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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法集資排查解讀

發布時間:2021-09-08 02:46:39

1. 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應留存哪些作為工作底稿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於在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關於在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經研究,我市於近期開始,決定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導思想以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和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為出發點,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積極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處置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查處機制和監測預警機制。摸清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有關情況,有效遏制房地產行業的非法集資活動。二、工作內容組織全面排查。通過深入排查,對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案件數量、性質、發案特點、風險狀況、危害後果等做到心中有數。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任意分割拆零、向社會出售不能確定具體位置或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間;承諾售後高額返租、無風險保底回報或原價(增值)回購等誘導方式銷售房地產;違規吸收社會公共資金,進行房地產開發。查處違法案件。暢通舉報投訴案件線索渠道,對群眾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對事實清楚的非法集資行為,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懲罰。開展警示教育。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媒體曝光,揭露其慣用手法,提高群眾的警惕性,糾正群眾的投機心理,不斷把排查工作引向深入。建立長效機制。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健全反應靈敏對群眾舉報和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防範預警機制,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三、時間安排安排部署階段:2008年12月中旬至2008年12月底。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明確內容,建立機制,落實工作任務提出工作要求。企業自查階段:2009年元月至2009年2月底。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本次非法集資風險排查的內容,開展自查工作,並上報自查報告。排查實施階段: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4月底。市直有關部門全面實施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和警示教育工作,並將工作以書面報告按要求上報建設廳。四、組織領導由市建委牽頭,市金融、市行政執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部門參加,成立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領導小組,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和警示教育等工作。領導小組在市建委設聯絡公室,由各部門抽調相關人員聯合公。領導小組人員見附件。各縣(市)根據本通知精神,自行組織本地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並於2009年4月下旬上報工作情況。附件: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2. 非法集資是如何定義的有沒有人數和錢的數額的底線

1、依據《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非法集資的定義如下: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2、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關於人數和數額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金融機構非法集資排查解讀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網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 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這幾點你一定要看

當前,主要有以下領域需注意關注和防範:
1、利用民間借貸進行非法集資。
2、中介機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3、農業專業合作社類非法集資。
4、利用互聯網借貸進行非法集資。
5、股權投資領域非法集資活動。
6、金融機構個別工作人員涉嫌非法集資。

4. 證監會排查證券機構非法集資風險 全面清理場外配資ixus多長時間

【7月12日】證監會發文「清剿」 互聯網配資平台紛紛「停配」 7月12日下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要求派出機構和證券公司加強對場外配資業務的清理整頓力度。同日,國家網信辦也發布通知,全面清理所有配資炒股的...7517

5. 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被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該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清理清退是按照公司法的清

非法集資的款項不屬於企業合法財產,不適用破產清演算法律法規。直接由犯罪行為人承擔清償義務。企業因此獲益的也負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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