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與政府的關系
政府和市場關系,這是中國金融改革中經常被提起的問題,但是到現在為止沒有看到一個很明確的思路,到底在金融領域當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繫到底如何?政府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該做?
在中國接近25年改革過程中,我們在其他的各個方面,總體來說改革的政策、實踐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我覺得我們金融體系是一個例外。講金融領域當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個話題是從哪裡開始呢?是從國際研究開始。這個國際研究當中,研究了銀行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這對我本人有很大的啟發。我首先介紹一下國際的研究,然後談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的兩個,一個是政府直接經營金融資產,政府在金融市場當中是一個直接市場參與者,他的負面作用是什麼?第二,政府在金融體系監管方面它所發揮的功能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第三,想談一下我個人的看法,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為了推動中國金融市場的我們應該做哪些事情。
剛才我提到的市場研究,由四個金融學家研究了世界上的國有銀行,他們的樣本包括世界上92個國家(拉博塔等),在2002年發表的。這4個人中間有一個作者是核心人物,這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人物。因為他的名字比較吃虧,所以被排在最後。我的名字用漢語拼音也比較吃虧,因為是X。這項研究中,一個主要的人物是是Cherber,他是美國興起的一個經濟學家,據說將來也有希望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的研究有幾個趨勢,是兩大趨勢。第一個趨勢是過去幾十年中間,政府在各國所佔的比重越來越下降,從1970年他們研究的92個國家當中,政府擁有60%的銀行股份,到了1995年的時候,這個比重已經降到42%。下降了10多個百分點。據他們估計,如果把研究的樣本往後拉,拉到今年9月份,政府在各國銀行擁有的股份會繼續降低,這是一個統計的趨勢。第二,國有銀行一般都集中在欠發達國家,集中在產權保護薄弱的國家,集中在政府對經濟有比較強的干預的國家。經濟越不發達,銀行國有程度越高。他們最重要的結果是什麼呢?就是把金融體系的發展和經濟的發展與銀行國有程度做了一個統計分析,這個統計分析發現金融體系的發展,經濟和生產力的增長與銀行的國有程度成反比,這是這項研究當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也就是說一個銀行的國有程度越高,這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就越不發達,經濟的發展速度慢。生產力的提高就越慢。這個結論是什麼呢?銀行的國家所有制實際上對國家的金融發展、經濟發展有負面作用。這四位學者進一步分析為什麼國家要擁有銀行?
這里學術界提出兩個假說,發展經濟說。持有這種說法的學者認為,在落後國家由於私人信用的缺失使得市場機構無法承擔發展金融的任務,這時候不得不用國家信用代替私人信用,推動國家發展。第二個假說是由科爾曼提出的,他是一個匈牙利籍的美國經濟學家,因為提出了計劃經濟下國有體制預算的約束而享有盛名。科爾曼說國家控制企業以及國家控制銀行並不是為了發展經濟而是為了提供就業和補貼,用就業和補貼換取政治上的支持甚至賄賂,這就是科爾曼提出的政治動機說。這就是美國學者檢驗了兩種不同的假說,認為他們的實際結果傾向於支持後者。如果發展經濟說是能夠成立的話,我們應該發現在發展中國家,凡是國有銀行投入比較高的,經濟和生產力的增長應該也比較高,但是他們的實證結果是在國有程度比較高的國家他們的發展都慢於私人銀行佔主導地位的國家。因此傾向於這實際上是非經濟的、非商業的。這個研究使我們想到金融領域中間,在發展我國金融事業當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繫到底是什麼關系?這個問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不是一個問題。在發達的經濟發展國家,政府的決策非常清晰,他不參與金融業的日常操作,他所起的作用只是為了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非常堅固的法制監管環境,有非常好的制度基礎,這個關系在發展中國家在中國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為在我們這里,政府是市場的參與者,我們國家金融機構和機構投資者大多數到現在為止仍然是國有企業,政府又是市場的組織者,我們的深交所、上交所都是國營單位。
政府又是市場的監管者,我們所有的監管機構甚至人民銀行都從屬於行政,它是行政體系中的一部分。為什麼研究這個問題呢?研究這個問題就是要看國家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起到推動金融市場發展功能,在哪些方面國家的過多捲入實際上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這里就要談到金融市場最基本的功能是什麼?金融市場最基本的功能,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不是融資而是為了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定價,以便於全社會在價格的指導下進行資源的配置。這是金融市場的最基本功能。從這個最基本的功能出發,我們要看一下國家在哪些方面促進了金融市場在這些功能方面的發揮,在哪些方面阻礙了金融市場這一基本功能的發揮。我剛才講到今天要談的是兩塊,一塊是國家直接在金融市場中作為一個參與者,他作為一個游戲者,他會有哪些後果。後果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得非常清楚了,就是國家直接經營金融資產,效率低下。
『貳』 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式有哪些
具體是和哪類金融機構合作啊?和銀行基本上是貸款等業務,證券估計也就是增發配股這些業務了。可能還有的就是委託券商進行投資。
『叄』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范圍及模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地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規范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參與方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識別、准備、采購、執行和移交等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本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原則,以制度創新、合作契約精神,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積極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用,全面統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應積極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各參與方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規范、高效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二章 項目識別
第六條 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負責向交通、住建、環保、能源、教育、醫療、體育健身和文化設施等行業主管部門徵集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共資產中遴選潛在項目。
(二)社會資本發起。
社會資本應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推薦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七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評估篩選,確定備選項目。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根據篩選結果制定項目年度和中期開發計劃。
對於列入年度開發計劃的項目,項目發起方應按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新建、改建項目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存量項目應提交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
第八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定量評價工作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
定性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與採用政府傳統采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
定量評價主要通過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支出成本現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進行比較,計算項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條 為確保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政府債務等因素,對部分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的項目,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每年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等財政支出不得超出當年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可進行項目准備。
