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監會清理規範金控集團加快出台什麼辦法
金融控股集團的規范發展日益受到監管層的關注,也成為今年銀監會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領域之一。近日召開的2018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強調,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推動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金控平台有53家,但或許實際數量遠超於此。
釐清金融機構股權關系,對於金融機構監管和金控集團監管來說都是基礎。近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公司高級總監田曉林昨日表示,其目的是規范商業銀行業股東行為,控制和降低金融杠桿。
田曉林表示,出台《辦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銀行股東在業務等方面利益輸送和風險傳染,保護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以及客戶的利益。《辦法》可以使得商業銀行無論是由誰來投資和控制,都符合統一監管的標准和要求,讓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更加穩定、合理和公平,對商業銀行業經營環境改善、風險控制以及銀行之間的風險隔離十分有幫助。
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未來的監管,連平認為,一是要加快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律的建設;二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跨行業的特點,因此,未來應加強跨行業的監管
⑵ 監管層要求金融機構底層穿透,金匯金融如何做到的
金匯金融按「穿透」原則向上識別理財產品最終投資者,不突破合格投資者各項規定,防止風險蔓延;同時按「穿透」原則向下識別產品底層資產,資金最終投向應符合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將相關信息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⑶ 劍指規避監管強監管助信託業「陽光化」轉型嗎
12月22日發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劍指規避監管、資金空轉的銀信合作。此外,上海信託、平安信託、陸家嘴信託、金谷信託、國民信託,分別被罰款200萬元、20萬元、40萬元、50萬元、20萬元。金谷信託及國民信託的違規相關責任人還將受到紀律處分。中泰信託被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不得再募集。由於中泰信託本身集合類業務佔比就重,且集合類主要是依靠市場三方募集為主,所以上述處罰措施實際上是掐住了中泰信託的命脈。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以來,約15家信託公司被罰沒805萬元。而今年四成的罰款發生於12月,共計約330萬元。今年密集的大額罰單,被業內人士視為監管層堅定懲治的態度,「警示信號明顯」。信託業正迎來強監管時代。
中泰信託被按「暫停鍵」
中泰信託第二大股東——新黃浦近日發布公告稱,中泰信託由於實際控制人不能承擔股東責任和關聯交易認定,中泰信託向客戶承諾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業務被叫停。新黃浦持有中泰信託29.97%的股權,是中泰信託的第二大股東。
半個月前,中泰信託剛剛受到上海銀監局責令改正,罰款合計人民幣90萬元的處罰。因為2015年中泰信託通過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較大金額貸款;且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股票交易。
實際上,中泰信託公司治理之混亂,信託業務之萎靡,在上海信託圈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中泰信託2016年年報顯示,該年度公司新發行信託產品108個、信託本金235.15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新增信託本金362.51億元;清算信託產品196個、信託本金479.61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兌付信託本金660.04億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87.15億元。
某信託公司投資總監表示,從數量上看,中泰信託的上述信託業務在全國68家信託公司中應該居於中游水平。但信託公司業務分化比較大,排名靠前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業務規模數倍於此。但從數量上可能看不出問題,關鍵是信託計劃的質量如何,是否給公司、股東和客戶帶來了收益。
實際上,因中泰信託盡調不充分,風控不嚴格等問題,該公司「天地緣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黃浦半年報顯示,中泰信託今年上半年的凈利潤僅為1.07億元,對比中泰信託40.84億元的凈資產,其凈資產收益率難言可觀。
「管理層多次動盪,使得中泰信託大批業務骨幹流失,信託業務停滯。」上海某大型信託公司的信託經理稱:「這次銀監局的整治很及時。否則中泰信託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託大股東歷經多次變更。2008年6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港股01339)公司(簡稱「人保集團」)通過全資子公司——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購買了華聞投資55%的股權,完成對中泰信託大股東華聞投資的股權重組。
2011年,人保集團籌備上市,掛牌出售所持的華聞投資55%股權。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從人保集團手中買下華聞投資55%的股權,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中泰信託目前的股權結構無法穿透其實際控制人。
