,正式員工待遇普遍比較好;而且國企的存在,讓政府有穩定的經濟基礎,方便政府集中力量辦大事。
但是國企也有很多不足之處。比如國企生產經營成本較高,有的管理者積極性和責任性不高,管理效率和生產經營效率在不少地方和領域相對較低;同時國企腐敗較重,貪污、受賄、揮霍浪費、利用國有資產和資金高消費、濫消費等不良現象並不少見;而且不少國企管理不善,員工工作積極性不高。內部利益分配很不平衡。
㈡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內公司。金融控股容公司中以銀行作為子公司的稱作銀行控股公司:這其中僅有一個銀行子公司的稱作單銀行控股公司,有多個銀行子公司的稱作多銀行控股公司;以證券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證券控股公司;以保險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保險控股公司;而同時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兩種以上子公司的稱作金融服務控股公司。例如美國的花旗銀行集團、日本的瑞穗金融集團等。巴塞爾委員會在其發布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文件中,將金融集團定義為:主要從事金融業務,並且至少明顯地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營活動,受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監管當局監管的一類企業集團。
㈢ 混合所有制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混合所有制企業是指由公有資本(國有資本和集體資本)與非公有制資本(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共同參股組建而成的新型企業形式。它和公有制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私人所有制經濟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成分,而是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的混合。就一個行業的企業而言,它是企業財產組織形式,是企業制度的股份制經濟。 它非國企,也不是私有企業,那麼它的運營機制不能按國企的那一套,當然也和完全的私有企業有某些差別。
我們現在提混合所有制企業多是從搞好國有企業角度出發的。由於單一國有資本構成的國有企業,產權主體虛置,經營責任不落實,不少企業運營機制呆滯,缺乏活力和效率。而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本通過控股、參股等形式,與其它性質的資本融合,引進多元化投資主體,有利於改善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推動其在產權多元化基礎上,逐步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和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有利於國有產權的流動、重組,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營效率;有利於凝聚更多的資本,有效放大公有資本對其他資本的輻射功能,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體現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對於混合所有制企業有資本的安排問題,很多學者僅僅強調,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命脈領域重要行業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必須堅持控股,國有經濟對國民經濟非命脈領域的有些行業可以參股。控股與參股不同,參股只為取得收益最大化,而控股不只是實現收益,還要控制國民經濟命脈, 發揮國有經濟的應有作用。如果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命脈領域的重要行業失去控股,也就失去其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難以對國民經濟發展發揮應有的主導作用。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樣本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㈣ 請問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版,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權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第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第一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第二.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法律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㈤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私有制企業有什麼區別
從根本上來分析,只有出資方的分別:混合所有是具有非私有資金;而私有制純粹私人資金。
混合所有制是指資本權益與勞動者權益共同結合後形成的所有權形式。資本權益指的是歷史資本形成的權利歸屬,勞動者權益指的是當期勞動超額收益或扣除資本權益後的剩餘權益。資本權益和勞動者權益的結合形成了不同權益的所有權混搭,通過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達到等價交換。
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性質由其控股主體的所有制形式來決定,不能籠統地說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從資產運營的角度分析,混合所有制已突破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限,因為無論資本來源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都已融合為企業的法人財產。在現代公司中,各利益主體通過治理結構形成一種混合的、復雜的產權安排。
我國存在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有三大類型:
(一)公有制和私有制聯合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國有經濟或集體經濟與外資聯合而成的企業,如中外合作經營、合資經營等;二是國有經濟或集體經濟同國內私營經濟聯合組成的企業。
(二)公有制與個人所有制聯合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這包括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吸收本企業職工持有部分股權的企業,以及集體經濟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中集體所有與個人所有相結合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㈥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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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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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投資銀行組織結構有哪些形式
第一、現代投資銀行的組織結構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 合夥制、混合公司制、現代股份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
第二、合夥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自負盈虧;
第三、混合公司制是指由在職能上沒有緊密聯系的資本或公司相互合並而形成規模更大的資本或公司。生產和經營多元化的發展過程中,投資銀行是被收購或聯合兼並成為混合公司的重要對象。這些並購活動的主要動機都是為了擴大母公司的業務規模,在這一過程中,投資銀行逐漸開始了由合夥人制向現代公司制度的轉變;
第四、現代股份公司制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出資者(股東)出資興辦並組成一個法人,能夠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共同出資經營的財產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五、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指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而成立的控股集團,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投行等金融機構的股東群組而成,也能較好的適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