第三章 項目准備
第十條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一)項目概況。
項目概況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和項目公司股權情況等。
基本情況主要明確項目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內容、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
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明確項目區位、佔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范圍、投資規模或資產價值、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
項目公司股權情況主要明確是否要設立項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權結構。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三)項目運作方式。
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四)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五)合同體系。
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項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項目邊界條件是項目合同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權利義務、交易條件、履約保障和調整銜接等邊界。
權利義務邊界主要明確項目資產權屬、社會資本承擔的公共責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風險分配結果等。
交易條件邊界主要明確項目合同期限、項目回報機制、收費定價調整機制和產出說明等。
履約保障邊界主要明確強制保險方案以及由投資競爭保函、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維修保函組成的履約保函體系。
調整銜接邊界主要明確應急處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合同變更、合同展期、項目新增改擴建需求等應對措施。
(六)監管架構。
監管架構主要包括授權關系和監管方式。授權關系主要是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以及政府直接或通過項目實施機構對社會資本的授權;監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公眾監督等。
(七)采購方式選擇。
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項目采購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准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文件准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調整實施方案選擇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采購活動、擬確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家數和確定方法,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強制擔保的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採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文件除上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明確評審小組根據與社會資本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六條 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應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第十七條 項目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采購公告發布及報名。
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項目結構和核心邊界條件、是否允許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以及審查原則、項目產出說明、對社會資本提供的響應文件要求、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采購文件的售價、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0日。
(二)資格審查及采購文件發售。
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不再對社會資本資格進行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後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
采購文件售價,應按照彌補采購文件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依據。采購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三)采購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社會資本;不足5日的,項目實施機構應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響應文件評審。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組織響應文件的接收和開啟。
評審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兩階段評審:
第一階段:確定最終采購需求方案。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修訂采購文件中規定的不可談判核心條件。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階段:綜合評分。最終采購需求方案確定後,由評審小組對社會資本提交的最終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分,編寫評審報告並向項目實施機構提交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序名單。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合同中,列明對本國社會資本的優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會資本采購我國生產的貨物和服務要求等相關政府采購政策,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強制擔保要求。社會資本應以支票、匯票、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合作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的服務收入額。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采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者。確認談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
第二十一條 確認談判完成後,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采購結果和根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合同文本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合同文本應將中選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合同,應在政府審核同意後,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
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采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第二十四條 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可提取履約保函直至終止項目合同;遇系統性金融風險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協商修訂合同中相關融資條款。
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與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約定期限內,重大風險已解除的,債權人應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台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直接或通知財政部門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及時足額支付。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向政府及時足額支付應享有的超額收益。