在實際控制人易主的背後,中泰信託的人事也經歷了幾次大變動。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慶斌出任中泰信託公司董事長,原董事長劉虹、原財務總監何德見、原總裁助理葉曉軍等人先後離職。
「隱秘的」信託
正如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樣,在資本玩家手中,信託產品是資本大鱷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託就是假手「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完成其對華聞投資55%股權的收購。這也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筆。
業內人士指出,銀監會此次對中泰信託從重處罰顯示出監管層對於金融機構股東、實控人「陽光化」的監管意圖,穿透監管是大勢所趨。作為一個金融產品,「北京信託-德瑞信託計劃」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顯然不符合監管要求。德瑞信託計劃的4名劣後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寶通達、智尚勱合與橋潤資產)據悉也並非實際經營的實體,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託計劃的實際控制人發生過多次變動,在引入新的機構力量之後,仍未達到監管部門提出的實際控制人「陽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託公司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條明確提出股東陽光化的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信託公司的股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銀監會頒布實施的《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條中明確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第十條中明確要求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機構或個人不得作為信託公司的出資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下發。這一被業界稱為升級版資管「八條底線」的《規定》,最顯著的變化是大幅降低杠桿倍數:嚴控結構化產品杠桿風險,並限定,股票類和混合類杠桿不得超過1倍。也正是從那時開始,信託公司作為通道的信託計劃開始增加。道理非常簡單:之前計劃發行券商資管計劃的項目,由於資管「八條底線」,只能1:1配銀行的錢,達不到規模要求。於是不得不找沒有收緊政策的信託公司來做產品,1:2甚至1:3配資。通過信託計劃大量資金通過信託通道進入二級市場。不過,目前這類業務也被信託公司主動喊停了。因觸及平倉線的股票不在少數,劣後級資金因此虧損巨大,引發了信託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糾紛。
銀信證信皆收緊
2017年12月下旬,銀監會開出了對信託公司的一大波罰單。國民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北京銀監局罰款20萬元;金谷國際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50萬元;上海國際信託因「在開展信託貸款業務過程中,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銀監局罰款200萬元;平安信託因「違反程序簽訂信託文件,作為受託人履職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深圳銀監局罰款20萬元;陸家嘴信託因「內部管理不到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信託業務」,被青島銀監局罰款40萬元。
業內人士認為,處罰決定顯示出在資管新規破剛兌的背景下,監管方面開始對違規剛兌加大處罰力度。破剛兌對整個結構化產品的明股實債、並購基金很多業務沖擊較大。從目前的剛兌實際情況看,以銀行理財和信託產品最為常見,預計未來監管層對剛性兌付的處罰力度會持續加大。從技術手段上講,資管新規要求所有資管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以打破剛兌,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並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未來除非標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產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進行估值計算凈值。
另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公布後打破剛兌呼聲高漲,但若沒有對信託公司(受託人)的盡職量化界定,對信託資產管理過程中過失界定沒有一個衡量規則,打破剛兌就難以操作。
據悉,由信託業協會擬定並將於近日提請會員審議的《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對信託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調報告、可行性報告、項目審批、營銷原則、產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託披露等諸多行為規范進行了量化明確。
