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善林金融2020年沒報案的還能報案嗎
可以報案,但是錢不一定能追回來。
2. 善林金融案件涉案金額高達736億,怎麼這么多
投資的人很多,投資金額很大,有超過62萬人投資,其中的25萬人損失達到了200億。
3. 善林金融出事了嗎
善林金融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2億元。如果真的出現債務人逾期等情況,公司會用風險准備金代償,以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因此善林金融是很多投資者進行P2P、P2G等模式投資理財的首選品牌
4. 我在善林金融的線上平台善林財富里投資了一筆錢,但最近這家金融公司被查了,好像是線下的出了問題
維權,報案找到一起維權的人大哥。
5. 善林金融案8月10號一審,為什麼至今沒有出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從受理之日兩個月內審結;特殊案件重大案件可在三個月內審結。
6. 今天接到上海公安局發信息說在善林貸的錢要追繳臟款怎麼回事
2018年4月9日,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雲因涉嫌違法犯罪,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自2015年2月起,周伯雲在互聯網上開設「善林財富」、「善林寶」、「幸福錢庄」、「廣群金融」等線上理財平台,對外大肆銷售非法理財產品,「善林金融」通過推出各種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財產品,吸收社會大眾資金形成資金池,供周伯雲等人任意使用。
200億本金未兌付!上海警方大消息:善林金融老闆等53人被起訴,已追繳15億
7. 善林金融為什麼8人被批捕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林金融」)實際控制人周伯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自首,稱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產生巨大資金缺口致使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公安機關隨即開展調查。截至發稿時止,「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雲、執行總裁田景升、「幸福錢庄」負責人陶劍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經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
警方提示:公安機關現正對此案開展全力偵查,將最大限度挽回投資人的損失。請各地投資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合同復印件及投資、轉賬憑證等有關資料到本人戶籍地或者實際居住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或派出所登記、報案,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8. 上海善林金融集資非法募捐736億,為什麼詐騙事件層出不迭
在2019年,備受關注的善林金融集資詐騙案日前迎來一審公開開庭。到了今年7月24日,確認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36.87億元,涉及全國62萬餘人的“善林金融”集資詐騙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周伯雲、田景升等12人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雲組建、設立被告單位善林金融公司,並實際控制“善林系”企業,陸續在全國29個省市開設千餘家分支機構,並逐步設立“廣群金融”“善林寶”“億寶貸(幸福錢庄)”“善林財富”等網路借貸平台。為謀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採用虛設債權、虛構借款人信息、虛假宣傳等方式,承諾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過債權轉讓等名義,向62萬余名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736.87億元。
9.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類似於善林那種的營業部經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朋友也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僅是身份標識,其在進行行政事務管理的同時,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
另一類是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但是其從事的具體工作仍與吸收存款密切相關,比如招聘人員、承租場地、策劃宣傳等。由此可知,對於此類人員的追訴范圍,司法機關以其具體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判斷,只要不是單純的行政輔助事務,均可以被納入追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維、聶輝與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資合夥成立了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單店即衡水亨茂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李維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聶輝為公司股東。被告人李紅擔任業務經理。
公司成立後,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違反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運營守則,以河北九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短缺為名,以存款可獲高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016年3月,李維、聶輝共向社會公眾55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李紅在職期間,其及其管理的兼職業務員共向社會公眾32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維、聶輝、李紅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維還犯有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李維、聶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紅系從犯。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所犯合同詐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被告人聶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10. 我們在善林金融投資的錢已經報警三年了為什麼還不還回來
我18年跟善林公司的高管在張江看守所待一起,人家說了你們的錢要回去的可能性很小。600多個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