項目實際績效優於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獎勵條款,並可將其作為項目期滿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據;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懲處條款或救濟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違反項目合同約定,威脅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安全供給,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權臨時接管項目,直至啟動項目提前終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機構實施臨時接管。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將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承擔的臨時接管費用,可以從其應獲終止補償中扣減。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合同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合同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
(一)合同修訂。
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社會經濟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及結構等條件的變化,提出修訂項目合同申請,待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二)違約責任。
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履行項目合同約定義務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解除項目合同等。
(三)爭議解決。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就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事項,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價格和收費機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等。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對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監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依法公開披露項目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披露項目產出的數量和質量、項目經營狀況等信息。政府應公開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條款、績效監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和項目重大變更或終止情況等。
社會公眾及項目利益相關方發現項目存在違法、違約情形或公共產品和服務不達標準的,可向政府職能部門提請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移交
第三十二條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
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人員、文檔和知識產權等;移交標准包括設備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標。
採用有償移交的,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恢復相同經濟地位」原則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第三十四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過渡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項目移交完成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操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指南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肆』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運作模式都有哪些
當前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明確適用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類型、采購程序、融資管理、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事宜。
(一)開展項目示範。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向本級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大力宣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原則,科學評估公共服務需求,探索運用規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礎設施項目。財政部將統籌考慮項目成熟度、可示範程度等因素,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一批以「使用者付費」為基礎的項目進行示範,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提煉、完善制度體系。
(二)確定示範項目范圍。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具有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等特點。各級財政部門要重點關注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軌道交通、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等,優先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
(三)加強示範項目指導。財政部將通過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庫為地方提供參考案例。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論證、交易結構設計、采購和選擇合作夥伴、融資安排、合同管理、運營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環節,為地方財政部門提供全方位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撐。
(四)完善項目支持政策。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同時,積極引入信譽好、有實力的運營商參與示範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示範項目提供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地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實考慮社會資本合理收益。
『伍』 政府融資平台企業與金融部門合作存在哪些問題
1、融資平台的資產、債務等是否符合金融機構放款要求;
2、政府的擔保問題;
3、金融機構對還款的要求;
你問的這個問題很寬泛,建議你看看丁伯康寫的一些書。
『陸』 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有哪些關系
國家政策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金融機構有必要把政府部門作為一個市場來考慮,並制定以公共關系為主要手段的營銷策略,以保護自身合法經營,消除意料之外的政策風險。
『柒』 金融機構與政府要怎樣建立合作關系
通過向合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務滲透到合作方的內部,與其建立更為密切回的關系。答如中國工商銀行與雲南省昆明市政府簽署了《中國工商銀行與昆明市政府財務顧問協議》,充分運用現代金融服務手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根據協議,中國工商銀行將參與昆明市的招商引資活動,利用其豐富的融資經驗、專業團隊和國內外機構網路,協助昆明市政府為國內外潛在的投資者投資昆明提供指引,為招商項目提供專業融資顧問意見。通過這種為地方政府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方式,積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可使企業與地方政府保持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
『捌』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玖』 央行與政府、金融機構的關系
央行即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機構。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受國務院委託承擔著制訂與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並促進經濟增長等職責;在金融市場,中央銀行是宏觀調控者,金融機構是市場參與者,在業務上是管理與被管理、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中央銀行通過運用利率、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等公開市場工具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
『拾』 金融機關是政府單位嗎,和金融機構的關系,能否舉例說明,謝謝
我國的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是政府機構。
其他各商業銀行是企業。
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是政府領導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