方正證券認為,《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的出台預示著信託行業監管的持續收緊。具體來看,《通知》首次定義了銀信通道業務,優先規范收縮。在此前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的基礎上,此次《通知》優先從銀信類業務領域著手規范通道業務。通道業務作為監管套利的手段,銀行「影子化」的媒介,將進一步收縮。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要求對通道業務實行穿透監管,避免虛假出表。方正證券指出,此前72號文要求融資類信託在銀信理財業務佔比不超過30%,且將表外資產轉入表內並計提資本,自此銀信合作規模從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銀證信合作、銀基信合作等創新模式的出現,加重了通道業務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風險。防範風險是當前金融監管的出發點,今年以來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當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銀行、信託領域監管規定,減少資金空轉,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通知》還明確了信託公司履行受託責任,不得投向限制領域,這將再度推動信託行業主動管理轉型,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對主動管理能力強、優先布局轉型、資本金充足的信託公司是發展契機。
⑷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⑸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⑹ 2017年銀行業盤點要點有哪些
嚴監管」是貫穿2017年銀行業的關鍵詞。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是今後3年要重點抓好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之一。可見,嚴監管、防風險是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領域的重中之重。
針對市場上亂象頻出,「套路」橫行,監管重拳層層加碼,相繼落地,擲地有聲。
站在2017年的年尾,本網盤點了一年來銀行業的重點監管事件,每一件都反映了監管趨嚴的態度,每一件都見證了銀行業發展的進程。
一、凈化金融環境,銀監會啟動三三四專項治理
3月29日,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全面開展「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三違反」)行為專項治理工作。
同天,還下發了《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
4月6日,銀監會繼續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瞄準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信託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教授王勇認為,監管文件不斷發布,監管措施不斷推進,這代表了監管層對金融業加強監管的決心,目的就是凈化金融環境,使金融進一步為實體經濟服務。
二、銀監會:大中型銀行年內需完成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
5月26日,銀監會印發《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實施方案》,推動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聚焦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群體和脫貧攻堅等領域的普惠金融事業部。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有利於相關銀行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提供差異化產品,加大資源保障,增強業務開展動力。
三、防範利益輸送,銀監會規範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
6月26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在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營造廉潔從業風氣,培育合規文化,並有利於維護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四、銀監會等三部委發文整治校園貸
6月28日,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疏堵結合、打開正門、扎緊圍欄、加強治理」的總體思路,防範和化解校園貸風險。
同濟大學教授蔡建國強調,應針對校園貸加快立法,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對借貸平台的資質審核、資金監管、信息共享、監管主體等作出詳盡的規定,以科學立法引導健康發展。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取締具有欺詐性、不合規的校園貸平台。
五、銀行取消多項收費,中小企業或將獲得實惠
7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發布《關於取消和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的通知》,取消個人異地本行櫃台取現手續費,暫停收取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6項收費等。
業內人士稱,此次通知調整較大的主要是對公業務,即本票、匯票的費用減免,中小企業或將從此規定中獲得實惠。
六、七部門定性ICO為非法公開融資
9月4日,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公告》稱,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此次七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告》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充分利用了法律的武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化解了金融風險。」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
