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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與證券公司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

發布時間:2021-09-11 08:41:32

㈠ 可疑交易報告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文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發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㈡ 客戶與證券公司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

客戶與證券公司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是的

㈢ 公司賬戶可以轉大額款項到私人賬戶嗎

公司賬戶可以對私人賬戶轉賬,但是僅限個人報銷、工資發放、股東或員工借款。公司帳戶轉到法人個人帳戶上必備條件:小額;次數不要多;備注可以是:備用金、工資、福利等。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

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3)客戶與證券公司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擴展閱讀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㈣ 證券公司代中登給客戶開戶,那這個賬戶是在中登嗎,還是同是也在證券公司開個戶。

普通個人投資者開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是資金賬戶,在中登公司開立的是滬深兩市A股賬戶,A股賬戶是掛在資金賬戶下面的。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用資金賬戶或者A股賬戶都可以交易。

㈤ 股市裡交易的錢是不是只能通過與其相對應的銀行卡轉出

股市裡交易的錢一般是只能通過與其相對應的銀行卡轉出。一般資金流動只能使用綁定的銀行卡。
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是存入銀行款項的基本憑證。
股票市場是已經發行的股票轉讓、買賣和流通的場所,包括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大類別。由於它是建立在發行市場基礎上的,因此又稱作二級市場。股票市場的結構和交易活動比發行市場(一級市場)更為復雜,其作用和影響力也更大。

㈥ 證券公司進行開戶是指開的什麼帳戶

證券公司開戶,就是給客戶一個本公司內的客戶代碼,這個代碼就表徵客戶賬戶,也可視為資金賬戶,記錄客戶持倉,資金余額。

客戶自己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與證券公司賬戶關聯;客戶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協助客戶辦理),也與證券公司關聯,稱託管。

客戶的買入證券劃入賬戶的可用資金實際是在證券公司的賬戶里,劃出時,進入客戶自己在銀行的賬戶。

所以客戶在證券公司實際是一個虛擬資金賬戶,記錄余額而已;股票賬戶也是虛擬的,股票在登記公司記錄,交易發生在交易所。

所以,證券公司是經紀公司,就是一個協助者的角色,你的股票賬戶是你自己的,銀行賬戶是你自己的,交易的時候,把錢劃到證券公司賬戶,它代你交易,就是提供一個跑道,或者通道而已。

你把資金余額完全劃走,證券公司跟你實際上就沒有關系了:錢在自己的銀行賬戶,股票在中央登記公司。

所以你可以到其他證券公司做同樣的業務,就是一個轉託管手續,就從一個證券公司轉到了另一個。

㈦ 客戶在證券公司可以擁有哪些賬戶,各賬戶對應的業務內容是什麼

1.證券公司會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和交易產品賬戶。
2.資金賬戶用於交易資金管理內,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容開立的資金賬戶必須與第三方存管銀行關聯,以便於監管客戶保證金不被證券公司挪用。資金賬戶中管理客戶交易保證金,可用於證券交易及三方支付消費等目的。進行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還需開立信用資金賬戶,用於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資金管理。資金賬戶由證券公司開設和管理。
3.交易產品賬戶用於交易產品管理,交易產品賬戶中管理客戶交易的證券產品。通常包括上海A股股東卡和深圳A股股東卡,投資B股業務的客戶還需開立滬深B股股東卡,投資開放式基金的客戶還需開立基金公司TA賬戶,投資OTC、期貨、期權、貴金屬等衍生品業務的客戶還需開立相應產品賬戶。交易產品賬戶通常由證券公司代理到登記公司、基金公司、期貨交易所、貴金屬交易所開立,OTC賬戶通常由證券公司管理。
4.證券公司正在向綜合金融服務方式轉型,推行一個客戶、一套賬戶、多種產品、一站式服務的經營方式。其中賬戶開設多少個是根據客戶不同投資需求來決定的,不同賬戶對應不同市場和品種的交易。

㈧ 1、 什麼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登錄到某一證券公司網站上,談談該公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流程

三方指:客戶,券商,銀行。 簡單來說:該制度是為防止券商攤用客戶資金,將客戶資金的存取通過銀行,杜絕被挪用的風險。 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和證券業風險防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俗稱「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下簡稱「第三方存管制度」)已從2004年初個別試點,開始轉入分期分批實施階段。該制度的引入,將從根本上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從制度上防範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現象發生,從而達到保護客戶利益、控制行業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 在實施第三方存管制度前,投資者必須將交易結算資金存入證券公司,然後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存入商業銀行,這就為證券公司挪用資金打開了方便之門。與之不同,第三方存管制度則在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之間形成合理的分工和制約,投資者證券賬戶在證券公司開立和管理,日常交易活動仍在所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進行。但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須以投資者自己的名義在存管銀行開立,由存管銀行進行管理、核算,投資者資金轉賬和存取全部通過存管銀行辦理。這樣,投資者保證金賬戶管理、資金存取職能與證券公司股票等證券買賣業務嚴格分離,證券公司與存管銀行在證券與資金的管理上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同時,證券公司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在存管銀行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專戶以及投資者以資金名義又在商業銀行開立的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均由存管銀行進行管理,存管銀行後台稽核系統在三者之間建立了嚴密的構稽關系,證券公司與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資金交收也都由存管銀行代為完成。這種彼此獨立、相互制約式的資金與證券管理模式對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從前期十幾家證券公司第三方存管實施情況看,系統運行平穩,營業秩序正常,社會反響良好,投資者響應積極。第三方存管制度是證券市場建設的重大進步,主要表現在: 其一、第三方存管制度是證券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過去一段時間,部分證券公司違法違規經營,風險凸現,持續經營能力下降,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受到嚴重影響。究其原因,除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之外,缺少科學的資金管理制度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引入第三方存管制度,可以有效地發揮獨立第三方機構對證券公司的制約和監督作用,從而建立起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安全運作的長效機制。 其二,第三方存管制度將為證券業形成良性競爭的格局奠定堅實的基礎。過去,由於經營不善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挪用客戶保證金維持運營,不同證券公司在產品、服務、創新、風險管控等方面的差距無法體現為競爭中的優勝劣汰,證券市場中的資源無法通過競爭向優勢券商集中,極大地降低了證券業資源配置的效率,影響了資本市場功能及作用的正常發揮。引入第三方存管制度以後,可以促進各證券公司在合法、規范的環境下,通過優質服務和品牌創新豎立自己在行業競爭中的地位,促使證券市場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 其三,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構建完整的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的內在需要。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從而糾正和查處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要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從而增強證券公司規范經營的自覺性。引入第三方存管,既是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手段,也是在事前和事中保護客戶資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這為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礎。可以預計,隨著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的穩步推進,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也一定會發揮出特有的作用,成為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章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
麻煩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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