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什麼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以營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對公司投資的股東既可滿足投資者謀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擔的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增加其投資的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在社會上廣泛集資,便於興辦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徹底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Ⅱ 金融類服務外包公司到底是做什麼的
外包公司一般是指在某一技術或某一服務上的一個支撐公司,也就是說給正規公司想要版開一些拓展業務的項權目,只是這個正規公司還沒有這樣專業的人員或是部門,所以會想到把這個項目外包出去。
金融業類的服務外包,一般是工作如下:
一,做網路市場;
二,做售後服務,如在此平台投資的老顧客,進行後續的維護工作;
三,做另外市場的營銷工作。
可以從以上三點考慮,同時也可以針對不同的行業找此類服務。
Ⅲ 金融服務外包是干什麼的通俗易懂的說啊,不要復制
金融服務外包就是幫金融企業做一些低水平的,但是又不得不做的事,比如說錄入類專,語音類,憑證屬整理類的事情。金融企業自己做吧,要場地要人要設備,有點得不償失,因此就出現了專門做金融服務外包的企業,術業有專攻嘛。這樣別人能賺到錢,金融企業也降低成本。
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業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外包可以是將某項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從金融企業轉交給服務商操作,或由服務商進一步轉移給另一服務商(即「轉包」)。
金融外包始於二十世紀70年代的歐美,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一些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和存儲記錄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術升級的推動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領域,涉及整個IT行業。據統計2005年整個IT行業的支出中有45%為外包支出。
Ⅳ 金融外包公司主要是做什麼的!在裡面上班是不是那種在路邊問人辦業務的那種
外包公司可以理解為金融中介,你說的那是一種營銷方式,還有很多種營銷渠道
Ⅳ 注冊金融服務外包公司滿足什麼條件
條件一、公司創辦人要求
必須年滿18周歲,有身份證明,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注冊公司。
條件二、注冊公司的資本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性繳納。
2、二人或以上投資注冊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如注冊資本金超過3萬元以上則注冊資本可以分批到位,首批不低於20%(不低於3萬元),其餘的在2年內到位。
3、注冊資本必須經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條件三、公司的注冊地址要求
辦理營業執照必須有注冊地址,注冊地址需有房產證明及租賃協議(自有房產無須租賃協議),且必須是商業或工業用途的,住宅不能作為注冊地址。
如果沒有自己的地址,中投世紀會協助您一起解決。
條件四、公司成員
1、公司可設董事會與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必須設立一名執行董事一名監事,執行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股東可以兼任執行董事或監事。
2、法定代表人:公司須設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東之一擔任,也可以外聘。
條件五、企業基本戶與納稅帳戶
公司必須開設基本帳戶與納稅帳戶。
條件六、財務人員
公司必須設財務人員一名,可以聘請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或委託財務公司代理。
一般小公司或是剛成立的公司,可以節省請會計的成本,直接找代理記賬公司解決,一個月也就幾百的代理費,比聘用一個月工資最少都需要兩千多的會計要合算很多,而且賬務處理的會很得當。
Ⅵ 金融外包服務公司都做什麼業務
金融外包服務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第一類:銀行外包服務公司業務
凡是銀行非核心的業務銀行都有可能外包給金融外包服務公司,現在外包的業務內容包括:
1、憑證影像化處理人員外包(也包括信用卡、歷史檔案的憑證影像化掃描和補錄人員外包);
2、業務集中處理人員外包;
3、個人貸款助理人員外包;
4、電話銀行呼叫中心人員外包;
5、軟體開發人員外包;
6、安保人員外包(包括保安、監控中心值守人員外包);
7、現金清分、整點人員外包;
8、ATM機清機加鈔人員外包;
9、清算人員外包(包括同城票據交換等人員外包);
10、大堂經理、大堂助理、大堂引導員人員外包;
11、信用卡銷售人員外包;
第二類:證券、保險等的外包服務
這一類主要集中在票據影像化處理人員外包及呼叫中心人員外包,其他如保安等由於規模小,一般有物業公司承擔,少專業外包。
(6)成立金融外包公司的目的擴展閱讀:
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業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外包可以是將某項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從金融企業轉交給服務商操作,或由服務商進一步轉移給另一服務商(即「轉包」)。
金融外包始於二十世紀70年代的歐美,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一些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和存儲記錄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術升級的推動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領域,涉及整個IT行業。據統計2005年整個IT行業的支出中有45%為外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