七、銀監會提高股東准入門檻,隱性股東將被有效監管
11月1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總的原則和目標就是要進一步加強股權、股東的管理,避免和杜絕代持、隱形股東,通過穿透的原則識別出最終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東的責任和義務。
中信證券研究部研究員肖斐斐、冉宇航認為,《辦法》賦予銀行監督股東的權力,加強對股東行為的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權代持、惡意收購、經營干預等亂象有望得到遏制。
十、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加碼,中小行將被有效監管
12月6日,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聯訊證券首席宏觀研究員李奇霖指出,新增三個量化指標彌補了之前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的短板,加強了對銀行同業業務的抑制,有助於鼓勵銀行業務回歸傳統業務本源、服務實體經濟。
⑺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7)監管層對金融機構的股權管理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⑻ 新規定對銀行財務管理有何影響
《通知》規定,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⑼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⑽ 管理層持股比例怎麼計算
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業之間互相參股,以達到某種特殊目的的現象。它的一個主要特徵是,甲持有乙的股權;乙持有丙的股權;丙又持有甲的股權……,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資產都實現了增值,意味著它們所持有的別的公司股權也在升值,進而又刺激自身股價上漲,從而形成互動性上漲關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機制。之所以要討論交叉持股的問題,是因為在目前的牛市裡,這類群體的表現足以令我們不能等閑視之。持股增值的根源是在適當的會計准則下,標的企業的資產價格膨脹所引起的資產重估。資產價格的膨脹則有兩種原因,第一種是由中國目前的宏觀經濟所決定的 ———大量過剩資金滯留資產市場,使得房地產、股票等資產價格出現了大幅上漲。另外一種原因,則是被參股企業由於經營環境改善使得利潤或資產大幅增值,從而使參股企業間接受益。說到底,股權增值是一個間接增值的過程,也是虛擬資產增值的最後一個環節,所有實體經濟以及虛擬資產的增值最終都會反映到股權增值上來。因此,股權增值是泡沫最終產生的結果,它是最容易被無限放大的泡沫,當然它也是最虛弱的、最容易破滅的泡沫。資產價格的膨脹是有序的,它的發展脈絡也是可以追尋的。一般來說,由貿易順差以及匯率升值所導致的流動性過剩,會直接引致資產價格的上漲,最為明顯的是房地產、儲蓄類金融資產以及藝術品,但是前兩者比較容易反映到資本市場上來,房地產和金融類資產價格的上漲,會使得其影子資產———股票進行上漲,進而使持有這些資產股權的企業實現了股權增值。而像藝術品這類資產則沒有相應的虛擬資產來對應,因而對上市公司來說就沒有太大的意義。交叉持股的起源及發展相互持股最早開始於日本的陽和房地產公司事件。1952年該公司被惡意收購,從而引發了三菱集團內部結構調整。1953年,日本《反壟斷法》修改後,出於防止被從二級市場收購的需要,三菱集團下屬子公司開始交叉持股。從此以後,交叉持股在日本作為一種防止被收購的策略而大行其道。在上個世紀50年代,日本企業還把相互持股作為跟銀行保持密切關系以獲取資本的一種策略。相互持股發展的第二次浪潮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後期外國投資自由化階段,這個階段美國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大舉向日本進行FDI,尤其是闖入了一些日本企業的優勢領域,比如汽車行業。豐田是第一家運用相互持股策略來防止被外國企業惡意收購的公司,之後,日產、五十鈴、日野、大法等汽車公司也採取了同樣的策略。交叉持股顯然達到了防止惡意收購與加強銀行與企業之間關系的目標,但也有很強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東對企業管理層的控制。但無論如何,交叉持股使得日本的上市公司在資產重估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資產重估發端於上世紀80年代後期,當時日本由於多方面的因素導致了貨幣過量供應,期間還伴隨著日元升值,流動性泛濫促使國內資產價格迅速膨脹。流動性催生了日本股市泡沫,而交叉持股概念又助推了股市走向泡沫性牛市的巔峰。2、泡沫的破滅由於日本上市企業大量交叉持股,使得實體資產價格膨脹最終傳導至資本市場,形成了大量的泡沫。交叉持股使得相關企業在牛市中漲幅巨大,三菱重工和新日鐵在1987-1989年的三年大牛市中,遠遠跑贏了日經指數。然而,因交叉持股泡沫膨脹式的上漲不是以價值為驅動的,並且相互之間形成了環環相扣的鏈條關系,在上漲過程中如果其中有一家公司掉鏈子,意味著行情可能會形成「多米諾骨牌」式的下跌。同理,泡沫性牛市中交叉持股的互動性上漲總會有個頭,一旦上漲機制被破壞,可能是流動性匱乏,也可能是企業利潤不能支撐其增長,則意味著即將發生的是群體性下跌,這就是泡沫的破滅。日本從1990年開始進入了長達10年的熊市,其中交叉持股就是罪魁禍首之一,多米諾骨牌式的下跌使得股市陷入了一個悖論,猛烈下跌的結果是帶來了更猛烈的下跌,使得股市資產大幅貶值。中國的會計准則對於交叉持股的影響會計准則對於交叉持股或者參股企業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它決定了企業是以何種方式享受股權投資帶來的收益。日本的會計准則決定了日本企業只能以分紅和出售的形式享有這種投資收益,二級市場的波動不能直接體現在企業盈利中,中國在實施新的會計准則之前也是這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改革以後,大小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少數股東更有動力監督企業良性發展,並且隨著會計准則的更改,其限售股份的價值將體現在財務報表中,這就引發了股權投資重估的進程。