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統計數據,金融市場統計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通過人民銀行官網統計數據,金融市場同對我進入市場現狀。
⑵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C、稽核審計抄報告。
《金融機構襲反洗錢規定》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2)中國人民銀行向各金融機構收集統計數據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⑶ 求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季報,論文急用!
文需要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數據
⑷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統計系統發文
關於pisa發文:銀發2015 20號文,發布時間2015年1月25日。數據標准可參考銀發2013 121號文。
報送頻度:每個表報送頻度不同,有月度、季度、年度。月度數據報送時間窗口為:每月5-20日、季度數據報送時間窗口為:季度結束後23-26日、年度報送時間窗口為:年度結束後29-31日。
業務范圍為,機構支付相關信息:
CJBD-BA-SYYH(商業銀行報送的賬戶類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AB(銀行卡境外業務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境外
CJBD-BC-ATN(銀行卡受理終端數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CR(銀行卡信貸情況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DB(銀行卡業務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ECB(電子現金業務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IN(銀行卡收入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NUM(銀行卡數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BCTD_CTPN-CB(銀行匯票及本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CCTD-CB(紙質商業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全國
CJBD-GJ-CCTD-CB(紙質商業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省
CJBD-GJ-CCTD-CB(紙質商業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CFC-CB(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EP-CB(電子支付及其他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HJ-JR(金融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全國
CJBD-HJ-JR(金融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省
CJBD-LLLX-BANK-AC(流量流向-地區間)
CJBD-LLLX-BANK-IN(流量流向-行業間)
CJBD-PSO2(支付服務組織基本情況採集表單2)_BANK_月_全國
CJBD-XT-HN(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全國
CJBD-XT-HN(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省
CJBD-XT-HN(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⑸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並負責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的制定、頒發與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報表,並負責系統內全國性定期統計報表的制定、撤銷,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統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機構不得制定地區固定性統計報表。但在徵得上級部門同意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地區臨時性統計報表。臨時性報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下,可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轄區內金融機構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和附表、統計台賬和原始統計記錄。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嚴格控制臨時性統計報表的制定和印發,減少臨時性統計報表的數量。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統一的金融統計標准,以保障統計調查中採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方面的標准化。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向各金融機構收集統計數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歸口管理,各金融機構內設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金融統計指標(全科目統計指標)相關的統計數據由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歸口管理,以保證統計數據的准確和一致。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要加強對金融統計資料和統計電子化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核、整理、交接和存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對違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製定印發的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表,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九條全國范圍或地區性統計調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金融機構共同進行;各金融機構本系統的統計調查,由各金融機構負責組織。
⑹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統計,系指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對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信息交流與共享,進行金融統計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總稱。它包括貨幣統計、本外幣信貸收支統計、現金收支統計、貸款累放累收統計、金融監管統計、資金流量統計、金融市場統計、銀行中間業務及各種專項統計等金融業務統計。
本規定所稱統計部門,系指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內部從事金融統計業務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金融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及時、准確、全面地完成各項金融業務統計;收集、整理、積累金融和有關國民經濟的統計資料;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依法進行統計管理和統計檢查,為國家和金融部門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監測經濟與金融運行情況、金融監管和經營管理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進行國際交流和為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提供信息資料。
第五條金融統計工作遵循客觀性、科學性、統一性、及時性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是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七條金融統計要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逐步實現自動化、規范化、標准化管理。
第八條加快金融統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逐步實現按國際准則加工和披露金融統計數據。
第九條金融統計是以會計科目和各類賬戶信息為基礎的全面統計,在此基礎上形成各類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