1、新會計准則對交叉持股的相關規定根據新的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將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方式計量。在長期股權投資中,對企業有控制權以及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股權都將以成本法計量,否則將以權益法計量。根據我們統計的數據來看,這也就意味著相當多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股權將以權益法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照這一規定,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股票投資的,將不再採用原來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量,而將純粹採用市價法,此舉將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證券投資上的損益浮出水面,也就意味著這些交叉持股公司面臨價值重估機遇。2、新會計准則下最佳股權安排根據新的會計准則,上市公司對於其股東地位可以做出最有利的安排。對於相對和絕對控股股東來說,股權投資將會是長期的,這部分股權以成本法計量,控股公司的收益或分紅將會合並到企業報表中,這是其分享投資股權的一般方式。而對於少數股東來說,享受企業分紅可能並不是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把股權投資這項放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部分,這樣不但可以獲得股權投資收益享受股東權益增值和分紅(同股同權),而且二級市場的價格變動也能夠體現出來,以獲取雙重收益。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現狀1、交叉持股情況非常普遍,尤以參股金融企業為甚目前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情況非常普遍,具不完全統計,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為340例,上市公司參股銀行361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保險公司68例 (上市及非上市),參股綜合類券商270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經紀類券商8例,參股信託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基金管理公司20例。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參股的情況不同於日本,日本企業更多的是集團內部子公司相互持股,並且多是銀行持股企業比例較高,而企業持股銀行比例較低。中國銀行(行情論壇)業的股權多在企業手中,其中只有少數金融類企業(如保險)參股銀行,而且從其他金融企業的情況來看也是如此,這是由於中國金融行業的監管所導致的。而且還有一個顯著特徵。中國參股銀行的企業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大部分不到1%,而且多在0.1%以下,僅有平安持有浦發銀行(行情論壇) 4.52%的股權以及東方集團(行情論壇)持有民生銀行(行情論壇)4.71%的股權比例比較高,這點和日本企業動輒持有銀行4%、5%的股權不同。雖然如此,因為這些企業的股本本身也比較小,因此這些股權已經足夠對上市公司產生巨大的影響。相對於銀行來說,企業對證券、保險企業的參股比例要高得多。雖然大部分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並未上市,這部分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將以成本法計算,但這些金融企業處於高速成長期,因此參股這些金融企業的上市公司會獲得較高的資本增值,其投資收益率體現在財務指標上就是凈資產回報率。而一旦股權轉讓或投資標的實現上市,這部分股權計入投資收益的話將會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同理,投資於其它優秀企業的上市公司也是這種情況。2、大量參股金融企業使泡沫化更嚴重中國現行的會計准則以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特徵,使得股權投資比日本更加泡沫化。金融類企業是資產重估的根源,也是泡沫產生的根源,而滬深上市公司持有大量的這類股權,因此這種泡沫反映在證券市場上就是參股金融企業的股價大幅攀升,而且相當多的這類企業基本面都比較差,僅憑借金融股權就烏雞變鳳凰。可以預見到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股權的泡沫才剛剛開始,因為金融企業上市潮才剛剛開始,還有大量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信託等企業等待上市,這些金融企業的股權最終都將會演變為證券市場的泡沫。如何選擇交叉持股公司對於交叉持股公司的選擇,我們看好四類投資標的:第一類:關注本幣升值背景下持有金融公司的股權,比如持有儲蓄金融、券商和保險股權的上市公司。第二類:持有具有資源重估機會的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比如稀有金屬、石油、煤炭等等,這類公司具有比較強的議價能力,所以其股權可能在資產市場中具有較大升值空間。第三類:持有優質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第四類:持有即將上市公司股權的上市公司。在選擇這些公司的時候,最重要的是看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里會計科目是如何處理的。總的原則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況,即「控股股權成本計量,參股股權公允價值計量」,這樣既可以保證控股股權獲得長期資本增值和企業分紅,也可以保證參股企業享受企業分紅和二級市場價格上漲的雙重收益。當然,不能脫離企業的基本面單獨看股權投資,在選擇投資標的的時候還是要在這個主題背景下篩選基本面較好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